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观赏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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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观赏石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安县区域内观赏石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成立新安县观赏石协会,简称“新安石协”。

第二条本协会为新安县区域内观赏石生产、经营、收藏及观赏石爱好者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团结新安区域内观赏石生产、经营、收藏以及爱好者,在国家宪

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约束下,发展观赏石行

业,根据社会需求,组织开展观赏石信息交流、咨询服

务、产品开发、学术研讨、行业培训和科学普及等活动。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团结全县观赏石生产、经营、收藏和爱好者,加强

横向联系,发挥各自的特长与优势,联合开展活动,

合理开发利用观赏石资源,提高观赏石资源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2.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

和行为规范,确保政府对观赏石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促进我县观赏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3.搜集、整理、研究国内外观赏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信

息,及时反映和交流行业的动态、信息和经验。4.根据市场需求,广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培育、规

范、完善县域内观赏石市场体系,正确指导经营,引导消费,保护观赏石生产、经营、消费者三方面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关观赏石行业的专业知识、鉴赏知识的培训

工作,提高新安县域内观赏石爱好者的整体素质。

6.有组织地开展观赏石文化的研究和观赏石的宣传普

及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专业期刊介绍本地观赏石,让更多的人了解观赏石知识和新安的观赏石资源。

7.有计划地开展观赏石鉴定、评估、展览、展销、洽

谈、研讨活动,为新安县旅游经济的发展多做贡献。

8.协调与其他系会的关系,加强联络,相互支持、交

流与合作。

9.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

的合法权益,发展观赏石行业的公益事业。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10.做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

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入会条件: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观赏石开采、加工、经营、收藏和信息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

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个人会员: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

力,承认本会章程,从事观赏石开采、加工、收藏和信

息交流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审批;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权利

1.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设性意见;

2.享受本协议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服务

3.享受本协会能提供的其他优惠待遇;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3.遵纪守法经营,维护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自

律;

4.完成本协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5.按规定交缴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报告,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纪或严重违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理事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通过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

案,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和授予本协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热爱观赏石事业;

3.在社会上及观赏石领域有较大知名度。

4.在观赏石业务上有较深研究;

5.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分;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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