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2024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一、引言-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我在学习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深感该法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二、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保护法主要包含了环境基本原则、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责任、环境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深入学习这些内容,我逐渐理解了环境保护法的核心思想和主要要求。
三、强化环境保护的意识-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应该从自己做起,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无论是从个人生活中,还是从工作中,我们都应该始终保持对环境的尊重和爱护之心。
四、强化环境保护的法治观念- 学习环境保护法,不仅让我了解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让我认识到法治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只有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问题,才能够真正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同时,我也意识到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个人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只有通过自我约束,才能够真正提升环境保护的效果。
六、完善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 学习环境保护法,我认识到环境保护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应该加强环境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通过行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七、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宣传与教育- 学习环境保护法,我认识到宣传与教育是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普及环境知识,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中,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影响和教育他人。
八、结语-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深刻意识到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参与的重大事业。
2024年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
下面,我将就我在学习《环境保护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认识到保护环境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会导致生态失衡,还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环境保护法》强调了环境和人民的紧密联系,提出了“人民为水、空气、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所有者”这一原则,使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到,保护环境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利益,只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关注才能真正做到环境的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提出了必须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这意味着环境保护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从自身做起,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我认识到环境监管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管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环境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监管和执法,才能推动环境保护的落实。
与此同时,我也意识到环境监管需要有科学、公正、严格的标准和方法,要注重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环境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第四,我认识到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这给我深刻的启示是,环境保护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成为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法衔接”问题: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环境保护法,还涉及许多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定义不一致。
不同法律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在土地法中,对于土地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标准与裁量权造成困扰。
法律衔接的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导致了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使得执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足。
解决的办法加强立法协调。
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定义上的混淆。
加强执法指导。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各个法律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沟通与协作,便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又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问题。
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法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法主要针对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需要。
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
环境保护执法既需要行政执法的授权与程序规定,又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
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
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
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文在____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愈加严峻,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个积极参与者,我从改善两个环境的角度出发,着重关注了空气质量和水质方面的问题,并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在改善这两个环境中的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首先,我关注了空气质量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和汽车尾气排放等因素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我采取了以下措施:1. 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鼓励人们尽量选择步行、骑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以减少尾气排放。
同时,我还倡导购买和使用电动车,以减少对传统燃料的依赖。
2. 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积极参与政府的清洁能源政策,支持和使用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和风能等。
我也不断向家庭成员和朋友宣传清洁能源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在家庭和社交圈中推动清洁能源的应用。
3. 积极参与植树绿化活动。
我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植树绿化活动,将空地和城市边缘地带变成生态公园和绿地。
通过种植树木,不仅可以净化空气,还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通过这些努力,我亲身经历了空气质量的改善过程。
逐渐的,我们的城市空气变得清新宜人,人们的健康状况也有所改善。
同时,我也意识到,改善空气质量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参与。
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积极行动起来,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其次,我着力改善了水质问题。
水是生命之源,而现今,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地的共同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也付出了一些努力:1. 积极宣传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的传播,我向更多的人普及了水资源保护的知识,并强调水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合理使用和节约水资源。
我相信,只有通过提高大众对水资源保护意识的认识,才能真正解决水污染和浪费问题。
2. 支持水环境治理项目。
我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种水环境治理项目,如江河湖泊的清淤、水源地保护等。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对这个行为的处罚也就要求从行政执法领域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
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施行,我国“两法衔接”工作的相关制度得到逐步建立和发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第三次“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案件。
本文以近期成功办理的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监督案件为例,谈谈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机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以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案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居民。
2017年3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飞飞”(男,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来到汉江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铁路上游100米段,趁夜晚人少之际,使用非法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汉江进行捕鱼作业,时间达1个多小时。
凌晨1时许,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执法人员巡查至此时,发现了杨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遂当场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2.8公斤,以及非法捕捞工具电瓶、逆变器、电捞、抄网、头灯、水桶等物品。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2024年,作为一个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成员,我一直关注并努力改善两个特定环境问题: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有一些心得体会想要分享。
首先,对于水污染的改善,我认为重点应该放在减少工业排放和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上。
一方面,各大工业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和处理废水,同时采用更环保的生产技术。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力度,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处罚,以示警示。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投入,提供更多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支持,以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
