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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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的探讨(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
(2020版)
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但是,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却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也没有引起部分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致使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近年来,一般建设项目因未进行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既投产使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的最后一关,为做好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学习,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办理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如何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进行了深入探讨,力争在这方面有新突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作出了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描述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2009年8月1
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七条规定,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划分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鲁安监发[2009]81号文界定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我们这里所指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部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全部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赘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缺少备案资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该条规定是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前置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的根基。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213号令除对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备案未提出明确要求外,对一般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配套的鲁
安监发[2009]81号文进一步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不足之处就是监管范围较小,仅限于工业生产部分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监管范围扩大,基本涵盖所有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监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都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因此,即使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也应当作为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之一。第二十四条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