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66号
行道树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道树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牛王翠罗素梅陈碧露来源:《现代园艺·综合版》2020年第05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绿化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而行道树是城市绿化中的关键角色。
分析提出了城市绿化中行道树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了行道树种植建议和如何种好行道树,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道树;种植;管理行道树是以规律式种植在道路两旁的树木,它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能改善环境,增加入行道和公路的美观,为行人创造良好的小气候。
我国关于行道树栽植的记载最早起源于两干多年前的周、秦代,据《周礼》记载,在周朝首都至洛阳沿路上种植了可以让行人乘凉休息的行道树。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态问题日渐突出,而行道树占地面积小,绿量大,和城市市民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能为行人遮荫避雨、创造宜人生活环境。
1 存在的问题1.1城市行道树同质化城市的现代建筑风格趋同,而城市的软形象即柏物形象也趋同。
园林设计师抱怨市场上可用的植物种类经受了长期的筛选也就这么多,而苗木生产商主要生产种植的也是受市场欢迎度高、流轉快、出货快的苗木。
于是最终同一纬度的城市树木逐渐趋同,例如赣州市、福州市的榕树和樟树;深圳市、厦门市的凤凰木;辽宁丹东市、承德市的银杏树;北京市和聊城市的国槐;杭州市和南京市的悬铃木,显示出趋同的趋势。
1.2新种植行道树长势差在城市扩建中,先修路,同时配套了行道树。
在建设环境中,灰尘大,靠天吃饭,养护跟不上,植物长勢差。
部分区域植物愈长愈小,逐渐衰弱至死亡。
1.3行道树对道路设施的影响浅根性的植物对人行道铺砖产生起翘、挤兑作用,导致铺砖遭到损害破坏,沥青等有延展性的路面常常会受根系生长和伸长而导致道路凹凸不平。
深根系植物伸人道路管网,由于水气条件更好,在管道内生长迅速,对管道建筑本身形成破坏,同时也极易造成管道内的安全隐患。
2 行道树种植建议城市建筑趋同的大环境下,用行道树塑造本地独特城市形象,采用小众的本地树种植物,形成高识别性的地域景观,是打造本地城市特色办法之一。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暨召开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暨召开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暨召开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为总结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国务院20号文颁发以来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园林绿化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在全国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建城园函[2012]190号),根据部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调研工作通知如下:一、调研提纲(一)调研主题1、各地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20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2、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文件的情况;3、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希望出台的政策措施;4、各地今后一个时期园林绿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重点方向、对策措施。
(二)调研内容1、园林绿化建设(1)城市绿量的增长、中心城区的绿化;(2)节约型园林建设(园林科研,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等);(3)公园建设(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重点公园等各类公园);(4)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地域特色彰显(自然山体、水体、湿地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矿坑、垃圾场等生态修复);(5)大环境绿化建设(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等建设);(6)城乡统筹发展与绿道建设。
2、园林绿化管理(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队伍情况;(2)各地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措施制定情况;(3)园林绿化执法情况(执法队伍建设以及侵占绿地、乱砍乱伐园林树木等破坏绿化成果的情况和案例);(4)园林绿化规划编制、修编及规划建设实施情况:(5)城市绿线划定、公示及执行情况;(6)园林绿化市场监管情况(市场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企业管理等);(7)园林绿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8)园林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情况。
中国及部分省市园林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
中国及部分省市园林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
园林建设是指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休息、游览场所而进行的绿化、景观建设和对风景资源的保护、利用。
国家层面园林建设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园林建设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园林建设行业的相关政策,如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
建立园林绿化领域安全风险清单、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舆情应对预案,加强城市公园、城市动物园、城市植物园等各类公园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
国家层面园林建设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园林建设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园林建设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园林建设行业的发展,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十四五”时期东城区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等。
部分省市园林建设行业相关政策。
新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规定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九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公示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一、规划目的为加强贾鲁河沿线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绿化空间的实施和预留,为详细规划设计与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次绿线规划河段包括《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6.06)所界定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和贾鲁河陇海西路至科学大道段整治河段。
其中,《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6.06)所界定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包括尖岗水库至南水北调干渠段、北三环至象湖段、农科所桥至陇海铁路桥段和规划圃田泽,共49.67 千米;贾鲁河陇海西路至科学大道段9.42 千米。
三、绿线内涵本规划所划定绿线,是指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蓝线外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四、控制依据1. 规划法规、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专业法规条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 号令)》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7)《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8)《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11)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法令3.相关规划1)《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 年)》2)《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3)《郑州市市区城乡空间发展引导规划》4)《郑州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5)《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30 年)》6)《郑州市生态水系规划》7)《郑州市城市“六线”规划导则》8)《郑州市中心城区南、北片区“六线”规划》9)《郑州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 年)》10)《郑州都市区森林公园体系规划(2011-2015 年)》11)《贾鲁河生态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方案》12)《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7 修订)13)《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4)涉及已批复各县、区、乡镇总体规划15)涉及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五、规划指导思想贾鲁河串联多个城市功能区以及公园、湖泊等,通过综合治理工程及两岸绿地的建设在河流两岸形成连续的滨河景观,打造融合生态、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等功能的复合型城市公共空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建城[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城镇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制订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引导,科学创建。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创建园林县城、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科学创建、彰显特色、量质兼顾,全面提高县城、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二、加强指导,严格把关。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规范初审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
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城乡差别化发展,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自然生态良好、人居环境清新淳朴、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建城[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正确把握公园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公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的类型、数量(面积)、发生时间、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3年9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我部。
我部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
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公园,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公园,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所在城市相关申报和评审资格;对已获相关命名的城市,我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传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城市绿地条例
城市绿地条例城市绿地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美丽宁波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美丽宁波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甬政办发〔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美丽宁波建设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美丽宁波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等部署要求,结合《宁波市生态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14-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省委“两美”战略和市委“双驱动四治理”部署,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建设美丽宁波专项行动,立足科学统筹、服务民生、自然生态、彰显特色,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生态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数量和质量并举、生态和景观兼顾、建设和管理并重、单一和复合多功能融合,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长年见绿、四季赏花、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园林生态系统,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品质不断提升。
