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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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3〕47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3〕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方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详细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二、对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讨论经费、国际合作与沟通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根据《资金管理方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项目讨论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

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23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

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讨论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讨论方案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沟通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详细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方法计提。

依托单位应仔细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掌握设备购置支出,避开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铺张。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缘由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

详细方法是:(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依据详细状况讨论确定。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细则随着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规模不断增加,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和管理细则,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服务。

一、项目申请1. 申请范围: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将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等多个类别,覆盖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等多个领域。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声誉。

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研究计划、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并需经过严格的学术评审程序。

二、项目评审1. 专家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多个领域的知名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2. 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根据项目的学术水平、科研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并结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研究方向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审结果:项目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分级资助,优秀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科研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

三、项目管理1. 经费使用:获得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科研工作,不得违规挪用或超支。

2. 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需按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详细描述项目实施情况、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3. 结题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经费使用验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四、项目成果1. 学术论文: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我国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2. 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项目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3. 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项目负责人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合作交流,提升我国科学家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完善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提升科研资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我国科学研究的创新发展,为国家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 指南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 指南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1. 背景介绍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是我国科学基金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助计划,旨在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这一计划旨在通过资助创新项目,促进各地区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协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2. 深入解读第一步,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这一计划的具体指南和要求。

在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重点指南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要求和关键点。

我们需要理解该基金对于申请项目的范围和要求,包括申请的学科领域、项目的主题和研究方向等。

我们需要关注该基金对于项目评审的标准和流程,以及资助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3. 项目申请在撰写申请项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何根据指南要求来选择合适的研究主题和方向。

也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结合自身的研究实际情况,以合适的方式进行项目设计和方案拟定。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何与其他合作单位和团队进行联合申请,并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分工和任务分配。

4. 项目实施在项目获得资助之后,我们需要关注如何按照指南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

这包括如何有效地组织研究团队和资源,如何确保项目进展的顺利进行,以及如何做好项目的中期和结题验收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如何与资助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汇报,以及如何保障项目的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重点指南对于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基金的设立和实施,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有助于提升我国国家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非常期待能够深入了解并参与这一计划,为我国区域科技创新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结及回顾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针对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资助目的和原则,有助于促进我国不同地区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教〔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
为了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了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

该项目旨在支持区域内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1. 资助范围:项目指南中明确了各个领域的资助方向,包括生物与农业领域、环境与生态领域、能源与化工领域、现代交通与航空航天领域、人口健康领域等。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经验,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流程和提交材料
1.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申请要求,通过指定渠道进行在线申请。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科研成果证明、合作协议等。

同时,还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计划等。

四、评审和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管理和监督
获得资助的项目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成果的取得。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以上是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的主要内容。

具体申请要求和申请材料可能因地区和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申请人详细阅读相关文件和规定,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为了规范基金的资金管理,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产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管理下,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定原则基金资金管理遵循适度原则,根据各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的核定额度。

同时,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第二条资金管理责任基金资金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科研目标。

第三条资金管理制度基金资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财政、审计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涉及资金使用、报销、支出审核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核定第四条申请程序科研项目负责人需要准备项目申请书,详细陈述科学问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和资源需求等,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委员会按照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核定资金。

第五条资金核定基金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审意见,决定资金的核定额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

核定额度应合理安排项目研究和开支,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基金资金仅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严禁将基金资金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经济活动,如购买房产、投资企业等。

第七条资金使用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资金核定后,根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合同约定,向实施单位提出采购和使用资金的申请。

实施单位按照采购制度和质量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报销。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监督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科研目标使用和管理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

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计划实施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有效地管理资
助项目的资金。

资助项目的基本原则是以适当的方式、精确的投入和
有效的程序实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正常实施、有序发展和
目标完成。

首先,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资助的类别、实施的计划以及
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在资助期内项目发生调整,应及时报告有
关情况,协调关联单位,经通知同意后方可误通过调整后的资金拨付。

其次,承担该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制定财务收支计划、确定预算支
出项目、采取控制财务成本的有效措施,并完成预算内外相关资金的
可追溯性管理。

再者,应按规定记录好项目资金使用的来源、去向,详细核算科
研资金的支出费用,定期对实际使用费用进行核查对核对,并做好结
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管理。

最后,结束该单位承担的资助项目时,应该及时办理结项,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结余资金较大,应做到几率有序,留出充裕的时
间把结余资金科学安排在项目推进工作中。

总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资助项
目的财务收支管理提供了一个依据,确保项目的正确使用资金,使资
助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安全。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一、前言科学基金是在科学研究领域中用于支持研究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它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和高效非常重要。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的申请、评审、监督和使用等环节,科学基金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科研资源的配置和研究成果的质量。

