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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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东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化工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或污染负荷,确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需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均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三)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环评大纲评审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和评价经费等),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四)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环保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内部审查;报告书(表)的审批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的依据。

(五)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要求编制补充报告、调整报告或重新开展环评。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必须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投资估算。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的工艺技术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设备,必须提供该技术和设备的环保技术指标,明确环保保证值并符合我国环保标准和规定。国内尚无标准的,参考技术设备引进国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设计阶段,即初步(基础)设计和施工(详细)图设计: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股份公司《化工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以及油气勘探开发和储运的有关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应以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结论为依据,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环保内容和降低设计标准。

(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要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三)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环保投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规定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管理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试生产与竣工验收阶段:

(一)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先于主体装置完成中交,并先于主体装置投入试运行。

(二)建设单位须在项目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总体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熟悉油气勘探开发、储运、化工等专业,具有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在化工行业有一定业绩。

报告书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化工导则、风险评价导则等技术规定开展工作。依托原有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报告书中详细论证原有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能力平衡情况,明确可依托的条件和范围,确定“填平补齐”和“以新带老”的内容。报告书的结论必须能为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项目投产后的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有关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对钻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治理方案、要求,以及设计、施工、完井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建议书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省级以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环保管理。

第十五条需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在报批前报送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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