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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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大全5篇)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大全5篇)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大全5篇)第一篇: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内江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新村建设规划编制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第七条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100米以上。

第八条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第九条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壹壹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且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于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壹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壹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壹建设的。

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55号文件

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55号文件

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6〕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建房原则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规划的县城农居集聚点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具体审批管理按照《中共桐庐县委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号)文件执行。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必须采用联体式住房,推广采用3户以上联体,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禁止单户独院式住房。

3、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

4、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村民建房必须遵循“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5、村民建房审批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各村每年必须有计划实施农居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房户数。

优先审批危房户和灾毁户,然后根据计划和指标再审批符合条件建房户。

三、建房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一)宅基地面积标准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中户(4至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建筑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平均层高不得超过3.4米。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农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房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管理1. 农村农房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要求。

各级农村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房建设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2. 农房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的区位、土地利用、交通、水利等自然资源情况,合理布置建筑格局、规划用地和绿化空间,确保规划合理、结构稳固、美观实用。

3.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农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三、建设管理1. 农房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及当地具体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农房建设应当科学选材,合理设计,确保质量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并监督建筑施工质量。

3.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方案,确保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4.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进行水土保护和绿化工作。

水电气等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

四、管理监督1. 农房建设过程中,县级以上农村建设、农业部门应当对农房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2. 农房建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并落实施工、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3. 对于违反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服务保障1.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帮助农户规划建设农房。

2. 建立健全农房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农房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农房建设质量达标。

六、扶持政策1. 加大对农村农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农房建设贷款和补贴。

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区新农村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青海省农牧区住宅建设指导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农村住房建设实际,制订《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住房建设分为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三种形式.个人建房,是指由农村家庭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新建农民住房的活动。

其他住房建设,是指在村镇规划范围内由国家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进行的各类住房建设活动。

第三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东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新建、改建和翻建住房及农村集体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农村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要求,提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意见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编发农房建设技术导则,组织审查各县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各县农村建设规划执行和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负责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保护农房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房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房规划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设定农房建设规模和布局,确保农房规划建设的效果和效益。

第三条农房规划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充分保障建设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各界对农房规划建设的广泛参与,形成共治的格局。

第四条农房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需要,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素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农房规划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引导广大农民合理利用农房建设资源,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致富。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农房规划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监督机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所有从事农房规划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循农房规划建设程序和组织纪律,确保农房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农房规划建设应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科学确定农房规模、数量和布局。

第八条农房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土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农民的实际需求,确定合适的农房建设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农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民合理的土地需求,科学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推动农业生产和乡村旅游的发展。

第十条农房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居住和生产需求,根据农民的职业特点和生活习惯,合理设置农房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农房规划建设应充分保护农村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优化农房建设的空间布局,避免破坏农村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活动。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美观实用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符合区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住房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住房建设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个人编制,并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第九条村民申请住房建设用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依法办理建设许可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第五章竣工验收与产权登记第十三条住房建设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住房建设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 * 新农村建设,根据《 * 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一)农村无房户;(二)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三)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四)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六)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非规划区);(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八)区人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五)借用他人名义的;(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购买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八)一户多宅的;(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最高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例文(3篇)

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例文(3篇)

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例文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建设___新农村,根据休宁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现制定《西田村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以村庄规划为龙头,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创建文明村庄为重点,从治理“脏、乱、差、散”入手,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十年努力,使新农村建设基本达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安康、环境整洁优美、思想道德良好、公共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标准。

二、实施原则1、规划先行的原则。

严格按照五城镇《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认真做好与农田保护、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规划衔接基础上,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留作空间,编制好各中心村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认真___实施。

2、分类指导的原则。

结合各自然村的实际,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尊重农民意愿,遵循客观规律,合理确定各村属于“新建型”、“改造型”,还是“撤并型”。

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围绕“一个保留,两个坚持,三个不”的思路。

“一个保留”,就是保留农村的历史文脉,注意传承建筑文化。

“两个坚持”,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不搞千篇一律。

“三个不”,就是在村庄整治和建设中力求做到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

3、依法整治的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总体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制定的政策措施既要结合实际,又要注重合法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4、整体推进的原则。

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坚持生产与生活条件改善,建设与管理同步推进,完善村规民约等村庄管理制度,倡导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和思想首先素质。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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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和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二、规划控制范围
以下规定区域,为农房禁止规划建设区域:
1、公路两侧。

