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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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摘要: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

其中,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基本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债法总则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债权法民法典债权法总则合同法民法理念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

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

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

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

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

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具 有 普遍 性 、 而 是 一般 性 和 原 则 性 的规 则 从 具 体 、 多样 的 制 度 中 抽 象 出 来进 行 汇 总 , 于 编 首 , 辖 其 下位 的各 种 具 体 制 度 。 置 统 总 则 将 各 种 制 度 有 机 联 系在 一起 , 有 总则 , 种 制度 就 成 为 一 盘 散 没 各 沙 。 就 债 法 而 言 , 果 没 有 一个 债 法 总 则 的规 定 , 法 的 体系 性 价值 如 债 就无法体现。
罗马法认为, 债是法律 关系 , “ 基于这种关 系, 我们受 到约束 而必 须依照我们 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 的义务” 。王泽 鉴先生 也认为 :债 0 “ 指特 定当事人之间得 请求一 定给付 的法律关系” 。 画 。 因此 , 的本 质是 债 给付 , 是可 以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债 是一种相对法律 关系, 它不 同于物 权的绝对法律关系 , 由于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控 机 制 不 同 , 得 它 们 分 别 成 为 两 种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因此 , 权 利 义 使 对 精神, 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 素质, 使我 国的民法典具 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时, 应首先对法律 关系的类 型作出区分, 然后再分 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即使创新,也是在 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 别进行规范。 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直接 设定, 而相对法律 弃、 吸收和发展, 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 已被接 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 关系的产生却必须源 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 使特定主体间产生特定的法 我 国 立 法 实 践 的特 点 。否 则 , 因 法律 的 适用 引起 法 律 文 化 的 混 乱 。 会 律关系。这正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根据 机制 。如果否认债法体系 1 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 的存在 , 将无法清晰区分法律 关系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债 的发生根据 消末 民初, 中国开始考察、 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 国 将债分为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 ( 因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现 行 的 民法 通 则 和 合 同法 正 是 在 个 基 础上 继 受 而 来 的 , 本 上仍 是 德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四种 债 是 典 型 之债 , 它 的 都 是 非 典 型 之债 ) , 着 社 基 其 0随 国 法 系 的 立 法 模 式 。 我 困 未 来 民 法 典 中债 法编 的 结构 应 以 民法 通 则 会 的 发 展 , 会 有 更 多 的 非 典 型 之债 出 现 。 果 甭 认 债 法 体 系 的 控 合 将 如 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 通 则 的 第 五 章 第 二节 规 定 了债 的概 念 、 份 之 作 用 , 来 越 多 的 非 典 型 之 债 将 无 法 在 民 法 典 中 定 位 。 因 此 ,“ 消 按 越 取 债 和连 带之 债 、 的担 保 、 当得 利 、 因管 理 , 债 不 无 并规 定 了合 同 的概 念 、 ‘ 债法总则编 ’ 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 这样就会摧毁民法 的体系性和 履 行 、 同 的 转 让 等 合 同 的 一 般 规 范 。 而 19 合 9 9年 的合 同法 更 是 暂 时 逻辑性, 响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 影 债法也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编 , 并种 设置了合同总则, 随着 我 同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 同 总 则 中本 属 于 债 法 总 债 法 制 度 很 难 统 一 。 依 潘 德 克 顿 体 系 , 总 则 编 【I 定 物 权 、 权 的 合 “ 在 f规 债 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侦法总则内。 共通规则 。因此在理论上就需要在物权编、 债权编中分别设置总则 。 2 德 国潘 德克 顿 式 民 法理 论 已成 为 我 国 民法 理 论的传 统 , 法 编 因此 债 权 总 则 必 不 可 少 ” 。 统 债 法 体 系 还 没 有 到 非 解 体 的 时候 , . 债 。传 它 应 设 债 法 总 则 统 率 债 法 强健 的生命力来 自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种典型之债虽各有其 我 国 民 体系 主 要 受 大 陆法 系 的 影 响 , 然 近 来在 继 受 英 美 法系 个性不 同, i 虽 合 司制度在于实现意思 自治 , 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安全和 各 国 , 其 是 美 国 法律 文 化 方 面 仃 所增 加 ( , 同法 、 权 行 为法 、 尤 如 合 侵 担 效 率 ; 因管 理 在 于 发 扬 人 类 互 助 精 神 和 见 义 勇 为 的 精 神 ; 当得 利 无 不 保法)但整体还是 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 德国潘德克顿 制度在于规 范私法上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 : 侵权行为在 于赔偿 式体例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 它的最大特 受害人 的损失 。 四种典型之债的法律效果都具有债 的法律性 , 但 即特 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中共性的内容 。 该体例的体系性 定人与特定人之 间得 以请求特 定给付的行为, 正是债法需要有一个 这 和逻辑性特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便于法官正确适用, 也便国民 债 法 总 则来 进 行 统 领 的理 论 基 础 所 在 。 学 习 和 掌握 。债 法 方 面 , 们 己 熟知 德 国 民法 系 债 法 的 总则 和 分 则体 我 二 、 法 总 则 的结 构 债 系; 运用德国式 的关于债 的概念、 原则 、 制度和理 论体系来进行债法 的 研究债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

