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课件——防窃电与反窃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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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一、欠压法窃电 二、欠流法窃电 三、移相法窃电 四、扩差法窃电 五、无表法窃电 六、新的技术方法窃电
一、欠压法窃电
窃电者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改变电能计量电压回路 的正常接线,或故意造成计量电压回路故障, 致使电能表的电压线圈失压或所受电压减少, 从而达到少计量电量的目的,这种窃电方法就 叫做欠压法窃电。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1)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对检查程序、检查纪律和办事规则等进行规 定和规范,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2)组织技术培训,提高营业人员的技术素 质。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营业人员的思 想素质。 (4)加强法制教育。
(4)用户工程的中间检查时,要特别注意用户 隐蔽工程,防止用户预先做手脚 。
(5)用户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阶段要与 有关人员共同把关。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2.计量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1)计量方式选择。对高压专用变压器用户,在
规定允许情况下,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并采用 专用计量柜、专用计量箱;对高压用户和低压三 相大用户,采用装设主、副两套计量装置提高窃 电难度。 (2)建立和完善计量装置台帐。 (3)对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验和定期轮换制度。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 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 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 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 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 查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扩差法窃电
窃电者私拆电能表,通过各种方法改变电能表内 部的结构性能,致使电能表本身的误差扩大, 以及利用电流或机械力损坏电能表,破坏电能 表的运行条件,从而达到少计量电量或不计量 的目的,这种窃电方法就叫做扩差法窃电。
五、无表法窃电
未经报装入户就私自在供电部门的线路上 接线用电,或有表用户私自甩表用电,叫 做无表法窃电。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 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 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 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 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 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 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七、《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 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 分之三计算。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产品。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二)建立防窃电管理 1.业扩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1)对业扩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规定办事 程序,制定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图。 (2)确定供电方案应该同时考虑是否有利于 防窃电,对不利于防窃电的供电方案应采取补 救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3)在对用户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审核时,应采 用防窃电装置。
二、欠流法窃电
窃电者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改变计量电流回路的 正常接线,或故意造成计量电流回路故障, 致使电能表的电流线圈无电流通过或只通过 部分电流,从而达到少计量电量的目的,这 种窃电方法就叫做欠流法窃电。
三、移相法窃电
窃电者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改变电能表的正常接线, 或接入与电能表线圈无电联系的电压、电流, 有的还利用电感或电容特定接法,从而改变电 能表线圈中电压、电流间的正常相位关系,致 使电能表慢转甚至倒转,这种窃电方法就叫做 移相法窃电。
பைடு நூலக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文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 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 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七、《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 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 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 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 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 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 按6小时计算。
第二+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 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 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 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5)加强《电力法》等电力供应与使用有关法 规的宣传,使广大用户知法守法。
(6)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7)组织制订防窃电管理制度,并督促基层班
组贯彻执行。 (8)实行线损承包考核制度。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9)每年组织开展多次用电普查和定期用电 检查或突击检查。
(10)组织制订防窃电的技术措施和计划。 (11)推广应用防窃电和反窃电的新技术、新
第二节 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所谓窃电,是指用电客户以非法占用电能 为目的,采取各种手段窃用电能的行为。
窃电方式可归纳为两大类: 1.在电能表、互感器和二次回路上做手脚,
使计量装置少计或不计。
第二节 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2.在计量装置前的一次回路上窃电,绕越计量 装置用电,使其不计量。
一只电能表计量电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电压、 电流、功率因数三要素和时间的乘积,因此, 只要能改变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使 电能表慢转、停转甚至反转,从而达到窃电的 目的。
六、新的技术方法窃电
1.使用窃电装置窃电 窃电装置一般有电工型和电子型两种,电工
型窃电器可以输出很大的反向电流,使电能 表在有负荷时停转或反转;电磁干扰仪窃电 工具使表计不转、转慢或反转;永久磁铁窃 电器使表计不准;电子型窃电器一般安装于 计量箱内,窃电者可以遥控操作达到窃电目 的,这类窃电行为如不开箱检查很难发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文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文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六、新的技术方法窃电
2.使用电能表编程器窃电 其窃电特点为:
既不改变电能表的时间,也不调整电能表的时 段,更无须开启电能计量装置,而只是利用电 能表编程器更改峰、平、谷用电量的比例,即 降低高峰和平段电量,增加低谷电量,从而保 持总电量不变,利用电价差达到少交电费的目 的
第三节 防窃电技术
所谓防窃电,是指窃电未发生前,通过采取 管理措施或技术措施,使用电客户难以实 施窃电的一切活动。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第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方式要求处理 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受理: 1.用户或群众举报的; 2.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3.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 4.其他部门移送的。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违法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1.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 2.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 3.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第十一章 防窃电与反窃电技术
第一节 处理窃电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二节 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防窃电技术 第四节 反窃电技术
第一节 处理窃电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文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六、《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七、《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
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 和供电企业的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 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 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六、《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 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 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批 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 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 单》交回存档。
六、《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 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 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 分。
五、无表法窃电
这类窃电方法与前述四类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 的,前四类窃电方法基本上属于偷偷摸摸的窃 电行为,而无表法窃电则是明目张胆的带抢劫 性质的窃电行为,并且其危害性也更大,不但 造成供电部门的电量损失,同时还可能由于私 拉乱接和随意用电而造成线路和公用变压器过 载损坏,扰乱、破坏供电秩序,极易造成人身 伤亡及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对于此现象一经 发现,应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