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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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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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结课论文浅谈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目录摘要 (2)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 (3)(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3)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4)三、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5)四、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6)(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6)(二)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各项制度 (7)(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7)参考文献 (8)摘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

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安全和健康,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未来接班人的和继承者的健康成长。

关键字: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技能等),对外界环境的反映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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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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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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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劳动法论文(500字)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法的产生背景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逐渐集中于工厂和企业中,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廉,工时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苦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再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给付的报酬,还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间接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不仅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双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

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总之,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准则。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动法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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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案例分析:2008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

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王女士也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在试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元。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调节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手段。

将试用期写入劳动合同,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关于试用期,我国立法尚无规范统一的定义,只有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这样一段表述: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

我国《劳动法》第 21 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制度的规定相对《劳动法》而言更加详细和完善,一共有 7 个条款,分别为第 17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1 条、第 37 条、第 39条和第 83 条,主要涉及了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劳动者待遇、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几大方面。

我国现有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正是以此为框架,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完善。

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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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一):探究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保护问题论文摘要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在我国,由于劳动法没有将企业管理人员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管理人员当作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也多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公平的后果。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和,雇主属性,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保护问题1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适当的倾斜保护这一立法宗旨,最关注的不应是倾斜,而应是适当。

劳动法仅关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纵向差异,而忽视劳动者群体内部逐渐拉大的横向差异,而对劳动者进行抽象保护,这样的保护结果不能获得实质的平等。

劳动者的概念,不是说该当事人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对照立法的目的,该当事人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劳动者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抽象表述忽略了劳动者内部巨大的横向差异。

只有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横向差异给予适度的关注,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主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有利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区分化适用劳动法的问题。

2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这导致劳动者虽处于不同阶层,归于不同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实行统一的劳动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被定位为一般的劳动者,引起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认定不合理。

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雇主”范围的认定上,除了包括“用人单位”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指挥和控制的权力来判断实质上是否具有“雇主”身份的特征。

劳动法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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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论文劳动法案例论文案例分析3:2007年2月4日,张某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在一家公司找到工作,并与该公司口头商定:张某的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钱。

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因为交通不便,本人年龄已大,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结清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纠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字数2000~3000字。

答:(1)不合法,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优势和现今就业难的状况,通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用人单位也借此逃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为按该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的,存在以下法律后果:一、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其不按本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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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说起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很多人会想到计划经济时代的的“铁饭碗”,但不得不说这种看法是极为片面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固定用工制度固然是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存在了统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推出了新的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劳动合同制。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制,改革开放(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从这些法条中可归纳出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劳动关系稳定了,不用天天想着合同到期,能不能续签,是不是又要换工作的事儿了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理解的“铁饭碗”或终身性合同。

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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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法的回应与完善探讨论文眼下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分支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处于叠加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存在一些产能过剩供需不平衡等问题。

因为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对于环境资源的约束也不断提升,这些不利因素在形势发展下也持续增大。

同一时期我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能更好的对我国发展势头和战略部署进行把握,同时这也属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线。

在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劳动法作为目前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法律也成为了民众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劳动法的回应和完善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改善的策略。

一、劳动关系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其的影响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对于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适应的重要举措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也就表明我国逐渐从需求决定型经济转变为供给决定型经济。

目前我国供给决定型经济主要含义是经济体自身的产量主要经由供给或是劳动力资本设备生产要素来构成,不是仅仅由投资,消费和外貌等决定。

在我国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可以进一步对供给侧结构提高适应程度以及灵活程度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其生产力的增强,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打破相应的结构性模式,使用新型的配置模式。

但是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较为困难,因此在实施的时候速度比较慢,劳动力作为我国的重要生产要素,也属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

伴随着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会产生相应的变革。

在劳动力产生变革的同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基于劳动就业进行分析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一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在行政机制的保护下,其就业率会不断提升。

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加强,增加了市场淘汰机制,同时一些相对传统的产业会被市场淘汰,这时就导致新兴产业面临着严峻的生产挑战,从而提升了劳动力的失业风险。

劳动法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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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学论⽂ 在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定位是⼀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常复杂的问题。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劳动法法学论⽂,供⼤家参考。

劳动法法学论⽂篇⼀ 摘要:《劳动合同法》极⼤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现实意义[1]。