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

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宜设立债法总则,应对债法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一、对设立债法总则观点的反思1.主张保留债法总则的理由对于在民法典中是否要设立债法总则编,法学界的分歧很大。

即使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的人,所持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债法总则,由债法总则来统领合同法和侵权法,“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注: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4页。

)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侵权编。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的前提下,简化债法总则。

(注: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这种观点是在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前提下的债法总则的设立,认为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分离后,仍应设立债编通则,规定违反债的责任。

(注: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整合与分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了债法总则,各种具体的债法制度就不成其为一个统一体,债法就无法作为一编而存在,这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就造成巨大的困难,所以,一个债法总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持各项具体制度之间体系的统一。

(注: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4页。

) 2.对上述理由之检讨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债法总则与债权的概念确实有联系,但二者并非唇亡齿寒,而是具有各自独立含义的范畴。

况且,能对整个债法起到统率作用的实际上是债权概念而不是债法总则。

其次,债从物法(财产法)中分离,债法成为单独的一编,确实可以突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市场不可或缺

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市场不可或缺

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市场不可或缺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市场不可或缺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企业、机构和政府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也是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以及债券市场在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原因。

1. 债券发行的意义债券发行是企业、机构和政府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

它通过发行债券吸引投资者购买,以获得所需资金。

债券的发行额度和利率是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确定的,从而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

债券发行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债券市场的重要性(1)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债券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提供了购买和出售债券的平台,连接了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

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将资金投入到债券市场,为债券发行方筹集到资金。

债券市场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实现资金的有效匹配。

(2)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债券市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等。

不同类型的债券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收益特点,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债券市场的存在使得个人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投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实现资产配置的多元化。

(3)稳定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债券市场对于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债券市场可以提供融资渠道,促进企业、机构和政府进行投资和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同时,债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也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平衡投资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3. 债券发行过程债券发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多方的参与和合作。

首先,发行人确定债券的种类、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等要素,然后通过承销商在债券市场进行发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参与债券的发行,购买债券并享受其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4. 债券市场的发展与挑战(1)发展:债券市场的发展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资本流动更加自由,债务管理问题日益引人注目。

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机制是一项必要的政策。

本文将从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三个方面来探讨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实现方法。

政府篇:政府在债务管理中担当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债发行和债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债务融资行为,防止高风险投机行为,确保债务资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债务使用,防止债务资金流入低效企业和项目,遏制债务乱象。

最后,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方式来引导和控制债务规模,确保债务在可控范围内。

金融机构篇:债务管理不单是政府的事情,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债务发行和债券市场的监管。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债券评级制度,鼓励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避免高风险、低信用的债券得到过度关注。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优化债务融资渠道,积极创新理财产品及工具,促进债券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发展,提高债务管理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个人篇:对于个人而言,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意识和管理习惯同样重要。

在借贷过程中,个人应当明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负债风险,建立健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系统,避免高利率的借贷和过度负债带来的风险。

此外,适当理性地利用信用卡等道具,不仅可以提高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也可以为“以贷养贷”提供更多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结论:从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三个层面来看,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机制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是必要的。

政府应加强对债务管理的监管和规划,金融机构应优化债务融资渠道和评级制度,个人应提高债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共同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机制,推进国家和个人的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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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债法实申问及考 权 在 践 的 题 思
债 权 法 又


