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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 年度涉及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晋政文〔2018〕23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 年度涉及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晋政文〔2018〕23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 年度涉及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度涉及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晋政文〔2018〕2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 2018 年度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 〕 4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 2018 〕63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 2018 〕 92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截至 2018 年 8 月 7 日现行有效的以晋江市人民政府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共取消证明事项 22 项。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晋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1日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序号取消的证明事项名称申报人在我市缴纳社保及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2申报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任职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申请对困难企业担保奖励 , 须提供困难企业所在镇街的证明4申请兑现购买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奖励,需提供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证明5双方对公账户往来资金证明6申请机构设立培育奖励,须提供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7申报后备企业,须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8成功挂牌上市资金奖励,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市前三年及上市当年完税证明9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须税务部门出具挂牌前一年及挂牌当年完税证明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追加奖励,须提供成功进入创新层证明文件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追加奖励,需提供定向增发再融资证明文件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追加奖励,须提供政策兑现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13后备企业纳税补助,须提交对应项缴税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14兼并重组奖励,被收购海外企业提供所在国证明文件15兼并重组奖励,收购海外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汇款证明兼并重组奖励,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股权证明文件17股权投资企业奖励,须提供每季度银行开具的资金托管证明材料18企业营业执照及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19银行出具并经银监部门核定的日均托管金额证明20转制变更登记意见(转制证明)21转制证明22转外就医核对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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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文件晋东政﹝2004﹞15号关于印发东石镇开展劳动就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村(居)、镇直(办)各有关单位:《东石镇开展劳动就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已经镇党政联席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三月六日主题词:劳动就业环境整治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吴冬冬副市长,镇党政联席会成员存档(2)————————————————————东石镇党政办公室2004年3月6日印发————————————————————东石镇开展劳动就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巩固发展前阶段劳动用工管理综合整治成效,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劳动就业环境,不断增强区域环境竞争力,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劳动就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有关工作方案安排如下:一、综合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解决当前劳动就业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广泛调动和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在更高平台上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保证。

这次综合整治活动要把握以上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把劳动就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抓紧抓实。

各村(居)、各工作点和镇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说服工作,积极配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落实。

各类企业要识大体、顾大局,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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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文件晋东政〔2009〕25号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村(社区)、各工作点,镇直有关部门,各专项整治小组: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晋江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东石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日主题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通知————————————————————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安办、市消防大队,市委常委洪学谋,市政府副市长吴清滨、许宏程,市纪委副书记王礼南,镇党政联席会成员。

————————————————————东石镇党政办公室2009年3月2日印发————————————————————东石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09‟1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晋江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晋政办…2009‟23号)的通知要求,镇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泉州晋江市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清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增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关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力争不发生亡人和较大等级以上火灾事故。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晋政办〔2019〕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晋政办〔2019〕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晋政办〔2019〕1号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现将《晋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9日晋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促进晋江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对晋江市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 10 月 29 日);(三)《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四)《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2014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9660—1988 );(八)《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 2016 〕 117 号);(九)《晋江市“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十)晋江市卫星遥感图;(十一)晋江市功能区噪声监测资料;(十二)《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 )》;(十三)《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科学园)控规》(修编);(十四)《福厦高铁晋江站综合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十五)《湖光西路石鼓路片区改造规划》;(十六)《晋江·海峡西岸国际采购与区域物流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十七)《晋江博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十八)《晋江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永和罗山片》;(十九)《晋江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新塘片》;(二十)《晋江人工湖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十一)《晋江市陈村片区改造规划》;(二十二)《晋江市城西北片区控制性规划》;(二十三)《晋江市和平路片区改造规划》;(二十四)《晋江市经济开发区新塘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十五)《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十六)《晋江市莲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十七)《晋江市内坑柑市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十八)《晋江市世纪大道南拓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十九)《晋江市鞋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十)《晋江市新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十一)《晋江市中心城区南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十二)《晋江市世纪大道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十三)《内坑品牌工业城及镇中心商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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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文件晋东政﹝2008﹞77号关于在全镇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各村(社区)、镇机关各办公室、镇直各单位:为积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和省、市有关通知精神,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

现就活动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民节约为重点,以降低各行各业生产生活成本为目标,以健全节约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保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努力在全镇营造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切实为灾区重建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以2007年数据为基数,今年,争取机关节电率达5%,节水率达5%,节油率达5%,办公经费节约率达5%;在全镇范围内创建一批节约能源资源的先进单位;初步建立起全民节约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一)节约用电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减少照明设备电耗。

工作时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尽量采用自然光,不用或少用照明灯,并养成随手关灯习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

严格控制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C,冬季不得高于20°C,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用完后,要及时关闭电源。

(二)节约用水加强对供水管网和用水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坚决杜绝跑、冒、滴、漏。

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

绿地、树木养护用水,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适量浇灌。

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应用,扩大节水农业种植面积。

(三)节约办公经费1、加强办公电话使用管理。

工作联系使用电话应事先查好号码,想好要说的话,尽量做到长话短说,言简意赅,严禁用办公电话聊天。

2、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和领用办公用品,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

