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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海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政府机构部分土地管理职能作了修改调整,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工作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多部门管理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进行相应修订。

一、遵循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外一律不准新建住房。

(二)节约集约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

(三)“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四)分级管理原则。

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部门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严格管理。

二、强化规划空间编制管理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推进村民建房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公寓式住宅。

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村庄布点规划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规划,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编制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嘉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3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和嘉兴撤地建市40周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九次党代会要求,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对标“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加快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抓总责任,树立“不在上游就是下游,不争第一就是落后”的争先理念,细化量化核心定量指标和关键定性任务,按季制定工作举措,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高质量完成、走在全省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主动作为、凝聚合力,形成共谋发展、齐心干事的浓厚氛围。

市政府将对重点工作、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日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

2023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海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镇(街道)、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活动意见》(海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规定应当进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凡参加施工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参加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且评定等级为合格(即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勘察报告等)直接从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上下载,个别项目不实行网上下载的,以无记名形式向当地招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人领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并要求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以无记名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在网络上提出,招标人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系统中相关栏目自行获取。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海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关于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暨推进小微企业质效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推动海宁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总量规模更大。

全市新增小微企业7800家以上,年均增长10%左右。

“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二)发展活力更强。

全市新增信息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与新材料、文化创意等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增速不低于15%。

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企业120家,关停整治“低小散”企业2000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三)主体质量更好。

引导支持8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100%;支持2家小微企业成为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净增“规下”转“规上”工业小微企业450家以上。

新增股份公司30家以上,推动优质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创新动力更足。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海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海宁市加快推进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宅基地、农房审批、建设、确权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含主宅和生活附属用房)及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包括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和土地。

列入政府搬迁、征收或危旧房治理改造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当年度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第三条办理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地一体、一户一宅、依法依规、自愿申报、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统筹协调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组织、申报等工作。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0〕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0〕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一个征地区片。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法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海政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争先创优,全面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一)支持农业重点平台创建。

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整合2000万元用于农业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镇(街道)按不低于50%给予配套。

对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农业创业园(农业孵化园)、美丽田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设施设备投入。

对各类主体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项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40%以内的补助,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给予50%以内的补助,以上项目由村(社区)全资投资的,按50%补助。

对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10%的补助。

对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给予设施设备50%的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建15亩及以上连片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补助7元/平方米;新建10亩及以上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10元/平方米;新建5亩及以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2元/平方米。

二、促进基础农业发展(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含生态拦截沟)项目,给予新增投入70%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补助。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嘉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十大提升行动”,以嘉兴的“稳”“进”“立”为全省大局多作贡献,努力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抓总责任,对标先进、拉高标杆,细化工作举措,把工作做成特色、做出亮点,确保重点任务高质完成、走在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树牢“一盘棋”意识,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实干争先的浓厚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9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9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0日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前标后进行监督管理。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发〔2020〕25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发〔2020〕25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树立标杆。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时尚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统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海政办发〔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7日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根据海政办法(2018)95号《海宁市“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现就设立和使用支持能源“双控”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用能权交易资金、征收的差别化电价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工业强市资金中的节能切块资金组成,并实行“总量控制、绩效优先”原则。

二、支持对象和使用方式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凡列入市政府年度不得享受或分类享受财政奖励企业名录的,按名录清单规定执行。

工业园区外企业及列入“低散乱”名单企业均不予奖励。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年度奖励总额以专项资金为上限,当奖励资金超过上限时,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奖励。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为企业累计节能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当年未能完成项目可延期至下年),实施前须向市经信局预申报备案。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一)支持终端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行动。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8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8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3日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残疾人各类保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坚持以重度、困难残疾人为主,兼顾一般残疾人的原则;坚持输血扶贫与造血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宁户籍残疾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低保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低保边缘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章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第五条对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其标准按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纳入困难残疾人救助工程的在享人员按当前享受标准列入生活补贴中进行发放。

第六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含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海政办发〔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4日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8〕65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和《嘉兴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嘉转升办〔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一批“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全生命监管体系,统筹政府政策目标、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是利用规划工业用地,按照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式建设、专业化管理,集开发、运营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包括工业制造厂房、非生产性服务用房和工业仓储物流,是加快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浙政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5日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总结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破除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提高要素配置效能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立足于资源配置向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转变,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能。

--立足于企业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变,强化内生动力,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

--立足于政府管理方式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发展环境。

二、改革主要内容(一)建立公开公正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序机制。

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综合考虑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综合评价机制,配套实施差别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实现要素高效利用。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9日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城市公交万人拥有率达到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比例保持在90%以上。

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KM/KM?,城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1.2KM/KM?,行政村公交1公里通村率保持100%。

高峰时段,城市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8分钟,城乡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20分钟。

公交客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步伐,有效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加快社区建设、推进三社联动实践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中心城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务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以党务政务、文化生活、法律调解、健康休闲、自治管理等党群综合服务为主的公益性用房,需与社区卫生、文体、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

第三条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要按照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配置,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平方米左右,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深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全岗通”机制,社区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和办公面积不得超过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20%。

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运营等方式,提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第四条社区服务用房要根据全市社区规划修编优化完善布点设置,以方便居民办事服务原则,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选择规模较大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出入位置进行配建,尽量沿街选址且一楼要有一定的服务区域,不得安排在住宅小区围墙内,并根据实际配置一定数量的车库或车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
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

海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海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2008〕9号)收悉。

经审核,你市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对现有的15个矿区进行资源整合,符合《嘉兴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2010年)和《嘉兴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7〕144号)的要求,同意你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形成2个开采区和2个整治区,设置7个采矿权。

望你市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

新设矿权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前应对各矿区地质储量进行测量核算,依据储量测量成果和矿区开采能力设立适宜的采矿权年限,矿山开采年限5年以上的矿区在招标书中应明确需创建省、市级绿色矿山。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开采技术设计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治理方案等,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批准开采后要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同时要加强矿
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特此批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浙政办函〔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2〕6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嘉兴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差异化收费的请示》(嘉政〔2022〕2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客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的意见》(浙交〔2022〕108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差异化收费。

即对仅行驶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绕城东枢纽至海宁枢纽段、嘉绍高速公路硖石互通至尖山互通段、沪杭高速公路许村互通至骑塘枢纽段、杭州绕城高速公路沈士枢纽至绕城东枢纽段、苏绍高速公路骑塘枢纽至盐官西枢纽段,进出均在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胡家兜、盐官、海宁南收费站,嘉绍高速公路硖石、袁花、尖山收费站,沪杭高速公路许村、长安收费站,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许村南收费站,苏绍高速公路周王庙收费站等10个收费站点,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F牌照1类客车予以免费通行。

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11日,起始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

其间,如国家和省实施新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则作相应调整。

由此形成的车辆通行费差额部分,由海宁市政府负责补偿给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二、嘉兴市、海宁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确保收费方式调整平稳、路网运行安全有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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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5‟24号
关于公布2004年度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
目名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2004年度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已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全市共评出获奖项目43项。

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28项。

现将奖励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奖励的具体事宜,由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004年度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名单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4年度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名单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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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奖励项目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3月2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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