民事司法权 的异化不利于债权 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 生活费和误
工补贴费。3 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的申 、
称债 法 , 是调整 的实现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民事 司法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4 执行判决、
障 。 民 法 所 调 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 区的 民事经 避法律的现象增多 ,必然会影响到债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济案件的活动 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 法实体法 的实施。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动 , 不顾法律和事实 , 偏袒本地 区当事
部 分 :一 是 物 人 , 外地债权人在本地难 以胜诉 ; 司法
但 债 法 不 简 单 地 等 同 于 商 品 交 换 的 的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必须对民事审判 明教授 、 张新宝 , 品交换表 现在 法律上 活动 法律 监 督立 法 进一 步完 善 。 商 就 是财产 让度 ,而 财产让 度 除商 品 在 , 当发 生债权 损 害赔偿 , 因管 如 无 交换 外 ,在其 他社 会领域 也 同样 存 法 实体法的实施。
品 流 通 关 系 的 制 , 即对财产保全裁定、 督促程序中的 总 则 编 ,法 学界 的分 歧 很 大 。 总 的来
反映 ,而且 是对商 品 流通 关系 的保 支 付 令 、 产 还 债 程 序 中 的裁 定 、 破 执行 说 , 主要 有两 种 观 点 : 种 意 见 是绝 大 一 障。 同时 , 品经济 孕育 了债 法 , 商 使 程序 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 多数学者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持这种 债 法 包含 了商 品 交换 的一 般 规 则 , 因立法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 中 意 见 的 学者 主要 有 梁 慧 星教 授 、王 利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读《债权法》有感

读《债权法》有感

读《债权法》有感吴婉君55号这个星期读了潘修平,杨学波,邓晓光,徐颖老师编著的《债权法》一书,深有启发。

该书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每一专题从一案例出发,剖析其法律原理,并由这一案例引出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法条链接,融理论与实务于一体。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大支柱体系。

物权所调整的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债权调整动态的法律关系。

自从有了财产交易,就有了债权观念,法律也由强调财产的静态安全发展到了强调财产的动态安全。

史尚宽先生认为;“自法律进化观之,债权关系,优于物权的关系而发达”。

看完整本书,对于债的发生原因,可归纳为五个方面:合同产生之债;侵权行为产生之债;不当得利产生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产生之债。

以前在学习的时候就对债权法的这几个部分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了解的比较浅显。

通过这本书,使我对债权法有了更加深入更加细致的了解。

让我发觉民法果真是博大精深。

书中论述的有些问题以前就有所了解,比如说,债务承担制度,债的抵消制度,债的免除制度等,但也有些问题是以前从来没有接触到的,这里面有些问题让我比较感兴趣,比如说损益相抵规则。

所谓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王泽鉴先生认为,损益相抵指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扣除所受之利益。

邱聪智先生认为,损益相抵意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该赔偿原因事实而受有利益,应将所受利益自赔偿金中扣除,以定赔偿范围而言。

史尚宽先生认为“赔偿权利人基于与受损害之同一赔偿原因受有权益者,由其损害扣除利益,以为实际之赔偿金额。

此损害与利益之消除,谓之损益同销。

从来亦有称为损益相抵”。

所以,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害和利益基于同一原因,即侵害人的行为发生,二是在受到损害的同时享有利益。

此处的利益一般指本该支出而因为对方的行为而免于支出的费用等。

损益相抵规则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

如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则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部分从损害赔偿中扣除。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最为复杂的一个部门。

俗话说“债法通而民法通”。

但是债法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86年《民法通则》仅将债法的内容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一节,从八十四条到九十三条,全文只有一千二百多字。

想债法之复杂,条文之精简,知法律对债法的表述是笼统不清的。

即便有了后来的《民通意见》,有了现行的《合同法》,法律的规定仍旧不能与债法的重要地位相匹配。

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展开,《合同法》的存在必然只是过渡性的,暂时性的,在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里。

故而在此考虑债法在民法尤其是未来的民法典中的地位是着实必要的。

一、从民法的组成部分论债法地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法律,而一个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须有三个制度为依托才能进行。

这三个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以一个最原始的交易行为——互易为例,甲以一只羊换乙五斤盐。

从民法角度,甲、乙要完成这一交易,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甲、乙都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既要成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体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认对方对交换对象(羊和盐)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物权制度)。

而后这两个人进行交易的过程,表现出来为一个动态的财产关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为给付(债权制度)。

交易完成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物权关系,也就是一方拥有盐的所有权,另一方拥有羊的所有权。

由是,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制度,的确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三大制度,他们共同构成了民法体系的基本骨架,其中,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合称财产权制度。

