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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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和独立院校的区别

民办学校和独立院校的区别

1、办学主体独立学院的举办方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合作办学,因此独立学院一般是设在某个大学的名下。

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等,这些学院,可能和挂名的大学同在一个校园,也可能有师资等方面的共享和交流。

不过独立学院依然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大学则有自己的校名,自己组织机构,自己的师资,自己的校园,自己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2、办学层次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伙创立,因此独立学院一定是本科,而民办高校中专本科都有。

3、学历证书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毕业生都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但独立学院毕业证书上加盖的是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印章,而学校本部学生的毕业证书只盖有学校校名印章。

例如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毕业证书加印的是“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印章,区别于本部的“厦门大学”印章。

民办大学的毕业证加印的就是学校校名的印章。

郑州市简梦新动力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简梦新动力”)拥有文化路旗舰校区、大学路校区、紫荆山校区、建设路校区四家直营校区,各校区均为教育部门审批的合法办学单位。

简梦新动力是河南省为数不多专业从事艺术高考传媒类专业培训的大型教育机构。

简梦新动力开设有播音主持、编导制作、影视表演、服装表演、声乐等传媒类艺术高考专业,各个专业均设有独立的教研组、专业的教师团队与完善的教学体系及教学大纲。

除常规教学外,简梦新动力也不断创新开展专业能力比拼、基地实践训练、专业汇报、全真模拟考试等辅助教学活动和艺术类高考志愿填报指导等公益性质教育教学活动。

简梦新动力凭借以学生为本的优质办学理念,秉持测试潜质入学、精品小班授课、师生零距离接触三大特色,创造了优良口碑并在学生、家长的口口相传中迅速传播。

随着艺考改革陆续推进,更多高校使用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进行录取。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决定法人属性的主要因素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主要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定是决定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办高校的所有制形式也是决定其法人属性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主要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两种所有制形式,前者的法人属性多为非营利法人,后者的法人属性多为营利法人。

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本来源也对其法人属性产生影响。

如果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本主要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非盈利性来源,那么其法人属性更可能倾向于非营利性法人;反之,如果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本主要来自于学费收入等盈利性来源,那么其法人属性更可能倾向于营利性法人。

根据前述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两种。

非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是指以提供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设立、依法办学,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高校。

这类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追求社会效益为主,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传承,办学目标更偏向于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和文化的使命。

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教育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高校。

这类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的实现,追求学生数量的增加、课程的多样化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等目标,更偏向于商业化的办学模式。

非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相对于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更加注重教育的公益属性,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控制、课程设置等方面可能更加注重学术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招生政策、学费收取等方面可能更加注重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发展民办高校的对策和建议鉴于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的重要性,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来推动民办高校的更好发展。

应加强政府的引导与监管。

政府应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法人自主权,并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办学行为的合法合规。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学校主要分为公⽴和私⽴两种,公⽴学校是由政府利⽤公共资源设⽴的,⽽民办学校是由民间资⾦设⽴的,就读民办学校⼀般要交学费的,那么民法典民办学校是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如果民办学校是属于⾮营利法⼈的,民办学校具有民事⾏为能⼒,民办学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七条【法⼈的定义】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条【法⼈民事责任承担】法⼈以其全部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营利法⼈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的或者其他⾮营利⽬的成⽴,不向出资⼈、设⽴⼈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为⾮营利法⼈。

⾮营利法⼈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办学校如果是法⼈组织的,有独⽴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法⼈以其全部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民办学校是有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人资格,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履行法定的法人登记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自己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学界对“公办学校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否必然是法人”等问题存在争论,但按照《教育法》第31条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说至少从法理上讲,经过正式批准成立的公办学校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也是基本符合上述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因此,理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类别。

现实当中,公立学校也是作为事业单位来对待的。

相对公办学校而言,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属和法律性质则显得模糊不清。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有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显然民办学校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里所定义的“事业单位”范畴。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民办学校究竟是何种类型的“法人”,还很难在《民法通则》里找到相应答案。

直到1998年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首次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这种尴尬的局面才得到一定改观。

按照该条例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据此,教育领域的各种民办学校如果具备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设立条件,并且从事学历教育、文化补习、自考助学和学前教育等非营利性活动,则可以经登记部门的行政许可,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而获得法人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有关法条

民办教育有关法条

有关法条:《民办教育促进法》一、设立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例外:直接申请设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浅探民办高校产权的法律保护

浅探民办高校产权的法律保护

浅探民办高校产权的法律保护引言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逐渐成为了众多学生选择就读的热门选项。

然而,民办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其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民办高校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一定参考。

民办高校产权的定义与特点民办高校产权是指民办高校依法拥有的各种教育资源、设施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相比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私人所有制:民办高校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机构投资兴办,因此其产权属于私人所有制。

