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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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复审材料受理从2011年6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闽地税政二[2001]3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及优惠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32号2001年6月18日)福州、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省科学技术厅闽科高[2001]30号文,现将更名及撤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

附件所列撤消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相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撤消企业名单一、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1.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J-00138(原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FJ-00163(原福州顶点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J-00087(原福建凤竹针织漂染有限公司) 4.福州宏儒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FJ-00223(原福建省宏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二、撤销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1.福建闽邮国都电子有限公司FJ-00142 2.福建晋江鸿达科技有限公司FJ-00150 3.福州高知电子有限公司FJ-00185 4.福州电力器件厂FJ-00013 5.福建星光造纸技术研究开发中心FJ-00031 6.福州卫星通讯设备联合公司FJ-00032 7.福建省集群无线电话公司FJ-00040 8.福州高星电力技术开发公司FJ-00054 9.南平市康达电讯器材厂FJ-00131。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届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

最终颁布的版本通常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意义重大,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

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

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

与以往管理办法,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有八大变化:变化一: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

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件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认定和复审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计算企业近3年内(2009-2011年) 闽科高〔2012〕3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2012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在计算范围。

对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专项审计1、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如实、正确归集,并选择已在省科技厅网站()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09-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1年。

2、中介机构应于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税政处提交专项审计资格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参见《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科高〔2011〕3号)。

2012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5日前公布。

3、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一、背景江苏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逐年增长,这些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更名的情况。

为规范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特制定此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

三、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高新技术领域内进行科技创新和经济活动的企业。

•更名:指高新技术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行为。

四、申请条件1.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符合江苏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标准和要求。

2. 企业运营连续两年以上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江苏省境内营业连续两年以上,经过稳定运营并实现盈利。

3. 企业名称合法合规申请更名的企业名称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申请上位法人单位同意更名的企业应经上级法人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准备齐全以下材料:1.商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法人证照等证明文件。

2. 提交申请申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2.申请更名的名称及理由。

3.确认上级法人单位的同意。

4.提供申请材料清单。

3. 认证审核申请表提交后,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部门审核,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4. 复核审批受理后,认证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复核审批,对复核通过的申请,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5. 告知申请结果审批表决通过后,审批机构予以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否则,告知申请人。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规程实行即时生效。

2. 本规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部门。

3.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省商务厅所有。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注意事项
按照中国科技部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复审应当要严格按照官方的规范规定办理,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复审流程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首先,在提交复审文件时,企业应当准备完善的文件资料,包括有关企业的变更或者补充的资料,确保复审流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企业在办理复审时,必须对自身公司在已有规定下的情况,进行一致性的总结,以证明自身公司依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规定。

此外,企业还必须展示其在科研项目、人才培育及技术进步的现有情况,以及其持续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或者其他重要活动,以便证明其具有实现科技创新的能力。

最后,在复审流程完成后,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官方的监管检查,在发现问题和缺陷后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复审工作时,严格按照官方的标准和规定,准备完善的资料,同时进行一致性的综合总结,尤其要重点展示公司的科研成果、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进展。

此外,也要自觉接受官方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牢固树立自身的合法、稳定、有效的实力,以期稳固高新技术企业的地位。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1.07.11【实施日期】2011.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分类(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组成)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更新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评审前完成。

省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

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公示结束前完成。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名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

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陕高企认[2011]0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工作的通知(陕高企认〔2011〕0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航空、航天基地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分类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二、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的资料(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1、附件2-2);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如何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如何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如何办理?依据《高新企业评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高新企业评定产生改名或与评定标准相关的重特大转变(如吸收合并、合拼、资产重组及其运营业务流程产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型评定组织汇报。

经评定组织审批合乎评定标准的,其高新企业资质不会改变,针对公司改名的,再次签发评定资格证书,序号与有效期限不会改变;不符评定标准的,自改名或标准转变本年度起撤销其高新企业资质。

高新企业改名实际应当怎样实际操作呢?一、改名的归类1、企业运营业务流程、生产工艺主题活动未产生重特大转变的名字变动,下列称"简易改名";2、企业运营业务流程、生产工艺主题活动等产生重特大转变造成的名字变动,下列称"繁杂改名"。

公司产生与评定标准相关的重特大转变(如吸收合并、合拼、资产重组及其运营业务流程产生变化等),按"繁杂改名"规定申请办理。

二、高新企业认定改名的申请程序流程1、公司申报。

改名公司登陆"高新企业评定管理方面网"申报复印《高新企业名字变动申请表格》,且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示改名申报材料。

公司产生改名后,应在变动产生3月内递交改名申报材料至所在城市市(县)、國家和省部级高新园区高新科技单位。

若公司在递交高新企业评定申报材料后产生改名,应在获得高新企业资质后3月内递交改名申报材料。

2、地区归纳与审批。

市(县)、國家和省部级高新园区高新科技单位会与财政局、税局依据《评定方法》、《工作中引导》的相关要求及本《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对公司递交的改名申报材料开展审批,分辨公司改名的归类及其变动后是不是合乎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如归属于"繁杂改名",地区高新科技单位通告公司于产生变动之后一个会计期间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递交繁杂改名申请办理填补原材料。