因此,建立科学基金管理制度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资金的申请1. 申请资金的条件:申请科学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并且需要满足资金申请的条件,如申请人需要具有博士学位,并有相关领域的研究经验等。

2. 申请资金的方式:科学基金的申请通常分为开放申请和邀请申请两种方式。

开放申请是指科学基金机构向公众开放资金申请渠道,任何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都可以申请资金。

邀请申请是在特定领域中,科学基金机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申请资金。

3. 申请资金的流程:申请科学基金的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研究计划、接受评审等环节,最终由资金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拨款。

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研究计划。

三、资金的评审1. 评审机构:科学基金的评审机构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计划和材料进行评审,评定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于资金的拨款起到关键作用。

2. 评审标准:科学基金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

评审委员会根据这些标准评价研究计划的优劣,从而决定是否拨款。

3. 评审结果的公开: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并给予合理解释。

评审结果的公开可以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障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资金的监督1. 资金使用的监督:科学基金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研究计划,同时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现象。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科学基金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2. 项目进展的监督:科学基金机构应当定期审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并在需要时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方法。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际地区合作伙伴在科学研究项目中的合作管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际地区合作伙伴间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要求1. 合作主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际地区合作伙伴单位合作研究项目需明确具体的合作主体,并在项目申请中提供相关单位的背景信息和资质证明。

2. 项目要求:合作研究项目需涉及重大科学问题或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研究课题,同时要求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资助范围和研究方向。

3. 研究计划:合作研究项目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研究预期成果等。

同时,应明确国际地区合作伙伴的具体参与方式和分工。

三、评审流程1. 提交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将项目申请书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附上合作单位的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

2. 专家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合作研究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其学术价值和合作前景,并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 决策和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资助合作研究项目,并将决策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 合同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合作单位在资助决策生效后,将签署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执行要求、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等。

5. 项目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研究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四、资助管理1. 资金使用: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研究经费的使用需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2. 项目变更:在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研究计划、研究内容或合作单位等变更,需及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个重要科研资金项目,旨在支持和推动我国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一系列的基金管理方法。

一、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管理1.项目申请:研究人员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逐级评审获得通过后,方可立项。

2.资金拨付:立项后,基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所需资金进行拨付。

拨付资金分为预拨款和后续拨款,预拨款主要用于项目的初期开支,后续拨款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进行发放。

二、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1.项目实施:研究人员按照立项时确定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进行实施,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2.经费使用:研究人员需要按照研究计划合理合规地使用项目经费,包括购置设备、实验耗材、研究场地租赁等。

经费支出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经费管理:基金管理部门会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查报销材料、检查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结题与经费结算1.项目结题:项目结束时,研究人员需要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进行相关的学术成果总结和评价。

结题报告需要详细介绍项目的研究过程、成果和影响等。

2.经费结算:研究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经费结算申请,将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进行清算和结算。

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等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四、项目监督评估与绩效考核1.监督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绩效考核:项目结题后,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评估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对学术领域的贡献。

合格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奖励,并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支持。

五、违规行为处理与结果公示1.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基金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终止资助、追回资金、限制申请人申请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基金项目的后期管理,逐步开展对结题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的要求,结合管理科学的学科特点,管理科学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基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是为了切实加强对管理科学资助项目后期管理,对结题项目研究结果的水平、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与评价。

通过评价鼓励创新,促进管理科学部资助项目研究水平与成果质量不断提高,扩大管理科学研究成果的显示度与影响力,促进学科发展。

第三条基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是管理科学部加强基金项目后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管理科学部资助的结题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由管理科学部按照本办法组织同行专家进行。

二、绩效评估的组织与准备第五条基金项目按批准时限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按照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按时向基金委有关部门报送《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与相关附件、软盘及财务决算表,经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该项目即为结题项目。

项目结题一年后,管理科学部对已结题项目实施绩效评估。

第六条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一年以后,第二年的2月底以前向管理科学部报送其基金项目在研期间及其结题以后所取得的全部研究结果材料一式两份。

1、报送的材料必须能被确认为该项目的研究结果,包括:研究报告、所有公开发表有标注的论文、专著等,以及成果应用、引用、获奖或鉴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获奖、鉴定项目要求附证书复印件,已被应用的研究成果要求提供应用单位的有效证明。

2、《研究报告》不同于结题时报送的《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它是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的研究目标与内容,从学术角度全面、系统地综述报告其研究结果,特别是研究中主持人认为有创新性的结果以及学术界的反映与引用等,同时,对原计划的调整,包括发展、补充、删改等应予以说明,以补充所提交论文、著作、证明等材料的不足。

3、若项目主持人认为已出版的专著或某篇重要论文具备《研究报告》的作用,应予指定说明,则可不再报送《研究报告》,绩效评估中将以此为据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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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三)研究内容与该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地区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地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地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属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地区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地区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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