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培训】法律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培训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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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培训】法律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培训资料

【合规培训】法律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培训资料

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2214件,涉案金额260.6亿元。

2013年,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521件,案值15.24亿元。

《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提请审议中,拟进一步加大贿赂等犯罪的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明晰何为商业贿赂,便于大家在经纪、投行、产品代销及投顾等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防商业贿赂风险,依法合规展业,我部特制作本期《法律知识传递之商业贿赂》,供参阅。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我国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中与行贿、受贿有关的十项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1、商业贿赂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含服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回扣”及“帐外暗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司法培训课件之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司法培训课件之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好处范围: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
1、法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 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关系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 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 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 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
2、贿赂方式是贿赂双方交易密谋,压制排挤竞争对手,取
得市场优势竞争地位 3、贿赂目的仅限于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见于《反不正
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
1、行贿方与受贿方系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而不限于存在交
易关系的市场主体、中间人等
2、贿赂目的是获取各种非法利益,如商品专营权、矿产开采权、 侵吞国有资产等,而不限于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
什么是贿赂?
受贿者给予行贿者的利益,大于其收受的利益
受者所有,但受贿者有权支配
受贿者的支配权基于利益受损者的信任和委托,受贿者是对利益受损者的背信弃义贿赂的本质 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而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施加了不利于 委托人的影响。
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代理人、 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

法律培训材料行贿罪

法律培训材料行贿罪

法律培训资料(行贿罪)一.受贿罪(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a、索取或收受了贿赂。

贿赂即现金和实物。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索贿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的;当面或转告;公开或暗示等等。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受贿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不管犯罪人采取索取还是收受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b、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

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c、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

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

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资格考试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ppt模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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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 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 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 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企业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对于行贿企业,增加的行贿成 本往往通过降低产品质量进行弥补,企业容易形成机会主义 价值观,不注重产品开发、技术提升,企业发展缺乏活力; 行业易形成恶性循环:商业贿赂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使那些 致力于品牌与技术投入的企业无法通过健康的市场销售行 为进行成本的回收,其后续发展难以为继,于是也加入到商 业贿赂的行业中,从而在行业内形成低级的、恶性的循环。
2 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 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 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 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 1 金钱和实物; 2 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 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 用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一:浙江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7年11月9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某服装公司生产主管代某提起公诉。代 某任公司生产主管期间,负责到外寻找加工厂,江苏省某 公司经理丁某为获得加工权,前后四次给予代某“好处费” 共计88900元。代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 工作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代某提起公诉。

反商业贿赂讲座

反商业贿赂讲座

商业贿赂的特征
目的: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 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 主体:一般是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如果经营者 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对象:一般是对方单位或个人,也包括对商品 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当前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特点
公开性; 普遍性; 贿赂方式的多样性; 危害后果的潜在性。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目录

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特征和客观表现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正确的商业规范 违反商业规范涉及的责任
正确的商业实践

如何正确处理回扣; 如何正确处理佣金; 如何正确处理; 如何正确接收礼物;
如何正确处理佣金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 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如何正确接受馈赠和娱乐


公司不鼓励公司员工接受馈赠。在不对公司业 务产生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公司人员接受馈赠 后,应当将礼品交给公司办公室。 公司不赞成公司员工接受与工作相关的娱乐活 动,除非不进行这种行为就会对公司的业务产 生不良影响。公司严禁员工进行会对今后业务 产生不良影响的娱乐活动。
商业贿赂的危害
三、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 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这样大的“潜规则” 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 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 政府官员。这既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管心理, 更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和谐和公司的管理能力。

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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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2010年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认定丰田
金融涉嫌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共计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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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罚。
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 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 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 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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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案例
唐某,中南某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处长。
2007年10月,一审法院查明:唐某在担任处长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要或收受王
3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 为势必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亦不利 于企业廉政文化的建设;
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通过受贿所获得的利益 往往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前提,尤其在采购领域,价 高而质次的原材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更 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
(1)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2)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 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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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3)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4)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 (5)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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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反商业贿赂司法培训课件

