邮轮港服务规范JTT 1294-2019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和游艇码头工程锚碇结构、浮桥结构、设备安装、附属设施的质量检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浮桥式游艇码头工程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S 202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 203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浮桥 pontoon供游艇系靠泊、人员上下船使用的一种浮体结构。
浮桥由浮箱、浮桥框架、铺面等组成,可分为支浮桥和主浮桥,支浮桥通过主浮桥固定和贯通。
[来源:JTS 165-7—2014,2.0.1]3.2联系桥 gangway连接陆域护岸(或固定栈桥)与浮式结构物之间,供行人通行的结构物。
注:示意图见图1。
图1 联系桥3.3主浮桥 main pontoon与活动引桥相连的浮式结构物,供游艇靠泊或支桥相连,由多段模块拼装而成。
注:示意图见图2。
图2 浮桥3.4支浮桥 branch pontoon与主浮桥(3.3)连接,供游艇或游船系泊及船员上下船只的浮式结构物。
注:示意图见图2。
3.5浮桥单元 pontoon unit按浮桥框架划分的单元体,由浮桥框架和浮箱、铺面等组成。
[来源:JTS 165-7—2014,2.0.4]3.6干舷高度 freeboard浮桥或浮箱与水面的相交线到浮桥或浮箱顶面的距离。
3.7浮桥框架 pontoon frame用于固定浮箱、铺面、抱桩器和防护设施的框架型结构。
[来源:JTS 165-7—2014,2.0.3]3.8浮桥整体连接 the entire connection of floating berth将多个浮桥单元(3.5)连接为整体。
内河航运标准2019
内河航运标准2019内河航运标准是指规范内河航运行为和操作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2019年的内河航运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标准,内河航运标准对船舶的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包括船舶建造、设备使用、航行操作等方面。
例如,船舶必须符合一定的结构强度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舶操作证书等。
2. 航道标准,内河航运标准对航道的规划和维护提出要求,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通行。
这包括航道的宽度、深度、曲线半径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航道标志、导航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
3. 船舶运营标准,内河航运标准对船舶运营管理提出要求,包括船舶的装载限制、货物的装卸操作、船舶维护保养等方面。
例如,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载重限制进行装载,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范。
4. 环境保护标准,内河航运标准关注航运对环境的影响,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废物管理等。
例如,船舶必须装备污染物处理设备,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5. 人员培训标准,内河航运标准对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运知识和技能。
船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的船舶操作证书。
6. 法律法规遵守标准,内河航运标准要求船舶所有者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航运安全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
总之,内河航运标准2019年的要求主要涵盖了船舶安全、航道规划、船舶运营、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和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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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家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
ICS 01。
080.20A 22备案号:LB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 XXXX-2011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ourist service of international cruise ports2011—02-01发布2011—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接待服务的基本要求 (2)5 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的质量要求 (4)6 安全要求 (4)7 卫生要求 (5)8 服务信息传递要求 (5)9 管理要求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TC210)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上海市旅游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任芷、刘士军、郑炜航、朱国建、汪黎明、刘莉莉、张源、程爵浩、林章林、孙意、梁人伟.引言国际邮轮口岸的旅游服务是邮轮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邮轮旅游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对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场所和服务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有利于规范国际邮轮口岸秩序,提升国际邮轮口岸旅游的服务品质,完善国际邮轮口岸城市的形象。
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及服务、服务设施、安全、卫生、信息传递、管理等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际邮轮口岸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口岸查验监管人、邮轮口岸旅游经营人各服务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GB/T 16890-2008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WS 205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已废止??)《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SPS)《公共场合集中式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交通部标准目录
GB/T 16890.6-1997 GB/T 16890.7-1997 GB/T 17152-1997 GB/T 17751-1999 GB/T 17870-1999 GB/T 17871-1999 GB/T 18819-2002 GB/T 19429-2004 GB/T 19945-2005 GB/T 24555-2009 GB/T 24556-2009 GB/T 24557-2009 GB/T 4099-1983 GB/T 4099-2005 GB 18436-2001 GB 18985-2003 GB/T 8487-1987 GB/T 7187.3-2001 GB 13851-2008 GB/T 16890-2008 GB/T 21339-2008 GB/T 21376-2008 GB/T 21392-2008 JT 556-2004 JT 558-2004 GB/T 11412.1-2009 JT/T 352-2004 JT/T 470-2002 JT/T 482-2002 JT/T 491-2003 JT/T 552-2004 JT/T 553-2004 JT/T 557-2004 JT/T 12-2004 JT 394-1999
