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食品用不锈钢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笔等3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笔等3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国市监质监函〔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笔等3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市监质监函〔201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2018年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笔等3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笔、毛绒布制玩具、被子枕头、毛针织品、摩托车乘员头盔、电动跑步机、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微波炉、电火锅、电饼铛、豆浆机、食品加工机械(榨汁机、原汁机)、除湿机、吸尘器、电热暖手器、电吹风、碎纸机、投影机、打印机、纸面石膏板、冷轧带肋钢筋、采暖散热器、铝合金建筑型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隔离开关、电力变压器、铜及铜合金管材等30种产品。
本次共抽查2478家企业生产的2788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
其中,1批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涉嫌假冒,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1批次毛绒布制玩具产品目前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待完成后通报。
对2476家企业生产的278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检出34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2.5%。
其中,微波炉、食品加工机械(榨汁机、原汁机)、打印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笔、毛绒布制玩具、毛针织品、吸尘器、电热暖手器、投影机、纸面石膏板、铝合金建筑型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铜及铜合金管材等10种产品的不合格发现率低于10%;被子枕头、摩托车乘员头盔、燃气采暖热水炉、电火锅、电饼铛、除湿机、电吹风、采暖散热器、隔离开关、电力变压器等10种产品的不合格发现率在10%至20%之间;电动跑步机、豆浆机、碎纸机、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等5种产品的不合格发现率在20%至40%之间;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冷轧带肋钢筋的不合格发现率均为46.7%。
2018年广东食品用铝制品及容器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8年广东省食品用铝制品及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除广州、深圳)内生产环节的食品用铝制品及容器。
2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3.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3.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每家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原则上每家企业同类产品只抽取1个批次,且每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3个批次。
库存基数应不少于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及备用样品数量见表1规定。
采用随机抽样法。
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
3.3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其中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可请受检单位协助)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
3.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抽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近期,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19大类食品216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126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
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不合格产品情况1.商丘市千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长领咸干味花生,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CFU/g、30CFU/g、130CFU/g、160CFU/g、1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
检验机构为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鼓楼区贵银水产品商行销售的1批次多宝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447.9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
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保定京州白酒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北京二锅头陈酿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6.7%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
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禹州市发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市多利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巴黎奶芙椰香味面包,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8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8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18
•【字号】2018年第55号
•【施行日期】2018.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8期省级食
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18年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局开展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5大类食品,包括:糕点、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抽检样品共计404批次,其中合格400批次、不合格4批次。
不合格样品为糕点4批次[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大肠菌群、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
负责案件查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2018年省食品用不锈钢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8年广东省食品用不锈钢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除广州、深圳)内生产环节的不锈钢容器(杯、壶等)。
2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T 29606-2013《不锈钢真空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3.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3.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每家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原则上每家企业同类产品只抽取1个批次,且每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3个批次。
库存基数应不少于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及备用样品数量见表1规定。
