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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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xx银[xx]78号附件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售汇会计及《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售汇下会计科目设计
结售汇业务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汇之间的买卖行为。办理时,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进行会计管理与核算。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采取分别核算办法。外汇买卖类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的特定科目,在账务组织中起联系和平衡的作用。外汇买卖类科目有结售汇、外汇兑换、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
二、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的使用范围
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人民币与各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其中:结售汇科目用于核算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外汇兑换科目用于核算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
买卖外汇的行为和出纳业务中的辅币找零业务。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三、结汇业务的核算
结汇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换成相应人民币资金的行为。结汇按款项性质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两种。
(一)资本项下结汇业务
资本项下结汇,由外币经办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凭单位结汇申请办理,其会计处理为:
(1)客户须填写结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经办人员凭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结汇手续,申请表一联做传票附件,一联随结汇审批资料作业务留底备查。
(2)客户填写外币转账支票(用人民币转账支票代替,在大写栏前写明外币币别,在小写栏前写明外币符号)按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做1802交易,选择正确的汇率、结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二联空白单)。
会计分录为:
借:201 (外币)
贷:425** (外币)(现汇选择汇买价、现钞选钞买价)
借:425** (人民币)
贷:201 (人民币)
(3)经办人员根据打印出的外汇凭证,手工填写结汇凭证,第一联统计卡银行留存,第三联给客户作入账回单,第四联作外币425科目传票,第五联作人民币425科目传票,第六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打印的一式二联外汇凭证一联作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一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附件,所需结汇材料做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
(4)经办人员在企业提供的《外汇登记证》“特别记录项”栏逐笔登记结汇情况,并逐笔登记《资本金结汇台账》,同时将外汇登记证上用户情况和结汇情况复印作425外币科目附件。
(二)经常项目下结汇业务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业务分收汇结汇业务和账户结汇业务两种,具体结汇手续严格按《xx 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办理。
1、收汇结汇业务
收汇结汇业务是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收到境外汇入外币时,根据客户的要求直接结汇,该业务由国际业务部办理,其会计处理为:
(1)国际业务部收到从境外汇入外币时,打印一式两联收款凭证,一联作116科目传票,汇款电报作116科目传票附件,一联银行记账作243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
借:116——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243——应解汇款
(2)办理结汇业务。首先经办人员在国结系统中做结汇交易,选择正确汇率、结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结汇凭证(一式六联空白单),第一联作201科目传票,第二联作人民币425科目的传票,第三联作243科目传票,第五联给客户作入账回单,第六联作外币425科目传票,如是出口收汇或其他符合出具核销专用联规定的,还应将第四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盖章后交给客户。另手工填写或打印一份结汇凭证作统计卡。所需结汇材料作243科目的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243——应解汇款
贷:425——外币
借:425——人民币
贷:201——某客户
2、账户结汇业务
账户结汇业务是指已在外币经办行开立外币账户的客户要求进行结汇,该业务由外币经办行办理。其会计处理为:
(1)客户填写外币转账支票(用人民币转账支票代替,在大写栏前写明外币币别,在小写栏前写明外币符号)按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做1802交易,选择正确的汇率、结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二联空白单)。
会计分录为:
借:201 (外币)
贷:425** (外币)(现汇选择汇买价、现钞选钞买价)
借:425** (人民币)(卖入价)
贷:201(人民币)
(2)经办人员根据打印出的外汇凭证,手工填写结汇凭证,第一联统计卡银行留存,第三联给客户作入账回单,第四联作外币425科目传票,第五联作人民币425科目传票,第六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打印的一式二联外汇凭证一联作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一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附件,所需结汇材料做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
(3)核销专用联由国际业务部统一出具。
四、售付汇业务的核算
售汇是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付汇是指银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支付到境外的外汇业务。
售付汇业务分为贸易项下售付汇、非贸易项下售付汇、资本项下售付汇三种,贸易项下售付汇、资本项下售付汇有关单据凭证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有关单据凭证由外币经办行负责审核。
售付汇业务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银行应对凭以售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售付汇。
(一)外币经办行的会计处理
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对不同类别的售付汇业务进行初步审核后(非贸易项下售付汇除外),递交国际业务部审核批准,对于符合售汇条件的业务,按以下手续为客户办理售付汇:(1)购汇申请书和随附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汇金额、日期、签章,递交国际业务部批准。
(2)根据国际业务部审核后的凭证做1801售汇交易,客户填写转账支票,临柜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选择正确的汇率、售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二联空白单),经办人员根据打印的外汇凭证手工填制售汇凭证,售汇凭证第一联给客户作支款回单,第二联作201人民币科目传票附件,第三联作425外币科目传票,第四联作999科目传票,第五联统计卡银行留存,第六联作425人民币科目传票,打印的一式二联外汇凭证一联作人民币存款科目附件,一联随407借方报单交至国际业务部,售汇材料作人民币存款科目的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201 (人民币)
贷:425** (人民币)
借:425** (外币)
贷:999 (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