2.全面开发利用:民办高校产权拥有者有权全面开发和利用相关资源,以实现自身经济效益。

3.威胁与机遇并存:民办高校产权面临着不稳定的政策环境、市场竞争以及不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民办高校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保护不完善:现行法律对民办高校产权保护的规定相对较少,具体细则不明确,给予民办高校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2.存在合同纠纷:由于民办高校投资者与校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这也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产权的实质保护。

3.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公办高校的青睐态度,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民办高校产权得不到公正的保护。

民办高校产权的法律保护途径为确保民办高校产权得到法律保护,以下途径可能是可行的: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制定机关对民办高校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明确产权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

2.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高校产权的执法力度,确保相关规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快对产权纠纷的处理速度,保护民办高校产权的合法权益。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民办高校,从而提升其产权的稳定性和价值。

4.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民办高校最重要的产权之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关键。

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意识提升,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是指由民间资金投资兴办的高等学校,与公办高校相对应。

民办高校一般具
有法人属性,这对于其运作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属
性进行研究。

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自主经营、管理和发展的权利。

它可以独立决策
学校的各项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比之下,公办高校作为政府机构,其权力和
决策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和自主地进行运作和管理,
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还使其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

相比之下,公办高校的经费主
要来自政府拨款,资金来源较为有限。

而民办高校可以通过自主运作、募资和与企事业单
位等进行合作,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这就为民办高校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使其能够
更好地满足学校的发展需求。

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也意味着其具有自主管理的权力和责任。

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团队
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办学方针,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学校的稳定运行和正常发展。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新生的教育力量,不断壮大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然而,在民办学校管理者的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权利转让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定义和重要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是指在民办学校的运作中,举办者将其管理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的协议。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举办者可能需要将其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权利进行转让,这时便需要签订相关的权利转让协议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而这份协议的效力认定,则是协议签订的关键。

针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遵循《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举办者转让权利所涉及的事项涉及教育、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到学生、教师、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针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是否有效签订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应当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必须是完全的民事主体;二是合同需要明确表达出意思和内容;三是合同需要有具体的陈述和要求;四是合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如果协议竞得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那么此协议不能生效。

同时,协议签订双方需要具有相互承诺和相互依赖的合同意愿,才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2. 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执行。

协议签订各方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如果协议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那么此协议无法被法律认定为有效协议。

3. 协议执行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独立办学的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保障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从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介绍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一、学校组织管理1. 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2. 学校应设立合法的法人代表,并依法报备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决策的行政人员。

3. 学校应具备合适的办学场所,并按照规定配置教学设施和教育资源。

4.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 学校应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教学质量保障1.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写教材,确保内容科学、规范、合理。

2.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学制和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学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专业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4. 学校应注重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反馈和处理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生的评价和追踪,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三、师资队伍建设1. 学校应招聘合格的教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确保教师的素质。

2. 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学校应建立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教学反馈和学生评价进行评估,及时给予教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4. 学校应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薪酬待遇,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上是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学校的组织管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和师资队伍建设,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管理规定的过程中,学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办学。

论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

论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

论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内容提要:我国民办高校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私法人;但其在从事公共性教育活动时,其行为已不是私法人的活动;而应当认定为是公法上的行政委托行为;准确理解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脱离其作为高校最为本质的学历教育活动,此活动中,民办高校是行使行政委托教育权的公法主体。

关键词:民办高校private university 法律地位 law status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到2005年底,我国民办普通、成人高校252所,在校生105.13万人;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077所,各类注册在校生128.66万人。

其中学历文凭考试校生20.35万人,其他在校生108.31万人。

○1对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研究关系到民办高校的发展及其广大学生和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

而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加之现有对高校法律地位的讨论基本上局限于公办学校。

因此有关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且紧迫的课题,一、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法人性质比较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与滞后,使得高校之法人属性处于模糊状态,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理论上争议较多。

(一)公办高校法律地位界定理论理论上,对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有三种见解: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类认识肇始于司法实践,是为解决某些以公办大学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创新,也正因此为某些学者引以为垢病,“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

严格地说,这只是权益之计。

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要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2学者认为,该理论致命缺憾在于,一些法律、法律在授予特定组织权利时,并未明确权利的属性是公共权力还是私权利,因此所有准备解读此概念的人必须面对和解决潜在的哪些权力是公共行政管理权力的问题。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民函[2005]23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告或通知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

三、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七)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2);(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九)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登记为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民办学校财产纠纷裁判规则

民办学校财产纠纷裁判规则

民办学校财产纠纷裁判规则作者 /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问律供稿,在此致谢!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否则必将诉讼维权。

