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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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D
4. C
5. B
6. A
7. A
8. C
9. A
10. A
11. D
12. D
13. A
14. B
15. D
16. C
17. C
18. C
19. C
20. A
21. A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BD
3. ACD
4. AC
5. CD
6. CD
7. BCD
8. ACD
9. ABD
10. ABCD
11. AD
12. ABCD
13. ABCD
14. BCDE
15. ABC
16. ABC
17. ABCD
18. AD
19. BCD
20. ABC
三、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6. 服务商标,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 关税减让原则指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某成员方在特使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谈判,并给予赔偿。
8.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9.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独立保护原则,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
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10.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1.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12. 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3.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4.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5. 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放市场的行为。
16.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17.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 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19.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扭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扭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0. 商标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1.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四、简答题
1. 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3.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
4. 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5. 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6. 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
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
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7.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3种。
即: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8.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9. (1)使用目的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
(3)保护期限不同
(4)获权条件不同
10.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1. (1)自动取得原则。
我国采取这一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
(3)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12.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维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3.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要求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则要求具备新颖性即可。
其新颖性的标准是: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甲将乙的一件美术作品用作外观设计使用在某产品上,可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非相同和相近似性,但却因侵犯了他人在先合法的著作权,而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14. 以下六种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5.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6.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徵、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徵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17. 假冒行为是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放市场的行为。
它们两者都是商标侵权行为,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侵权行为不同。
假冒行为是侵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是侵权人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两者正好相对。
第二,侵权责任不同。
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反向假冒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18.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徵、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徵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19.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0.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佑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五、案例分析题
1. (1)该教授在实验室中利用魏某的专利技术不会构成侵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属于合理使用。
(2)如果临床试验时没有对使用者明示,并且按照普通药物定价收取费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构成侵权。
(3)论文中引用魏某专利文献数据不会构成对魏某专利文献的著作权的侵权;因为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属于官方文献,不享有著作权。
2.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 (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
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
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
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本题中,张某与B公司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张某与B公司共有。
B公司作为共有一方,在转让“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经过张某同意,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B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是无效的。
4.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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