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评审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评审标准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纲要2003-2010年》(卫办发[2003]74号)和《山西省“十一五”信息化规划》(晋政办发[2 007]13号),为了促进和规范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院的管理与业务工作水平,实现医院内部、医院之间和医院与全省卫生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面向医院、面向社会公众和患者、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高效、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信息共享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利用信息化的战略先进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我省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评审标准。
一、内容与标准
1.信息化基础建设。主要有管理机构与职责、建设规划、运行要求、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应用评价等内容。
医院信息化基础建设见附件1,医院信息化基础建设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2。
2.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已经成为涉及临床、医技、影像、化验、财务、管理、后勤等全院各方面的一项基础建设,也是各医院都在不断投入、不断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各医院要加快临床诊疗系统、医学影像系统、实验室管理系统等的建设,逐步建成数字化医院与患者诊疗信息共享的网络应用与服务体系。
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见附件3,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4。
3.网站建设与网络服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医院院务公开,促进医院依法执业、亮证经营、和谐医患关系,满足群众就医需要。按照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山西卫生信息网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晋卫[2005]58号)要求,各医院、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要做好单位网站和医护人员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通过网上预约挂号和分时段预约就诊等功能,做好网上应用工作;积极开展网上医患互动,并通过“一日清单”、“一单通”等网上查询功能提供便民服务;逐步推行在全省各医院通用的,能够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健康档案的健康管理卡(医疗就诊卡);建立执业医师诊疗信息服务库,提供诊疗信息咨询服务。
网站建设与网络服务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5。
4.医院信息系统与其它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晋卫[2 006]69号),通过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农村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等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实现医院信息系统与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为制定卫生
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整合信息资源,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医院信息系统与其它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评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件6。
医院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是涉及医疗卫生全行业的一项复杂的、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卫生事业和卫生信息化的发展,为不断促进医院信息化的建设,由山西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对医院信息系统的功能规范和评分标准做出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
二、测评与应用
5.《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卫办发[2 003]74号)提出:“卫生部将以《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为依据,统一建立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行业准入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我省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改造在符合卫生部准入和年度审核的要求下,同时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规范与标准》)的要求,由山西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每年对有关软件产品进行测评与应用评估,测评与评估合格的产品,由山西省卫生厅颁发年度《测评与评估合格证书》。
6.各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改造要使用有山西省卫生厅颁发的年度《测评与评估合格证书》的产品,已应用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本《规范与标准》的要进行升级与改造。各医院要做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应用领域、提高医院信息化的建设水平。
三、评审与实施
7.评审工作由山西省卫生厅组织和管理,由山西省卫生厅委托山西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评审一次,各医院的评审时间具体安排。
8.按照本《规范与标准》开展的评审作为医院评审中初审和复审的前置评审。按照医院申报的等级和本《规范与标准》评审的得分,合格的医院将获得《医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合格单位》的证书(以下简称《合格单位》)。各医院一般要在医院评审前3个月获得该《合格单位》证书。对于个别通过了医院评审,但未经过本《规范与标准》前置评审的医院要在6个月内对该院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进行补审,仍未获得《合格单位》证书的医院,其通过的医院评审无效。9.本《规范与标准》是对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进行的评审,分数为千分制,依照各部分内容的评分标准与方法记分。
10. 申报三级甲、乙、合格(丙)的医院,自本《规范与标准》执行之日起,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第一次评审得分最低分别达到60 0分、550分、500分才能作为合格单位,按照每两年评审一次的要求,以后每次评审要分别增长150分以上才能获得《合格单位》证书。
申报二级甲、乙、合格(丙)的医院,自本《规范与标准》执行之日起,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第一次评审得分最低分别达到450分、400分、350分才能作为合格单位,按照每两年评审一次的要求,以后每次评审要分别增长120分以上才能获得《合格单位》证书。
11.评审得分同时也能体现各医院信息服务的不同水平。不同等级的医院按照以上每次评审的得分标准,达到该得分标准的为信息服务合格医院。合格医院分为不同星级的医疗信息服务单位,标准为一星级(500-699分)、二星级(700-799分)、三星级(800-89 9分)、四星级(900-949分)、五星级(950分以上)。按照评审得分由省卫生厅颁发不同星级的“医疗信息服务星级单位”牌匾。
四、信息与监管
12.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晋卫[2006]69号)的要求,为了保障数据的质量与一致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工作中使用的医院信息数据,如省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医院的初审和复审,以按照本《规范与标准》评审合格的医院,其信息系统产出的数据为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数据只能作为参考。
13.通过开展医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评审工作,实现对医院信息的监管。
五、附则
14.本《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与评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院信息化基础建设
2.医院信息化基础建设评分标准与方法
3.医院信息系统建设
4.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评分标准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