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
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公布日期】2006.11.03
•【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
•【施行日期】200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
规定》的通知
(浙信无[2006]229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第三条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分为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参照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必须安装遥控开关机设备,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可靠关机。

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规划、申请设置省内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

在满足覆盖的基础上,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并向该地区持有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开放使用。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1.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设有台长和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两人持有不低于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3.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4.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5.已获得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预核配的呼号并在有效期内。

6.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3.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4.本人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5.已获得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预核配的呼号并在有效期内。

6.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1.设台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设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

3.书面申请。

4.拟订的有关管理规定。

5.拟设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台长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获得预核配的呼号的书面证明文件。

7.《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管表17)和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1.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获得预核配的呼号的书面证明文件。

5.《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管表17)和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第八条审查要求
1.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和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中申请设置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必须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中加盖公章;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的,必须由本人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中签名。

2.提交的各个证件应与申请设台者一致,并且都在有效期内。

3.依据国家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提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验机。

购置的业余无线电台成品电台应具备与指配工作频段相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的业余无线电台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在指配工作频段之外的发射应满足有关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限值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4.设置业余无线电车载台的,机动车持有人应与申请者一致。

第九条对申报资料审查与验机合格后,由省信息产业厅派驻各市的无线电管理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应按执照核定的台址(通信区域)、频率、功率、设备等项目进行操作。

如有项目变动须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
向原核发单位申请办理验机和电台执照更新手续。

业余无线电台停用或撤销应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业余无线电台迁移出本地区应报迁出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并到迁入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因举办活动等原因需到异地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提前办理临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根据我省情况,业余无线电台具体可批准使用频率与功率见附表1。

第十四条车载和手持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台执照上的“使用区域”一律核定为“浙江省内”。

第十五条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台审批中应按照各项规定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积极与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定期抄送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资料。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的监听,加强监督和检查,以保障我省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按信部联无[2001]92号文执行。

附表1:
我省业余无线电台允许使用频率及功率限制
┏━━━━┳━━━━━━━━━━━━━━━━┳━━━━━━━┳━━━━━━━━━━━━━━━━━┓
┃序号┃频率(MHz)┃频率划分┃最大发射功率(W)┃
┣━━━━╋━━━━━━━━━━━━━━━━╋━━━━━━━╋━━━━━━━━━━━━━━━━━┫
┃1┃1.8— 2.0.3.5— 3.9┃主要,共用┃100

┣━━━━╋━━━━━━━━━━━━━━━━╋━━━━━━━╋━━━━━━━━━━━━━━━━━┫
┃2┃7.0— 7.1┃主要┃500

┣━━━━╋━━━━━━━━━━━━━━━━╋━━━━━━━╋━━━━━
━━━━━━━━━━━━┫
┃3┃14.0— 14.25┃主要┃
500┃
┣━━━━╋━━━━━━━━━━━━━━━━╋━━━━━━━╋━━━━━━━━━━━━━━━━━┫
┃4┃14.25— 14.35┃主要,共用┃
100┃
┣━━━━╋━━━━━━━━━━━━━━━━╋━━━━━━━╋━━━━━━━━━━━━━━━━━┫
┃5┃18.068— 18.168┃主要,共用┃100┃
┣━━━━╋━━━━━━━━━━━━━━━━╋━━━━━━━╋━━━━━━━━━━━━━━━━━┫
┃6┃21.0— 21.45┃主要┃
500┃
┣━━━━╋━━━━━━━━━━━━━━━━╋━━━━━━━╋━━━━━━━━━━━━━━━━━┫
┃7┃24.89— 24.99┃主要,共用┃100┃
┣━━━━╋━━━━━━━━━━━━━━━━╋━━━━━━━╋━━━━━━━━━━━━━━━━━┫
┃8┃28.0— 29.7┃主要,共用┃100

┣━━━━╋━━━━━━━━━━━━━━━━╋━━━━━━━╋━━━━━━━━━━━━━━━━━┫
┃9┃50.0— 54.0┃主要,共用┃25

┣━━━━╋━━━━━━━━━━━━━━━━╋━━━━━━━╋━━━━━━━━━━━━━━━━━┫
┃10┃144.0— 146.0┃主要┃25

┣━━━━╋━━━━━━━━━━━━━━━━╋━━━━━━━╋━━━━━━━━━━━━━━━━━┫
┃11┃146.0— 148.0┃主要,共用┃25(只限于不超过五天的临时使用)┃
┣━━━━╋━━━━━━━━━━━━━━━━╋━━━━━━━╋━━━━━━━━━━━━━━━━━┫
┃12┃430.0— 440.0┃次要,共用┃5

┣━━━━╋━━━━━━━━━━━━━━━━╋━━━━━━━╋━━━━━
━━━━━━━━━━━━┫
┃13┃24000— 24050┃主要,共用┃

┣━━━━╋━━━━━━━━━━━━━━━━╋━━━━━━━╋━━━━━━━━━━━━━━━━━┫
┃14┃47000— 47200┃主要,共用┃

┣━━━━╋━━━━━━━━━━━━━━━━╋━━━━━━━╋━━━━━━━━━━━━━━━━━┫
┃15┃77500— 78000┃主要,共用┃

┣━━━━╋━━━━━━━━━━━━━━━━╋━━━━━━━╋━━━━━━━━━━━━━━━━━┫
┃16┃ 1 34000— 136000┃主要,共用┃

┗━━━━┻━━━━━━━━━━━━━━━━┻━━━━━━━┻━━━━━━━━━━━━━━━━━┛
注:此表为一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频率和最大发射功率,其他级别的相应减少。

附件2
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
3.《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号]
5.《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6.《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7.《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