经上所述,笔者有一个想法:民法的格局恰似东汉末年分三国,其中不乏小的军阀势力,如婚姻家庭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之流,虽混迹于乱世,增加几多变数,但天下大势已定,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三足鼎立,共同构建成民事制度的依托,缺一不可,三方力量要保持均衡,凡一方太弱亦为不可。

本文讨论的债法,在这一假定中既然为鼎之一足,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国债是各国政府筹措国内外资金的重要形式,也是保障稳定经济运行和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多元化,国债市场迅速扩大。

因此,国债立法也变得愈加重要。

国债立法对于确保国债市场的透明、公开、公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债市场,增强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就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成熟经验加以探究,提出一些完善国债立法的建议。

一、国债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我国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多种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缺少完整的国债立法体系现行法律制度中,国债的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而不具有系统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债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该法对于国债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即缺乏国债法具有系统性。

2.缺乏有效的国债违约处理机制在我国,国债违约事件发生时,当事方常常依靠解决方案达成和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处理方式也削弱了国债市场的稳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国债的违约行为也难以追究到底,并且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偏弱。

3.国债信息披露不透明国债市场的透明度显著影响国债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誉。

目前,国债市场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各国债市场的信息差异较大,难以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二、国际成熟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国债立法较为成熟,为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下面,将在以下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1.建立规范、拓宽工具和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债市场在欧美国家,国债市场规范建设、工具拓宽和市场化程度高,采用的市场化模式和工具多方面,如债券违约保险、担保徽标、市场违约清算等,确保市场活力和交易安全。

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国债市场建设经验,在国债借调和流通方面采用多权利方案,包括国债券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元化管理方式。

瑞士《债法典》之债法总则

瑞士《债法典》之债法总则
① 根据 1990年 10月 5日的联邦法第 1节增补 ,自 1991年 7月 1日起生效 (RO 1991 846;FF 1986II 360)。
瑞士 《债 法典 》之债 法总则
第 10条 (非 当面订 立合 同的生效 时间 ) 1.当事 人非 当面订立 的合 同 ,自寄 出承诺 时合 同生效 。 2.不需要 明示承诺 的合 同, 自收到要约 时合 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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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现 代 化 研 究
2()1 8年 第2期
3.合 同形式 的条 款除外 。 (二 )要约与承诺 第 3条 (规定承诺期 限的要 约 ) 1.向另一方提议 订立合 同并规定 其承诺期 限的要约人 ,在承诺期 限届满前受其 要约之 约束 。 2.在承诺期 限届 满时 ,未 收到另一方承诺 的 ,要约人不 再受其要 约之约束 。 第 4条 (没有承 诺期限的要 约 :在场 当事人 之 间 ) 1.向另一方 当面提 出且未规定 承诺期 限的要 约 ,未立 即得 到承诺 的 ,要 约人不再受其 要约之 约束 。 2.订约人或者其 代理人亲 自通过 电话通 讯订立合 同 ,应视为 当事人 当面订立合 同。 第 5条 (没有承 诺期 限的要 约 :不在 场 当事人之 间 ) 1.向不在场 的另一方提 出要 约且未规定 承诺期 限的 ,在 可预见 的及 时 、正常发送 的承诺到达 之前 , 则要 约人受其 要约之约束 。 2.要约人有权认 定要约 已被及时 收到。 3.及 时发 送 的承诺 ,但延 迟到达要 约人 的 ,如要 约人不 打算再 受其要 约之约 束 ,则要 约人应 当立 即通知受要 约人 。 第 6条 (要 约的默认 ) 因交 易的特性 或具体情 形 ,要 约人无需 等待 明示承诺 的 ,如要 约未 在合理期 限 内被 拒绝 ,合 同即 视为成立 。 第 6a条 (未订 购物品的寄送 ) 1.未订 购物 品的寄送 ,不视为要 约 。 2.收到物品 的人无需 寄 回或者保存 该物 品。 3.未 订购物 品显然 属于误送 的 ,收货人应 当通知寄送人 。 第 7条 (不 受约束的要 约和报价 ) 1.要 约人在 要约 中明确声 明其不受 约束 ,或 是要 约人 因具 体情形 或交 易特性无 意承担 义务 的 ,则 他不受 其要约之 约束 。 2.价 目表 、市场 价格等 的寄送 ,不构成要 约 。 3.展销 明码标 价商 品的行 为 ,在原则上应 视为要 约。 第 8条 (悬赏承诺 ) 1.悬赏人公 开承诺对完成 一定行为 的人 支付报酬 的 ,应按 照其 承诺对完 成行为 的人支 付报酬 。 2.在受领 行为人 的给付 之前 ,悬 赏人撤 回悬赏 的 ,对 于行为人 为获取 悬赏而 善意支 出 的花 费 ,他 应 当予 以补偿 ,但 最多不 超过悬 赏金额 ;然而悬 赏人能证 明所期 待 的成 果是行 为人不 能完成 的 ,则不 在 此 限 。 第 9条 (要 约和承诺 的撤 回 ) 1.要 约撤 回先 于要约 或者与要 约 同时 到达受要 约人 的 ,或者 要约撤 回迟于要 约到达 受要 约人 但 向 受要约人 撤 回要约 的通 知先于受要 约人知 晓要 约 的,则要 约视为无效 。 2.承诺 的撤 回适用 同样规则 。

