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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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各类联合培养博、硕士研究生均可以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金额、名额和评选时间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选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经费情况分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专业、方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1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人·年)。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的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
(四)“硕士推免生”符合基本条件的,第一学年自动享受学业奖学金,名额单列;“硕博连读生”和“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符合基本条件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享受学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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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金,名额单列。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三)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由学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受理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纪检委员、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和评选程序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名单后,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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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以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学校及时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帐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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