包括所有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其中省道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15米,县道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镇内金环线沿线10米内不得建房,涪环线沿线15米内不得建房,普通道路沿线5米内不得建房。

2、铁路两侧。

从路基外侧起算各50米;
3、河道两岸。

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河道两侧各20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水库。

金星水库、大岭包水库,从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外延伸100米。

5、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内。

三、农房建设选址要求
1、每户人均30平方米的宅基地,每户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2、建设用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房,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房。

3、新建农房的,需书面承诺自愿无偿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否则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房屋完工后,应按承诺及时拆除旧房并复垦。

四、农房建设申报资料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呈报审批表。

(2)户籍或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

(4)地形图及拟建房屋平面图(标明拟建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及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道路关系)。

(5)房屋布局总平面图。

五、农房建设报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3)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4)乡(镇)建管所、国土站审查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6)区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现场踏勘审查意见。

(7)区建设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区国土局审批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农房建设申报方式
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在该村公示。

2、镇城建国土办审核在申请人所申请地查看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农房建设用地。

3、镇审核完成后报区国土、城建部门审核。

4、发放选址意见书。

5、在农户建房开挖基础时,镇城建办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放线验槽等工作。

七、农房建设管理
1、所有农房建设动工前必须办理《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开工许可证》(即“一书一证”)和用地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善者,不准动工。

2、农房建设在取得选址、用地建设许可后,应向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在开工前,建房农户要与镇、村、社三级签订建房
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4、农房承建方必须持有经年审合格的《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工程,并签订农房承建合同,对农房建设质量负责。

相关许可手续,开工前应交镇国土城建办核验留存,待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

5、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进行施工;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6、农房开工前,应由原批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点的位置和房屋布局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和验线。

7、农房建设外观风貌必须符合全镇整体规划,镇国土城建办在建设过程中要随时巡查。

8、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沿道路建设的房屋(含围墙花台)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并且与道路保持一定的放线距离,留足道路发展空间。

放线距离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10、鼓励农民建设沼气,努力改变农村传统柴草燃料习俗,通过“一池三改”建设,创造整洁、美观、舒适的生活环境。

八、村庄及集中点规划建设要求
1.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镇农房及集中点建设规划。

2.镇国土和城建办,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村庄和集中点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坚持适度集中、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符合消防、采光通风间距要求。

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新批单家独户农房的修建。

4.编制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改变原规划,应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

6、场镇农房修建的由镇长现场查验和签发《选址意见书》。

中环线、金环线沿线农房修建由分管副镇长现场查验,签发《选址意见书》。

7、规划区内新建农房原则上都为白墙红瓦,具体农房外观风貌指导方案由镇国土城建设办提供。

九、质量安全管理
1、镇国土城建办对农房建设要做到“三到场”,即:开工建设到场放线,建设中途到场检查质量安全,房屋完工后到场验收。

2、在建设中严格按照建筑建设法规和《建筑质量管理体系》施工。

(1)对于镇、乡、村规划区外的三层(含三层)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建房管理仍按规划区内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管理。

(2)二层以下农民建房技术质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8〕175号)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指〔2008〕193号)执行。

3、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镇国土城建办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的巡查和指导,与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镇政府建立农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镇国土城建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农房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

5、镇国土城建办对进行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1、从事农房修建的工匠必须取得农房建筑工匠证。

2、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揽持有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出具的建房手续的农户农房建设工程。

3、农村建筑工匠到镇国土和城建办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4、按规范和标准施工,不能擅自变更规范和标准,并且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5、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

十一、竣工验收管理
1.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由区建设、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涪城区农村村民建房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需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凭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到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2. 验收的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图或通用图、总平面图、外观立面造型、建筑风貌装饰效果图和层数实施。

(2)砖柱、墙体、屋面应无裂缝、无变形、无空鼓。

(3)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蜂窝、无麻面、无露筋。

(4)房间的阴角阳角应顺直。

(5)屋面淋水2小时后,排水畅通,不渗漏、不积水。

(6)厨房及卫生间关水24小时后,不渗漏、不积水。

(7)电源插座无松动,接地绝缘情况良好。

(8)立面外墙砖粘贴牢固,无空鼓。

(9)按照国家农房建设规范需要查验合格的其他项目。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镇国土城建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到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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