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保险利益(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2.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保证金制度答:保证金制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规定,两类保险中介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其中,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存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4.存款保险(武大2008年研)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1.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不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得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
标明与记载中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b。
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
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经济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1.试述经济法价值的主要特点。
答:经济法的价值包含着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经济性和社会性的特殊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1)经济性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
(2)社会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性之法。
在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导下,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内容有以下特点:(1)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①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②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但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
③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即以社会为本位。
(2)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①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②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3)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①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②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经济法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公平是相对的,也是变动的;③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还要正视结果上存在的实际差异。
2.何谓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答:(1)概念经济法理念,是指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投资法答: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投资主体答: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资主体一般具备三方面的条件:①能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②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即投资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地筹集到投资资金;③投资决策者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受投资风险。
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完整的投资主体。
3.投资管理制度答: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4.境外投资答: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5.固定资产投资答: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机构或者企业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现有固定资产的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又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是:①固定资产需求按有形和无形损耗的程度分期计提折旧,因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要求国家和企业加强对资产的投资的计划和控制;②投资形成的新增或改造了的生产能力将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和生产技术水平,为了求得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发挥计划、财政和金融的职能作用,对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效益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引导、调解、控制和监督,为了使企业具有必要的自我发展和改造能力,企业也享有投资自主权。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概念题国家计划答: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二、简答题1.简述计划实施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的条件。
答:(1)计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各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涉及指令性计划的单位应保证计划的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法定程序正式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作修改或调整。
只有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才能修改或调整计划:①发生特殊重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原定计划任务完成的;②发生未能预料的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的;③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生活;④发生其他特殊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等。
修改或调整计划必须由原计划审批机关批准。
2.简述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答:(1)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计划的职能①预测引导。
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②政策协调。
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③宏观调控。
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
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引导;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3)计划的地位计划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同时计划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经济法题库
经济法题库(总12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郑州大学经济法题库一、参考用书:杨紫煊《经济法》二、题型:名词解释、简答、评析、论述三、经济法考试的试卷中富有民法的题,但主要以经济法为主,民法以魏振瀛的《民法》为参考四、经济法书的结构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监管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名词解释、评析)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简看)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时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论述、评析)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简答)3.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简答)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简答)5.经济法的法域属性(论述和评析)第四章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第五章经济法体系和渊源1.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论述)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1.经济法的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经济法管理主体(名词解释)3.市场主体(名词解释)4.投资者(名词解释)5.经营者(名词解释)6.消费者(名词解释)7.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简答)8.社会中间层的法律地位(评析)9.团体性主体的特征(简答)10.社会评价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论述)11.经济调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论述)12.市场交易中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第八章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第九章企业法律制度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个人独资企业(名词解释)3.合伙企业(名词解释)6.股份制企业(名词解释)7.股份合作企业(名词解释)8.私营企业(名词解释)9.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简答)10.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简答)11.企业设立的方式(简答、评析)12.企业设立的条件 (简答、评析)1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评析)第十章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1.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名词解释、简答)3.行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力(名词解释)4.行业中介组织的义务(结合案例)5.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第三编市场监管法第十一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1.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评析)2.市场监管法的原则(简答)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1.竞争(名词解释、简答)2.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评析)5.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简答)6.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简答)7.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法律规制(简答)8.行政垄断的含义、特征和表现(名词解释、简答)9.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评析)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消费者(名词解释)2.消费者的四权论(评析)3.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简答、案例)4.经营者的具体义务(简答、案例)5.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表现和惩罚(评析)6.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评析)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分类(名词解释)2.合格产品的条件(简答、评析)3.瑕疵与缺陷(评析、简答)4.损害赔偿(评析)第十五章广告法律制度1.