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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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题

经济法的宗旨(华农2010年研)

答:经济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人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经济法理念(概念题,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1)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暨最高原理,经济法学从总论到分则、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都应能体现经济法的理念。

(2)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经济法妁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內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①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a.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固然紧密相关.但又确实不同于社会个体利益,也不

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

b.社会经济利益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利益,不能将国家政治利益等同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或将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

②依赖传统大陆法架构及其民商法、行政法无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a.民商法是在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维护微观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追求公平正义,只能顾及形式的公平正义、“机会”的均等,而不必也无法考虑结果如何、是否达到整体的、实质的公平正义。

b.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核心是在公共行政无所不在的情况下防止人民、社会受到国家侵害,遏阻其滥权,以实现公平正义。然而,仅以这样的理念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不够的、片面的、消极被动的,不足以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有效平衡协调、充分及时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民富国强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③中国经济法天然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

a.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

b.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有财产的投资经营、管理监督则因其“行政+经济”、“政府+商事”的特性而天然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2.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及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华农2010年研)

答:(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②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③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a.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b.“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

c.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a.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b.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

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3.什么是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其意义如何?

答:(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了,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②它有利于协调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私有制财产关系对全社会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辐射,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中公共管理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亦可在经济法之外解决。

③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保障公有财产不致流失乃至保值增值,使经济管理高效廉洁、稳健有序。

4.如何理解市场优先原则?

答:理解市场优先原则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市场优先原则的概念

市场优先原则,是指要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最主要的调节方式,在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国家的调节作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能替代市场。

(2)坚持市场优先原则的原因

①这是由市场自身的特性所决定

虽然市场经济存在着整体协调能力差、经济调节功能滞后等缺点,但它仍然是最佳的经济体制,所以应该把市场调节放在优先地位。

②单纯国家调节的失败证明了市场优先原则的正确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被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唯一手段,其功能被无度夸大。由于单纯的计划调节违背了经济规律,最终导致了该种体制的失败。

③过度的国家调节也有过相同的教训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各国按照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经济出现了“滞涨”局面,从而宣告了不遵守市场优先原则的失败。

(3)市场优先原则要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国家调节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够充分反映市场规律的要求;

②国家调节的范围和程度应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为限度,不能替代市场调节;

③国家适用强制手段进行超市场干预时,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市场优先原则肯定了国家干预必须接受市场的制约,从而界定了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奠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对经济法影响重大。

5.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1)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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