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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告202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告2024年第5号关于调整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优化评估结论,现将《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等36项现行行业标准类别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调整为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由“AQ”调整为“KA”,顺序号、年代号和内容保持不变(见附件),归口部门由应急管理部调整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现予公告。

附件: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目录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7月15日附件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目录序标准名称现标准编号原标准编号号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1KA/T 1019—2006AQ/T 1019—2006法2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KA/T 1047—2007AQ/T 1047—2007 3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KA/T 1065—2008AQ/T 1065—2008 4矿井风流热力状态预测方法KA/T 1067—2008AQ/T 1067—2008 5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KA/T 1068—2008AQ/T 1068—2008煤矿灾变环境混合气体测试方法与爆炸危险性6KA/T 1084—2011AQ/T 1084—2011判定规则7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KA/T 1086—2011AQ/T 1086—2011 8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KA/T 1087—2020AQ/T 1087—2020 9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KA/T 1089—2020AQ/T 1089—2020 10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KA/T 1090—2020AQ/T 1090—202011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KA/T 1093—2011AQ/T 1093—2011 12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导则KA/T 1099—2014AQ/T 1099—2014 13煤矿低浓度瓦斯气水二相流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KA/T 1104—2014AQ/T 1104—2014 1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KA/T 1120—2023AQ/T 1120—2023 15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KA/T 1121—2023AQ/T 1121—2023 16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KA/T 1122—2023AQ/T 1122—2023 1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KA/T 2033—2023AQ/T 2033—2023 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KA/T 2034—2023AQ/T 2034—2023 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KA/T 2035—2023AQ/T 2035—2023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KA/T 2050.1—2016AQ/T 2050.1—20162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KA/T 2050.2—2016AQ/T 2050.2—20162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KA/T 2050.3—2016AQ/T 2050.3—2016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KA/T 2050.4—2016AQ/T 2050.4—2016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要求KA/T 2051—2016AQ/T 2051—2016 2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要求KA/T 2052—2016AQ/T 2052—2016 2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KA/T 2053—2016AQ/T 2053—2016 27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KA/T 2063—2018AQ/T 2063—2018 28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KA/T 2064—2018AQ/T 2064—2018 29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技术规范KA/T 2071—2019AQ/T 2071—201930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电力绝缘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规范KA/T 2072—2019AQ/T 2072—2019 31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高压开关设备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KA/T 2073—2019AQ/T 2073—201932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报告通用要求KA/T 2074—2019AQ/T 2074—201933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KA/T 2075—2019AQ/T 2075—2019 3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用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KA/T 2080—2023AQ/T 2080—2023 35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KA/T 2081—2023AQ/T 2081—2023 36煤矿用非色散红外甲烷传感器KA/T 6211—2008AQ/T 6211—2008。

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应急〔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应急〔2024〕60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急管理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应急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自觉性,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活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科学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明确目标原则,突出重点任务,压紧压实责任,推动贯彻实施。

党员干部要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深入理解修订的实践要求,将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牢记于心、践之于行,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0号——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0号——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0号——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10.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0号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自2018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配发前,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人员停止使用武警部队制式服装和标识服饰,统一穿着无武警标识的作训服,并在作训服左兜盖上方佩带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特此公告。

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8日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一、配发范围。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配发对象为在编在职干部、队员和消防专业院校学员。

凡不在配发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得佩戴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

二、干部标识牌。

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高等专科学校学员佩戴。

三、队员标识牌。

消防救援队伍队员、消防员学校学员佩戴。

四、佩戴规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与夏作训服、冬作训服、棉大衣、作训大衣搭配使用,具体规则为:标识牌佩戴在拆改后的夏作训服、冬作训服左兜盖上方居中位置,佩戴后的标识牌下缘与作训服左兜盖上缘平行,间距为10毫米;标识牌佩戴在棉大衣、作训大衣时,位置应与作训服佩戴位置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7.19•【文号】应急管理部公告2023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应急管理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公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标准文本附后)现予公布。

