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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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折旧年 限的60%
5.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变更的差异
会计处理:
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摊销年限
会计处理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
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中 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协议、合同或有关法律没有规 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 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无形资产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1.摊销范围
会计处理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税务处理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分期付款方式销售
【例题】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
万元,分3次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2009年1月1日一次付清。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 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该制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假设每年会计利润总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折旧基数
会计上应计折旧额=初始计量-会计上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上应计折旧额=计税基础-税法上预计净残值
5.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累计摊销额
[例]甲公司从外单位购入某项专利权的成本为600万元,估计使用寿命为8年,该项专利用于产品的生产; 同时,购入一项商标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估计使用寿命为10年。假定这两项无形资产的净残值均为零。 购买价款均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4.折旧方法
会计处理: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 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 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1)取得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6 000 000
——商标权
贷:银行存款
(2)按年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一一专利权摊销750 000
管理费用一一商标权摊销800 000
贷:累计摊销
六、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一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折旧的差异
1.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残值
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可能存在。
税务处理
计算税法摊销额时不要求保留残值
3.摊销方法
会计处理
直线法、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产总量法等
选择的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 计期间;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
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的改变,均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新增固定资产。对于
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适用两税合并前的折旧政策。(实体从旧原则)
6.计提折旧的起止时间
会计处理
当月增加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税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 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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