采用随机抽样法。
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
表1 不锈钢容器(杯、壶等)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3.3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其中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可请受检单位协助)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
3.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2018年第三季度河北省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6
邯郸冀南新区嘉伟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食品用聚乙烯包装袋
--
730×500×0.026(mm)
2018.7.30
合格
--
邯郸
37
邯郸市凯通包装有限公司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叉)
--
长120mm、1.95g、PS
2018.07.04
合格
--
邯郸
38
河北万花烛业有限公司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叉)
--
2.8g、PS
2018.8.6
合格
--
保定
59
保定贝佳宝纸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一次性塑料杯
--
500mL、PP
2018.8.1
合格
--
保定
60
保定市徐水区顺发包装材料厂
聚丙烯饮用吸管
--
4.5×150(mm)、PP
2018.8.8
合格
--
保定
61
永清县西兴塑料制品厂
聚苯乙烯(PS)塑料勺
--
1g、PS
2018.8.1
骨质瓷(碟)
红玫瑰
直径5寸
2018.5.11
合格
--
唐山
15
唐山亚洲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骨质瓷(碟)
圆形+ashanera
直径10cm
2018.6.22
合格
--
唐山
16
唐山鼎鸿实业有限公司
骨质瓷(碟)
--
6.5寸
2018.6.13
合格
--
唐山
17
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
骨质瓷(盘)
--
直径8寸
2018.7.23
不锈钢餐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不锈钢餐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不锈钢餐厨具是现代餐饮行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用餐安全和健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不锈钢餐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对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和对象该规定明确了监督抽查的范围,即所有在河南省境内生产、流通的不锈钢餐厨具产品均在监管范围内。
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所有餐饮企业和销售商,以及生产厂家和出口企业。
二、监督抽查的方式和时限监督抽查采用抽样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锈钢餐厨具产品需要认证的生产企业,在出厂前必须通过国家质量认证。
此外,对于出厂前未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必须在河南省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查,以确保其质量合格。
另外,河南省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餐饮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以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
三、监督抽查的细则和要求监督抽查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严格控制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的质量与外观。
其要求包括检查产品的整体质量、表面光洁度和边沿锐利度、选材质量和使用寿命等方面的指标。
此外,还要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混入短板和劣质材料,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保证要求。
四、监督抽查的处理和处罚如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保障要求,待检查结果出来后,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暂时禁止生产、吊销执照等,并按相关规定记录整个过程,以确保效果持久和透明。
同时,经核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其管理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总之,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锈钢餐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用餐健康,更好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有力组织措施。
人们相信,在该标准的引领下,河南省的不锈钢餐厨具行业必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消费者吃得安心、健康、放心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国家⾷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附件国家⾷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录⼀、粮⾷加⼯品 (1)1 ⼩麦粉 (1)2 ⼤⽶ (4)3 挂⾯ (6)4 其他粮⾷加⼯品 (8)⼆、⾷⽤油、油脂及其制品 (13)1 ⾷⽤植物油 (13)2 ⾷⽤动物油脂 (16)3 ⾷⽤油脂制品 (18)三、调味品 (21)1 酱油 (21)2 ⾷醋 (23)3 酱类 (26)4 调味料酒 (29)5 ⾹⾟料类 (31)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4)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7)8 液体复合调味料 (41)9 味精 (44)四、⾁制品 (47)1 预制⾁制品 (47)2 熟⾁制品 (49)五、乳制品 (57)1 液体乳 (57)2 乳粉 (6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粉 (65)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酪、固态成型产品) (67)六、饮料 (74)1 瓶(桶)装饮⽤⽔ (74)2 果、蔬汁饮料 (77)3 蛋⽩饮料 (80)4 碳酸饮料(汽⽔) (83)5 茶饮料 (85)6 固体饮料 (88)7 其他饮料 (91)七、⽅便⾷品 (94)⼋、饼⼲ (99)九、罐头 (102)⼗、冷冻饮品 (109)⼗⼀、速冻⾷品 (113)1 速冻⾯⽶⾷品 (113)2 速冻⾕物⾷品 (115)3 速冻⾁制品 (117)4 速冻⽔产制品 (119)5 速冻蔬菜制品 (121)6 速冻⽔果制品 (123)⼗⼆、薯类及膨化⾷品 (126)1 膨化⾷品 (126)2 薯类⾷品 (128)⼗三、糖果制品 (134)1 糖果 (134)2 巧克⼒及巧克⼒制品 (136)3 果冻 (138)⼗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41)1 茶叶 (141)2 含茶制品和代⽤茶 (144)⼗五、酒类 (148)1 ⽩酒 (148)2 黄酒 (150)3 啤酒 (152)4 葡萄酒 (154)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57)6 配制酒 (159)7 其他蒸馏酒 (162)⼗六、蔬菜制品 (165)⼗七、⽔果制品 (170)⼗⼋、炒货⾷品及坚果制品 (175)⼗九、蛋制品 (179)⼆⼗、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83)1 焙炒咖啡 (183)2 可可制品 (184)⼆⼗⼀、⾷糖 (188)⼆⼗⼆、⽔产制品 (195)⼆⼗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204)⼆⼗四、糕点 (208)1 糕点 (208)2 ⽉饼 (211)3 粽⼦ (214)⼆⼗五、⾖制品 (218)⼆⼗六、蜂产品 (223)1 蜂蜜 (223)2 蜂王浆 (225)3 蜂花粉 (227)4 蜂产品制品 (229)⼆⼗七、保健⾷品 (232)⼆⼗⼋、特殊膳⾷⾷品 (236)1 婴幼⼉⾕类辅助⾷品 (236)2 婴幼⼉罐装辅助⾷品 (240)3 辅⾷营养补充品 (242)⼆⼗九、特殊医学⽤途配⽅⾷品 (247)三⼗、婴幼⼉配⽅⾷品 (256)三⼗⼀、餐饮⾷品 (264)三⼗⼆、⾷⽤农产品 (268)1 畜禽⾁及副产品 (268)2 蔬菜 (286)3 ⽔产品 (310)4 ⽔果类 (328)5 鲜蛋 (332)6 ⾖类 (334)7 ⽣⼲坚果与籽类⾷品 (336)三⼗三、⾷品添加剂 (341)1 ⾷品添加剂明胶 (341)2 复配⾷品添加剂 (343)3 ⾷品⽤⾹精 (346)4 ⾷品添加剂⼭梨酸钾 (348)5 ⾷品添加剂⽊糖醇 (350)附注: (352)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52)2、微⽣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53)⼀、粮⾷加⼯品1 ⼩麦粉1.1 适⽤范围本细则适⽤于⼩麦粉⾷品安全监督抽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市监食监三〔2018〕639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市监食监三〔2018〕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增强监督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市场监管总局对上半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就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项目的调整情况说明如下:一、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号),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以Cd计)纳入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检测方法为“GB 5009.15、GB 5009.268”。
二、依据2018年6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的食品安全标准勘误板块发布的标准勘误,将食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纳入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检测方法为“GB 5009.34”,判定依据为“GB 2760”;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叶酸的检测方法修改为“GB 5009.211”,泛酸的检测方法修改为“GB 5009.210第一法”,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及以后抽取的样品按照勘误后内容进行监督抽检。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和各省级局应密切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限量值)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食品安全抽检项目,并更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国抽和省抽基础表,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010-******** 010-********传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糕点、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肉制品、调味品、酒类、饮料、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糖、蜂产品、保健食品13大类食品48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2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不合格产品情况1.获嘉县佳联府庄日用品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传统黑芝麻糊核桃加钙,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1.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
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2.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贵宴迎宾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3.1%vol,标准规定为50±1.0%vol。
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经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3.郑州市金水区强盛海鲜商行销售的1批次大梭子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1.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
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4.大商集团许昌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玛特总店销售的标称厦门皖古香泉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53°台湾高粱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9.3%vol,标准规定为53±1.0%vol。
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安阳高新区保珠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六六六检出值为0.07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
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复合膜袋等24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制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共4类产品。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次抽查概况。
本次共抽查了2218家企业生产的2304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见下图。
经检验,2116家企业生产的2202批次产品合格,产品合格率为95.6%;102家企业生产的10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
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图(二)抽查产品种类。
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抽查了1099家企业的1130批次产品,包括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杯、塑料瓶盖、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菜板10种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制品抽查了565家企业的565批次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3种产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抽查了264家企业的274批次产品,包括玻璃酒瓶、玻璃食品瓶罐、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3种产品;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抽查了290家企业的335批次产品,包括不锈钢真空杯、不锈钢餐厨具、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压力锅、食品接触用金属盖、食品接触用金属罐、商用电蒸煮食品加工设备、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8种产品。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
一是招标遴选入围检验机构,入围后通过“双随机”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企业,随机确定承检机构,并进行随机匹配。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不锈钢真空杯是一种常见的保温杯,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品牌和类型的不锈钢真空杯。
为了保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是对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详细说明。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二、监督抽查的对象监督抽查的对象是市场上销售的不锈钢真空杯产品,包括各品牌、各型号的不锈钢真空杯产品。
三、监督抽查的方法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由相关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抽取样品,并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评价。