在传统意义上,同⼀时间内⼀个劳动者只能与⼀个⽤⼈单位的⽣产资料相结合,从⽽只形成⼀个劳动关系。

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标准劳动关系⼤量存在。

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本⽂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 近年来由于不少劳动者随意“跳槽”违约,⼜由于部分⽤⼈单位乱招乱聘违法,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过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危害越来越⼤,必须引起⾼度重视[2]。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与另⼀⽤⼈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只要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劳动未给本单位的⼯作造成“严重”影响,⽤⼈单位也未明确要求其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存在的。

⾃2010年9⽉14⽇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下岗待岗⼈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员,因与新的⽤⼈单位发⽣⽤⼯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法》小论文

《劳动法》小论文

《劳动法》小论文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一,劳动法的历史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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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毕业论文劳动法毕业论文引言:劳动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涉及到人们的工作、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当今社会,劳动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法的相关议题,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进行深入分析。

1.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劳动者面临着诸多不公平待遇和剥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简单规定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2.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其中,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安全健康原则等是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 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工资福利是劳动者的直接利益,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闲的重要制度。

劳动保护则是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劳动争议解决则是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4. 劳动法的实施与挑战劳动法的实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次,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此外,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也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5. 劳动法的国际比较劳动法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劳动法的保护力度相对较高,劳动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劳动法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劳动者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境。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

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

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

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

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

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

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

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

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论文 (3)

劳动合同法论文 (3)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金属08-02-12[案情] 徐某于2002年6月入职深圳市××电器制造厂担任部门管理人员,至2006年11月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12月,厂方按原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通知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徐某提出,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厂方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厂方认为,要求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国家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徐某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不予接受。

据此,厂方又书面通知徐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期限届满徐某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厂方据此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厂方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观点一]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本案应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第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本案厂方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规章、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法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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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研究论文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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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研究论文篇一[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达一世纪的过程。

文章就进行阐述。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期限;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劳动法的产生及其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达一个世纪的过程。

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始了立法保护劳动的探索;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第617条至第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1900年比利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合同法;1910年法国《劳动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体系完备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博弈均衡的法律手段。

劳资双方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劳资关系本就是既合作又对立的关系,但是,劳资双方利益都受法律保护。

如果把这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看成是敌对的话,在法律上就会采用处理敌对阶级之间矛盾的方法,最终就会不可避免地爆发工人运动乃至战争;如果把这种利益的冲突看成不是敌对的话,那么就是以实现双方力量均衡的方式,通过法律来调整双方利益的冲突,协调矛盾,既使资方满意,又使劳方利益受到保护。

于是,劳动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是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合法利益冲突’关系的法律手段,是旨在建立协调的、平衡的劳资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①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一)劳动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限制1.契约自由的假设、条件及其失败古典经济学自由经济假设市场是进行资源配置的最好方式,市场主体是平等、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通过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可以使得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些假设前提下,私人领域中的分散决策成为最优,无需政府干预;意思自治是市场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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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赵林浩20111098 11管科0班管工学院摘要:《劳动合同法》从2007年全国人大公布到2008年1月1日实施,在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如此牵动人心,也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对该法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我认为,新劳动法作为一部法律,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不可能尽善尽美。

正如目前一些讨论中提到的,它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和完善。

让我们从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金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这部法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以前《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当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所以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的处罚。

所以很多企业都注重签订合同了,而这种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前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前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所以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

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论文要求及题目[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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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要求及题目[五篇模版]第一篇:劳动法论文要求及题目劳动法论文要求大家好:《劳动法》论文于18周周2上午第一大节在图新楼414上交。