此外,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非常重要。
通过开展教育宣传活动,组织讲座和研讨会,向公众传授环保知识,解释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引导公众采取积极的环保行动。
政府也应该加大对环保组织和NGO的支持,激励和奖励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的公众。
在改善空气污染方面,我认为关键是减少尾气排放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交通尾气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研发和普及电动汽车,并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以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此外,政府也应该采取措施限制高污染排放的车辆上路行驶,如实施更严格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和提高油价等。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空气污染的程度。
此外,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样至关重要。
类似于水污染,政府和环保组织应该开展针对空气污染的教育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并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行动,如减少驾车和选择环保的出行方式。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认识到改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涉及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点,我还意识到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充分利用科技创新的力量。
新的水污染治理技术和空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非常重要。
2024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____年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在____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在这里,我将就____年环境保护法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个人的启示进行探讨。
首先,值得欣慰的是,____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新法规的出台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另一方面,新法规的出台引导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通过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提倡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使公众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其次,虽然____年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尽管新法规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意识不足和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使一些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法规的遵守意识仍较低,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止。
其次,环境监测和治理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尽管我国在环境监测和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监测手段落后、治理手段不完备的情况。
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和新型污染物,我国的监测手段和治理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对于个人而言,____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环境保护是每个人都应有的责任。
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应当在自己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如减少浪费、节约能源、鼓励绿色消费等,为环境保护做出一份贡献。
其次,环境保护需要科技和创新的支持。
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最新)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同时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两法衔接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两法衔接工作仍然存在工作发展不平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过少、违法信息录入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要我们加以研究解决。
本文笔者以X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思考与探讨。
一、当前X县“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近年来,X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全县积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陆续与22个行政执法单位联合签订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同时,根据2014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相关事项的通知》,由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托襄阳市政务外网信息平台,部署了全市“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X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各行政执法部门支持,推动我县“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
目前,我县信息平台共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共22个,平台录入案件2998件,其中2015年录入1223件,从平台移送案件线索1件,2016年录入591件,从平台移送案件线索1件,2017年录入506件,移送案件线索11件,2018年元至六月录入678件,移送案件线索14件。
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工作机制尚未健全完善。
虽然在全县范围建立了两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但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联席会议也未有效发挥作用,整个工作没有形成一个运行规范、流畅、有效的工作机制,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缺乏有效衔接,开展工作积极性不高。
工作心得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工作心得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在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实
践中,我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在三个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首先,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注重“两法”之间的衔接。
政策和法规是
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政策和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直
接关系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我注重调研分析,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和贯彻上一级政策和法
规的基础上,确保新制定的政策和法规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协调一致。
同时,我还注重加强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确保政策
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其次,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注重“两法”之间的衔接。
在执法过程中,
我经常会遇到不同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我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和理解,加强对执法尺度和判定标准的把握。
我会对涉及的不同法
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依法处理。
同时,我注重加强与司法机
关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及时调整执法措施和方法,确保执法行
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努力,我深感“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不断强化“两法衔接”工作,才能确保政策法规的严密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提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因此,我
将继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为“两法
衔接”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两法衔接”的不畅,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条款和规定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着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
这不仅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困惑,也容易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不同,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往往存在着障碍。
一些部门可能存在着“本位主义”思想,只关注自身的工作任务,而忽视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此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导致信息滞后、不准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再者,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也是影响“两法衔接”的一个因素。
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收集。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缺乏对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导致一些本该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未能及时移交。
同时,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在面对大量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证据的收集和转化也是“两法衔接”中的一个难点。
在行政执法中,所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直接用于刑事司法程序。
例如,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可能在取证程序、证据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转化,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2024年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2024年,我有幸学习了新《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我个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和深入了解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明白了每个人都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下面是我对于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新《环境保护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不仅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只有加强环境保护,我们才能够保证我们的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享受到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资源和肥沃的土地。