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含义和广告的基本原则(评析)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1.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特征和方式以及法律管制(名词解释、简答)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的确定(评析)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续期(简答、评析)4.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范围(名词解释、简答)5.房地产评估的基准价格(名词解释)6.基准地价(名词解释)7.标定地价(名词解释)8.房屋重置价格(名词解释)9.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简答、评析)10.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简答、评析)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审慎监管(名词解释)2.资本充足率(名词解释)3.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评析)4.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的含义和主要内容(名词解释、简答)关于本章要有一个整体框架把握,尤其要结合现有的金融危机背景,有可能会出评析题或者论述题第十八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1.证券发行的原则(简答)2.内幕交易的含义、责任主体、和内幕信息(名词解释)3.市场操纵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名词解释、简答)4.不实陈述(名词解释)5.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度的含义、原则和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名词解释、简答)6.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方式(名词解释、简答、评析)第十九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1.期货经纪公司(名词解释)2保证金制度(名词解释)3.风险准备金(名词解释)4.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名词解释)5.涨跌停板制度(名词解释)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二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1.宏观调控的概念、特征和目标(名词解释)2.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的关系(评析)3.宏观调控法的宗旨和原则(简答)第二十二章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1.国家计划的概念和职能(名词解释、简答)2.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简答)3.项目资本金制度和资本金来源(名词解释、简答)4.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答、评析)第二十三章产业法律制度1.产业政策(名词解释)2.产业法的体系(简答、评析)3.产业法的基本制度(简答)4.对战略产业、基础产业、衰退产业和幼稚产业的规定(名词解释、评析)5.区域经济政策的含义(名词解释)第二十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形成方式(名词解释、简答)2.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论述)3.清产核资的概念、范围和内容(名词解释、简答、评析)4.产权界定的概念、原则和范围(名词解释、简答、评析)5.产权登记的概念、范围和种类(名词解释、简答、评析)6.资产评估的概念、范围(名词解释、评析)7.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和查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第二十五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1.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简答、论述)2.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论述、评析)3.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以及法律对于采矿权及其转让的法律规定(名词解释、简答)4.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的概念(简答)5.资源利用的禁限制度(名词解释)6.资源利用中的补偿制度的概念和区别(名词解释、简答、评析)7.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以及基本的内涵(名词解释、简答、评析)8.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概念和原则(简答)9.基本农田的概念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简答)10.临时调剂制度的概念和方法(简答)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简答)12.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和《水法》的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章能源法律制度1.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意义和构成(论述、名词解释、评析)2.煤炭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案例)第二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1.财政的概念、特征和职能(名词解释)2.财政法的特征和法域属性(简答、评析)3.预算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名词解释)4.预算体系的构成(名词解释)5.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简答)6.预算收入的形式(简答)7.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性质(名词解释、评析)8.预算管理程序的构成(评析、论述)9.预算编制的概念和原则(简答)10.预算审批的概念(名词解释)11.预算执行的概念(名词解释)12.国库的性质和职能(简答)13.预算调整的概念(名词解释)14.决算的概念和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以及审批(简答)15.预算和决算的监督的概念和分类(简答)16.国债的概念、特征和职能(简答)17.国债的发行方式(简答)18.政府采购的概念和作用(名词解释、简答)19.《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定义(内涵)20.政法采购法的原则(简答、论述、评析)21.政府采购的方式和政府采购合同(简答)22.转移支付的概念和转移支付法的产生的经济基础(简答啊)23.转移支付的形式(简答、评析)24.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评析)第二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概念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税收的分类(名词解释、评析)3.税法体系的构成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评析)4.税收体制的改革(论述)的方法5.商品税的概念和主要税种6.所得税的概念、类别7.税收征纳程序法的主要内容(论述)8.税务检查制度(论述)9.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和税务检查义务(简答)10.重复征税的概念,分类(简答)11.防止重复征税方法(简答)12.税收逃避的概念、种类、目的第二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地位的职责(评析)2.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概念、目标、工具(手段)3.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权的内容(评析)4.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的内容(三手段)5.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经营原则(简答)6.信用证的概念、托收承付的概念(简答)7.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名词解释)9.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名词解释、评析)10.信托的概念、金融信托的概念11.外汇的概念和主要形式(简答)12.经常项目的概念、资本项目的概念(名词解释)13.我国的汇率制度(评析)14.外债的概念、范围15.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种类16.逃汇、套汇的概念第三十章价格法律制度1.政府定价的概念、范围、原则(简答)2.政府定价权限的划分(简答)3.政府定价的程序(简答)4.价格听证制度(简答)5.价格宏观调控的手段(简答)6.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简答)第三十一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1.会计的概念和基本任务(简答)2.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简答)3.会计监督的内容、要求和内外监督(简答)4.审计的概念和原则(名词解释、简答)5.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评析)6.审计事项的范围(简答)7.审计机关的权限(简答)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对外贸易的概念和分类(名词解释、评析)2.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简答)3.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简答)4.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名词解释)5.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简答)6.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简答、评析)7.关于武器、核聚变物品的规定(了解)8.国家禁止、限制货物进出口的手段(配额和许可证)9.国家禁止、限制技术进出口的手段(许可证)10.配额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评析)11.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范围(简答)1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简答)13.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简答、评析)14.对外贸易调查的概念和内容(名词解释、简答)15.对外贸易救济的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答、论述)16.倾销法意义上的倾销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简答、评析)17.补贴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简答、评析)18.保障措施(名词解释)19.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简答)。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七章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经济法的习惯法答: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
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2.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答:(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制定答: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二、简答题1.经济法有哪些渊源?答: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是成文的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
基于经济法的特性,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法源因素。
(1)有权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①法律这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对此不能仅狭义地理解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包括它们的立法解释、通过的决议和狭义的授权立法。
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有资产答: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2.产权界定(北方工大2003年研)答: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相关试题:国有资产管理(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
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绪言)【圣才出品】
