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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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监护人是指对正在进行现场直接作业的人员,负有安全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安全监护人是现场直接作业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业监护人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业务技术水平高,熟悉八大规程,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化工安全基础知识和各种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

高处作业:

一、监护人的总体要求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3、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按特种作业票实施),达到作业要求,各部门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业;

4、现场监护人对施工所用的器具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并报部门安全员确认;

5、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应专心关注作业情况,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消除危险或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待查明原因排除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6、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7、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避免发生因监护不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

8、监护人在监护时检查作业现场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可用,监护人员必需会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监护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向分厂、公司领导及时上报。

10、一个施工点对一个监护人,监护人必须跟随施工单位一起上下班,监护作业必须按照监护人职责实施。

11、在高处、等危险环境、危险区域内的特种作业可增加监护人员,确保监护工作到位;现场直接作业安全

二、高处作业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

业。高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1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

1、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在15~30 m 时,为三级高空作业;

4、在大于30 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的要求和安全措施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高处作业要求承载时建筑物或支承处应承住吊篮的载荷,理论上来说高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

1、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接受高空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殊高空作业人, 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高空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高空作业地点必须将各类安全警示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

3、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立即采取措施, 必须时停止作业.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和碰撞,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安全带外观有破损或发现异味时,应立即更换。1.3安全措施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来执行作业,而现场需要有监护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指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不管是否是工作人员,进入到工作现场都应当带好安全帽,配合现场安全工作的开展,树立良好的防范意识。

1.4高处作业监护人职责:

1、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2、监护人应与高处作业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3、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监护人应发出信号,并迅速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4、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实现高挂低用,安全带未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而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上下时手中持物;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未采取防止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处休息等行为应及时制止。

三、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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