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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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

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将处理国家赔偿的工作职能调整到其他权威部门。

二、刑事侵权事实的确认问题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是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的总则部分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适用的违法赔偿原则,只有经依法确认才能导致刑事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赔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在刑事赔偿中应当遵循无罪结果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政府对于对公民个人、法人的不当损害行为,给予其合法的赔偿的一项法律规定。

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这是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为人民的利益保护和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体会到《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情况,比如说公共场合的意外伤害,或者是政府部门的错误处理等等。

这些事情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是如果因此产生了损失,那么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足够的保障。

《国家赔偿法》为受到不当损害的个人或法人,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必要的补偿,让他们能够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其次,它加强了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原则,并规定了赔偿底线和赔偿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事事讲法、事事依法。

最后,《国家赔偿法》通过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起到了防止违法行为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这项法律规定的高额赔偿标准,能够起到震慑潜在侵权者的作用。

这样一来,人们就不敢使用违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避免了更多无辜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我们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赔偿制度和流程。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要在日常工作中遵守法律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合法的赔偿。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在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是总体而言,国家赔偿制度已经初见成效,为公民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法律,它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发展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相信在全体国民共同的努力下,我们必定能够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跨出更为坚实的步伐。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本条是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或其合法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因过错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恢复,从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决定以及执行等程序。

第三,强调了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而义务主体则是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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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理论与实践探析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理论与实践探析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理论与实践探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6)2.1 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特征 (7)2.2 检察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 (9)2.3 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10)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11)3.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目的 (12)3.2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渊源 (13)3.3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14)四、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探索 (16)4.1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17)4.2 国际案例比较与借鉴 (17)4.3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挑战与对策 (18)五、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20)5.1 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21)5.2 长期发展的战略思考 (22)六、结论 (23)6.1 研究成果总结 (24)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4)一、内容综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监督手段,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上,不仅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还能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效果。

在理论层面,文章详细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基础。

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在实践方面,文章通过梳理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展示了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文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检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推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全文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4月29日消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

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

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等)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而在国家赔偿中,追偿追责制度是指对造成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追偿追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强化国家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追偿追责制度的建立应该加强国家机关的法治教育和培训。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其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减少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

其次,国家机关应建立健全追偿追责的管理体系。

确定专门的责任部门,负责追究追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追偿追责工作的效率。

同时,国家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制度,防止追偿追责过程中的腐败问题,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赔偿事宜。

第三,加强对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减少追偿追责的需求。

同时,权威媒体和社会公众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对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加强立法对涉及赔偿事项的界定和规范,明确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和追偿追责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赔偿标准体系,确保赔偿费用的公正合理,减少因赔偿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应加强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民和法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合规行事。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总之,建立和完善追偿追责制度是加强国家赔偿体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评估、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措施,它旨在通过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干预和社会教育,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促使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

本文将从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1. 基本原则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教育为中心,重视预防为主,注重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实现惩罚与教育的统一。

2. 适用范围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

如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3. 程序安排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决定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金数额,由违法行为人自愿缴纳。

4. 稳妥实施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时,检察院要稳妥实施,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法律的适用,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激发其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的意愿。

二、经验存在的问题1.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违法行为人对刑事法律的认知较差,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无法意识到赔偿行为对自己的意义和目的,这无形中影响了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

2. 赔偿金数额确定不准确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赔偿金数额存在较大的难度,部分案件的赔偿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损失的大小,这导致违法行为人的赔偿意愿降低,制度的教育和惩罚效果受到了影响。

3. 制度执行难由于违法行为人对赔偿保证金制度缺乏清晰的认识,缴纳赔偿金的意愿较低,或者缴纳不及时、不全面,这给检察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同时,检察机关在赔偿保证金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监督和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道德意识,使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国家赔偿法上课心得体会

国家赔偿法上课心得体会

国家赔偿法上课心得体会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课学习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我深切理解了这部法律的目的、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国家赔偿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利是我们的基本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可能会因为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过失,而遭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这种情况,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公正、公平。

在国家赔偿法中,公民主张国家赔偿应该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即国家应当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情况进行赔偿,而不是根据损失大小或其他不合理的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我们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赔偿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赔偿金额的确定。

由于国家赔偿事务涉及广泛,申请人众多,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但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衡量损害程度、权益价值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赔偿程序的繁琐性。

申请国家赔偿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裁定等环节。

这其中的一些程序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些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可能意味着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因此,对于赔偿程序的简化和优化,可以提高申请人的获得感,增加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信任。