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

晋东政〔2018〕86号

晋东政〔2018〕86号

晋东政〔2018〕86号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工作点,各村(社区),各镇直(办),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泉州市住建局关于建筑用砂整治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镇建筑用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东石镇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 1 —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18〕14号)、《关于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海砂问题的紧急通知》(闽建建〔2018〕15号)、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省重点项目使用海砂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重办〔2018〕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不合格砂(特别是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保障我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严格把好建筑用砂进场关,有无积极开展建筑用砂自查自纠工作。

所有砂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有无进行氯离子和贝壳含量检测,是否建立起原材料进厂使用台帐,避免不合格砂进入搅拌站。

(二)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定期到预拌混凝土企业抽取生产用砂及抽检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是否加强砌筑及装修用砂管理,加强进— 2 —场检验,杜绝不合格砂及其混凝土拌合物使用在工程上。

三、整治对象东石镇有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组织领导成立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组长:吴志峰(镇党委副书记)副组长:蔡达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金山点点长)陈奕忠(镇政府副镇长、镇区点点长)吴剑斌(镇主任科员)黄家景(镇副主任科员、蓬山点点长)成员:施纯烽(镇规划建设办主任、非公企业党委办主任)蔡伟仁(镇城镇管理中心主任、镇规划建设办副主任)施东旭(镇国土所所长)陈辉荣(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王忠良(镇区工作点副点长)侯志强(镇郊工作点副点长)黄荣茂(镇社会事务办主任、金山工作点副点长)颜振林(镇南天工作点副点长)蔡天福(镇蓬山工作点副点长)许清楷(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双潘工作点副点长)吴星辉(镇塔头工作点副点长)— 3 —各村(社区)下村干部各村(社区)书记、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规划建设办,由吴剑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政办〔 2018 〕 137 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办〔2018 〕137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8 月23 日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规定(试行)一、为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 2017 〕68 号)、《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委办发〔 2017 〕 5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行为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的活动。

三、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其所属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先发现的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晋政办〔 2018 〕 138 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8 〕138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现将《晋江市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8 月24 日晋江市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 健康中国” 战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切实解决基层卫生服务两个“ 最后一公里” 问题,让广大群众能够在社区享有就近便捷、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社区服务综合试点工作。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实现“ 以疾病治疗为中心” 的医疗服务供给向“ 健康管理为主” 的服务模式转变,“ 坐堂行医,坐等病人” 向“ 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方式转变的工作目标,按照“ 总体布局、统筹推进,突出公益、立足社区,保障重点、试点先行” 的总体思路,在我市十三五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安排框架下,突出政府保障基本医疗公益性,立足构建社区基础服务平台和网络,集中人力物力,突出优先保障老年人、孕产妇、新生儿、高血压和糖尿病为主的慢性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计生特殊家庭、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人群,选择部份村(社区)开展为期 2 年( 2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的居民健康社区化服务综合试点,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村级卫生所一体化、家庭医生签约等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为居民健康社区化服务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经验和树立标杆。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9•【字号】晋政文〔 2017 〕 59 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7 〕59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7 年 3 月17 日经晋江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 年第一次成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2017 年 3 月19 日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 〕7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 〕35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 晋江市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备案的函》(国土资函〔2016 〕767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 〕4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二)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东石镇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东石镇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东石镇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是根据《晋江市关于做好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由东石镇编制的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中国晋江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东石镇党政办,电话。

一、概述根据《晋江市关于做好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了《东石镇信息公开指南》和《东石镇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要求,年月起,东石镇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东石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党政办合并办公,配备了名专职人员和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目前,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条,其中全文电子化达。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条;规划计划类信息条;统计类信息条;重大建设项目类条;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类条;计生工作类信息条;城乡建设管理类信息条;应急管理类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类信息条,其他应公开类信息条。

、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公布了镇政府制定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公开各类福利事业发展情况、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医疗保险、教育政策解读等信息。

、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情况以及工作进度情况,公开了加强对农村三资财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公开了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处理等方面,公开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东石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晋政办〔 2018 〕 129 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8 〕129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晋江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8 月15 日晋江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工作要求,全力推动落实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 批而未供土地与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 > 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2018 〕423 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泉委办发〔 2016 〕 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批而未供土地根据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 1999 年—2017 年批而未供土地清单,逐宗调查核实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分析批而未供成因,分别拟定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至少完成清理批而未供土地面积 60% 以上。

(二)闲置土地根椐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推进会要求,认真对照闲置土地清单(市政府原已下发的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清单按原方案要求进行整改),调查核实闲置土地情况,逐宗分析原因,逐宗采取针对性措施,逐宗处置到位,确保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面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晋政办〔 2017 〕 58 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2017 〕58 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关于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3 月29 日关于扶持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培育做大晋江现代商贸服务业,加快食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晋江豪新食品市场形成集聚效应,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晋江豪新食品市场的商贸物流法人企业。