附件: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目录应急管理部2023年7月19日附件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 XF/T 3019—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10月19日灭火剂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2 XF/T 3020—2023——2023年10月19日(PFOS)的测定方法泡沫灭火剂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2023年10月19日3 XF/T 3021—2023方法4 XF/T 87—2023 防火刨花板XF 87—1994 2023年10月19日5 XF/T 91—2023 阻燃篷布XF 91—1995 2023年10月19日6 XF 480—2023 消防安全标志牌XF480.1~6—2004 2024年1月19日7 XF 494—2023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XF 494—2004 2024年1月19日8 XF 578—2023 超细干粉灭火剂XF 578—2005 2024年1月19日9 XF 630—2023 消防腰斧XF630—2006 2024年1月19日10 XF/T 635—2023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XF/T 635—2006 2023年10月19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机构改革后,公安部消防管理职能已经划转至应急管理部,原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的消防救援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调整由应急管理部归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领域165项现行行业标准类别由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调整为消防救援行业标准,代号由“GA”调整为“XF”,顺序号、年代号和内容保持不变;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的组织制修订职责,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及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现予公告。

附件:165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清单应急管理部2020年8月25日附件165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清单序号标准名称现标准编号原标准编号1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XF 14-1991 GA 14-19912 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XF 87-1994 GA 87-19943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XF 91-1995 GA 91-19954 铺地纺织品静电性能参数及测量方法XF 96-1995 GA 96-19955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 97-1995 GA 97-19956 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XF/T 229-1999 GA/T 229-19997 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XF 303-2001 GA 303-20018 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XF 305-2001 GA 305-20019 防火卷帘控制器XF 386-2002 GA 386-200210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XF 411-2003 GA 411-200311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XF 6-2004 GA 6-200412 消防手套XF 7-2004 GA 7-200413 防火门闭门器XF 93-2004 GA 93-200414 电缆用阻燃包带XF 478-2004 GA 478-200415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XF 480.1-2004GA 480.1-200416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XF 480.2-2004GA 480.2-200417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XF 480.3-2004GA 480.3-200418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XF 480.4-2004GA 480.4-200419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荧光反射消防安全标志XF 480.5-2004GA 480.5-200420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XF 480.6-2004GA 480.6-200421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XF 494-2004 GA 494-200422 阻燃铺地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XF 495-2004 GA 495-2004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 503-2004 GA 503-200424 阻燃装饰织物XF 504-2004 GA 504-200425 材料的火灾场景烟气制取方法XF/T 505-2004 GA/T 505-200426 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XF/T 506-2004GA/T 506-200427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XF 534-2005 GA 534-200528 阻燃及耐火电缆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XF 535-2005 GA 535-200529 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XF/T 536.2-2005GA/T 536.2-200530 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XF/T 536.3-2005GA/T 536.3-200531 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XF/T 536.4-2005GA/T 536.4-200532 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XF/T 536.5-2005GA/T 536.5-200533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XF/T 537-2005GA/T 537-200534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XF 545.1-2005GA 545.1-20053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XF 545.2-2005GA 545.2-200536 超细干粉灭火剂XF 578-2005 GA 578-200537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XF/T 579-2005 GA/T 579-200538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XF 603-2006 GA 603-200639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 13-2006 GA 13-200640 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XF/T 620-2006 GA/T 620-200641 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XF/T 623-2006 GA/T 623-200642 消防腰斧XF 630-2006 GA 630-200643 消防救生气垫XF 631-2006 GA 631-200644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XF 632-2006 GA 632-200645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XF 