港口码头劳动定员 第1部分:术语 港口码头劳动定员 第2部分:件杂货码头 港口码头劳动定员 第3部分:煤炭码头 港口货物堆垛要求 船舶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水深测量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要求 沿海港口航道图改正通告编写规范 民用航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应急系统配置和技术要求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配备规范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通风式潜水装具 交通小型无线电基地台接地和防雷技术要求 沿海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导则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港口电动式起重机能源利用效率检测方法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 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港口带式输送机能源利用效率检测方法 船舶动力装置能量平衡测量与计算方法 船舶的操纵.第10部分:逆向盘旋试验(依照bech) 船舶的操纵.第11部分:直接盘旋试验(依照Dieudonné) 船舶的操纵.第12部分:停止试验 船舶的操纵.第13部分:横动试验 船舶导航.第14部分:迂回前进试验 船舶的操纵. 第15部分: 回舵试验 船舶的操纵. 第16部分: 纵向超越试验 船舶的操纵.第17部分:空档级别航行试验 轮船调遣. 第18部分: 临界试验速率 船舶的操纵 第19部分:平面运动试验 船舶操控.第20部分:旋转臂试验.德文和英文文本
2019版_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涉及工程安全与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与抽查资料等。
并对各类资料的内容、格式和填写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本篇共分为6章: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的划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德程序和组织
第一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1.1 总则
1、《标准》编制目的 第1.1.0.1条明确了标准的编制目的“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上述目的中“统一”是关键。水运工程的专业较多、施工过 程复杂,本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以相同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统 一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要求。 同时还应注意:条文中的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工程的施工质量。 对于勘察、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第10篇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
在沿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有关内 容的基础上,补充了船闸各类闸阀门及启闭装置的制作与安装 的标准;随着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适 当提高了船闸主体和主要尺寸偏差的标准。
第11篇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
此篇为新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岸标、浮标、信号标志、航 行水尺和遥测监控系统的制作与安装等。
第8篇 干船坞、船台与滑道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 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质量标准。
第9篇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
在沿用《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19) 内容基础上补充了铰链排制作与铺设、钢丝网格护面和混凝土 块体护面等分项工程,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并适当提高了堤 坝和主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
第2篇 通用工程质量检验
本篇共包含8项通用工程的质量标准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9修改通报
中 国 船 级 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修 改 通 报20192019年7月1日生效北 京Beijing中 国 船 级 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修 改 通 报2019第2篇 船 体目录第1章通则 (1)第3节材料 (1)第4节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 (2)第6节结构防腐 (2)第7节有限航区船舶 (3)第8节结构布置 (4)第2章船体结构 (6)第1节一般规定 (6)第2节总纵强度 (6)第6节双层底 (7)第17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8)第18节直升机甲板 (9)第24节承载有木质支撑钢卷的内底 (9)附录1 装载仪 (12)第3章舾装 (14)第1节舵 (14)第2节锚泊及系泊设备 (16)第6节常规船舶上与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用配件与船体支撑结构 (21)第5章双壳油船 (23)第1节一般规定 (23)第4节双层底结构 (23)第9节槽形油密横舱壁 (23)第10节槽形油密纵舱壁 (23)第12节特殊要求 (23)第7章集装箱船 (25)第1节一般规定 (25)第2节总纵强度 (25)第3节甲板结构 (26)第6节双层底 (26)第9节船长大于250m的集装箱船的补充要求 (27)附录1 集装箱系固 (28)附录2 集装箱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 (29)第8章散货船 (31)第1节一般规定 (31)第2节船底骨架 (31)附录1 散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 (31)第9章滚装船、客船、客滚船与渡船 (32)第2节船体结构 (32)第10章拖船 (33)第1节一般规定 (33)第5节拖曳设备与支承结构 (33)第6节拖曳绞车应急释放系统 (33)第11章近海供应船 (36)第2节货物围护和其他设施 (36)第12章驳船 (37)第1节一般规定 (37)-1-第14章挖泥船 (38)第2节总纵强度 (38)第4节甲板及甲板骨架 (38)第10节其他 (38)第16章矿砂船 (39)第1节一般规定 (39)第3节船体骨架 (39)第4节舱壁 (41)-2-第1章通则第 3 节材料1.3.4 暴露于低气温下的船体结构用钢的要求船舶1.3.4.1 对于拟在低温区域(设计温度小于-10℃等于-20℃)航行的船舶,其暴露于低气温中的船体结构用钢应根据设计温度t D选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69件废止的海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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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关于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民用船舶配备港口、航道图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成立外轮图书代售点并加强对外轮的图书供应工作的 通知 关于磁罗经校正员实操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港务(航)监督开展船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禁止为废钢船检验发证的通知 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港口航道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关于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采用计 算机打印的通知 关于变更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和确定船舶登记机关的通知 地方船检船籍港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10
关于颁发《船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有关事项的再补充说明 关于劳务外派海员职业培训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在内河船员中进一步开展《船员服务簿》签发工作的 通知 重申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办理值班签证的 通知 关于未满200总吨航行港澳线船舶的船员免除四项专业训 练的批复 关于检查海船船员证书有关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关于《船员服务簿》定期签证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格掌握滞留运输鲜活、易腐货物船舶的通知 关于国内航线船舶使用统一格式《油类记录簿》的通知
港监字[1991]165号 港监字[1991]216号 港监字[1991]232号
