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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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范围

规定了办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执行依据、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

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上报及归档的管理。

2执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0年8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84号发布

3职责

3.1局领导职责

3.1.1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组长,指导救援工作。

3.1.2主管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副组长,具体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3.2特种设备监察科职责

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具体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或者按照要求参加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

3.3特检所职责

由技术机构人员组成技术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或者事故调查工作。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报告设备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区应急办和特种设备监察处。

4.2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辖区内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前往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及时前往事故现场。

4.2.2事故分析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需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4.2.3编制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批复。

4.2.4事故调查的批复

事故调查的批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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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不同意批复的退还事故调查组重新调查。

4.3送达批复、上报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的事故调查的报告的批复送达事故单位,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4.4归档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汇总事故调查过程材料,形成结案材料归档。

5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5.1事故调查报告

5.2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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