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概述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2)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2.经济法学的地位(1)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2)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3)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4)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
(5)经济法是一门重要学科。
二、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绪言1.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①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
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
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区别①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③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概述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在国外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但是,发展的速度不快,存在的问题不少,特别是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
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得晚,发展得快,但是对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远没有形成共识,许多经济法的重大实际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四、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1.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观点;必须坚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待经济法现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绪言)【圣才出品】
0.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简答题什么是经济法学?它与经济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经济法学应研究哪些基本内容?(北方工大2005年研)答:(1)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关系①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没有经济法规,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b.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②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规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属于法律规范。
b.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规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c.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
(3)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①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
经济法学通过对经济法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把握各国经济法的制度差异与共性因素,进而总结出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理论,促进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
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研究前提:承认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立法体系:概念、区别、联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教材体系 概念 形成依据 市场监管的概念:主体、对象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的定义、地位市场监管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属性、法系内容 宏观调控的概念:主体、对象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地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宏观调控法的法域属性、法系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中是否包括其他法【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1.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客观存在,否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体系,即经济法体系,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2.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基本含义有三:(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3)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3.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①概念比较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立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经济法规范;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或修改的。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证券投资基金(南开大学2003年研)答: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2.证券交易所(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3.证券答:证券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它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
证券持有人凭证券所载内容有权取得相应的权益。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不同的划分,从证券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主要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4.操纵市场行为(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研)答: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5.证券交易(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有偿转让的行为。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公司大股东买卖股票要受到限制;证券交易须以法定的方式进行。
6.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答: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以及上市后。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概念题两成分法答:两成分法是20世纪20年代苏联形成的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是苏联东欧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
上述两部分即是所谓的两种成分,按照两成分法学说,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将取而代之。
二、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华南理工2010年研)答: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2)奴隶制国家为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3)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2.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1)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也即现代经济的发展,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
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早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则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景象,在这里:①经济活动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每一个人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极为专业的经济活动;②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③劳动成果不能直接满足生产者的要求,人们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需求;④生产的社会化使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⑤专业化分工导致经济组织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化经营逐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组织形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竞争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正当竞争(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正当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2.竞争法(南航2006年研)答: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促进和维护有效竞争,竞争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旨在形成有效竞争、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
3.垄断(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的多。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的特征包括:①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②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③垄断限制和排除了竞争。
4.反垄断法(人大2009年研)答: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5.垄断协议(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浙江理工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2007年研;中财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期货交易(北交2004年研)答: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2.保证金制度答: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
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3.风险准备金答:风险准备金,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交付并存入交易所账户,在退会时一次性清退的风险基金。
会员和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先以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或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4.商品期货交易答: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这种期货合约已是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契约,通常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移。
只是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买卖标准数量的商品合约的交易。