1991年6月25日 1991年8月11日 1991年9月12日
废止 废止 废止
23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
港监字[1992]199号
1992年9月2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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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9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9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6•【字号】沪旅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通知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已经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6年3月6日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市邮轮旅游经营,维护邮轮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邮轮码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邮轮旅游定义】本规范所称邮轮旅游是指以海上船舶为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为旅游者提供海上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或到岸观光等多种服务的出境旅游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邮轮码头等经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海港为母港的邮轮相关的邮轮旅游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监督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邮轮码头秩序维护、邮轮公司经营邮轮运输业务以及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邮轮船票行为的监督管理。
邮轮码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轮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区邮轮旅游应急处置预案。
海事、公安、口岸联检单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轮旅游经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本市邮轮旅游相关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和推进本地区邮轮行业发展的社会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作用,维护行业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引导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促进本地区邮轮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码头危险品港口作业安全评价
4.1 评价单元的划分 ....................................................................................... 29 4.2 评价方法的选择 ....................................................................................... 29
7.1 简述 ........................................................................................................... 53 7.2 池火灾模式危害程度评价 ....................................................................... 53 7.3 油船池火灾分析结果 ............................................................................... 56
12评价依据121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1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10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11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1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第621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海发2006331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版122主要标准规范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10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11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1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5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1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1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19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0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2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2安全色gb2893200823安全标志gb28941996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23其他依据1公司与xxx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2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技术文件3公司提供的与此次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13评价范围评价范围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游艇码头工程质量、安全、可靠,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包括建设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科学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质量检验
第五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使用验收。
第六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用检查、试验、检测等方法进行检验。
第七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及时纠正。
第三章环境保护
第八条游艇码头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条游艇码头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灰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定不适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航运枢纽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航运枢纽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3.14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航运枢纽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的公告
《航运枢纽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为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304-2-2019,现予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3月14日。
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_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载重线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
