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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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
1、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4、1、6、1、3 受其她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应当就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就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她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与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5、《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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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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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执行企业标准
1、若执行委托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2、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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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委托方要办经营许可证不?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就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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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与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与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她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