此外,国家赔偿法还需要加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虽然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相关的法律监察机构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察制度。

总结来说,学习国家赔偿法的同时,我深切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它为我们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种,认为国家侵权和民法上的侵权并无区别,都是因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法律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是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国家的侵害,并且国家始终参与公民损害的救济,且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密不可分的一种责任。

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国家赔偿责任在责任的主体、赔偿的范围赔偿资金的来源及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民法上的侵权有显著的差异,认为是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责任有欠妥当。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实施十多年来,它对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确实推动很大,其历史作用不可磨灭。

但是,任何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弥补的,比如,该法当时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太合理等。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它有如下主要亮点:首先,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也不例外。

但是,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以,在一般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正如上述所讲,我国以前在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证明时,是要求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司法机关有责任,不然就败诉。

然而,作为相对官方来说比较弱势的公民这样可能吗?难度太大了,怎么举证呀?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就好了,实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就是改由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举证了。

你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证明不了受害人是如何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你官方就是败诉。

比如,河南警察‘躲猫猫’案件,只躲了一星期就被揪出来正是如此。

国家赔偿法心得

国家赔偿法心得

国家赔偿法心得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民事权益保护和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赔偿法,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受到的侵权行为给予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法律原理、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指导意义。

首先,国家赔偿法是建立在我国宪法基础上的一部特殊法律。

宪法确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进一步确保和强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公正正义的要求,通过明确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行为。

这为大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是遭受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处理,还是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害,都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三,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的标准十分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平,能够真正做到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和保障。

赔偿标准包括了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名誉、荣誉的恢复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受到侵害人的全面获得。

最后,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也十分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要及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国家机关确认属实,应当及时进行赔偿。

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人的证据和事实要提供充分的证明,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明确,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障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学习国家赔偿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合法维权,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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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也就是涉及到行 政机关 自行确认 违 法 的问题 。自己审 理 自己的 案 件, 无形 中增加了当事人得到赔偿的难度 。
三 、 善 我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建 议 完
1 .国家赔偿范 围应 当扩 大, 扩大 到所有 国家 机关履行 职责 或公务 行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是一部分公务行为 , 扩大到公务行 为给他人各种 权益造成损害的领域而不 是仅仅 是人 身与财产权 。具体建议 比如 , 将所 有的权益统统纳入国家赔偿责任 的保护 范围, 抽象行政行 为造 成他人合 法权益受损的 , 国家应 当赔 偿。合法行 为造成 他人损 害的 , 国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公共设施 导致他人损 害的, 国家应 当赔偿 。法 院错 判案件 的行 为应 当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 。疑罪从无案件 国家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 行政 合同致人损 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2 .完善我 国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 的立 法建 议 : 刑事附带 民事诉 讼 在 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建 立 国家对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的救助 补 偿和 国家追偿制度 。司法实践 中, 大量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因为被 告人 的经济条件有 限, 而导致 受害人不 能得到相 应的经济赔 偿 , 更别 提 得到更多 的精神赔偿 。为 了真 正能使受 害人 的赔偿 不落 空最 大 限度 的 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可以建立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救助补偿 和 国家追偿制度 。国家可 以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补助补偿基金 , 对 在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中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赔 偿的案件 , 该基金 中先对 从 受害人进行补偿 , 护好受害人 的利 益 , 保 再让 被告人 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应统一精神损害赔偿 的概念 , 只有 同意法律才能 统一执行 , 只有统 执行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 和正义 。完 善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规 范体系。根据《 民法通 则》 所规 定 的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是个不 成熟 的 法 律 制 度 。 依靠 司 法解 释 予 以完 善 显 然 太 过 繁 琐 , 当尽 快 制 定 新 的 有 应 关精神损 害赔偿 的单行 法 , 《 对 国家赔偿法》 进行修改。 3 .简化现有 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 中, 违法 行为 的确认权 直接 将 归于国家赔偿 的裁判机构 , 需进行行 政机关 的先行确 认程序 ; 司法 无 在 赔偿程序 中 , 只要赔偿请求人 能提供公 安机关 的释放证 明、 检察机关 的 不起诉决定 书、 民法 院的生 效的法律 文书等确 切法律 证明文件 的, 人 可 以不 经过确认程序 , 而直接进入实质性赔偿程序 。同时也可 以设 立专门 的国家赔偿裁判机构 。设置独立的宪法法院 , 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 和国 家赔偿审理 , 采用合议 、 上诉等形式 , 实行两审终审制。 4 .我国《 国家赔偿法》 不应 采用单一 的归责 原则 , 而应 采用混合式 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 : 一) ( 违法 归责原 则。这种 归责原 则适用 于国家 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 为 、 抽象行 政行 为, 包括作 为与不作为 等 。将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 应纳 入国家赔偿 的 范 围。( 过错 归责原则 。这种 归责原则 的使 用范 围, 当与 违法 归 二) 应 责原则范围基本一致。一方面用违法标 准来规 范国家机关 的行为 , 如有 违法的 , 应当赔偿 ; 另一方面用过错原则来 规范国家机关 的行 为 , 如有过 错应该赔偿。 5 .改变单纯 以国家上年度 平均 工资为 计算标 准的做 法 , 在立 法过 程中充分考 虑多种 实际情 况。建议在 确定赔偿 数额 时应 当考虑关 押时 间、 该受害人本 人的利 益损失状 况、 其所处 的地 区特点 、 所从 事的职业特 点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赔偿不 能以生存权保 障为原则 , 该实行以补 应 偿性赔偿 为主, 戒性赔偿为辅 。 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法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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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应对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新国家赔偿法;检察机关;应对
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