具体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发展。
优化园林绿化生态空间布局,科学规划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统筹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等各类植物和绿化设施,实现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多功能、全方位协调发展。
——加快建设,立体推进。
结合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等工作,加快重点公园绿地项目建设进度。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21)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5•【文号】建城[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
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1.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
本意见所指的生态城市化,就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从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建城〔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6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科学发展。
要树立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量质并举,功能完善。
要在合理增加城市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质。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街头游园建设程序及要点
街头游园建设程序及要点杨玲玲(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事业部,安徽合肥230000)摘要:为解决街头游园建设时期所出现的问题,本文主要对街头游园建设程序及要点进行研究,提出建造游园地形、实地勘察测绘、合理的搭配植物、确定适宜的构建位置等对策,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街头游园;建设程序;要点中图分类号:TU98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7897(2021)12-0087-020引言在城市绿地系统当中,街头游园的存在尤为关键,因其是公共活动的主要空间,居民在这一空间场所当中进行娱乐、健身等,应用植物构建出极具稳定性且富有生命力的生活空间,改变了城市原本的面貌,同时还能够让城市人工生态系统保持平衡状态,让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公共绿地。
1街头游园的功能(1)街头游园的设置可以较好地改善城市当前的生态环境,同时提高整体城市的形象。
合理的植物配置包括乔木、灌木及花草等,将会升华整体城市园林绿化的品味,更好地呈现出该城市的地貌特色以及面貌,塑造一个良好的城市形象,达到一个宣传的目的。
(2)街头游园的设置可以满足人们休憩、健身等方面的要求,城市街头绿地一般会以小而分散的状态为主,一般会将其构建在人口流动量较大、居民小区等位置,这些位置和人们的生活相关联,是人们进行休闲、娱乐的主要空间,人们在这一绿地上进行休憩及交流,配置相应的健身设施,逐渐成为人们锻炼身体的最佳场所。
(3)街头游园具有防灾避灾的功能,扩展延伸,发挥防震减灾的效用,创建柔性的空间,在紧急的状况下,可以由其当做居民紧急疏散的通道,起到较强的隔离作用。
2街头游园的规划布局(1)在街头游园选址时,应当充分调研,结合城市居民的需求和可达性,将其设置在和居民生活区相贴近的位置,该区域的人口流动量较大,人员分布较密集。
街头游园的设置,可以较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各项生活诉求,把城市道路绿化和绿化空间整合在一起。
(2)结合场地特征,合理设计街头游园内各类景观元素的设置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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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科学发展。
要树立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量质并举,功能完善。
要在合理增加城市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质。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资源节约。
要以“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减少城市空气和水体污染、减少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能耗”为核心,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得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入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谐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到2020年,全国设市城市要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成等级评定工作,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其中已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要达到国家Ⅰ级标准。
当前园林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积极拓展城市绿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城市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加快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和绿道建设;继续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以保护城市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为依托,统筹城乡绿化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一)坚持公益性、专业化发展方向城市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不能将城市公园绿地片面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内容,违背其公益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
城市园林绿化是涉及生态、土壤、植物、城市规划、建筑等多个专业的系统工程,不能简单等同于植树造林,进行粗放式建设和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是唯一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密不可分,必须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管理。
(二)加强科学规划设计1.增强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和可实施性。
各设市城市、县城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
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征,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布局,形成完整有机的系统。
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内容。
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快划定城市绿线,绿线划定后要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严格把好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关。
要将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审查要求中,从源头上控制追求高档用材和过大规格苗木、从山区移植古树到城市、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滥设粗劣雕塑和小品、使用昂贵灯具造景、盲目建设大广场和大水景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做法。
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规格,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三)提升绿地建设品质1.积极拓展绿化空间。
要对城市边角地、弃置地全部实施绿化,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2.均衡城市绿地分布。
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3.加快公园绿地建设。
要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
4.完善居住区绿化。
要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并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5.建设林荫道路。
要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在降低交通能耗、减少尾气污染的同时,为步行及非机动车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
6.增强绿地防灾避险功能。
要通过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和增加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增强雨洪调控能力,滞留和净化雨水回补地下水。
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7.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
要针对不同城市水质性、水源性缺水的情况,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
绿地铺装地面要使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例。
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减少单一草坪应用,节省建设、养护成本。
8.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
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保护和利用城市滨水区域野生、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推进城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和修复,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挖湖堆山、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建设行为。
强化城市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违法开山采石取土造成的裸露、破坏山体尽快实施生态修复。
9.统筹城乡绿化。
要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山体、水系、湿地、林地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
县、镇园林绿化建设不能简单模仿城市,要充分体现对县、镇自然山水资源和人文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四)规范市场监管1.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2.完善工程建设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及管理现状,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完善项目报建、承发包交易、项目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加强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其用材、用工、工艺、施工质量以及绿地指标的落实等严格把关。
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设水平,保障群众利益。
3.严格招投标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施招投标的,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质检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4.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要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
5.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
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
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
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
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
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3.加强公园绿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