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第四类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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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八项指标督导评估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八项指标督导评估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八项指标督导评估办法
1.生均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18分,达标14.4分)
规模
小学
初中
计分办法
核查办法
达标
(m2/生)
标准
(m2/生)
达标
(m2/生)
标准
(m2/生)
1~6班
3.62
5.42
3.27
5.07
每少0.5㎡扣1分,不足0.5㎡的不扣分,最多只能扣3.6分。即:0.5㎡×3.6=1.8最多只能少1.8㎡/生。
≥13班
101
103
616
620
初中
≤12班
95
97
647
651
≥13班
106
108
700
704
6.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6分,达标4.8分)
类别
标准(中级及以上
教师所占比例)
计分办法
核查办法
小学
≥37%
不按标准(中级及以上教师所占比例0.37以上)设有中级岗位的扣2分,有空置岗位不聘任教师的扣1分。
1.学生计算机数×100÷在校生数=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数
2.按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数对照标准判断是否达标
初中
15∶1
生机比不足15∶1扣4分,不足25∶1扣8分;多媒体教学设备少于80%扣2分,少于50%扣4分
4.生机比(12分,达标9.6分)
5.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28分)
①科学、数学、物理、化学、地理等仪器(18分,达标14.4分)
3.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所占比例对照标准判断是否达标
初中
≥40%
(本科以上)
专任教师中无教师资格的扣0.5分;学历合格率未达标的扣0.5分;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未达40%的扣1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

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全寄宿制学校类别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区学校学校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 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 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 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 ////环形跑道田径场/ 200300200300 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M2,初中不低于25M2;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14 M2,初中不低于20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不得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

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五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区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M2,初级中学不低于6M2;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M2,初级中学不低于10M2。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2020年整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2020年整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XXXX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2.体音美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XXXX〕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XXXX〕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XXXX〕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义务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评级标准A1 办学条件B1学校规划C1校园选址、布局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分明。

A 等:校园选址符合规定要求, 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分明。

B等:校园选址基本符合规定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各功能区有穿插、重叠现象,对师生教学、活动、生活有一定影响;2.教工住宅建在校园内的。

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运动、活动场地等安排不合理,影响教学活动;2.校园内有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穿过。

D等:校园布局不合理,对教学及师生生活产生严重干扰。

C2 学校规模适宜,完全小学规模为12-36班,班额不超过45人,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独立设置的的初级中学规模为18-30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规模为18-36班,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A 等: 学校规模、班额均符合要求。

B等:有下列情况之一:1.学校规模超过36个班;2.平均班额超过标准,但初中在60人以内,小学54人以内。

C等:1.平均班额初中在61-65人,小学55-60人;2.最大班额初中超过70人,小学超过65人以上的。

D等:平均班额初中65人以上,小学60人以上;最大班额初中75人以上;小学70人以上。

C3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食堂及教工宿舍区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可硬化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全部硬化,路面平整清洁;生均绿地面积不低于4㎡。

A 等: 校园独立,生均占地及生均绿地面积达到标准规定,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全部硬化,校园环境优美。

B等:校园独立,可硬化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全部硬化,生均占地面积或生均绿地面积不达标,但不低于标准70%.;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校园可硬化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未全部硬化;2. 生均占地面积或生均绿地面积为标准的60%-70%。

D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校园不独立;2.生均占地或绿地面积达不到C等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一、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明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目标。

学校要制定明确的开学宗旨和教育目标,确保所有教育活动都能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同时,学校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育机会,培养学生的多方面能力。

二、师资队伍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

学校应该优先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并且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不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此外,学校还应该设立教师岗位聘任、培训和考核制度,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三、学校管理机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学校应该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确保学校的内部运转有序。

同时,学校还应该完善学校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为优秀的学校和教师提供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四、教学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

学校应该制定课程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学校还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创新,提供多样化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

同时,学校应该建立学生评价和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帮助。

五、安全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运转。

学校应该设立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维权意识。

学校还应该加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同时,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