债法讲义(一)

债法讲义(一)

• 一、、债权的概念 • 1、德国学者 拉伦茨:债权是一种针对 特定人的权利,它要求义务人对权利人 履行某种给付,这种对给付的请求,一 般都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 • 2、台湾学者 林诚二:债权者,乃特 定人对 相对特 定人得 请求为 特定行 为 (作为或不作为)之一种权利也。
第二节债权
3、德国学者 梅克尔:法力说 即债权由“特定利益”和“法律 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 4、熊英、罗时贵:债权是指 特定人(债权人)对相对人(特 定的债务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之一种权利。
付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 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 保护请求权是债权人借助于国家 的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和 方式。
四、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说明债权的特性,我们有必要同 物权作个简要的对照: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比较点 物权 债权
内容 实现方式 义务主体 效力 客体 存续期限 支配权 绝对权 对世权 排他性 优先性 请求权 相对权 对人权 相容性 平等性
2、中国的考察:


1)中国大陆尚无统一的债法,关于债法内容集中规定在 《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和“民事责任”一章,以及合同 法、保险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债法内容。 2)我国理论体系内对债法的调整: 人身关系 民法 物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静态关系) 财产关系 债权--财产交换和流转关系(动态关系)

二、债权的特征
• 1、为请求权。非支配权。请求权,对特 定之人,请求给付之私权(史尚宽)。 • 2、相对权。 • 3、债权之不可侵性。即如果第三人对 债权加以不法侵害,第三人应负侵害债 权的法律责任。有积极说和消极说分歧, 但以积极说为是。我国理论上倾向于积 极说,但实务中暂缺乏积极说的案例支 撑。例如:

地方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地方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地方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地方公债发行的背景传统的方案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家财政〞指的就是全国统一的财政,地方财政只是中央财政的附属物,在中央编制的全国统一的国家预算下,整个财政联成了一个整体,地方政府没有单独的举债权力。

此时公债的发行,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并由各级政府共同努力来完成的。

这就无所谓“国债〞和“地方债〞的区分,或者说是只有国债而无地方债。

在西方,“公债〞概念与“国债〞概念是既一致又区分的,国债只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的债务,因为只有这些债务才是“国家〞的债务。

而公债那么是“公共〞债务,因而除了国债之外,还包括地方政府的债务和政府所属公共机构的债务。

所以,在当时方案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公债也就是国债,或者反过来国债也就是公债。

两者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就没有什么奇怪了。

这种先是将整个国家的所有债务都集中到中央,然后干脆取消公债的状况,是与当时方案经济体制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权财力这一根本要求相适应的。

这是因为,如果当时没有将所有的债务发行权都集中到中央手中,那么地方政府独立自主的发行债券活动,其直接后果就是这局部资金运动处于统一方案之外,这立即就会形成对国民经济方案和综合平衡的冲击与破坏。

当时我国将“既无内债又无外债〞视为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经济体制对公债这一本质要求的直接反映。

从公债的作用来看,正是方案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公债是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手段。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债主要的作用和任务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和间接调控宏观经济。

现在我国正处于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分税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根底。

我国地方公债的发行,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以至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动程度。

当着经济不景气时,政府可以增大赤字以刺激经济上升,作为弥补财政赤字手段的公债就要增大年发行数额。

相反,当着经济状况良好以至出现过热状态时,政府就要减少财政赤字以至安排财政盈余,此时公债年发行量就要相应减少,甚至可以运用财政盈余实现公债的净归还。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立法初衷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之中设立债法总则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从增强债法规范的体系性、尊重历史惯性以及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等角度作了相应的论证,阐述了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则从降低法典抽象性、维护债法单行法体系的完整性以及顺应债法制度发展趋势等角度论证了无需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