商品期货的种类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5.金融期货交易答: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目前已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金融期货交易又具有与商品期货交易不同的特点:①交易对象不是物质产品,而是金融商品;②交易量大、交易标的物种类繁多;③不仅采用有形市场的形式(即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而且实行一套有效的押金制度,故交易比较安全可靠。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念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内容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意义概念及基本含义确认:确认标准、确认方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作用【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理念1.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2.经济法理念的内容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2)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实现经济法宗旨的路径、方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主要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3)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即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3.经济法理念的意义(1)加深理解和切实实施经济法。
(2)健全经济法制,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圣才出
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一、概念题经济法体系(上财2009年研)答: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二、简答题1.经济法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
相关试题: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山西大学2015年研)答:(1)二者的概念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
经济法学的体系,是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2)二者的联系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两者是衔接和联系的。
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组成的经济法体系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①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基础与研究素材;②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会反过来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学的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依据。
(3)二者的区别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子法律体系组成;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2.简述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体系构成。
答: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经济法的内容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不同,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3.审计答: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
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会计答: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
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题
经济法的宗旨(华农2010年研)
答:经济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人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经济法理念(概念题,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1)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暨最高原理,经济法学从总论到分则、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都应能体现经济法的理念。
(2)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经济法妁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內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①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a.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固然紧密相关.但又确实不同于社会个体利益,也不
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
b.社会经济利益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利益,不能将国家政治利益等同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或将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
②依赖传统大陆法架构及其民商法、行政法无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a.民商法是在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维护微观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追求公平正义,只能顾及形式的公平正义、“机会”的均等,而不必也无法考虑结果如何、是否达到整体的、实质的公平正义。
b.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核心是在公共行政无所不在的情况下防止人民、社会受到国家侵害,遏阻其滥权,以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仅以这样的理念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不够的、片面的、消极被动的,不足以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有效平衡协调、充分及时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民富国强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③中国经济法天然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
a.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
b.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有财产的投资经营、管理监督则因其“行政+经济”、“政府+商事”的特性而天然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2.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及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华农2010年研)
答:(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②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③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a.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b.“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
c.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a.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b.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
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3.什么是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其意义如何?
答:(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了,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②它有利于协调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
私有制财产关系对全社会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辐射,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中公共管理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亦可在经济法之外解决。
③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保障公有财产不致流失乃至保值增值,使经济管理高效廉洁、稳健有序。
4.如何理解市场优先原则?
答:理解市场优先原则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市场优先原则的概念
市场优先原则,是指要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最主要的调节方式,在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国家的调节作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能替代市场。
(2)坚持市场优先原则的原因
①这是由市场自身的特性所决定
虽然市场经济存在着整体协调能力差、经济调节功能滞后等缺点,但它仍然是最佳的经济体制,所以应该把市场调节放在优先地位。
②单纯国家调节的失败证明了市场优先原则的正确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被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唯一手段,其功能被无度夸大。
由于单纯的计划调节违背了经济规律,最终导致了该种体制的失败。
③过度的国家调节也有过相同的教训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各国按照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经济出现了“滞涨”局面,从而宣告了不遵守市场优先原则的失败。
(3)市场优先原则要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国家调节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够充分反映市场规律的要求;
②国家调节的范围和程度应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为限度,不能替代市场调节;
③国家适用强制手段进行超市场干预时,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市场优先原则肯定了国家干预必须接受市场的制约,从而界定了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奠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对经济法影响重大。
5.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1)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
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在此意义上,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大宪章”等,并认为反垄断法及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3)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虽然还没有把“竞争法”放在“龙头”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即将出台,这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的贯彻更前进了一步。
维护公平竞争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项重要原则,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该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导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
6.试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2008年研)
答:(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妁身份、地位出现的。
②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