633-2006 GA 633-200646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XF/T 635-2006 GA/T 635-200647 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XF/T 636-2006 GA/T 636-2006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 654-2006 GA 654-200649 消防梯XF 137-2007 GA 137-200750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XF 306.1-2007GA 306.1-20075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XF 306.2-2007GA 306.2-200752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 703-2007 GA 703-200753 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方法XF/T 714-2007GA/T 714-200754 消防摩托车XF 768-2008 GA 768-200855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XF 770-2008 GA 770-200856 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XF/T 798-2008 GA/T 798-200857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XF/T 812-2008 GA/T 812-200858 喷射无机纤维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XF 817-2009 GA 817-200959 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XF 211-2009 GA 211-200960 消防水鹤XF 821-2009 GA 821-200961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XF 834-2009 GA 834-200962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XF 835-2009 GA 835-200963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XF 839-2009 GA 839-200964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XF 846-2009 GA 846-200965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XF 847-2009 GA 847-200966 灭火器箱XF 139-2009 GA 139-200967 简易式灭火器XF 86-2009 GA 86-200968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1部分:命名与术语XF 856.1-2009GA 856.1-200969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2部分:服饰XF 856.2-2009GA 856.2-200970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3部分:春秋制服XF 856.3-2009GA 856.3-200971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4部分:夏季制服XF 856.4-2009GA 856.4-200972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5部分:冬季制服XF 856.5-2009GA 856.5-200973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6部分:执勤帽XF 856.6-2009GA 856.6-200974 消防斧XF 138-2010 GA 138-201075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XF 863-2010 GA 863-201076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6部分:液体氧化性物质XF/T 536.6-2010GA/T 536.6-201077 分水器和集水器XF 868-2010 GA 868-201078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XF 869-2010 GA 869-201079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XF 61-2010 GA 61-201080 火场通信控制台XF/T 875-2010 GA/T 875-201081 消防机器人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XF 892.1-2010GA 892.1-201082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XF 499.1-2010GA 499.1-201083 消防球阀XF 79-2010 GA 79-201084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XF 941-2011 GA 941-201185 网柵隔断式烟热训练室技术要求XF 942-2011 GA 942-201186 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装置技术要求XF 943-2011 GA 943-201187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XF 159-2011 GA 159-201188 消防安全训练要则XF/T 967-2011 GA/T 967-201189 消防员现场紧急救护指南XF/T 968-2011 GA/T 968-201190 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XF/T 969-2011 GA/T 969-201191 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处置行动要则XF/T 970-2011 GA/T 970-201192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1部分:系统总体要求XF/T 971.1-2011GA/T 971.1-201193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2部分:便携式卫星站XF/T 971.2-2011GA/T 971.2-201194 D类干粉灭火剂XF 979-2012 GA 979-201295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XF 982-2012 GA 982-201296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XF 498-2012 GA 498-201297 防排烟系统现场性能试验方法热烟试验法XF/T 999-2012GA/T 999-201298 塑料管道阻火圈XF 304-2012 GA 304-201299 挡烟垂壁XF 533-2012 GA 533-2012 100 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XF 1025-2012 GA 1025-2012 10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 588-2012 GA 588-201210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XF 1034-2012 GA 1034-2012 103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2012 GA 1035-2012104 消防员心理训练指南XF/T 1039-2012GA/T 1039-2012105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XF/T 1041-2012GA/T 1041-2012106 建筑倒塌事故救援行动规程XF/T 1040-2013GA/T 1040-2013107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XF 621-2013 GA 621-2013 108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XF 622-2013 GA 622-2013109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XF/T 110-2013 GA/T 110-2013110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 1061-2013 GA 1061-2013 