应当承认的是,一国法典编纂体例的选择在考虑学理自恰的同时,也要考虑立法条件和立法成本方面的约束。

在《民法典》编纂活动开展之前,我国的债法规范在整体上呈现出松散化的特征。

各类债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不同类型之债的规范充实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别。

[1]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成体系的现实约束下,拆分已成体系的债法单行法,继而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从立法成本角度来看并非是最优解。

如何在维护既有单行债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统合现有债法规范,实现债法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了一个需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的问题。

从最终立法结果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增加合同编内容和设立适用规范的方式,使合同编通则起到“准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优点在于:第一,降低了法典的抽象性。

[2] 采用“提取公因式”抽象出共同性规则,并以总则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是抽象性逻辑思维在立法方法上的体现,对于构建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当明确的是,抽象出共性因素并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恰及法律适用的便利。

然而,过度抽象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浅谈债法总论与债法各论的关系

浅谈债法总论与债法各论的关系

浅谈债法总论与债法各论的关系【摘要】债法总论并非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其适用于侵权行为时也受到争议,但由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它们终要归入债法。

为了构建科学的民法体系,此时我们不应苛求债法总论必须完全适用于各种具体债,即债法各论。

债法总论只是为债法各论提供了一套备用的理论;债法总论是错综复杂的各种债,即债法各论共性的反映。

【关键词】债法总论债法各论共性个性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对是否设立债编以及是否设立债法总则上都出现了分歧。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草案是不设它们,而且将侵权行为独立成编。

然而,在学理上讨论起来,真应如此吗?这就要求我们分析各具体债是否适用债法总论分析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的关系如何了。

一、债法总论与合同很多学者都认为债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密切,甚至债法起源于合同法。

债法总论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他债的形式[1]。

更有学者认为债法总则可以用合同法总则代替。

债法总则是否就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以债法总则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为由否定传统的债法体系的存在价值,理由还是可以成立的;但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否定传统债法体系及其债法总则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了。

可见此答案对传统的债法体系及其债法总则很重要。

从债的客体(给付)角度分析债法总论对合同之债的适用,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债总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之债。

具体说来:债的客体(给付)可分为五种形态:物的交付、权利移转、金钱支付、提供劳务和不作为。

通常包括五种的只有合同之债。

第一,物的交付。

债总中有关于债不履行责任重的继续履行(即强制债务人履行交付特定物)、债务承担、抵消等规定。

然而,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在交付特定物时,由于标的物的灭失,客观上成立履行不能,无法适用“继续履行”责任;由于特定物总是和债务人紧密联系,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并不拥有该特定物,无法适用“债务承担”;由于标的物的唯一性,不能适用“抵消”规则。

发展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必要性

发展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必要性

发展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必要性1.是完善分税制.落实地方政府应有财权的需要。

举债权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

中国建立划分事权、财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也就是必然的。

从我国财政运行中的现实矛盾看,地方政府缺乏筹集资金的权力,但却面临艰巨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规范,这些建设是地方政府份内的事,然而地方政府在财力i乏的情况下,却无力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有的无可奈何地继续“欠账”,有的则不切实际地统统把公共产品推向市场,这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一种典型的财政职能缺位现象。

当地方政府在常规的条件下难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就应通过适当规模举债筹集必要的建设资金。

在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权在内的应有财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2.是加快地方墓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当前加快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以及促进专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正处于起飞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对经济结构的升级还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后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研究测算表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带动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至1.7个百分点。

另外,中国长期存在着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一直是扩大内需和增加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实现的障碍,因此加快城市(城镇)化的建设具有突出意义。

城市化建设需要政府进行引导性开发投资(如三通一平、七通一平等),这种建设大部分应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然而地方政府由于资金缺乏、投人不足,抑制了城市化应有的进程。

因此,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以新的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资本市场。

而眼下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商业银行对市政项目提供贷款也有诸多局限性,其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基础设施具有建设与使用周期长、微利经营、现金回流慢等特点,从而限制了一般商业性资金的投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也有限,且贷款对象侧重于全国性基础设施项目;资本市场应是市政建设筹资的重要渠道,并且我国已经开始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为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但国内资本市场还远未有效地利用起来。

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是融资的首选

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是融资的首选

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是融资的首选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为什么债券是融资的首选债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用于企业和政府融资。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债券发行作为一种主要的融资手段,具备许多优势,因此成为融资的首选方式。