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船和浮船坞。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本篇规定进行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1)新船;(2)现有船舶因航区、航段、装载变化要求变动干舷者。
1.1.1.3 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本篇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要求时,应至少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本局有关要求,以保持其原来核定的干舷。
如要减少原核定的干舷时,上述船舶应符合本篇规定的全部要求。
1.1.2 一般要求1.1.2.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的有关规定。
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 对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的集散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集装箱船和干散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集装箱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干散货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3 对于工程船,若按本节1.1.2.1对航行(避风)状态和作业状态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2.1.1.3-2.1.1.5勘划航行(避风)状态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2.1.1.6勘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4 对于装运油货和干货的油货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油船和干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干货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油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5 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6 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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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改写 JTS 170—2015,定义 2. 0. 2。
3. 3 邮轮始发港 port of departure 以服务始发邮轮为主、兼顾挂靠邮轮的港口,具备邮轮停泊、游客和船员上下船、邮轮补给、垃圾污
水处理、游客通关、行李托运和船员服务等功能。
注:改写 JTS 170—2015,定义 2. 0. 3。
JT / T 1294—2019
目 次
前言 …………………………………………………………………………………………………………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设施设备 ………………………………………………………………………………………………… 2 6 标志标识 ………………………………………………………………………………………………… 3 7 服务人员 ………………………………………………………………………………………………… 4 8 运营服务 ………………………………………………………………………………………………… 5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 T 10001. 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 / T 10001. 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 / T 15566. 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 GB / T 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 / 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 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 T 20501. 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 GB / T 33660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计指南 GB / T 34316 港口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70 邮轮码头设计规范 JTJ 296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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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持车身清洁,车内座椅、座套无污渍。 5. 1. 7 进出邮轮港车辆应按照旅游大巴、出租车、私家车、船供物资车辆等分类疏导,应设置道路标 线,避免混流,保持交通畅通。
4 2 环境卫生
4. 2. 1 港区各项设备设施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4. 2. 2 港区厕所应符合 GB / T 18973 中 A 级以上标准的规定。 4. 2. 3 航站楼内地面应整洁干燥、无污渍。 4. 2. 4 航站楼空气质量应满足 GB / T 18883 的相应要求。
5 设施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邮轮 cruise 具有定线、定期航行的,并具备生活、娱乐、购物等设施,以供游客休闲度假为主要功能的海上船舶。
注:JTS 170—2015,定义 2. 0. 1。
3. 2 邮轮访问港 port of call 以服务挂靠邮轮为主的港口,具备邮轮停泊、游客和船员上下船等基本功能。
5. 1 港区交通
5. 1. 1 邮轮港道路交通设施应满足 JTS 170 集疏运要求,应结合游客交通方式选择情况,设置与邮轮 码头设计游客量相适应的道路、交通站点等集疏运设施。 5. 1. 2 车道 / 人行道 / 车道边平整、无损,行李手推车行进畅通、安全,应按 JTS 165 和 JTJ 296 的有关规 定执行。 5. 1. 3 港区无障碍交通设施应满足 GB / T 33660 的相关要求。 5. 1. 4 邮轮港应根据港区及周边道路情况设置停车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进出通道出入口均不少于 2 个,停车位 500 个以上时,出入口均不少于 3 个; b) 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和电梯出入口处。 5. 1. 5 轨道交通和公交车上下客站点应满足 JTS 170 的相关要求。 5. 1. 6 距离公共交通 1km 以上的邮轮港,港口经营单位应提供短驳巴士,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在信息服务处提供营运时刻表、乘车指南及其他游客须知; b) 车站及车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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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邮轮母港 home port 旅客规模大、服务功能较为完备和城市邮轮相关产业集聚度较高的邮轮始发港,是邮轮公司的运营
基地,除具备邮轮始发港基本功能外,还应具备邮轮维护、邮轮公司运营管理等功能。
4 一般要求
4. 1 经营
4. 1. 1 邮轮港口经营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港区安全管理和考核制度; b) 港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c) 港区卫生保洁和环境管理制度; d) 港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 港区生产作业制度; f) 港区应急管理制度。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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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轮港服务的一般要求,以及设施设备、标志标识、服务人员、运营服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邮轮港的服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