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传媒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部资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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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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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1)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主要方式的原因:①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②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③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④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①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②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③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返还金钱;②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①原财物仍然存在;②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③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4.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①恢复财产原状;②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3)采用恢复原状的条件:①受损害的财产或其他权利能够恢复,不能恢复的,不适用恢复原状;②恢复原状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③恢复原状不妨碍公务的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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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现象的基本部门法学,是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总论,阐述行政法德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研究行政法学的共性部分;第二部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德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要求1、把握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关系。
2、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分类、内容和效力。
3、全面认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结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4、对我国行政行为诸范畴,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全面领会并能够结合上述行政法制度分析中国的行政执法问题。
5、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
三、课程重点与难点重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诉讼。
四、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一)、选用教材:姜名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导言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公民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授权组织其他组织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称。
它包含以下涵义: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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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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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相对人概述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其含义包括:(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划分标准: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
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机关行使相应国家职权时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国家机关实施非职权行为或处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领域,则同样要接受相应行政主体的管理,国家机关是作为行政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划分标准: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划分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产生和形成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即取决于行政行为对具体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有利还是不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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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现象,是基于行政职能作出的行政活动,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必要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指导人们去认识这种客观状态的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认识必要性这种客观状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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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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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 行政主体资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互 交织,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相互联系或者存 在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 的权力行使是可以及于外部相对人的。 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 过渡。一方面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依本组织章程 对外部相对人行使某些公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 的行使又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公权 力组织的章程要报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社会 公权力组织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要接受国家司 法审查。
(七)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八) 实施行政制裁 (九) 缔结行政合同
回到章目录 20ຫໍສະໝຸດ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 中央行政机关
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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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 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含行、署,下同)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除设立部、委作为其正式工作部门外,还设有各种 局、办作为其直属机构(共19个,包括1个直属特设机构) 和办事机构(共4个)。 除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外,国务院还设有14个直属事 业单位和10个主管有关行业或领域行政事务的国家局。
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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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及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及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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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诉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江必新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具有综合性,包括:人民主权论、基本权利论(行政法首先着眼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既是行政法重要目标,又对行政权力构成重要限制)、权力控制论、服务政府论(现代政府的重心在于服务行政,为国民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创造和增进国民福祉。
)不得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方式解决同一行政争议。
复议已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诉讼已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复议。
(1)非终局性自由选择型当事人可在复议与诉讼间选择其一,若选择复议,复议不是终局,仍可就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自由选择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如选择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4)行政复议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且复议决定为终局,不能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请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阐释司法变更权的有限性司法变更权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部份或全部变更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不包括间接变更即重作判决)有限性(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一、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呈现量罚上的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畸轻畸重;第二、只能就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不能就“漏罚”问题直接追加处罚;第三、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变更;第四、某些处罚虽然结果显失公正,但同时具有违法性(如处罚依据不足、量罚幅度超出法定范围等),不宜适用变更判决,应判决撤销。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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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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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①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补充或变通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它可以分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①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是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1)内部地位①统一行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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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2.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法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指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是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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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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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或制定法规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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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阅读材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阅读材料任课教师: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一、课程总参考书目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7、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年》(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8、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七版),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