四、监督抽查的指标监督抽查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不锈钢真空杯的内部材料应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含有有害物质。
2.结构:不锈钢真空杯的结构应该牢固,不会存在松动或者漏水的现象。
3.保温性能:不锈钢真空杯的保温性能应该符合相关标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保持液体温度不低于一定温度。
4.密封性能:不锈钢真空杯的密封性能应该良好,能够有效防止液体泄漏。
五、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监督抽查的结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1.合格:如果监督抽查的样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则认定为合格产品,并予以宣传和推广。
2.不合格:如果监督抽查的样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则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相关生产商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临时措施:如果监督抽查的样品存在一些小问题,但不会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则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整改。
六、监督抽查的公示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相关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发布监督抽查的结果,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查询服务。
七、监督抽查的频率综上所述,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抽查,才能保证市场上销售的不锈钢真空杯产品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希望相关监督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力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不锈钢真空杯产品的整体质量。
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镉
GB 31604.24-2016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GB 31604.49-2023(2024-03-06实施)
3
镍
GB31604.33-2016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GB 31604.49-2023(2024-03-06实施)
4
a铬
GB31604.25-2016
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钢制品
饮具
不锈钢真空保温杯
随机抽取6个,4个为检验样品,2个备用样品。
餐具
不锈钢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9606-2013不锈钢真空杯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表3不锈钢餐厨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砷
GB 31604.38-2016第二部分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GB 31604.49-2023(2024-03-06实施)
2
镉
GB 31604.24-2016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GB 31604.49-2023(2024-03-06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4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公告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4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黑食药监应急〔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4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公告黑食药监应急〔2018〕27号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罐头、冷冻饮品、酒类、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共127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71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粮食加工品209批次,均为合格样品;调味品9批次,均为合格样品;罐头8批次,均为合格样品;冷冻饮品4批次,为不合格样品;酒类195批次,均为合格样品;豆制品33批次,均为合格样品;蜂产品45批次,均为合格样品;食用农产品77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一)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燕辉批发行销售的标称江北润恒活鱼批发市场批发的泥鳅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839μg/kg,标准值≤100μg/kg。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哈尔滨农垦红旗融惠微利超市金谷店销售的标称佳木斯伊士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浓奶雪糕(牛奶巧克力口味),大肠菌群检出值1.8×10?,10,80,90,91CFU/g,标准值n=5,c=2,m=10,M=10?CFU/g。
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大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牡丹江金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印象东北原味纯奶雪糕,菌落总数检出值1.4×10?,7.5×10?,5.8×10?,4.3×10?,4.4×10?CFU/g,标准值n=5,c=2,m=2.5×10?,M=10?CF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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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食品用不锈钢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除广州、深圳)内生产环节的不锈钢容器(杯、壶等)。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T 29606-2013《不锈钢真空杯》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
3.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3.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每家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原则上每家企业同类产品只抽取1个批次,且每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3个批次。
库存基数应不少于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及备用样品数量见表1规定。
采用随机抽样法。
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
表1 不锈钢容器(杯、壶等)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3.3样品处置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其中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可请受检单位协助)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
3.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抽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
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外,应根据需要同时填写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之“附件”,由企业确认后签名、盖章,与抽样单一起提交。
4 检验要求
4.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1和表2-2。
表2-1不锈钢容器(保温杯、保温壶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2-2不锈钢容器(杯、壶等)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