其次,学习新《环境保护法》让我认识到每个人都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和环保部门的行动。
但是,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人人有责”的原则,呼吁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每个人的事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排放,积极支持绿色出行和低碳生活方式。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才能够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另外,学习新《环境保护法》也让我对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同时也给了公民和组织更多的权益保护。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有权利享受清洁的环境,还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环境治理的过程。
这种权利的保障和法律的加强,给了社会公众更多的信心和勇气,将环境问题带到法庭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习新《环境保护法》也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只有当每个人都具备法律意识,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问题,即两法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主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内容,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三、两法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1.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是相对较新的一部法律,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的难度。
有时候,旧法适用的底线标准与新法中规定的标准产生冲突,导致执法者在操作中面临困难。
2.执法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由环保部门执法,而《生态环境保护法》则增设了生态环境部门。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执法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的协调和衔接存在困难。
3.执法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特殊性,相对于传统的环境保护工作而言,需要更多的执法人员和专业资源。
然而,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执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面存在短板。
四、解决两法衔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得两法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特别是对于存在冲突的地方,应该尽快进行修改,以确保执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2.加强执法主体间的协作与合作环保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交流,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
3.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供更多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行刑衔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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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作为一名工作人员,做好当前的“两法衔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下面,我将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从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从事“两法衔接”工作的人员,我们要首先掌握并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尤其是与我们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要求和精神,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的知识,做到合法合规。
其次,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我们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把握好“两法衔接”的重点和难点,注重抓好“两法衔接”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通过具体的实际案例,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具体解决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同时,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
作为一个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我们不能只盯着自己的工作,更不能只看到自己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加强协同工作。
只有通过沟通和协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他部门的需求和要求,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完成“两法衔接”的工作。
所以,我们要主动出击,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势,共同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
最后,要注重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在做好当前的“两法衔接”工作的同时,我们要注重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我们要紧密结合组织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够适应工作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在当前的“两法衔接”工作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注重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环保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显薄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我国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位和职能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分工的规定,为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口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X 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法条文中“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心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政策、规范要求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在环保领域,实施“两法衔接”的工作是非常关键的,这不仅可以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还可以加强环保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认为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环保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有时彼此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相互制约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这些冲突和制约,研究解决方案,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同时,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适应环保领域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其次,加强法律执法力度。
法律只有得到切实的执法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环保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力。
第四,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环保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只有大家都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的环保氛围,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总结起来,完善环保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以及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才能真正实现环保工作的全面推进。
作为一名环保工作人员,我们应时刻关注和思考这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2篇
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 (2)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 (2)精选2篇(一)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随着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加快和资源消耗增加,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正面临着持续不断的压力和破坏。
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我们需要思考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环境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和媒体等渠道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使人们个体和集体行动起来,共同保护环境。
2. 强化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及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3. 科技创新与应用:加大对环境科技的投入,推动绿色技术和清洁能源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4. 实施责任分享:促使企业和个人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并实施污染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环境改善,同时通过奖励机制激励个人参与环境保护。
5.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间的环境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总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需要政府的领导和规范,还需要企业、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确保我们的子孙后代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 (2)精选2篇(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以下是一些对此问题的思考: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培养人们的环境意识至关重要。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促使个人和团体行动起来。
2.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加强监管,对环境破坏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同时激励环境友好的行为。
