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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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得到偿还。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抵押权,因此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一、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先抵押权优先原则:先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得到还款。

2. 特定抵押权优先原则:特定的抵押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

3. 公司股权质押优先原则:公司股权质押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原则具体应用于不同情况下,下面将分别讨论不同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二、一般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一般抵押权是指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不动产或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抵押权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次序,即先设定先受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合同的登记时间:优先级按照抵押合同的登记时间确定,先登记的抵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级。

2. 合同约定的设定时间:如果多个抵押权在同一抵押合同下约定设定时间,按照约定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次序。

3. 清偿顺序约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三、特定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特定抵押权是指针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如土地抵押权、车辆抵押权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抵押权享有特殊的优先性,即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受偿权。

1. 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

在土地抵押权和其他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

2. 房产抵押权:房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动产抵押权。

在房产抵押权和其他动产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房产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

3. 海上船舶抵押权:海上船舶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具有排他性。

四、公司股权质押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民法典中的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中的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中的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基于功能主义立法原则而自域外立法引入超级优先权,据此在第四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动产抵押“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外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受偿规则。

为更好的理解这一重要引进权利及配套规则,本文将尝试从购买价金担保权的立法渊源、必要性、正当性以及具体适用等方面对这一规则进行剖析,以期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则认知。

01超级优先权规则的立法渊源我国《民法典》引进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 条等所称的“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下称“购买价金担保权”),现代动产购买价金担保权于19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发展成型,购买价金担保权的产生原因是为了应对在先总括担保(浮动担保)极强的优先效力给担保人和其他潜在债权人造成的影响:根据《统一商法典》关于“后得财产"(after-acquired property)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尚未取得但未来有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债务人订立了包含后得财产条款的担保协议后,在先的担保权基于其对担保人财产独占性的优先权,使在后债权人设定的担保权居于弱势,从而导致担保人后续融资困难[①]。

因此,立法者设立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赋予在后购买价金债权人以超级优先顺位,可破除在先担保权人的垄断地位。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中也规定了“购置款担保权”,是指在有形资产或知识产权上或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下的权利上的担保权,籍此担保资产购买价款任何未支付部分的付款义务或担保为了让设保人得以获取该资产上权利而提供的其他信贷,但应以为该目的使用信贷为限。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股份质押是利空吗一直是一个困扰大家的问题。

其实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份质押有什么效力吧,看是否能从中判定股份质押何时利好,何时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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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份质押有什么效力吧,看是否能从中判定股份质押何时利好,何时利空。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

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1)质物。

即出质股权。

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

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股票质押是指将股票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以获取资金或信用担保的手段。

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存在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与合规。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股票质押的定义与要素股票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债务保证,标志质权人对该股票享有优先权的一种合同安排。

具体而言,股票质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质权人与质权人:质权人是放贷方,质权人是债务方。

2. 质权物:质权物即质押的股票。

3. 质权目的:质权的目的是为了借贷、担保或其他信用交易。

二、股票质押的主体权限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涉及以下主体权限:1. 股东的权限:作为股票所有人,股东有权将其持股作为质权物进行质押。

但需注意,只有经过登记的股权才能够质押,未经登记的股权是无法有效质押的。

2. 公司的权限:上市公司可以与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质押的股票、质权金额、质权期限等相关内容。

同时,公司有义务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质权的顺利实现。

3. 财务机构的权限:财务机构可以作为质权人,向股东提供贷款,并以质押股票作为担保。

在质权行使过程中,财务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

三、股票质押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主要规定如下:1.登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

质押方应将质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质权的有效性。

2.限制规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质押股票上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以防止恶意炒作。

3.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在披露文件及相关信息中对股票质押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向全体股东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质押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债务人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新公司法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1、股权质押规定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具体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何时设立1、以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当事人办理完出质登记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制度——股权可当“真金白银”用股权质押制度——股权可当“真金白银”用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之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一、现行法律规定早于1995年,《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便已规定,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之上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200 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以共十七条的规定界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使股权激活、和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一样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可以质押的股权种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单不像股票那样具有流通性和自由转让性,但股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为质押的标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具有完全流通性、可转让性,因而能较为自由地设质,但法律亦在一定条件下对股票设质予以禁止或限制,此为各国通例,本文第三部分将具体论述股份设质之限制。

三、法律对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因兼具物质性和可转让性,是一种适格的质物。

但是,由于法律或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事实上不是所有的股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世界各国法律基于其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对股权的转让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亦不例外。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1.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抵押合同⽣效1.抵押合同以登记⽣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受偿。

