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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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 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外。
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标示内容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标示内容
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 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 \IMG_20130420_095057.jpg
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 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 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蛋黄派.jpg

预包装食品界定标准

预包装食品界定标准

预包装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出售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各种食品,如罐头、袋装食品、瓶装饮料、盒装食品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下面就预包装食品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界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净含量、成分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其编号等信息。

”二、界定标准1. 包装形式预包装食品必须使用包装材料对食品进行包装,以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稳定。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标注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销售场所预包装食品只能在指定的销售场所出售,如超市、便利店、餐馆等。

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3. 标签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包含以下信息:(1) 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能含有虚假成分或误导性描述;(2)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日期应为防腐剂的使用日期,保质期应为食品保持品质的最长时限;(3)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标明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4) 净含量:指食品本身重量,不包括包装材料重量;(5) 成分表:应标明主要原材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6) 营养成分表:应标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的含量;(7) 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其编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024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商将食品加工、生产任务委托给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生产。

第三条食品委托生产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四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从事委托生产活动。

第五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检验检测等环节,确保委托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明确的委托生产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食品质量要求、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七条委托方有权对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委托方与委托生产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委托生产信息。

第二章食品委托生产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取得许可证书。

(四)具备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或合同的能力。

第十一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对委托的食品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二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原材料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要求,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和合规。

第十四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测,确保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可溯源性。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引起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管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将对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包装食品的含义: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指事先包装好,以供直接使用或销售的食品。

这其中包括了各类食品,如饮料、熟食、面包、饼干等。

这一定义的提出,使得对食品的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为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预包装食品的标识和包装:食品安全法还对预包装食品的标识和包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且要求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从包装材料的选择到印刷标识的要求都有着具体的规定。

3. 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对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和添加剂,并且要对产品的出厂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也有着相应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在我看来,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仅仅是对食品本身的要求,更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规范。

通过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更好地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总结回顾本文内容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管理,为食品行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能够不断完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保障。

通过以上深入的探讨,相信读者对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有了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让定量包装商品钻了空子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让定量包装商品钻了空子
实 的生 产 企业 名 称 ,那么 消 费 者在 食 品标 签 上 只知 道 该食 品 的委 托 加工 单
来 ,对于 规 范食 品 生产 加 工企 业 规 范标 食 品标 签 的 内容 ,维护 』 大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益 起 到 了重 要 作用 。使 五 花八 门的用 食 品标 签 作 虚假 宣 传 、欺 骗
பைடு நூலகம்
G 7 l — 0 4 《 包装 食 品标 签 通则 》 自 2 0 B7820 预 , O 5年 1 0月 1日实施 以
号 和 生 产 者 的 名称 和 地 址 ”相 矛 盾 。 同时 ,《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中 法 》 第 四 十二 条 对 预 包 装 食 品 的标 签 规 定 ,“ 签应 当 标 明 生 产 者 的 名 ‘ 标 称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如 果 食 品生 产 者 按 照 《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 》 。 预 标准 的规 定 ,食 品包 装上 只 标 注委 托 加 工 的企 业名 称 ,而不 标 注食 品的 真
方面 :
一 一
或破 产 ,消 费 者都 不 知道 向谁 索赔 ,这 岂不成 了假 冒伪 劣产 品的保 护 伞 ? 这得 让假 冒伪 劣食 品 的生产 经营 者钻 多大 的空子 ?好 在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食 品安 全法 》做保 障 ,在 定量 包 装和 食 品 质量 安 全上 才 没有 给 不法 生 产经
厂 大 消 费者 的行 为得 到 了有 效 的遏 止 。G 7 1 2 0 《 B 7 0 4 预包 装 食 品标签 通 8 则 》标准 是指 导 食 品生 产 企业 正 确 使用 食 品标 签 的最 好 教 材 。但 是 ,通 过 我们 在食 品抽样 检验 的多 年 的实践 经验 ,发现 一些 个 的食 品生产 者和经 营 者 利用 G 7 1 2 0 《 B 7 8 0 4 预包 装食 品标 签通 则 》标准 中存 在 的个 别不 完善 之处 ,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加工食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的食品。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加工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五条委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不得委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方进行加工。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召回。

第三章受托方的义务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委托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所有食品。

三、职责分工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加工食品的全程监控,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

2. 采购部门负责选择合适的委托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3. 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委托加工食品的销售情况,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委托加工食品的成本和费用。

四、委托加工企业的选择1. 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委托加工企业。

2. 采购部门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已通过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资信状况、行业地位、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等;(4)产品标准、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5)研发能力;(6)服务水平;(7)主要原材料;(8)工艺流程图;(9)供方调查表。

3. 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综合评价。

4. 采购部门应与委托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原料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2. 采购部门应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原料的规格、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3. 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情况、质量评价等信息。

六、生产过程管理1.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生产过程,确保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要求。

3. 质量管理部门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信息。

委外加工管理制度

委外加工管理制度

委外加工管理制度重庆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公司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

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

二、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当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三、公司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四、公司与受托方应当接受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委托加工方式1、公司提供原、辅料和加工产品样品,以及加工工艺技术、质量要求等,受托方负责组织生产加工。

2、产品包装由公司按实提供,受托方将产品包装后发货。

受托方保证在使用制作过程中不浪费包材材料,保证提供的内、外包装应满足国家预包装食品包装要求。

3、未经公司事先书面确认,受托方严禁将生产加工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方的责任。

六、加工数量、交货时限及验收1、受托方按公司书面下达的采购订单组织生产,交货期原则上控制在每单7日内(自甲方下单之日起算或双方协商为准)。

公司对未经同意而超过订单约定交货期限的产品将不予收货并验收,且公司也不负有保管义务。

2、公司应按订单提前3日供应受托方原辅料及包装。

3、原辅料及产品在受托方库房办理验收、交接。

验收时,双方共同按该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实物感官品质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查验。

