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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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明德博学、勤奋求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
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校所有硕士生指导教师、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在学术活动中,应通过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
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
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生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的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
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5.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完成的实验结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实验室或导师。

研究生在校期间利用****大学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6.研究生在校期间以及获得学位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7.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应
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8.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侵占、抄袭、盗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未参加实际研究或作品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人同意使用其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而标注其资助基金项目。

4.请他人代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发表学术论文时,一稿多投。

6.故意藏匿、隐瞒在校期间利用****大学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和科学发现。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7.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8.对所评审的学术成果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9.指导教师指使、默许其指导对象、协助他人进行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0.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1.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
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12.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学校职责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我校各基层组织和全体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发现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实名举报、投诉。

第七条在发现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后,校学位办公室即组织进行相应调查:
1.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被举报人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2.调查小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和调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交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则由校学位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以维护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责任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举报人所在的有关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校学位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所有被投诉、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对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已获资格或撤销其学位等处理。

1.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或对其指导对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导研究生资格;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人员不能增列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2.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3.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处理结果应通知其现工作单位并进入学术档案。

4.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为了预防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抄袭、剽窃行为的发生,校学位办公室在每次授予学位前利用相关检测工具(如,学位论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检测系统(TMLC),等)对我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1.学位论文的复制率低于20%者视为通过,并将检测报告及时通知基层学术组织进一步审查,基层学术组织根据检测报告和专家意见做出论文是否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建议。

根据基层组织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2.学位论文的复制率超过50%以上者,视为抄袭,取销研究生的本次申请学位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我校对研究生及指导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结果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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