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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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建设绿色矿山,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负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是: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查明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存保证金,以保证矿山企业能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
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矿山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在矿产资源开采计划方案中,必须有具体的环境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要有年度保护目标。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必须采取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治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矿业开采对地质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必须按照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措施进行恢复治理。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实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环境准入制度就是对不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不准许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采矿权登记或不予办理年检登记:
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
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不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的;
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各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应同矿产资源开发年检同时进行。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由矿山企业自己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矿山企业依据评价报告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
第六条矿山企业依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上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保证金做为采矿证年检登记的必备条件,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属分局负责收取。市、县(市)局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小型规模的矿山,保证金一次性缴存,采矿权办理延续登记时续缴。大中型矿山可分期缴存。
第十条经矿山企业认可,保证金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保证金委托治理。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切实搞好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