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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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补充协议
甲方: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部
注册地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识别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对原合同第四条租赁费结算及支付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
1.原合同第四条4.6款修改为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先计价后付款的原则,依据对乙方的验工计价支付合同价款;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按业主(建设)单位对甲方计价与拨款的同等比例执行,余款在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末次结算后支付,不计利息。
2.原合同第四条4.7款删除。
3.原合同第四条
4.8和4.9款,序号变更为4.7和4.8款。
4.原合同第四条增加第4.9-4.11款。
4.9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出现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行为,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时,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4.10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付款时,可视甲方资金情况采用不高于当期结算付款总额60%的商业汇票、铁建银信、建行E信通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11 双方约定,依据政府、业主(建设)单位或甲方上级单位要求推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的项目,甲方按相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乙方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乙方为本项目施工所雇佣的机械操作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资金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
二、对原合同第五条承租人工作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
定:原合同第五条增加第5.7-5.8款。
5.7 甲方有权对乙方机械操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修正乙方编制的机械操作人员考勤和工资支付表,乙方需予以配合。
5.8 乙方如出现拖欠机械操作人员工资现象,甲方有权以乙方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清偿,再扣除乙方相应款项,或依法进行追偿
三、对原合同第六条出租人工作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原合同第六条增加第6.13-6.14款。
6.13 乙方对己方招用的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己方人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6.14 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农民工工资代发工作,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支付委托书、工资支付单、考勤表和工作量考核等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批准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乙方支付机械操作人员工资。
四、对原合同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原合同第十二条12.1款修改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需按本合同总额(不含税)的5%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的必须是“见索即付”类保函,具备“见索即付”的付款凭证。
五、增加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18.1 双方约定,由于乙方施工组织、技术或工效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连续 3 个月计价金额达不到应发放机械操作人员工资总额,乙方无条件退场。双方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数量办理结算后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的要求。
18.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
六、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作出修改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