反商业贿赂司法培训课件
区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商业贿赂法律概念所致 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不同所致
我是一我只是小一小只小小鸟小小小小鸟鸟小小小小鸟小小 鸟小小鸟鸟小小鸟
“商业”是“贿赂”的限定词
根据商业的不同理解区分为狭 义和广义商发生于商品流通过程、买卖交易过程。
➢ 贿赂方式是贿赂双方交易密谋,压制排挤竞 争对手,取得市场优势竞争地位。
主要表现为罚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
我是一我只是小一小只小小鸟小小小小鸟鸟小小小小鸟小小 鸟小小鸟鸟小小鸟
1 2
3
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
4 5
6
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 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会经济活动和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现状,难以有效打击和治理。
我是一我只是小一小只小小鸟小小小小鸟鸟小小小小鸟小小 鸟小小鸟鸟小小鸟
《刑法》规定的情形
散见于行贿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 行贿受贿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 罪等。
《刑法》在不断修正和进步,对打击 商业贿赂日益有效,特别是对商业贿 赂责任主体不断补充,以及采取概括 的方法规定刑事责任,在更多情况下 有法可依。
、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给予的经济利益
我是一我只是小一小只小小鸟小小小小鸟鸟小小小小鸟小小 鸟小小鸟鸟小小鸟
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关系
1、回扣和商业贿赂的关系,回扣与商业贿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目的是一致的。 回扣及其含义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非法回扣的重要法律特征,是其非法性的基本条件。 账内明示属于合法性回扣(折扣)。

商务风反商业贿赂专题培训通用专题讲座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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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风吹起最后一片涟漪,落霞收起最 后一缕 余晖, 天空送 走最后 一只归 雁。我 默默地 坐在阳 台上思 考,也 许我们 曾经失 去过很 多,但 成长路 上的阳 光会一 直砥砺 我前行 ,让我 茁壮成 长! 晚风吹起最后一片涟漪,落霞收起最 后一缕 余晖, 天空送 走最后 一只归 雁。我 默默地 坐在阳 台上思 考,也 许我们 曾经失晚去风过吹很起多最,后但一成片长涟路漪上,的落阳霞光收会起一最直后砥一砺缕我余前晖行,,天让空我送茁走壮最成后长一!只归 雁。我 默默地 坐在阳 台上思 考,也 许我们 曾经失 去过很 多,但 成长路 上的阳 光会一 直砥砺 我前行 ,让我 茁壮成 长!
A N T I- C O M M E R C I A L- B R I B E RY 晚风吹起最后一片涟漪,落霞收起最后一缕余晖,天空送走最后一只归雁。我默默地坐在阳台上思考,也许我们曾经失去过很多,但成长路上的阳光会一直砥砺我前行,让我茁壮成长! 晚风吹起最后一片涟漪,落霞收起最 后一缕 余晖, 天空送 走最后 一只归 雁。我 默默地 坐在阳 台上思 考,也 许我们 曾经失 去过很 多,但 成长路 上的阳 光会一 直砥砺 我前行 ,让我 茁壮成 长! 晚风吹起最后一片涟漪,落霞收起最 后一缕 余晖, 天空送 走最后 一只归 雁。我 默默地 坐在阳 台上思 考,也 许我们 曾经失 去过很 多,但 成长路 上的阳 光会一 直砥砺 我前行 ,让我 茁壮成 长!
后一缕 一只归
余晖, 雁。我
天空送 默默地
坐走在最晚阳后风台一吹上只起思归最考雁后,。一也我片许默涟我默漪们地,落曾坐霞经在收失阳晚起去台风最过上吹后很思起一多考最缕,,后余但也一晖成许片,长我涟天路们漪空上曾,送的经落走阳失霞晚最光去收风后会过起吹一一很最起只直多后最归砥,一后雁砺但缕一。我成余片我前长晖涟默行路,漪默,上天,地让的空落坐我阳送霞在茁光走收阳壮会最起台成一后最上长直一后思!砥只一考砺归缕,我雁余也前。晖许行我,我,默天们让默空曾我地送经茁坐走失壮在最去成阳后过长台一很!上只多思归,考雁但,。成也我长许默路我默上们地的曾坐阳经在光失阳会去台一过上直很思砥多考砺,,我但也前成许行长我,路们让上曾我的经茁阳失壮光去成会过长一很!直多砥,砺但

