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新
《上海市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
《上海市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一.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不七.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选编98个工种。
列入标准的工种为典型工种,与典型工种相近的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船清洁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从附录B十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按《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中“加油站操作工”的配置标准确定。
八.本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条件,配置具有扪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标有表示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如九.凡是从事多样工种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置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根据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导则》(CBll61?89)借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另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应相应延长。
十.对使用期限较难确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标准用“备用”表示,其含义是每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使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和具体使用情况确定。
,各3()十六.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作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七.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睛,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
十八.本标准对有关工种劳动者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为最低标准,根据同一工种在不同行业中作业条件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按需要增发其它护品或适当缩短使用期限。
用人单位原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可暂按原标准执行。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3月6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见表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剌穿cj—防冲击fg—防割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fy—防异物fz—防砸(1~5级)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jd—防静电jf—胶面防砸jy—绝缘ny—耐油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zw—防紫外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见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2018年2月1日印发的一部文件,旨在规范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和确保安全生产的综合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该文件,工作场所的劳动者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四类:护目镜、口罩、帽子和耳罩、手套和鞋类。
护目镜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护标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当中不受有害物质、光、热和负压等影响;口罩必须符合有关防护标准,以防止被有害气体、有害尘土等污染环境中的空气所中毒;帽子和耳罩是专为确保工作者在电力现场进行安全作业而配备的;手套非常重要,用以保护劳动者的手指不受伤害;鞋类也不可缺少,它们有助于维护工作者的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劳动者提供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更换以防止损坏,并要求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安全生产有效运行。
出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劳动者也要养成良好的劳保风气,积极佩戴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有效运行。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
2付/月/人
线手套
其他人员
根据工作情况公司领导批准发放
肥皂、洗衣粉
沥青、油品、催化、动力
4块肥皂、4袋洗衣粉/月/公用
质检中心
5块肥皂、5袋洗衣粉/月/公用
机修、电仪
3块肥皂、3袋衣粉/月/公用
其他部室、人员
1块肥皂/室/月/公用
防尘青、催化、动力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
品种
配备范围
配备标准
安全帽
全体员工
1顶/30个月/人,以旧换新
服装类
夏季工作服
全体员工
1套/年/人
冬季工作服
全体员工
1套/1年/人
检修服
检修单位(按公司检修计划)
1套/年/人
工装
正式员工
根据公司计划
鞋类
绝缘鞋
电气车间
1双/年/人
防砸鞋
机修车间
毛巾
车间
4条/年/人(季度发放)
部室
4只/年、火焊镜2只/年(公用)
员工个人劳保福利
进入公司满三个月(3/6/9/12月)
1份/每人
2条/年/人(半年发放)
雨衣(分体)
各车间
1套/5年/人
雨鞋
1双/5年/人
手
套
焊工手套
焊工
6付/年/人
绝缘手套
电工
6付/年/人
乳胶手套
质检中心
根据岗位3-5付/月/人(一次性)
全挂胶手套
油品、沥青、加制氢、催化、
动力
1付/月/人
油品装卸车
2付/月/人
布手套、半挂胶手套、棉手套
油品(装卸车)机修
1付/月/人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保护⽤品配备标准为从事会产⽣职业危害的⼯作者发放劳保⽤品是我国强制规定的,发放劳保⽤品对于职⼯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那劳动保护⽤品配备标准是怎样的您知道吗?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劳动保护⽤品发放规定合理发放和使⽤员⼯劳动保护⽤品是保障员⼯在⽣产劳动(⼯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发放原则1.1劳动保护⽤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作环境发放。
1.2根据⼯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品。
2、劳动保护⽤品的发放标准及使⽤年限,参照《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保护⽤品发放范围标准及使⽤年限》执⾏。
3.、劳动保护⽤品的种类:⼯作服、防寒服、反光背⼼、⾬⾐、⾬鞋、安全帽、劳动保护⼿套、电⼯鞋。
4、⼥员⼯⼯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员⼯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外套2件、裤⼦4条、短袖⽩衬⾐2件、长袖⽩衬⾐2件)。
5、规定5.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5.2本着谁使⽤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保管、使⽤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购买(以市场价为准)。
5.3公司员⼯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品(⼯作服、棉服、⾬⾐、⾬鞋)进⾏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数-领⽤⽉数)×购置价格/规定使⽤⽉数。
5.4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如常⽤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
5.5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品(如反光背⼼、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品需在⼊职后领取。
5.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作服、棉服、⾬鞋等)⼊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职⼈员。
5.7劳动保护⽤品的费⽤由使⽤部门承担。
5.8实习⽣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品由⼈⼒资源中⼼决定,如需领取费⽤由⼈⼒资源中⼼承担。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O年三月六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刺穿cj)——防冲击fg)——防割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fy——防异物fz)——防砸(1~5)级) 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jd)——防静电jf)——胶面防砸jy——绝缘ny)——耐油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zw)——防紫外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轻工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3月6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见表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剌穿cj—防冲击fg—防割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fy—防异物fz—防砸(1~5级)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jd—防静电jf—胶面防砸jy—绝缘ny—耐油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zw—防紫外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见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上海市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一.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清洁卫生,或者作为工作标志发放的用品,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范围,不适用本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项辅助性措施,用人单位在按本标准配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同时,应通过设备改造,工艺改革等途径,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不卫生因素。
四.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必需物品,劳动者在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七.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选编98个工种。
列入标准的工种为典型工种,与典型工种相近的其他工种1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船清洁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从附录B十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按《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中“加油站操作工”的配置标准确定。
八.本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条件,配置具有扪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标有表示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如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和卫生的要求。
九.凡是从事多样工种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置劳动防护用品。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劳动防护工作,提高劳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现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一、标准名称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用人单位。
三、主要内容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本标准所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着装或佩戴的各类稳定的、可靠的防护用品。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衣、安全带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照不同的行业和岗位,制定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种类、规格和使用要求。
3.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要求: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具备防护功能、安全性能和舒适透气性能。
4.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和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
四、实施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配备、更新和维护。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培训。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
4.劳动者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合理要求用人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合格情况。