不合格产品,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4、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以产品实际保质期为准,如受托方产品因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索赔而导致公司承担的实际经济损失,由受托方向公司及消费者赔偿,产品在保质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退货,由受托方承担一切损失(如腐烂变质、漏气、胀袋、发臭、杂质等)。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常见法律问题归纳一、食品委托加工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接受委托、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

三、责任分工1. 委托方的责任:(1)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合同,并明确产品种类、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

(2)明确加工要求和标准,包括工艺流程、原材料配方、加工设备的要求等。

(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2. 加工方的责任:(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2)明确产品加工的流程和规范,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和合理。

(3)加强人员培训,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检验体系、管理文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进行填写、保存,追溯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委托过程控制1.加工方应当具备经营资质,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设施检修、人员培训等常规管理工作。

2.加工方应当按照委托方详细的加工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制造,严格控制原料、添加剂使用,确保生产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3.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控制点,加工方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流程控制方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加工方应当建立本品种追踪台账,将原材料购进记录,配料记录、加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全部信息记录在册,维护2年以上。

五、产品检验1.加工方应当对产品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货检验,保证产品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委托方能够放心地推销和使用。

2.加工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检验规范,及时掌握和了解产品质量的各项指标,追求产品在环保、卫生、安全和经济方面的最佳效益。

六、安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方应当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操作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争取实现健康快乐的工作环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XX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XX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XX
基本要求-1
•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 全标准的规定。
–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 –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
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
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 标示 4.1.2.1规定的名称。 •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 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 •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 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 称。 •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 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 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XX
标示内容-5
• 配料的定量标示 –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 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 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 成品中的含量。
–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 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 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以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为基础,增补和修改上述内容,以及与食 品安全相关的内容。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718—1987;GB 7718—1994。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行为,确保食品委托生产过程合法、安全、质量可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委托生产者与生产方之间的委托生产关系,包括食品加工、包装等环节。

三、主体责任1.委托生产者应履行以下主体责任:(1)向生产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生产委托书;(2)确保所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3)监督、检查生产方的生产过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4)对生产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罚;(5)对生产方的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2.生产方应履行以下主体责任:(1)确保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质量可控;(2)严格按照委托生产者提供的生产委托书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方案;(3)配合委托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违规行为;(4)及时向委托生产者报告生产进展和产品质量情况;(5)配合委托生产者进行产品抽检。

四、委托生产管理流程1.委托生产者与生产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的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及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2.委托生产者向生产方提供生产委托书,其中包括委托生产要求、生产计划、质量标准等内容。

3.生产方按照生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及时向委托生产者报告生产进展和产品质量情况。

4.委托生产者对生产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如发现生产方存在违规行为,委托生产者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5.生产方完成生产后,按照委托生产者的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并配合委托生产者进行产品质量评估。

六、风险控制1.委托生产者应对生产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2.委托生产者应与生产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委托生产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核心信息不被泄露。

3.委托生产者与生产方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委托生产过程可追溯、可控制。

七、监督与处罚1.委托生产者应定期对生产方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罚。

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一、国产预包装食品1、自产自销的模式关于自产自销模式,此时生产方是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主体,既是生产方也是销售方,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即可。

引导词可以标注“生产者”“生产商”或“制造商”等。

2、委托生产的模式委托加工(生产)的合作模式多样,可根据实际合同中的约定形式在标签上进行标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款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但是应注意不同的地区会有额外的要求,企业也应符合其规定。

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对于委托加工标注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名称的引导词没有强制要求,可以标注“委托方、受委托方”、“委托商、受托生产商”等,如果有多个受委托方,应该一一标注,标注要求真实清楚。

3、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生产模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市场上产品有的是按照集团公司出品,分公司生产的模式;有的是集团公司委托子公司生产的模式,如有确定证据,可在标签上标注“出品商、生产商”或“委托商、受委托生产商”。

4、分装生产模式分装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所以可以标注“生产商”并注明分装字样,也可以标注“分装商”。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管理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形式,将食品生产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委托生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食品委托生产企业与受委托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对受委托企业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生产能力;(三)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与食品委托生产企业约定的要求进行食品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四)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章食品委托生产合同第四条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委托生产企业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二)委托内容、委托产品、委托范围;(三)委托期限和委托费用;(四)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对受委托企业的要求;(五)食品委托生产企业与受委托企业的权利义务;(六)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对受委托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七)食品委托生产企业与受委托企业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条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委托生产合同档案,保存相关合同信息和监督记录至少三年。

第三章受委托企业管理要求第七条受委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和条件;(二)具备从事委托生产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委托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要求;(三)具备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四)具备接受委托生产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能力。

第八条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委托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食品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受委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对受委托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生产。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的管理,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进行食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二、委托方的责任1. 委托方应当依法确定委托生产的食品范围,并与受托方明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责。

2.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食品的特点与数量,选择具备相应生产能力、设备和技术的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

3.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产能、设备、技术等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委托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予以备案。

4.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内容、要求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三、受托方的责任1.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流程、人员责任和技术要求,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3. 受托方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和自检,确保其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4. 受托方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确保生产环境卫生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5. 受托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委托方,并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6. 受托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原料和成品,防止损毁和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四、质量控制1.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共同制定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指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流程、质量检验等。

3. 受托方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食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抽样检测。

4. 委托方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验和抽样,对受托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评估,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食品安全1.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成品储存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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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
1、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4、1、6、1、3 受其她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应当就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就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她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许可证编号。

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与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5、《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

2
委托加工中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3
委托加工中执行企业标准
1、若执行委托标准。

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

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2、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4
委托加工委托方要办经营许可证不?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就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5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与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与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她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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