如果⼏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的债权⽐例清偿。

2.抵押合同⾃签订之⽇起⽣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个抵押合同的当事⼈均未办理登记⼿续,按合同⽣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个⽣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个抵押合同的债权⼈受偿,依次类推。

在抵押中也有很多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知识,抵押也是现在法律化的⼀种东西,抵押需要凭证,抵押也有相应的权利,了解相关法律不仅可以帮助到我们保护⾃⼰的财产也可以帮助我们优先得到办理⼿续,所以我们要多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什么是股权质押

什么是股权质押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物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

关于需要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吗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物设立的质押。

2、股权质押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
东大会决议的范围。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吗
1、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所持股份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担保人抵押以获取借款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既有助于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权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相关部门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股权质押规定。

以下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股权质押业务的基础性文件。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管理主体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股权质押公开登记、流转变更登记等工作。

此外,该办法还对质押人、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主要出台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这些规定主要从信息公开、减持限制等方面对股权质押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定,以避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市场的过度冲击和误导性。

二、股权质押的限制和禁止行为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首先,我国规定了具体的质押比例限制。

证监会要求,非持续盈利的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50%,而持续盈利的上市公司则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30%。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质押比例过高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和影响。

其次,我国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股权质押时需及时公告相应的质押事项,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质押的比例、额度、期限等信息。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股东质押行为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质押情况。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取得贷款的行为。

在公司经营和投融资活动中,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被广泛使用。

本文将针对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合同法要求:股权质押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共识。

合同中应明确质押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标的以及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

2. 依法登记: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权的转让、质押等行为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人需要在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确保质押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3. 公示公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需要在股权登记机关、交易所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以保障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与保护措施1. 公司章程约定:为避免潜在风险,公司应在章程中设定股权质押的条件、权责利益分配等规定,并限制股权质押的比例和期限,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2. 报备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及股东需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报备,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

3. 风险告知:质押人需对质权人进行风险告知,向其说明股权质押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

4. 变更登记:若质押权益发生变更,质押人需及时通知股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确保权益的有效性和及时生效。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违约责任:如股权质押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清偿债务,质押人可以行使救济权利,如解除合同、行使处分质押权益、追究违约责任等。

2. 争议解决:股权质押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五、结论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机制。

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当事人应明确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减少潜在风险。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在法律领域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是指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和排除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一、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原则被称为“先办理抵押权、先受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首先,按照登记时间优先的原则,权属登记先于他人获取相应的权益,因此,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先登记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次,按照排位顺序优先的原则,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在分配抵押物财产时享有不同的优先顺位。

例如,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方式共存时,抵押权一般优先于质权和留置权等其他担保权益。

最后,按照实际清偿费用优先的原则,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还与抵押物的清偿费用有关。

在担保物质量充足、债权人受益较高的情况下,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抵押权可能被排除或限制其受偿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排除情形:首先,抵押物的合法取得可能涉及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取得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其次,抵押权可能因违约行为而被裁定解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抵押权,从而剥夺抵押权的受偿权益。

最后,抵押权可能受到其他优先权益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如税收、劳动工资等债务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对各方的影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可以增加其受偿的可能性和优先性。

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处置时优先受到清偿,降低损失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法释〔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

银行会把质押股权怎么处理

银行会把质押股权怎么处理

银行会把质押股权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是指对公司出资后,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依法转让的股权是可以出质为债务担保担保的,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欠款的,银行可能实现质权,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股权,所得款式清偿债务。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银行会把质押股权怎么处理1、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欠款的,银行可能实现质权,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股权,所得款式清偿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股权质押如何办理1、出质人及股权情况。

出质人要股权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身份的信息,还有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证明,另外,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股权出资的验资报告。

2、必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

如果股权的持有人想要出质自己的股权,而且股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话,就一定要有股份有限公司超过半数的股东进行表决同意,出质人才有权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

3、证明出质股份没有瑕疵。

出质人要证明自己的出质股份是没有瑕疵的,也就是说,股份没有禁止出质的情况,通常是由出质人出具自己的股权没有重复出质的情况证明。

如果是有重复出质的情况,需要经过质权人同意。

4、确定是否有不允许出质的情况。

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年内不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员工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配售的股份等等,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5、保护股东的优先权。

如果出质人想要出质自己的股权,必须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如果没有超过半数的话,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如果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可以将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

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实现条件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实现含义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

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

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

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

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

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

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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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
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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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债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股权质押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该债务的,质押财产债权人的债权该如何实现,这里就涉及一个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那么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今天我们在这里做一简单梳理。

一、《物权法》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担保法》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知,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已经到期的股权质押债务的,质权人就是有权利把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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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顺位质押是否可行?
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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