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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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在各项公务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起标志、权威、证明、凭信效力和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通用印章、专用印章、领导人名章的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登记
一、公司所有公章的刻制由公司行政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统一刻制,统一注册。公司要为所有公章建立台帐。
二、公司所属派出机构的印章由其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行政事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刻制,统一注册,并为所有公章建立台帐。
三、公司直属各部门不刻制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印章管理人员只对所掌管印章使用的安全性负责。对违反或不符合本规定盖章条款者,拒绝盖章或外借印章,否则视为失职。
第五条严禁在没有书写任何内容的空白公文纸、信纸和介绍信
上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企业的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他人保管,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建立移交记录,期间由该保管人对印章使用负责。
第七条企业印章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所放的抽屉柜要加锁,重要的印章应置于保险箱内,并管好放印章箱柜的钥匙,不可乱放。
第八条印章只能在保管者办公室使用,不得擅自拿出办公室。
第九条特殊情况需携印外出使用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领用申请单,期间由携印者负责。
第十条保管人发现印章丢失或有异常现象,应保护现场,并报告领导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确已丢失的印章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申明作废。
第十一条把印章管理列为企业的保密范围,严防印章被盗或被盗用。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一定机构变动或其它原因停止用章时,该章保管人员应将印章交颁发机关封存,或按上级书面批示在一定的监督下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个以上的监销人。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人名章若指定专人保管,应加强管理,对盖印进行登记。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用印审批:印章保管人在盖印前,验收《用印申请登记表》,用印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审阅: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印的文书进行审阅,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点,应请示领导,在一些重要的作印情况下,更要加强审阅工作。
第十六条登记:用印需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建立详细的《用印登记申请表》,即使是证明信、汇款单、包裹单等的加盖企业印章也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以备出现问题时核查。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派出机构章
一、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文件,发出的重要公
函以及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函件等。
二、批准权限:派出机构章的使用须经总经理授权。
三、派出机构章原则上按照本制度之规定自行受理,严禁外借。
第十八条财务专用章
一、使用范围:公司财务专用章主要是公司财务方面对外专用章,
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发票、银行支票、汇票、内部各种票据用单等。
二、批准权限:公司财务用章的使用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则上存放在计财部门,不予外借。
第十九条合同专用章
一、使用范围: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协议、
合同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二、批准权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三、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在必要情况下,允许加盖公司章。除此之外,其它印鉴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对没有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章的经济合作合同书,视为无效合同。
四、合同专用章存放在行政事务部,合同专用章的外借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盖印
一、盖出的印章须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
二、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盖印处盖印,如果没有规定
盖印处,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恰当位置盖印,通常盖在文章末尾年、月、日的中间。
三、正式印章应用正红色印泥或印油,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据有
关规定可先用红色、蓝色或紫色印泥、油。
四、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住正
文,不能盖出纸边。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停用
一、按照要求停用印章,并查清所有印章,不得遗漏。
二、报请公司领导审定印章的处理方法。
三、按公司上级的规定和领导的书面指示,做好印章的上缴、清退、存档或销毁工作。
四、做好换用新章的通知工作,并在《用印申请登记表》上进行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