本文将探讨债券发行的重要性及其为何成为融资的首选。

一、债券发行的重要性债券发行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大规模融资能力:债券发行可以实现大规模的融资,帮助企业或政府筹集资金,满足其资金需求。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债券发行能够吸引更多资金来源,并扩大融资规模,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 降低融资成本:债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的方式引入投资者进行认购,扩大融资渠道,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相比于银行贷款的高利率和严格的抵押要求,债券发行通常具有更加灵活的利率设置和抵押方式,减少了企业或政府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

3. 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债券发行是企业或政府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机会。

债券投资者通常对发行主体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其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通过债券发行,企业或政府可以展示其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品质,提升市场声誉,为未来的融资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债券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从简单的固定利率债券到复杂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选择适合的债券品种。

债券发行不仅为企业或政府融资提供广泛选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二、债券为何成为融资的首选债券作为融资的首选方式,其背后有着一系列独特的优势:1. 长期资金滚动:与短期贷款相比,债券融资具有较长的期限,可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企业或政府可以根据债券到期日来规划还本付息的时间,灵活安排资金运营计划。

长期融资架构有助于企业或政府保持稳定的融资需求,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2. 降低了资金压力: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更低的资金压力。

债务规划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

债务规划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

债务规划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债务规划是一种有效管理个人或家庭财务状况的方法,它可以帮助人们合理安排和规划自己的债务,并逐步实现财务健康。

在如今物价上涨、消费需求增加的社会环境下,债务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债务规划的重要性,并提出实施债务规划的步骤。

一、债务规划的重要性债务规划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有效管理财务,避免陷入负债陷阱,并最终实现财务自由。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原因:1. 避免财务危机:债务规划可以让个人或家庭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因长期债务积累而导致的财务危机。

通过制定明确的偿还计划和预算,可以避免过度借贷,及时偿还债务,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支出。

2. 提高信用评级:债务规划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提高信用评级,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和利率。

通过按时还款和有效规划债务,可以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信用评级,从而在未来的贷款申请和消费中获得更多的优惠。

3. 实现财务目标:债务规划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实现财务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债务,按照预算和目标不断还款,可以逐步降低债务规模,积累储蓄,为未来的投资和消费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债务规划的实施步骤要实施有效的债务规划,个人或家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分析和评估:首先,个人或家庭需要对自己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了解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列出所有的债务和利率,包括信用卡债务、贷款和其他欠款。

通过分析财务状况,可以确定债务规划的重点和优先级。

2. 制定预算:根据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合理的预算。

预算应包括必要的开支,如房租、水电费等,也要考虑债务还款和储蓄计划。

通过预算,可以控制每月的开支,合理安排债务还款,避免过度消费和借贷。

3. 债务整合: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多笔债务,可以考虑债务整合。

债务整合是将多笔债务合并为一笔,以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

这样可以减少还款负担,并提高还款的可行性。

4. 制定偿还计划:根据自己的财务情况和预算,制定明确的偿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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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作者:谭晓敏
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2期
谈到债法体系问题,肯定会首先想到债法总则存废的问题。

诚然是因为债法总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债法总则的设立与否会涉及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影响到我国将制定一部怎么样的民法典。

因此,对债法总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法;合同;民法典;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

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任等)、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以上即是债法总则的内容,通过债法总则把它们集中的规定在一起,放在债法的开篇,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作一般性的规定。

类似于合同法,债法体系有债法总则当然就会有各种债,即“债各”,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谈到债法的结构,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即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

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我们应当走出传统的债法结构体系,不设立债法总则只规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即可。

二是,认为应当规定债法总则,但债法总则的内容不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行为不能规定在债法体系中,须独立成编。

三是,认为债法的结构体系应当是完整系统的,这些学者主张传统的债法体系,即应当设立债法总则,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应当像合同法一样规定到债法体系里面,形成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完整体系。

后两种观点是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分歧点在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规定到债法体系中。

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是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根据以上的观点笔者分析一下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一、设立债法总则利于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
债法是民法典中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它与债各两者形成一个总分结构的规范体系,一个完整的债法结构,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债法总则和规定具体制定的债法分则。

首先,债法总则是一般性的规定,具有抽象性的特征,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

在我国民法典中,要保证各项制度的体系规范化,大总则下有小总则,就不能舍弃债法总则,即民法总则之下有债法总则,在债法总则之下设立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