一、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确立了法定结果归责原则,取消了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则删除了“违法”二字。

虽然后续条文也规定了国家免责条款,但“违法”二字的删除,使得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由违法归责,变成“法定结果归责”。

归责原则的改变,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勇于承担责任,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态度,同时也带来国家赔偿的范围的扩大。

只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

合法行使职权也可能需要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也将有所增加。

同时,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直接以确认论的部分案件外,绝大部分案件均应先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只有经过违法确认后的案件才能进入赔偿程序。

违法行为的确认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身行为是否违法。

通过违法行为确认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将一部分案件通过“不予确认”,间接避免了国家赔偿。

(二)新《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可能会引发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的变化
因为不经确认程序即可以申请赔偿,特别是对于逮捕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只要逮捕以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就要赔偿,可能会引发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些争议。

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或因政法机关看法的不同,或因证据的变化等而导致最终没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前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通过不予确认避免国家赔
偿,也无需追究承办人员责任,但依照新《国家赔偿法》,此类案件也需进行国家p
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后,诉讼终结文书对申请国家赔偿至关重要。

无法提供诉讼终结文书就无法进入赔偿程序,例如对检察机关退回公安处理的案件,很多案件也会迟迟无法终结,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拿到诉讼终结的法律文书,从而无法申请国家赔偿,这也可能导致有关要求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进而申请国家赔偿的信访的增加。

(四)调整了赔偿范围和标准,新增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提高了执法成本
新《国家赔偿法》调整了赔偿范围和标准,造成受害人伤害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项目新增了护理费;造成受害人部分残疾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项目新增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以及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等项目。

同时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对于受害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再是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而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执行。

赔偿项目的增加,以及赔偿标准的提高,势必导致国家赔偿金额的增加,间接提高了执法成本。

(五)新增对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对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监督权,扩大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

同时,如何有效行使这一权利,不使其流于形式,还需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研究。

二、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改动较大,对负责办理刑事赔偿的控申部门应进行系统培训,使办案人员熟练掌握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具体规定及办案流程,以便在正式施行后顺利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同时,针对有关国家赔偿的信访可能增加的问题,对于接待人员
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在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外,还应加强心理疏导以及释法说理的能力,以便更好的服务来访群众。

另外,对自侦、侦监、公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一线办案人员执法水平,防范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引发国家赔偿的风险。

(二)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监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对于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应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公安机关撤案,以方便相关人员申请国家赔偿。

应积极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于一些共同犯罪案件,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已经查清,或者已无查处可能的案件,积极p新《国家赔偿法》新增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协商制度的确立,使原本刚性的国家赔偿法变得富有“弹性”。

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理赔过程中灵活操作,另一方面,赔偿请求人为此也可以与赔偿义务机关“讨价还价”,以获得最大利益。

如何使协商制度高效运作,既要防止赔偿义务机关凭借势力,以强凌弱,单方面说了算,也要防止赔偿请求人漫天要价,这就需要制定一整套严密的协商制度,如协商范围,协商程序,协商期限以及协商不成如何处理等。

只有相关制度完备,才能真正使协商制度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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