9、吴庚著:《行政争诉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10、龚瑞祥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2、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3.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4、王名扬著:《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6、(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18、杨小君编:《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何海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二、分章阅读材料第一章行政法主体专著:1、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1、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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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阅读材料任课教师: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一、课程总参考书目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7、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年》(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8、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七版),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
9、吴庚著:《行政争诉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10、龚瑞祥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2、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3.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4、王名扬著:《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6、(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18、杨小君编:《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何海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二、分章阅读材料第一章行政法主体专著:1、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1、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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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本章重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含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3.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其特征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机制。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功能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表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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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结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笔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真题与典型题进行详解。
一、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二、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行政赔偿范围解析1. 行政赔偿的基本内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可以被补偿的具体内容。
2. 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非法征用、非法拆迁等;(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受到精神伤害,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医疗事故等;(4)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非法拘禁、非法羁押等行为导致个人自由受限;(5)其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赔偿:包括其他因行政机关违章违纪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如违规查封、扣押财产等。
3. 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行政赔偿并非包罗万象,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存在过错行为,才能触发行政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合法权益损害: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才能进行行政赔偿;(4)赔偿范围合理性:赔偿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5)时效性:行政赔偿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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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导】2-8月份是专业课复习黄金时间,因为在复习过程遇到不懂的难题可以尽早地寻求帮助得到解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只有早准备才能在最后时刻不会因为时间不够而手忙脚乱。
对于跨专业来说,时间安排上更是应当尽早。
复习的尺度上,主要是将参考书精读2-3遍,速度不宜太快,否则会有遗漏,一般每天弄懂2-3个问题为宜。
由于这段时间很关键,大家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把专业问题都吃透。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够作为考试内容,但是重点则会不厌其烦地在不同年份的真题中变换着面孔出现。
所以,大家在精读的时候就需要把这些能够成为考察点的东西挖掘出来,整理成问答的形式。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以上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更多备考方法、策略、规划请到我们的官网查询,必能满足你的期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二十三章行政补偿第一节行政补偿概述一、行政补偿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属1950年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补偿的特点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
**最基本的特征2、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
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三、行政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1.两者相似之处(1)二者都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
(2)二者都是行政救济手段,都属于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
(3)二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
2.二者的区别(1)法定条件不同。
违法/合法。
(2)构成要件不同。
过错/无过错。
(3)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
事后/事前事后(4)补偿与赔偿范围不同。
全部损失/适当(非全额)补偿(5)补偿或赔偿主体不一定相同。
国家/国家或第三人(6)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行政补偿则无。
(7)行政补偿的求偿程序,先机关再司法程序。
行政补偿直接向司法机关解决。
(8)方式不同。
金钱为主、返还或恢复为辅/多样方式。
(二)行政补偿与国家补偿。
其中之一。
四、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节行政补偿的依据一、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一)既得权利保护。
(二)恩惠说。
(三)结果责任说。
(四)特别牺牲说。
(五)公共负担平等说。
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理论:(1)成文法规定。
(2)先例。
(3)法理。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
2.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戒严法》。
第三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一、行政补偿的范围:(一)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①行政合同问题②受益行政行为问题(二)行政补偿中损失补偿的范围适当补偿:直接损失、补偿数额往往低于赔偿标准。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方式多样:金钱、土地代替、拆迁还建、安置人员、解决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减免法定义务等等。
第四节行政补偿的救济途径一、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国家或社会受益人(第三人)。
二、行政机关救济程序:申请、协商、调解、裁决、复议三、司法途径:可以诉讼。
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名词解释)(一)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三)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四)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三、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
(二)法治理论。
(三)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违法的行政行为概括为七大类: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显失公正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行政诉讼法:广义——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广义的法律渊源:1、宪法。
2、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仅是诉讼地位平等,行政法中地位是不平等的。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1、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考研真题答题黄金攻略名师点评:认为只要专业课重点背会了,就能拿高分,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误区。
而学会答题方法才是专业课取得高分的关键。
(一)名词解释答题方法【考研名师答题方法点拨】名词解释最简单,最容易得分。
在复习的时候要把参考书中的核心概念和重点概念夯实。
近5-10年的真题是复习名词解释的必备资料,通过研磨真题你可以知道哪些名词是出题老师经常考察的,并且每年很多高校的名词解释还有一定的重复。
专业课辅导名师解析:名词解释答题方法上要按照核心意思+特征/内涵/构成/案例,来作答。
①回答出名词本身的核心含义,力求尊重课本。
这是最主要的。
②简答该名词的特征、内涵、或者其构成、或者举一个案例加以解释。
如果做到①②,基本上你就可以拿满分。
③如果除非你根本不懂这个名词所云何事,或者压根没见过这个名词,那就要运用类比方法或者词义解构法,去尽可能地把握这个名词的意思,并组织下语言并加以润色,最好是以很学术的方式把它的内涵表述出来。
【名词解释答题示范】例如:“行政权力”。
第一,什么是行政权力(核心意思,尊重课本)第二,行政权力的几个特征,不必深入解释。
第三,行政权力的5点内涵。
具体一点,如,“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征包括:①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②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③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④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⑤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⑥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
【名词解释题答题注意事项】:第一,控制时间作答。
由于名词解释一般是第一道题,很多考生开始做题时心态十分谨慎,生怕有一点遗漏,造成失分,故而写的十分详细,把名词解释写成了简答或者论述,造成后面答题时间紧张,专业课老师提示,要严格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在回答名词解释的时候以150-200字为佳。
如果是A4的纸,以5-8行为佳。
(二)名词辨析答题方法【考研名师答题方法点拨】:这道题目可以作为“复合型名词解析”来解答。
最主要的还是要解释清楚题目中的重要名词。
对于答题思路,还是按照课堂总结的“三段论”的答题模式。
一般可以归类为“A是…”“A和B…”“AB和C”的关系三种类型,分别做答。
【名词辨析答题示范】:例如“工资就是薪酬”。
(专业课老师解析:这属于“A和B…”类型的题目)第一,工资的定义。
第二,薪酬的定义。
第三,总结:工资与薪酬的关系。
【名词辨析题答题注意事项】:第一,不能一上来就辨析概念之间的关系。
如果先把题目中的相关概念进行阐释,会被扣除很多分数,甚至大部分分数,很多考生很容易忽视这一点。
第二,控制时间。
辨析题一般是专业课考试最前面的题目,一般每道题350-400字就可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篇幅占到A4纸的半页为佳。
(三)简答题答题方法【考研名师答题方法点拨】简答题难度中等偏下,主要是考察考生对于参考书的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背诵程度。
往往是“点对点”的考察。
一般不需要跨章节组织答案。
因此,只要大家讲究记忆方法,善于记忆,记忆5-7遍,就可以保证这道题目基本满分。
简答题采用“定义+框架+总结”答题法。
首先把题干中涉及到的最重要的名词(也叫大概念)进行阐述,就像解答名词解释一样。
这一环节不能省略,否则无意中丢失很多的分数,这是很多考生容易忽视的一点。
②读懂题意,列要点进行回答。
回答要点一般3-5点,每条150-200字。
③进行简单的总结,总结多为简单评析或引申。
【答题示范】:例如“简答公共财政的职能。
”第一,公共财政的定义。
(不能缺少)第二,公共财政的3大职能。
(主体部分)第三,总结评析。
【简答题答题注意事项】:第一,在回答简答题的时候,要采取“总-分-总”答题结构。
即在回答要点之前进行核心名词含义的阐释,最后写几句起总结的话,这样不会给人一种太突兀的感觉。
第二,在回答的时候字数一般在600-800为佳,时间为15-20分钟。
通常字数应该是本题分值的至少30倍,即,1分至少30个字。
第三,如果课本没有明确答案,那你也不能拍脑门乱写,好的策略是向课本靠拢,将相关的你能够想到的内容往4×150里套就行了。
关键在于有条理又能自圆其说,你如果能结构清晰、条分缕析的把题答完,你肯定可以得满分。
(四)论述题答题方法【考研名师答题方法点拨】论述题属于中等偏上难度的题目,分值往往也比较大,考察对学科整体的把握和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进而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洞悉论述题的本质,其实回答起来还是非常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