二、优惠措施(一)鼓励食品市场运营商精准招商1 .鼓励培育限上主体对市场内每新增一家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市场投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当年度最高奖励100 万元。

2 .引导注册法人企业在市场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 万元:( 1 )入驻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改制为独立核算的商贸法人企业;( 2 )迁入市场并办理经营住所变更的商贸法人企业;( 3 )新注册的商贸法人企业。

3 .鼓励限下转限上企业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对当年度同时具备以上 2 、 3 项的商贸法人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但不与以上 2 、 3 项重复奖励。

4. 鼓励品牌食品企业进驻市场对我市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食品企业进驻市场开设品牌专卖店,且在市场内经营超过一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晋政办〔 2018 〕 117 号•【施行日期】201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8 〕117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 2016 〕 407 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社〔 2018 〕 222 号)精神,特制定《晋江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7 月18 日晋江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 2016 〕 407 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社〔 2018 〕 2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 : 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市直职能部门岗位,主要指:道路交通、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主要指: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经市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它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总人数控制在 80 个,具体岗位以年度下达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通知为准。

颜全法、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

颜全法、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

颜全法、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庄希文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庄希文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颜全法;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颜全法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颜全法【当事人-公司】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许世芳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许世芳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志群许世芳【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颜全法【被告】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规定,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由发包方将申报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据此,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其并不具有登记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确认登记的行为违法。

而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东石镇人民政府仅负责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不具有对上诉人的家庭所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的职权。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复-晋政地〔2018〕45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复-晋政地〔2018〕45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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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复
晋政地〔2018〕451号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将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小学用地划转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用地的请示》(晋东政〔 2018 〕135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属公办幼儿园,同意收回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小学的科教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证号:晋国用( 2007 )第 00505 号,用地面积 5757 ㎡),划拨给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

二、上述宗地使用权类型仍为行政划拨,用途为科教用地。

三、宗地使用权由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变更登记到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名下。

四、请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幼儿园、晋江市东石镇曾厝小学及时到国资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结束——。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75.0
2023-04-04
(6)修缮工程(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东石玉记商行建筑群—玉记巷 6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第 一 号、8 号,海路 7 号修缮工程中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结果公示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7-25
TOP2
【晋江市东石镇】晋江市东石镇 梅塘溪洪塘水闸拆除重建工程中 标结果公示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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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3)其他工程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晋江市东石镇梅溪路一期工程
TOP2 晋江市东石镇光渺中心幼儿园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
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06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10.9%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较 强的行业差异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节能环保工程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等 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9~2023-08):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工改项目片区(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工改项目片区(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工改项目片区(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1
•【字号】闽政文〔2024〕112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工改项目片区(三)土地
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东石镇工改项目片区(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晋政地〔2024〕10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晋江市东石镇工改项目片区(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133.8224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耕地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8〕19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8〕19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8〕1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晋江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1日晋江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旅游条例》和《晋江市乡村振兴规划纲要》(2018-2035年),促进我市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宿的对象界定民宿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是指在乡村(城镇建成区之外)和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的,为旅客提供住宿、度假体验等服务的场所。

民宿发展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首批选取五店市,西园霞浯社区,灵源灵水社区,新塘梧林社区,紫帽紫星村,金井围头村、塘东村,英林湖尾村,深沪南春社区、科任村为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

二、民宿的管理主体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成立晋江市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旅游局、公安局、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镇(街道)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晋江东石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晋江东石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晋江东石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
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2]30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晋江东石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2〕30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晋江安东公路延伸段(疏港公路)及城镇配套建设用地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2〕271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晋江东石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晋江市东石镇第一社区居委会毗邻的3.433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晋江安东公路延伸段(疏港公路)及城镇配套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晋江安东公路延伸段(疏港公路)及城镇配套建设用地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晋江安东公路延伸段(疏港公路)及城镇配套建设用地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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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文件
晋东政﹝2007﹞23号
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东石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组的通知
各有关办公室、镇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东石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组”,负责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淞江(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施金箱(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许文倡(镇党委副书记)
朱新旭(镇党委副书记)
吴朝晖(镇党委秘书)
庄树耀(镇政府副镇长)
成员:谢建智(镇党政办主任)
陈肖锋(镇纪委副书记、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吴泉利(镇财政所长)
吴俊龙(镇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明智(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黄红艺(镇文体服务中心负责人)
曾华勇(镇执法中队副队长)
施纯庆(镇村建办负责人)
张年暴(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党政办,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吴朝晖(镇党委秘书)
副主任:谢建智(镇党政办主任)
陈肖锋(镇纪委副书记、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吴泉利(镇财政所长)
吴俊龙(镇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明智(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黄猛跃杨元委张百贻陈明义王鸿艺
蔡燕昭肖志鹏林玉璇
二○○七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机构资产清查通知
抄送:晋江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委常委洪学谋、市纪委副书记王礼南,镇党政联席会成员存档(2)东石镇党政办公室2007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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