3. 推广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推广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例如,发展清洁能源、节约能源和资源、推广循环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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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环保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显薄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我国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位和职能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分工的规定,为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口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X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法条文中“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心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政策、规范要求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X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把两法衔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任务,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意见,这些规定对于建立与规范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201X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连续四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
(二)执法现状据环保部通报的数据,201X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收到群众对环境污染的投诉10万余件,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3478件,罚款数额达51062.34万元,移送行政拘留3062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995起。
与201X年同期相比,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上升20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51%。
以XX区近三年数据为例,区环保局共收到群众对环境污染的投诉104件,实际查处26件,区公安分局近三年未办理过环境污染案件。
对以上数据作简单分析,不难发现以下现象:群众投诉多、实际查处少,全国查处投诉比约10%。
客观上存在针对同一个环境问题,群众重复投诉的情况,但总体还是反应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被动处置多,主动监管少,查处的案件,全国90%以上的线索来自于投诉,环保部门主动发现的不到10%,而这10%还是主要集中在“环评”检查中。
该问题同样暴露在刑事司法领域,公安机关在环保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过多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移送,主动介入少,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线索、侦办的案件数量为零。
行政处理多、刑事追责少。
全国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占全部环境执法案件的7.3%。
虽然刑事处罚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但与行政处罚数量上的巨大差距,依然反应出环境司法的困境。
大量环境涉罪案件被拒于刑事司法大门外,既不符合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生态文明的建设要求。
二、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突出问题“两法衔接”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的平衡与制约,关系移送方、接收方以及监督方三方的权力、义务,因此,衔接不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突出问题有以下三点:(一)环境保护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空白、标准滞后。
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刑法规定的罪名较少,仍存在立法空白。
如201X年XX区办理的向长江倾倒建筑垃圾案,长江沿线城市建设开发如火如荼,与此同时产生大量建筑渣土,渣土承包方在杨泗港码头将建筑渣土装船后,往市区江段倾倒,该行为性质恶劣,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但现有环境立法中,只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倾倒渣土的行为无法律规定,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考虑以破坏航道改变定性,但证据上无法认定对航道的损害程度,最终只是以破坏航道作了行政处罚。
二是缺乏对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
目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但仅限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相关立法空白。
(二)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移送难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往往处于被动执法,出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考量,发现环境违法难以查处,或行政机关通过专业环境监测发现环境案件的发生,但因不明确入罪标准导致其不知移送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且缺乏监督机制而不愿移送;侦查机关对生态环境案件缺乏生态环境专业判断无法进行刑事立案。
检察机关不能及时获取信息,而无法有效监督移送。
一是权力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虽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情况进行了录入,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录入的信息内容有限,时间滞后。
就目前发生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滞后于行政执法机关,甚至滞后于公众媒体,这在一定程度上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二是缺乏信息公开,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需要、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案件的每个阶段应当具有对应的不公开信息,这也给行政机关有案不移提供了温床。
三是移送标准不明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对“何谓构成犯罪”作了相应解释,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换言之,唯有发现并查证违法犯罪事实,行政机关才能移送涉罪案件。
“移送标准”相对较高,环境涉罪案件基于环境污染事实认定的专业性、及时性与复杂性,环保部门在移送案件之前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还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这些均远远超出了环保机关的执法检查权,致使环境涉罪案件移送受阻。
(三)证据转化不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是“两法衔接”的核心,而生态环境案件的特征就是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
一旦错失了取证的时机,也就失去了取证的可能,环境案件的这个特点导致某些证据取得的唯一性。
同时,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会用到专业性的知识,例如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土壤检测等,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比刑事侦查机关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准,在证据的采集、保存等方面更具优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从立法上承认了行政程序中取得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但是立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两者间证据的转化问题。
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可转化的证据类型。
该条款是以例举的形式而非列举作出规定,最后以“等”兜底。
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8种证据类型,这就说明该条款每种证据都有潜在的转化可能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取证、质证的严格程度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都存在质的差异,如果不能将这些证据一一辨析,这种模糊的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对策针对“两法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应从立法、执法、信息共享、证据转化、法律监督五个层面予以加强。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或修法应坚持如下三个原则:第一,环境立法不得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或者过于强调部门主导。
生态环境保护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公民参与相关立法活动是其权利,也是义务,本质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正当性来自于公民的参与,因此,我们应建立听证制度来实现公民的参与权。
第二,从立法技术上而言,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应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可罚性基础上。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或适用缺乏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境违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应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核心,以相关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为辅的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着重规范政府环境权的运行。
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巨大,这是由公权力属性决定的。
其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例如,政府做出超出本地区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产业结构、城市或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水利、土地或海洋资源开发方式等决策,就极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且往往难以修复;另外,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同样会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效应。
(二)完善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即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执法体制。
实践中,这一执法体制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诿执法的情况。
因此,为了提高环境执法效力,可以考虑建立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核心、其他分管部门为联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明确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助于实现“执法有力、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执法目标,并且还应赋予执法部门一定的强制措施,改进执法队伍的技术装备。
(三)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起到“沟通、流转、预警、监控、处理、对比”等作用,并为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提供可能性。
虽然全国多地区进行了“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但实践中往往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不全、录入滞后、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平台的效果大打折扣。
关于环保领域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作以下构想:第一,将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均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中,从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制约环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