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改委立项相关文件的前后关系
1、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行投资决策放权,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具体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明确哪些项目是要政府核准的,除此之外的,都为备案制;此文的发布,是放权的文件,初步定下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并且附件中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明确哪些项目是要政府核准的,除此之外的,都为备案制;2、2004年9月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其目的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规范需要报批的项目的权限如何掌握。
3、2005年1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其目的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县级投资部门权限内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县级投资部门权限内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县级投资部门权限内的项目备案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申请条件: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不应是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不予批准的条件)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网上填报,应逐项将网上所要求填写内容填写清楚。
五、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通过
六、办理地点:发改委窗口新干县淦中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电话(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20190701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投融资体制与财政、金融、国资等多方面的体制机制 紧密相关,改革难度大。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颁布,从确立企业的投资主 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 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 改革部署。
5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个中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
二个好: 一是管理好政府投融资 二是服务好企业投融资
三个调动: 一是调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转型升级,以及从产
业领域转向公共领域) 二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调动金融资本的积极性—扩大融资供给
15
4、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 门,依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 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主要涉及项目审批、 概算审查与调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方面。 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方 法,投资决策审批规则;调整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 结构;重大/限额以上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主讲人:XXXX XXXXXXX XXXXXXX
1
前言
投融资体制包括投融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投融资体制 的基本架构如下:
1、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2、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 3、投融资机制 4、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机制 (5、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20
要点二:明确政府投资边界范围
针对政府投资“缺位”特别是“越位”的问题,政府投资要 有所为,特别是要“有所不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2004]8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2004]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与实施“861”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861”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加快实施“861”行动计划促进投资体制改革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确立和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取消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范围、权限和实施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目录、核准暂行办法执行(省核准目录、核准暂行办法另发)。
对于政府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的实施按照《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另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具体核准办法和备案办法时,不得扩大范围、抬高门槛,以确立和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武汉市市政项目审批流程整理
3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 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
第三条第(七)款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
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 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单独审批项目 建议书;
第八条 业主单位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建项目建设。对在深化设计中涉及修建性详 细规划调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区(含开发区、 风景区、化工区,下同)、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业主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修建详细性 规划调整手续。
第九条 业主单位在前期计划或者城建计划下达之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向国土规划部门 依次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向国土规 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2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第四款: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 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 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 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 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7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号
(七)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 改革项目审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 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四川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录一、项目决策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川委发〔2003〕17号)4.《四川省省级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川委发〔2003〕30号)5.《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二、城乡规划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6.《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10.《近期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1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1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1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15.《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三、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四、土地审批和出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8.《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五、环境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保总局第29号令)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保总局第30号令)六、勘察设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省人大)七、工程招标投标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省人大)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66号令)5.《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7.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八、征地拆迁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3.《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九、物资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十、资金拨付和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十一、施工监理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十二、工程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79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函》(建办市函〔2004〕390号)十三、工程建设实施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十四、有关纪律处分规定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2.《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3.《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4.《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6.《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7.《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不准”》(川计政策发〔2003〕444号)8.《四川省城市规划“九不准”》(川建发〔2003〕65号)。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传真:3861672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申报材料
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发改委窗口行政服务指南
按省发改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上报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按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表格填写)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当年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表4、外资企业需提供当年联合年检合格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加盖当年年检合格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5、新企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生产能力的证明
3
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1、《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小城镇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国家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计农经[1999]1731号)
2、《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计农经[1999]1731号附件)
上报件
7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附电子文档)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上报件
5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
受理、
上报
不收费
1、外商投资限下项目咨询联系单
2、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1、申请(附电子文档)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环评审批意见7、规划选取址意见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 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 海洋环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 海洋行政主 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管部门 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 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 洪水影响 水行政主管 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 评价 部门 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 环境保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评价审批 政主管部门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节能审查 节能管理部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意见 门 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 (分行业、分地域、分规模、按工艺对某些产业进行限制。淘汰类则是对落 后产品和落后工艺进行淘汰。)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我省36个产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了解哪些项目哪些行业是政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分投资主体、一律按投资规模由政府作为决策主体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一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不同投资主体的项目制度。
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判断项目实行审批制还是核准制或备案制的标准就是出资人。
投资人是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的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人是企业或个人,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非政府资金的,不分项目性质,不论规模大小,不管所处行业和区域,均为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一、备案制项目1.适用范围。
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核准的项目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备案程序。
①项目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决策后,根据可行性研究成果编制《项目简介》。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令[2010]第6号规定,下同)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不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全省统一制式,下同)。
②项目单位按照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报材料组织齐全后,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发改委,下同)。
③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将项目核实后,行文申报市发改委。
④属应向省级及以上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核实后行文上报。
⑤属应向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市发改委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节能评估范围内项目,下同),出具《节能评审意见》,经市发改委进一步审查后,向项目单位一同出具《备案证》和节能审查意见。
民间投资管理办法
清涧县民间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建设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清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间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使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或者运营的项目。
第三条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依法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民间投资项目的综合规划、业务指导和项目的审核、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民间投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应当将民间投资建设与运营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间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间投资建设与运营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民间投资建设与运营项目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和相关的专业规划,服从资源配置的统一调度,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
使用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依法取得建设经营权。
第七条投资项目按照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制定民间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核准、备案和验收程序,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民间投资建设与运营的项目目录及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改善民间投资的经济社会环境。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分三类管理,即: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审批制的适用范围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审批制的环节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
可研报告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审批可研报告前置条件是: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等等。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新建项目需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批文件。
电力、煤炭和矿山等涉及产业发展和布局、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还需与行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
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
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
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