六、家校合作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学生的发展负责。

学校应该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需求,为家长提供有关教育指导和支持。

学校还应该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和家校互动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3万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湖南省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湖南省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湖南省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础教育阶段,是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也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是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的要求,是保障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重要保障。

湖南省作为我国的中部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教学目标明确。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育教学目标。

湖南省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应当明确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要求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学内容科学合理。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的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注重学科之间的联系和整合。

湖南省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科之间的整合和交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方法多样灵活。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的教学方法多样灵活,符合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学习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湖南省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应当注重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注重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能力,促进教学过程的多样化和灵活化,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教师队伍素质高。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的教师队伍素质高,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热情和责任感。

湖南省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应当注重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五、教育教学条件优越。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条件优越,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

湖南省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应当注重学校的基础建设和硬件设施,注重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提升,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础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通常不超出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一样地域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础定型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实习试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域,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础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一样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础合格指标中,未包含学生宿舍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域,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原因制约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础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它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它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需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1.初中理化生试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置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置目录(试行)》。

2.体音美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根据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置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置目录》(鄂教体艺〔〕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和设备配置目录》(鄂教体艺〔〕35号)要求配置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础标准》(教体艺〔〕5号)配置体育卫生器材。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第七条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八条学校应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门前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第三章校园建设第九条校园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

第十条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应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课程标准安排

课程标准安排

课程标准安排
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在教育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将国家课程设置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主要对小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第二类是科学、历史与社会,主要对初中生进行人文、社会科学常识教育;第三类是体育与健康,要求贯穿小学和初中各年级,进行体育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第四类是艺术,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4门学科,要求贯穿小学和初中各年级,进行审美教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教育专家或查阅教育书籍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8月31日来源: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 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 不低于23 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 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 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 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 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 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 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 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 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 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 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 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 学校不超过54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小学
地类别
≤18班
24班
30班以上
200米(环形4道)1 300米(环形6道)1 300米~400米(环
田径场
块,S≈4224平方 块,S≈10512平方 形)1块,S≈15000平
(块)


方米
篮球场 2,S≈1020平方 2,S≈1020平方米 3,S≈1530平方米
(块)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修订稿)
指 标
小 学
初 中
农村
城市
特殊地区
农村
城市
特殊地区
A1.生均占地面积(㎡)
≥13.6
≥12.7
≥7.0
≥16.7
≥16.5
≥12.0
A2.生均绿化面积(㎡)
≥1.5
≥2.0
A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4.0
≥5.1
≥3.6
≥5.6
≥6.4
≥4.6
A4.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6.3
≥4.8
≥4.0
≥7.5
≥7.0
≥4.0
A5.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A6.音体美器材配备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A7.百名学生计算机(台)
≥5
≥10
A8.生均图书(册)
≥20
≥30
A9.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23
≤18
A10.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75
≥70
注:1.10项指标中,7项及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达标的,认定学校基本达标;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
3. A1、A3、A4指标系指山区、中心城区(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A5、A6指学生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学校,可按Ⅱ类标准进行评估。

陕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

陕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学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普通小学第五条学校规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一、城市普通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管理效率和教育质量等,合理设定学校规模。

规模和班额人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定: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化教学。

二、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变化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布局学校,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学校布局必须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

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四、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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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甘政办发【2012】2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

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

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

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校园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车辆减速带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应平整,道路应硬化,并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应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应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一)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非全寄宿制)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11.40 20.00 25.00 34.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平方米/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二)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运动场地设置标准:完全小学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初中12班等规模学校均建有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全小学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鼓励学校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全小学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米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0.5平方米/生,初中不低于1平方米/生。

第十三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初中8.56 6.66 15.31 13.41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规划要求指标、基本要求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平方米/生,初中5.5平方米/生)和食堂面积(1.7平方米/生)。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配齐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或图书馆、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警务治安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

配齐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能够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完全小学、初中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

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

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

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

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六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

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

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换气设施。

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

教学、办公、住宿等用房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和取暖设施。

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装备配置第十七条学校装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和《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装备配备标准》规定,配足配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育装备。

装备配置要坚持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

同时,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公用经费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要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应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初中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配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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