地区高新科技单位应依照《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对公司递交的原材料开展审批,填好《高新企业改名申请材料核查表》(附注3)并签名、盖公章。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根据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22〕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2〕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更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一、更名的分类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一)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二)复杂更名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第5项至第15项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提交):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5、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6、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7、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8、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1)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9、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10、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11、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12、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14、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15、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更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3.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
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企: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便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后及时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

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更名后尚未送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在国家网填报变更申请,按照《更名准备材料》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更名材料,按顺序扫描为一份PDF文件,纸质版一式六份,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填报《2021更名申请汇总表》并将电子版和更名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52号,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联系人:张元杰,联系电话:85089718。

有关要求:
1.列入去年底核查工作名单的高企,务必通知企业做好更名报审工作。

2.知识产权应在企业更名后相应做好归属变更。

3.今年需参加复审认定的高企如有更名,应先做更名手续,省厅批复后,再进行高企认定工作。

4.更名工作不分批次,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2021年3月19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附件:
1 更名准备材料
2 2021更名申请汇总表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9日。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限制条件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限制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限制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限制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经营活动中,常常因为融资、股权变动等原因而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却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业务相关涉税事项,引发税务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发生公司名称变更,还应及时按规定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程申请办理公司更名确认、公示和备案事项。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还要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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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 变更前 名称 变更后
机构 变更前 代码 变更后
高企证书编号
联系 人
办公 电话
地 址
传真
企业注册类型 发证日期 手机 电子邮箱
变更前 变更后
邮政编码
二、企业变更信息
1、企业重要变更信息
□ 注册 资本
变更前

变更后
□ 股权 结构

有股东退出
□ 法人代表 □ 有新股东加入
变更前 变更后 □ 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 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 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 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 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 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 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认定机构应先完成更名审核再 进行复审。此规定只适用于2011年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 汇总表
序 号
原企业名称
更名后企业 名称
高企证 书 编号
发证时 间
变更 类型
变更原因
认定机 构审核 备注 意见
注:“变更类型”填写“简单”或“复杂”。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认定机构盖章
3.经认定机构审核,确认企业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认定机构报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备案资料包括: 1.《关于ХХ省(自治区、市)20ХХ年第Х批高新技术企业更 名备案的申请》; 2.《ХХ省(自治区、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见 附件3。
□ 经营 范围
变更前
变更后
2、企业历史变更信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以后)
序号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三、变更后企业情况
1、员工情况
职工总 数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人数
比例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序号
授权项目名称
授权号
人数
比例
权属发生变化情况
企业更名原因(限150字内)
国科火字〔2011〕123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 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 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 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更名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 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 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 (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 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 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各地方报备
承 诺:
以上填报内容及附件信息属实。
法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件2-1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按单一项目填报)
项目编号:RD…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技术领域
本项目 研发人员数
技术来源
研发经费 总预算 (万元)
研发经费 当年支出 (万元)
立项目的及 组织 实施方式
(400字)
核心技术 及创新点 (400字)
附件1 编号: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
填表说明
1、企业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
2、封面编号由认定机构填写。
3、填写“企业重要变更信息”时,如有变更应在相应的方框内打“√”,
如“ 注
册资本”,并填写变更前后的信息;如无变更则应在相应的方框内打“X”,如“注册资本”,
取得的 阶段性成果
(400字)
附件2-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编号:PS…
产品(服务) 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来源
上年度销售 收入(万元)
关键技术 及主要 技术指标 (限400字)
与同类产品 (服务)的 竞争优势 (限400字)
产品(服务)
获得知识 产权情况 (限400字)
附件3
(六)复审网络工作系统操作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操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进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证书 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审申请操作,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 界面进行操作。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 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2、地方认定机构可在认定管理系统的复审界面下进行企业复审资 料的受理、评审、公示、报备等环节的操作。 三、2011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不超过两批,并于11月30日前 完成全年报备工作。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 (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 报资料,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在此期间 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报告,并提 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 后,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公示。在此期间 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三)已报送备案至备案回复前 在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报告, 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该企 业报送备案的申请,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 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回复后 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提 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 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名 称变更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以上各阶段,更名企业和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相关操作。 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 高新技术 企业 通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11年5月)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 有关规定,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事项
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以下称“简单更名”; (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
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
并在“变更前、后”栏中填写“无”。
4、“企业历史变更信息”的“变更内容”具体到变更事项即可,例如“股东变更”、“注册资
本变更”、“章程备案”等。空格不够应在最后一行注明“其他变更见附表”,并在申请书后
另附表格。
5、填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时,空格不够应在最后一行注明“其他
变更见附表”,并在申请书后另附表格。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 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 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1、附件2-2);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 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核流程 1.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 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 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 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认定机构将更名企业分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批)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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