灰色简约司法培训考试反商业贿赂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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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3条第1款:“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感谢您的观看与参与
司法培训/司法考试/司法所培训
得市场优势竞争地位
贿赂目的仅限于扩大 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
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反商业贿赂培训
1、法条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 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 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 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 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受贿者的支配权基于利益受损者的 信任和委托,受贿者是对利益受损
者的背信弃义贿赂的本质
反商业贿赂培训
主观系故意 即使系过失仍构成违法
目的
必须是商业目的
表现形式 给予,提供或承诺
好处范围 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反商业贿赂培训
限发生于商品流通过 程、买卖交易过程
贿赂方式是贿赂双方交易密 谋,压制排挤竞争对手,取
主体、中间人等
贿赂目的是获取各种非法利益, 如商品专营权、矿产开采权、 侵吞国有资产等,而不限于扩 大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
手段多样化,不限于简单的 给予财物,还包括期权交易
部分受贿者变为主动,权力主 动寻租及索贿日渐增多
反商业贿赂培训
受贿者给予行贿者的利益,不属 于其本人所有,属于利益受损者

商务风司法培训之反商业贿赂专题培训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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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它责任。 民事诉讼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手段。 商业贿赂引发的侵权责任风险、合同效力风险和违约风险。(单位) 商业贿赂引发侵权责任风险和劳动者责任风险(员工)
商业的含义:
1、指经营活动,即生产者销售、采购行为 2、泛指经济领域,即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全部经济领域
“商业”是“贿赂”的限定词 根据商业的不同理解区分为狭义和广义商业贿赂
区分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商业贿赂法律概念所致
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不同所致
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
1
2
3
限发生于商品流通 过程、买卖交易过
《刑法》规定的情形:
散见于行贿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刑法》调节范围没有局限于市场经营和交易活动,而是扩 大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基本与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 相对 《刑法》在不断修正和进步,对打击商业贿赂日益有效,特 别是对商业贿赂责任主体不断补充,以及采取概括的方法规 定刑事责任,在更多情况下有法可依 《刑法》对商业贿赂形式规定单一,刑罚偏轻,对商业贿赂 现状打击力度不足,法律震慑力不够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什么是贿赂?
受贿者给予行贿者的利益,大于其收受的利益
受贿者给予行贿者的利益,不属于其本人所有,属于利益受损者 所有,但受贿者有权支配
受贿者的支配权基于利益受损者的信任和委托,受贿者是对利益 受损者的背信弃义贿赂的本质
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而背离其应负 的忠实义务对交易施加了不利于委托人的影响。

中国风廉政反商业贿赂司法培训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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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 人人有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 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 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 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费用。”
重点在于__是___否___名__不___副___实___
廉洁从业 人人有责
4、附赠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
附赠的对象可以是交易对方单位和个
人,也可以是一般消费者。
1
附赠额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商业贿赂
2
3
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情形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按照商业惯例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促销手段
重点在于__额___度 __
区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商业贿赂法律概念所致
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不同所致
廉洁从业 人人有责
限发生于商品流通过程、买卖交易过程。
贿赂方式是贿赂双方交易密谋,压制排挤竞 争对手,取得市场优势竞争地位。
贿赂目的仅限于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见 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廉洁从业 人人有责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廉洁从业 人人有责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它责任。 民事诉讼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手段。 商业贿赂引发的侵权责任风险、合同效力风险和违约风险。(单位)。 商业贿赂引发侵权责任风险和劳动者责任风险(员工)。
重点在于_____账___外___暗__中______
廉洁从业 人人有责

治理商业贿赂学习资料(三)

治理商业贿赂学习资料(三)

治理商业贿赂学习资料(三)目录一、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讲话2(一)何勇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部分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2(二)何勇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督查工作汇报会上讲话 4 二、相关法律法规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 11(四)《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有关单位”的规定 11 (五)《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回扣和回扣的主要特征的规定 12 (六)帐外暗中的概念 12 (七)党内处理商业贿赂违纪行为的基本依据 12三、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问答 121、什么是商业贿赂? 122、商业贿赂有哪些特征? 13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34、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135、商业贿赂主要有哪些社会危害性? 146、商业贿赂可分为哪两类?如何治理? 147、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异同? 148、为什么要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 159、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责任制是什么? 1510、治理商业贿赂与普通教职工有什么关系? 1511、确定自查自纠的具体开展方式要遵循什么原则? 1612、如何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始终? 1613、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目的是什么? 1614、教育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1615、高校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是什么? 1716、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范围是? 1717、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安排是? 1718、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 1719、对自查自纠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如何把握好政策? 1720、收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回扣或者折扣,应当如何处理? 1821、如何建立惩防并举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822、发现商业贿赂如何进行举报? 18一、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讲话(一)何勇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部分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18日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分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必须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重视和做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确保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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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2214件,涉案金额260.6亿元。