欢迎投稿实务文章至:*********************民办学校的性质,是指民办学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地位。

由于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一直颇具争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第3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实践中,民办学校大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其法律属性未进行明确。

本文现将与民办学校相关的财产纠纷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一、民办学校举办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其财产权益。

裁判要旨:举办者的继承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对因该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据《继承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继承。

案件来源:(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9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确认和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范畴。

案件来源:(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9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办私立学校对外提供的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对担保人资格的限制,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有规定,而在《物权法》中却未涉及。

民办私立学校提供的担保效力如何? 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担保人的禁止性规定包含了两方面含义:一是目的明确,即是以社会公益目的;二是主体具体,即必须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从民办私立学校的法律性质分析,通过辨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定义,民办私立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别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类法律主体。

私立学校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私立学校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刑事责任
教育欺诈责任
私立学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学生或家长财物,构成犯罪的,需承担刑事 责任。
校园安全责任
私立学校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校园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
04
私立学校的法律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侵权责任
私立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侵犯 学生、教职工等的合法权益,需承担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等。
行政责任
违规办学责任
私立学校如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如未经许可擅自办学、超范围经营等 ,需承担违规办学责任,接受行政处 罚。
教育管理责任
私立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如未履行安 全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责,导致学生 伤害事故等,需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特点
私立学校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自主性体 现在办学资金、招生、课程设置等方面;灵活性表现在能够 迅速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办学策略;多样性则体现在学校类 型、教育层次和特色等方面。
02
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私立学校的法人资格
私立学校作为法人实体
私立学校经过合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强对私立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私立学校的办学行为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明确法律责任与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私立学校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 等方面,为私立学校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学校的监管和指导
加强监管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私立学校的监管 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 私立学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高校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民办高校的主体性质与公办高校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法人属性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将从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入手,探讨其内涵、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主体的资格。

民办高校依法取得高等教育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普通法人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二、办学行为的法律性。

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其招生、教学、科研等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约束。

三、自治与自由度的权利。

民办高校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自由度,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管理制度和办学教育方针。

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主体的地位不够稳固。

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仅仅作出了简单的规定,没有给予其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二、权责不对等。

由于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和办学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其在权责方面与公办高校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容易导致民办高校在教育教学中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管理体制不规范。

部分民办高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规范和混乱的情况,容易导致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的研究: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根据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和权益,并给予其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二、优化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保障,确保其在教育教学中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提高其办学自主度和竞争力。

三、规范管理体制。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其办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一个具有重要研究意义的课题。

通过深入研究其法人属性,可以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参考。

也可以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论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1

论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1

论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1论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飞速发展,特别是在办学形式上出现多样化的局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私立学校也在中断30年后以民办教育的形式得以重新恢复发展起来,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许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其中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问题是一个比其他问题更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以统带民办教育的全局并制约着其他问题的解决,如果这个问题不梳理清楚,其他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当前中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导致升学竞争激烈,择校现象严重。

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选择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缓解巨大的教育需求和有限的政府投入之间的矛盾,但是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市场并不是无限的,这就要求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效率,让民间资本和民办学校发挥更大的作用。

多年来,我国学校多由政府举办,学校产权问题并未引起过多的重视,而举办民间教育,利用的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因此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检点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使得举办者使用、支配学校收入,甚至挪用学校财产进行经营性活动都没有相应约束,再如由于举办者的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直接影响一些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对在举办之初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产权关系,靠办学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无论是继续融资发展,还是原有举办者因年龄等各种原因退出学校的管理活动,都将直接面临着如何界定学校现有财产的产权归属等问题,民办学校也难以真正建立具有稳定框架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所述。

这都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不明晰的结果,都是法律与制度不完善的结果。

二、产权、法人财产权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内涵辨析(一)产权的内涵“产权”是一个含义极不确定的概念。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产权”定义为存在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

学校从事民事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从事民事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从事民事活动管理制度
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作为学校,从事民事活动也要遵循自愿、公平、绿色、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禁止滥用的原则,为更有效地应对法律风险和纠纷,特制订龙岗镇初级中学民事活动管理制度。

一、学校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学校从事民事活动的管理
1、学校法人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一切责任由学校法人负责。

2.学校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对外签署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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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七)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
2);
(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登记为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二、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附件:1.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2.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3.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
滕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由个体变更为法人。

我校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对我校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无异议。

我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

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4月15日
移交财产协议书
甲方: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
乙方:胡尊杰(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个体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移交给甲方。

二、甲方同意接收乙方移交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

三、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校章)
年月日
乙方: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个体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办学校名称)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原合伙协议,并同意学校民事主体资格由合伙变更为法人。

(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全体合伙人签字:
民办学校(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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