11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XF 124-2013 GA 124-2013112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级XF/T 536.1-2013GA/T 536.1-2013113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XF/T 536.7-GA/T 536.7-级试验方法2013 2013114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XF 1086-2013 GA 1086-2013 115 干粉灭火装置XF 602-2013 GA 602-2013 116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 GA 185-2014 117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 GA 1131-2014 118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XF 10-2014 GA 10-2014119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XF/T 1150-2014GA/T 1150-2014120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XF 1151-2014 GA 1151-20141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 1157-2014 GA 1157-2014 122 细水雾灭火装置XF 1149-2014 GA 1149-2014 123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 1167-2014 GA 1167-2014124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0-2014GA/T 1190-2014125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1-GA/T 1191-2014 2014126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XF/T 1192-2014GA/T 1192-2014127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XF/T 720-2014 GA/T 720-2014128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XF 1203-2014 GA 1203-2014 129 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XF 1204-2014 GA 1204-2014 130 灭火毯XF 1205-2014 GA 1205-2014 131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XF 1206-2014 GA 1206-2014132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245-2015GA/T 1245-2015133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XF/T 1249-2015GA/T 1249-2015134 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XF/T 1250-2015GA/T 1250-2015135 长管空气呼吸器XF 1261-2015 GA 1261-2015 136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XF 1264-2015 GA 1264-2015137 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XF 1265-2015 GA 1265-2015138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XF/T 1270-2015GA/T 1270-2015139 消防头盔XF 44-2015 GA 44-2015 140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XF 634-2015 GA 634-2015 141 灭火器维修XF 95-2015 GA 95-2015 142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XF 1273-2015 GA 1273-2015 143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阻燃毛衣XF 1274-2015 GA 1274-2015144 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275-2015GA/T 1275-2015145 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员解救行动指南XF/T 1276-2015GA/T 1276-2015146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XF 1282-2015 GA 1282-2015 147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 1283-2015 GA 1283-2015 148 消防车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XF 39-2016 GA 39-2016 149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XF 1288-2016 GA 1288-2016150 燃烧训练室技术要求XF/T 1289-2016GA/T 1289-20161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XF 1290-2016 GA 1290-2016 152 轻便消防水龙XF 180-2016 GA 180-2016 153 细水雾枪XF 1298-2016 GA 1298-201615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XF/T 1300-2016GA/T 1300-2016155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 1301-2016 GA 1301-2016 15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2016 GA 836-2016157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XF/T 1338-2016GA/T 1338-2016158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 1340-2016GA/T 1340-201615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XF/T 1369-2016GA/T 1369-2016160 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XF/T 1339-2017GA/T 1339-2017161 建筑火灾荷载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XF/T 1427-GA/T 1427-2017 2017162 消防用荧光棒XF/T 1428-2017GA/T 1428-2017163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463-2018GA/T 1463-2018164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XF/T 1464-2018GA/T 1464-2018165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XF/T 1465-2018GA/T 1465-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7月25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1.10.15
•【文号】应急〔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
《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应急〔202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及其配套法律文书,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已经2021年9月29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应急管理部2021年10月15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按照纪律部队标准建设管理,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