论文参考其他课程论文要求,要有封皮,注明姓名、学号等;字数在4000字左右,农大信纸。

另附参考题目word版,共有一下156个参考题目,最好不要写同样的题目。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论文题目1、论劳动法的功能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劳动法的特点4、试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5、论劳动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6、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8、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思考9、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10、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11、论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效力12、“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意义1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14、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15、论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17、劳动法调整之下的惩戒制度设计18、论劳动法中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19、论劳动法上的权利救济20、劳动法律援助制度探讨21、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22、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23、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比较2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25、论和谐视角下的劳动关系26、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机制27、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28、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征和方法29、论劳动关系的社会性特征30、论劳动法律关系31、试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32、“用人单位”资格探讨33、“劳动者”资格探讨3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35、劳动纪律合法性标准探讨3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38、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39、劳动者权利能力的法理思辩 40、劳动者行为能力的法理思辩41、论劳动者的权利本位42、劳动者分层保护机制研究43、职工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44、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5、职场性骚扰探讨46、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47、论职业安定权48、完善劳动安全权的若干建议49、反强迫劳动制度的立法建议50、“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51、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53、关于我国集体谈判权保障的立法思考54、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55、论非标准劳动关系56、劳动派遣及其法律规制57、劳动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58、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研究59、劳动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60、劳动派遣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61、劳动派遣中的解雇保护与退回机制研究 62、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63、论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64、论我国就业促进机制的构建 65、论公平就业的基本内涵66、论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 67、论我国促进就业的措施68、反就业歧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69、浅析我国的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70、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71、论当前职业介绍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72、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73、关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建议74、论我国再就业工作的途径与措施75、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分析76、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77、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8、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研究 79、论无效劳动合同80、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81、浅谈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82、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83、论劳动合同的变更84、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研究85、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86、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87、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8、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思考89、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法律思考90、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91、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的研究——《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评析 92、试用期的劳动法律问题93、论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94、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9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问题96、论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97、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98、完善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思考 99、中国劳动基准评析100、论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 101、论工资的法律保障与监督 102、论工资保护制度 103、论工资优先权保护104、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制度探讨 105、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刍议106、论劳动争议程序的弊端及改革 107、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探析108、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109、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110、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社会化的可行性分析 111、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112、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除外规定的研究 113、构建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考114、试论劳动监察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115、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116、浅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117、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118、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119、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问题研究 120、社会保险基金筹措中的问题及对策12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122、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123、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12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125、论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126、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127、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128、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29、完善工伤法律救济程序的建议 130、我国的工伤补偿制度研究131、我国“工伤责任竞合”的制度探析 132、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13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134、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障机制研究135、解析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36、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37、论政府在弱势群体保护中的作用138、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探析139、城市流浪者的成因及法律救济问题 140、残疾人的的社会救助问题初探14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14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制度缺陷及解决 143、论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律的完善144、劳动就业政策的国际比较145、论国外政府的再就业政策 146、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147、浅谈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的影响148、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149、WTO对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影响150、WTO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151、WTO与我国劳动标准立法 152、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3、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4、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5、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6、国外的就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二篇:《劳动法》论文题目《劳动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案例分析1: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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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进大学校园,走上学习之路。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学生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各种兼职、实习机会层出不穷,但是种种劳动问题也随之出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作为从事劳动的一方,大学生享有的劳动权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

首先,大学生在兼职、实习中常常遇到违法违规行为,如“黑心厂家”未经正规程序录用,劳动报酬过低等问题,这些都给大学生带来了经济负担和身心压力;其次,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危险,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显然,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平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个人而言,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对于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个人成长、增强就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一、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加大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出台合法法律,制定相关劳动政策来创造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法保障体系。

二、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深大学生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了解。

三、建立劳动法律支持机构:国家或相关社会团体建立大学生劳动法律支持机构,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大学生提供辩诉和法律援助,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

四、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对于大学生工作过程中遭受不合理的待遇和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及时对于相关纠纷进行处理。

四、结语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个人生活、学业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都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各个领域。

大学生作为一支重要的创新力量,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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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论文推荐文章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热度: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热度: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热度:劳动法学研究论文热度:劳动法学年论文热度:劳动法学课程是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之一,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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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论文范文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思考【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源于人力资管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影响力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本文就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管原理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深入简出的分析探索,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管管理;新劳动法;企业;影响及对策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也对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很深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是新的挑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必将进行新的变革。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1.对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影响。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进行关乎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平等对话并讨论商定,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制定。

这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扩大,对劳动者在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这对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民主性要求。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通过硬性规定强制缔约和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使企业和劳动者主动签订合同来进行权益保障,并且还明确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长期化导向。

这使得企业在招聘新进员工时,需要更加严谨的甄别更符合企业发展的人才,试用期也变得尤为重要,对于人才的招聘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招聘时和试用期确认好人员是否合适公司发展,不然后期将面临多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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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管理
论文题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名:***
学号:**********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2012级
班级:12710班
任课教师:***
2014 年 11 月
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牢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等等等,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与解释,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法律体系;解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录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1)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2)
(一)完善法律体系 (2)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3)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3)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3)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4)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4)
参考文献 (5)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

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

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

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

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加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

而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

我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对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

时至今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

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
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此外,劳动立法应区别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目前已有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和规章,但力度不强,缺乏刚性。

今后的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

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促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的建制和发展;具体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等。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
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资本国际化、劳动力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多变,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劳动关系已显得十分迫切,这已在我国一些企业与一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中显现出来。

今后我国劳动立法应更多地研究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多层次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参与立法的重点主要是推动劳动法的修改和制定单行法律,以在整体上维护劳动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江平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
[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5].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6].邱婕,《经济性裁员中的劳动合同解除》,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9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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