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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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

2、销售保健食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

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疗效。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进行处理。

5、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保健食品必须立即撤柜停止销售:

(1)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3)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4)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规定的保健食品;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售保健食品,必须立即召回;

(1)国家明令必须立即召回的保健食品;

(2)在企业自查中被认定为有问题的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认为应该召回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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