这支队伍是在新时代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征程中,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缔造的。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亲自审定队旗、队徽、队服和誓词,明确提出“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建队方针,为队伍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来自于英雄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着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是一支救民于水火、助人于危难的队伍,是一支正气浩荡、英雄辈出、为党和国家建立了卓越功勋的队伍。

此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主要是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其中:消防救援队伍由原公安消防部队转制组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消防救援总队,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城区设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旗)设消防救援大队和若干消防救援站;森林消防队伍由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福建、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9省(自治区)设森林消防总队,总队下设支队、大队、中队,森林消防机动支队在北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分设机动大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有云梯、登高平台等各类型举高救援车辆,大流量泡沫消防车、远程供水系统等灭火攻坚装备,核生化侦检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等特种救援车辆,还配备有生命探测仪、直升机、无人机、机器人等高精尖装备。

2024年应急管理部13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2024年应急管理部13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11月29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9.09.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9.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3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9月27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
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

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4月14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 管理部
目录
• 应急管理部概述 • 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应用 • 合作交流与国际援助 • 总结与展望
01
应急管理部概述
成立背景与意义
应对复杂严的安全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面临的安全生产、自 然灾害等风险挑战日益增多,需要建立统一高 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
成立应急管理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和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应急管理部的成立,能够更好地整合各种资源, 提高应急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组织架构与职能
组织架构
应急管理部下设办公厅、应急指挥中心、人事司、教育训练司、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火灾防治管理司、防汛抗旱司、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等内设机构。
未来科技发展趋势
人工智能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将在应急管理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如智能预警、智 能决策等。
5G通信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5G通信技术的高速率、低时延等特性将为应急管理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通信保障。
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将为应急管理提供更加直观、立体的信息展示和交互方式。
04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应用
科技创新成果展示
无人机技术在应急救援中的应用
01
通过无人机进行空中侦察、物资投送、通信中继等,提
高救援效率。
智能机器人技术在危险环境中的应用
02
利用机器人进行危险环境的探测、救援等任务,减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6号)附件22项应急管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6号)附件22项应急管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6号)附件22项应急管理行业标准1.AQ/T 2076-2020 页岩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规范2.AQ/T 2077-2020 页岩气井独立式带压作业机起下管柱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AQ 2078-2020 老龄化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主结构安全评估导则4.AQ 2079-2020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5.AQ/T 1087-2020 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6.AQ/T 1089-2020 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7.AQ/T 1090-2020 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8.AQ 1116-2020 煤矿加固、堵水、充填和喷涂用高分子材料通用安全技术规范9.AQ 1117-2020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安全使用管理规范10.XF/T 3001-2020 水域救援作业指南11.XF/T 3002-2020 搜救犬训导员职业技能要求12.XF/T 3003-2020 火灾调查车装备通用技术要求13.XF/T 3004-2020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14.XF/T 3005-2020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15.XF/T 3006-2020 灭火剂及防火阻燃产品快速检定技术要求16.XF 3007-2020 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17.XF 3008-2020 消防员防蜂服18.XF 3009-2020 救援三脚架19.XF 3010-2020 消防用雷达生命探测仪20.XF/T 3011-2020 逃生与救援用车窗玻璃电动击碎装置21.XF/T 3012-2020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22.XF/T 3013-2020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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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2018〕74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
现就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全体员工做出公开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作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积极推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三、安全风险研判
(一)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分厂)、各班组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履职考核。

2.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

3.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重点内容。

1.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

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2.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

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是否完好无泄漏;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是否超限运行;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可能落底;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是否确保人员在岗;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是否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3.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

装置开停车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试生产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各项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是否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过程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做到升级管理等;各项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是否落实管控及降低风险措施;重大隐患是否落实治理措施。

四、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
1.按照“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让一级放心,一级向一级报告”的原则,企业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要每天做好职
责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自下而上层层研判、层层记录、层层报告、层层签字承诺,压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安全风险的研判和管控责任。

2.在布置安全风险研判和管控工作任务时,既要向下级交任务、交工作、交目标,又要同步交思路、交方法、交安全要求。

3.对下级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上级要组织力量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亲自调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5.在生产装置、罐区、仓库安全运行,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风险可控、重大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等主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在工厂主门外公告,并上传至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出时,应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代履行安全承诺工作。

五、安全承诺公告
(一)主要内容。

1.企业状态:主要公告企业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

如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

2.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二)公告方式。

1.公告时间:每天上午10时更新,至次日上午10时。

2.公告地点: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设置的显示屏(安全承诺公告牌示例见附件)。

企业设置的显示屏,要求文字图像显示清晰,安装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规定,保证人员、车辆安全通行。

(三)基本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安全承诺公告:
1.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相关职责没有层层落实的;
2.重大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
3.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当天对重点装置、罐区以及动火等特殊作业没有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特殊时段没有带班值班企业负责人的。

六、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的监督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于逾期未建立制度、不发
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监管,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督促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存在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等情况时,积极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息平台,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对企业进行固有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企业承诺公告的动态风险,建立每日企业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级,并按照分级结果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日志式管理。

5.有关中央企业要督促指导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完善责任体系;从集团公司层面制定总体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指导各分公司、子公司结合实际,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附件:安全承诺公告牌(示例)
应急管理部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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