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那么债法下各项具体的制度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体,而债法也就没有独立成编的可能,这样也
就会影响到未来我国民法典内在体系的构建。

其次,从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来看,债法具有庞大的内容体系,无论是从民法典这个大的角度还是从债法本身来看都要求在设立债法时必须配有一个合理的形式,以保证债法的内容多而不乱,庞大却不是无章可循的。

同时,债法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债法的内容,一个合理的形式可以很好的表现出债法体系的有条理性,使人一目了然。

再次,我们强调民法典体系的同时,不能苛刻的要求同一位阶下所有制度设计的内容和要素都对应。

对于债法也是如此,与债法体系对应的同一位阶的体系是物权体系,只要它们在同一位阶相对应即可,并不是要求它们在具体制度设计安排上完全的对应,如果要求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在具体的体系设计上完全做到互相对应,就是对系统化形式的僵化认识,最终将不利于法律的发展。

对于系统化的要求,我们完全可以从民法典的人身权法和财产法的对应中得到理性的认识。

二、债法总则利于对债的关系的调整
当前,法律明文规定了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即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另外,有部分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悬赏广告等;还有就是在特别法中规定的,如: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等上的债。

因此,有学者将债不同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种,即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典型之债即是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这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在民法中都是有具体到制度规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

当然,这四种债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在罗马法时期并不是必然的就只有这四种债,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类型的债。

然而,随着民法学的不断推进,债的类型被归纳为这四种,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债编规定的债的发生根据有五个,即除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外还有代理权的授与。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债不断出现,有很多已经很难归到这四种债中,即是说现有的四种债的发生依据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发展的需要,具有局限性。

因此,对于非典型之债而言即是除了典型之债以外的债,它们没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需要依附于其它民事法律制度,就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悬赏广告等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债的发生原因当然不会局限于现在所概括的内容,新的债的发生根据是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的,而债法总则是对各种债的发生根据的一个共性的反映,作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为新的却暂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提供法律根据,对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据此可知,由于传统债法总则在调整债法的同时,还调整者其他部门法中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如:保证责任分担、商法中债权债务关系。

债法总则是债发生原因的共同规则,本应是协调体系适用于各种债,如果放弃设置债法总则,那么将导致原本可以直接适用债法总则的非典型债不得不准用民法典分则或其它一些部门法,而非典型之债也将被规定到各个部门法中,债法体系将会混乱。

三、设立债法总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
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的做法来看,对债法结构的设计在根本上还是依据传统的债的发生根据理论,这一点没有动摇。

我国民法一直深受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
而大陆法系国家中大多都是通过设立债法总则来表明债法存在的重要性。

我国民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裁,即以抽象概括的方式来严格界定和表述法律概念,通过提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得出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还可以保证裁判的可预见性。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这么多年学习大陆法系的过程中,法学界对法典体系的理念已经形成共识。

从债法角度来说,债法体系经过这么多年的完善已经发展成为民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民众经过多年的了解,对债的概念也已经不陌生,这种体系及立法技术都已经为民众所理解熟知。

所以,并不是说我国不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体系,而是在我国目前已经成熟的民法体系下,任何的改变、创新都需要立足于我国民法的法律体裁。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形成为一种特有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引用英美法系的制度时应考虑我国当前的法律文化,以保证法律应有的调整功能。

四、无债权总则编则无债权概念
通过参照《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总则,我国设立了合同法的总则。

其实,在合同法总则规定出来之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就已经规定有债,但是由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债的内容不够完备,所以才在《合同法》中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

这样规定容易让人认为只要有合同法的总则即可,合同法的总则可以取代债法总则来实施债法总则的功能。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总则可以取代债法总则,如果再设立债法总则则会重复和累赘。

但笔者认为,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而把合同法总则取代债法总则是不科学的,在合同法总则中我们不可能规定债权的概念,而债权作为一种法律思维,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文化,如:可以说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没有人说物权优先于合同权或侵权之类的;同时《公司法》中的“公司债”、《票据法》中的“票据债权人(债务人)”等制度将会受到影响。

因此,梁慧星教授认为:取消债权总则编,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而债权概念决不仅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个民事、商事法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法在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独立,债法总则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也会越来越得到体现,债法总则是各种债的关系共性的集中体现,对各种债具有共同的适用性。

债法总则具有很强的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因此,我们不能以各种理由否定债法总则的设立。

参考文献:
[1]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1(2).
[2]陈丹,王彬.债法的构造——总则存在之“真”[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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