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_高压配电柜设备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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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配电柜招标技术文件
机电部 2013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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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本技术规格书是招标文件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10kV高压系统中所用高压开关的详细规格、数量以及供货方的责任。
所提供的高压开关柜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和北京市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各项具体规定与要求。保证工程竣工时通过验收,并安全顺利送电。
1.1 引言
1.1.1 投标前,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如发现文件中有疑问或矛盾,应立即向投标人
询问,所有有关技术要求询问将由招标人答复。
1.1.2、投标书必须对本技术规格书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逐条进行应答,明确说明能
否满足,有差异处,应给出偏离或提出建议,未作应答的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
1.1.3 本规格书仅指对高压柜主要要求,根据买方提供的资料、图纸、参数要求,向买方提
供其设备的性能符合或优于本规格书的要求。
1.1.4 凡本标书未提及的,但为该产品实际需要的设备、器件及价格、数量等,投标商也应
在总报价中体现。
1.1.5 投标时提供的产品资料必须是“原件”而不是“复制件”。所提供的图纸,包括结构图、
线路图,必须清楚完整。资料、文件、图纸中所涉及到的计量单位,除买方另有说明外,一律采用公制单位。为培训需要,买方有权不受限制地复制这些资料而不需另付费用。
1.1.6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通过电力部、机械部二部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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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投标的单位应有5年以上的生产经验,并在5年内向其它用户提供过同样产品。
1.1.8 供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均为原装产品,原产地证明随设备一起提供。
1.1.9 本标书工作范围包括10kV高压开关柜的设计、供应、运输、安装、测试、试运行和投
入使用。
1.2.0 柜内电器元件及其附件均选用ABB产品,柜子二次回路端子预留一定余量。
1、2 企业资质要求
1.2.1 投标厂家应出示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开关柜生产资质证明、开关柜产品型号
鉴定书。
1.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3.投标厂所提供的开关柜的技术规范、供货范围、技术参数及工厂检验、安装验收、现
场服务等与有关的各项技术性能均能满足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1.2.4.与投标相关的生产技术能力及设备状况说明。
1.2.5 设备制造商应是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重合同和守信誉的企业。设备制造厂应具有5年以上的批量生产同类开关柜的能力和经验。
1.3、质量保证
1.3.1、承包必须持有本系统的ISO9001系统认证证书(附复印件)。
1.3.2、一切设备、材料和工艺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及布线规则。
1.3.3、一切设备、材料和配件应适用于规定的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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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高压开关柜的加工制造由中标方直接生产,不得对外委托。
1.3.5、高压开关柜配套的各种部件,如中标方不能生产,由中标方直接到生产厂订货,供
货厂不得委托第三方转供。
1.3.6、中标方对外购部件进行入厂检验,并作为高压开关柜出厂检验内容,其检验内容随
产品交招标方。
1.3.7 供应方应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技术要求。
1.3.8 供方保证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
1.3.9 对设备质量应按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质量标准或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设备安装后,供方协助需方调试工作,并参加建设单位的最终验收工作。
1.4、检验与测试
1.4.1 设备制造单位的质检部门在交货前,应当按标书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各项具体的检验和试验,提交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4.2 产品发货前,卖方邀请买方2-3名人员到厂进行出厂验收,并参加产品出厂试验,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货出厂。
1.5、安装、调试与运行
1.5.1. 产品到货后,供方应当派2-4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直到设备正
常运行。
1.5.
2. 供方应当提供全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润滑剂和易损件,并应自带
专用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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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设备安装完毕,供方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操作性能等方面的情况。供方应当保证设备能顺利通过北京电力公司的各项测试。
1.5.4.试运行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进行,内容有:
a. 设备的所有功能性运行;
b. 运行和检测安全装置。
1.6、验收
1.6.1 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属施工单位引起的不良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属制造厂的质量问题由制造厂负责解决。
1.6.2 满足下列条件被认为是验收合格,由买方出具验收合格证书及各种检、试验报告及相
关资料。
a) 卖方已提供了合同的全部货物,且货物的技术性能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b) 性能测试、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至买方满意。
1.7、技术培训
1.7.1 供方就所提供的设备及操作系统,应对买方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方
面的培训。
1.7.2 供方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具有四年的维修经验。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
交,买方不满意可要求更换培训人员。
买方派维修人员参加安装时,供方应安排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及协助。必要时,对零件的拆装、排除故障等应进行指导和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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