2013年,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521件,案值15.24亿元。

《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提请审议中,拟进一步加大贿赂等犯罪的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明晰何为商业贿赂,便于大家在经纪、投行、产品代销及投顾等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防商业贿赂风险,依法合规展业,我部特制作本期《法律知识传递之商业贿赂》,供参阅。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我国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中与行贿、受贿有关的十项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1、商业贿赂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含服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回扣”及“帐外暗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2、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刑法》规定1、十项罪名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十项,基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规行为包括不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等等。

十项罪名的犯罪主体、行为、对象及立案追诉标准详见附件《商业贿赂所涉十项罪名概况列表》。

二、商业贿赂部分案例(一)以赞助费名义贿赂销售引致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恒乳制品公司系新恒乳业集团在设立的独资企业,主营母公司出品“安”牌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餐饮业的销售推广活动,获取产品销售推广的“外包服务费”。

2011年10月26日,为稳定大客户,该公司与味公司签订《赞助协议》,约定在2011年10至12月间,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继续采购“安”牌乳制品作为生产原料,作为回报,恒乳制品公司在此期间为味公司的市场活动提供商业赞助。

经办案人员查证,2011年10至12月,味公司从恒乳制品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处采购“安”牌乳制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308104.29元,恒乳制品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405151.43元。

同时,根据味公司要求,恒乳制品公司将约定的“市场赞助费”,划转至雄县全利公司,用于抵充味公司应付印刷费用款。

雄县全利公司开具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印刷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给恒乳制品公司作为记账凭据。

在恒乳制品公司账面上,此项支出记入科目代码为“促销费用”和“应付账款”,会计科目为“宣传费一品牌维护”和“全利公司”,摘要为“市场宣传费”。

根据上述情节,市工商局静安分局最终认定:恒乳制品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没收所得人民币1405151.43元的行政处罚。

(二)向对方单位附赠物品引致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在调查云霄县医院商业贿赂案时,发现该医院与当事人某医疗器械所签的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标的物系一台富士能WC-88WM电子肠镜,价格人民币150000元,并写明“赠送异物钳叁支(威尔逊牌)、12V/75W灯泡肆只、阀盖20个,价值壹万元正”。

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向云霄县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为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向云霄县医院赠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所得65164.88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行为。

(三)原证券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某,原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曲某某,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农联社)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经二人商议,2009年,成立了一家以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丙类户公司--大德投资管理(简称大德公司),利用该公司与农联社资金营运中心开展债券代持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某。

2010年10月,因债券市场变化原因,某与曲某合意通过曲某送人民币给农联社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请求某同意将大德公司名义持有的9支企业债券由农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买入自营。

某同意由农联社买入大德公司债券自营,同时与曲某约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风险,将某行贿的200万元按照六四分成,后某向曲某转款200万元,曲某将其中120万元支付某,剩余80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某、曲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三、提示及启示(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不存在的或虚假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真实服务为基础,且对方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如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的机构),服务费用支付的数额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及一般行业惯例,并必须如实入账。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不存在的或虚假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不限于向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所谓“劳务费”、“顾问费”“服务费”“佣金”等等。

(二)不得借助员工薪资或经纪人提成等方式变相违规向有关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借助员工薪酬或经纪人提成向有关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符合上文所述“商业贿赂”特征,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通过员工薪资或经纪人提成等方式实施商业贿赂比较隐蔽,在此重申公司要求,禁止通过员工薪资或经纪人提成等方式变相违规向有关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与此同时,提请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加强管理,避免员工及经纪人采用贿赂方法进行展业。

(三)不得采用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包括销售产品或服务不得附赠现金或者物品,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不得采用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包括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四)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亦不得收受回扣帐外暗中给付或收受回扣是标准的商业贿赂行为,在证券业务中的表现包括不限于:在经纪业务中,为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在产品代销或债券承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现金、实物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等等。

结语:“商业贿赂”行为目前界定较宽泛,行政执法尚缺乏明晰统一标准,处罚的围和力度均较大。

从刑事立案追诉和量刑标准来看,《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非常严格,在反腐大背景下,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亦有进一步趋严的趋势。

在此提示公司员工,任何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要求履职,在业务活动中,洁身自好,杜绝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手续费,不得采用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行贿的方式展业,拒绝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贿行为,远离商业贿赂及犯罪。

附件:商业贿赂所涉十项罪名概况列表.... ..... ..... ..... .注: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参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研讨会综述》。

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在较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国有控股企业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2、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前述“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除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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