五、附则1.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本标准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所有。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台账,并对其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记载。
4.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要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核、管理、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结束语劳动防护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本标准,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O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刺穿fy—防异物jy—绝缘
cj—防冲击fz—防砸(1~5级) ny—耐油
fg—防割hj—焊接护目sj—耐酸碱
ff—防辐射hw一防红外zr—阻燃耐高温fh—防寒jd—防静电zw—防紫外
fs—防水jf—胶面防砸
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
附件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三、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四、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六、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七、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八、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的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劳动防护管理,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安全,控制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管理。
3.相关职责:3.1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申请。
3.2供应部相关人员负责编制采购计划。
3.3供应部、使用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使用部门负责领用入库。
3.3负责人负责采购计划的批准。
4.管理要求:4.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本办法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护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4.2公司所发劳动保护用品主要为以下几种:4.2.1防护服:发给从事现场作业的岗位人员使用。
4.2.2防寒服:发给在冬季经常从事现场作业的岗位人员。
4.2.3防护手套:发给在作业中易于烧手、烫手、冻手、刺手、严重磨手、腐蚀手等岗位人员使用。
绝缘手套应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规定发给防护防寒手套的岗位人员,冬季发防寒手套已能起到防护作用的,不再发防护手套。
4.2.4防护用鞋:发给在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的岗位人员使用,并按实际需要分别发给防静电、防砸、绝缘、耐油等防护性能各异的防护鞋。
4.2.5防护帽:发给在作业中头部需要防护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尘等岗位人员使用,并按需要分别发给性能各异的工作帽。
4.2.6雨衣:发给需要在现场冒雨作业的岗位人员使用。
4.2.7各种口罩、耳护具、套袖、鞋盖等零小低值的防护用品,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发给岗位人员使用,但要从严掌握,做到合理。
4.3劳动保护用品的申购由部门申购人员统计需配置和更换的劳动保护用品,报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供应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统一申购。
4.4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供应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求满足以下原则:4.4.1在确保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价格择优原则;4.4.2就近原则,为保证供应的及时率,采购需要考虑方便与就近采购;4.4.3采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为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1. 头部保护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建造施工等危(wei)险作业时,应佩戴防护头盔。
2. 眼部保护员工在进行研磨、焊接等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者面罩。
在进行切割、钻孔、喷涂等作业时,应佩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3. 呼吸保护员工在进行喷涂、切割、打磨等产生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作业时,应佩戴防护口罩。
在接触有毒气体时,应配备呼吸器。
4. 手部保护员工在进行机械加工、装配等作业时,应佩戴防护手套。
在料理化学试剂时,应佩戴化学防护手套。
5. 脚部保护员工在进行重物搬运、危(wei)险作业时,应穿防护鞋。
6. 身体保护员工在进行焊接、火灾救援等高温作业时,应穿防护服。
在处理药品等有害物质时,应穿防护服。
简要注释:防护头盔:用于保护员工头部,能够分散、缓解、吸收外部冲击和砸打的力量。
防护眼镜:用于保护员工眼睛,能够防止眼睛受到外部物体击打和辐射伤害。
防护口罩:用于保护员工呼吸系统,防止吸入有害气体、粉尘和细菌等。
防护手套:用于保护员工手部,防止手被化学品、高温、锐器等伤害。
防护鞋:用于保护员工脚部,防止脚受到重物压迫、刺伤等伤害。
防护服:用于保护员工身体,防止身体被化学品、高温、火焰等伤害。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赋予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危(wei)险特点、危(wei)险因素,确定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员工劳动安全和健康。
总结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同时,也希翼员工自觉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和健康。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制铅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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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系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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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加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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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罐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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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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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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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面防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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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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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酸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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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砸(1-5)
hj.............
焊接护目
hw.........
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一、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什么?(1)安全帽类。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
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
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
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
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
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
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
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
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
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
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
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
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3、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3月6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见表1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剌穿 cj—防冲击 fg—防割ff—防辐射 fh—防寒 fs—防水fy—防异物 fz—防砸(1~5级) 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 jd—防静电 jf—胶面防砸jy—绝缘 ny—耐油 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 zw—防紫外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见表2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编号:GL-12
1、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发放标准如下: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办法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至个人,由个人负责保管。
员工在使用期间自行保管与清洗,避免异常的损坏遗失,若有异常的损坏遗失,自行负责赔偿。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做到劳动保护专用,严禁相关人员将其带回家或作其他私用,由于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周期,为节约成本,降低消耗,如员工在已领用劳动保护用品规定使用周期内离职(包括辞职与辞退),如劳动保护用品不能继续使用,员工要求对其做出一定经济赔偿,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一周以内没有使用的可退回,超过一周按周期折旧。
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3月6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见表1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剌穿 cj—防冲击 fg—防割ff—防辐射 fh—防寒 fs—防水fy—防异物 fz—防砸(1~5级) 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 jd—防静电 jf—胶面防砸jy—绝缘 ny—耐油 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 zw—防紫外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见表2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组织制定的。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1.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2.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3.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4.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5.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六、生产企业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的受检产品样品,应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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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3月6日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见表
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cc—防剌穿cj—防冲击fg—防割
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
fy—防异物fz—防砸(1~5级)hj—焊接护目
hw—防红外jd—防静电jf—胶面防砸
jy—绝缘ny—耐油sj—耐酸碱
zr—阻燃耐高温zw—防紫外
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
见表
附件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先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