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九章及第四章贸易磋商

建立贸易关系: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过程中,报盘和接受是必经节.而询盘和还盘是可选的)

含义:

1.询盘(Inquiry)——为了试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其内容可以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期以及索取样品、商品目录等,而多数是询问价格,所以通常将询盘称作询价。

2.发盘(Offer)——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的邀请作出的答复,也可以是在没有邀请的情况下直接发出;

发盘多由卖方发出,也可由买方发出。

发盘的构成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盘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4.发盘应传达到收盘人

发盘的失效:受盘人作出还盘;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注意区别实盘和虚盘)

发盘有效期p233案例

3.还盘(Counter Offer)——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还盘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出来,一般与发盘采用的方式相符。

4.接受(Acceptance)——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在法律上称作承诺。

有效接受构成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并以一定方式表示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3.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 4.接受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要求

接受的撤回p238

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形式:1.合同和确认书 2.协议 3.备忘录 4.意向书 5.订单或委托订购单

第五章运输

品质:(第四章)

一、样品: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3.选择的样品一定要有代表性。样品既不能选择最好的,也不能选择最差的,而只能选择适中的。因为如果选择了最好的,买方一旦确认了,卖方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最好的样品品质交货。而这些样品又并不代表卖方实际的生产力平均水平,卖方最终勉为其难地生产出来的大货整体上必然很难达到确认样品的水平,极易引起争议和索赔。而如果选择了最差的,一种可能是买方看不上这些样品,他们不会与卖方成交;另一种可能是,买方即使勉强订了货,价格也一定会压得很低,数量也不会订得很多,最终对于卖方的生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4.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确认样品完全一致

如果弄虚作假,提供的样品质量好,而提交的货物质量差,即使可以哄人一时,最终还是要露出破绽来的。大货与样品品质不一致,往往是引发贸易纠纷的导火索之一,同时,对于卖方的声誉也有所损毁。

5.如果卖方对交货品质没有绝对把握,应事先在合同中说明。如:

①“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s.”(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二、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

少。

3.规定上下差异。例: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

三、品质公差

1.定义

所谓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它的大小反映着品质的高低,是由科学技术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2.注意:

如果行业内有品质公差标准则可以在合同中写清楚,如果没有则需要把误差的范围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清楚。品质误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认为是符合合同要求。

四、数量

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计量单位和计算重量方法也多种多样。

(1)公制METRIC SYSTEM,起源于法国,采用是10进制,基本单位是千克,千米,为欧洲大陆和大多数国家在采用。

(2)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国际计量组织在公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的,其基本单位是克、米、秒、摩尔、安培、开尔文、项德拉等七种。

(3)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单位是磅,码,为英联邦地区采用,随着欧洲联盟的扩大,逐步放弃,采用公制。使用长吨,1长吨=220磅

(4)美制()基本单位和英制一样,只是个别单位不一样。如使用是短吨,1短吨=200磅

1.重量单位: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盎司(ounce,oz)和磅(pound)等。 1公吨(M/T)=1000KGS(公制)

1长吨(L/T)=(英制)

1短吨(S/T)=(美制)

1磅(Pound)=

重量单位的规定方式

1.按毛重计重:适用于货物包装和货物本身的重量难以区别,二者价格差异小;商品连同毛重的重量;适用价值不大的商品;在贸易实践中被称呼为“以毛作净”(GOODS FOR NET),例如USD/300 MTS GOODS FOR NET。

2.净重计:有些商品以净重为计算价格的单位。净重即商品的总重量去掉包装的皮重后货物本身的重量;多数货物都按净重计重。包装的皮重在国际习惯上有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1)最普通的是过秤衡量出实际每件包装外皮的重量,叫做“实际皮重”(Actual tare)

(2)有些商品包装不规整,为了简便起见,抽出一小部分包装过秤衡量出平均每件皮重,以该平均皮重推算整批货物的皮重,叫做“平均皮重”(Average tare)。有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大小一样,其重量已习惯被公认。

(3)如麻袋包装,一般公认某种规格的麻袋每袋重量为l公斤。以这种方法计算的皮重叫做“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溢短装条款

1.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以作为双方当事人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到生产、包装、装卸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交货的数量与合同中的规

定完全一致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导致的违约,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难以严格计量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集装箱运输时装箱数量不能准确把握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增减的条款,这就是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例如:8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800 metric tons,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2.一般增减的幅度由卖方决定;也可以由买方决定,当由买方自己找船运输时;也可以由承运人决定,比如说租船条件下。一般为+/-5%,数量,在金额上为+/-10%。对于卖方是一种选择和保护。

3.从理论上说在合同中订立溢短装条款不会影响买方的利益,但是在价格波动时,则可能会导致卖方交货不利买方。

4.一来说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但是如果少交货了,买方有权要求及时补足;但是不能使买方因此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买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多交货了,买方可以接受多出的货物也可以不接受多余的货物。但是接受价格则以低者选之。

5.注意事项

根据《UCP600》30条规定,凡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上“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应解释为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合同注意事项

1.应明确写明商品的数量;

2.应明确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应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合同中如未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一般按净重计算。按件数成交的商品,其数量应与包装的件数相匹配。

3.难以准确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大宗商品对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以及生产、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原因,须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数量机动幅度,以便合同顺利履行。

四商品的包装

(一)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⑴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⑵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⑶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⑷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

⑸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根据有无包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散装货(Bulk cargo)。液体商品(如原油)、散装大宗商品(如煤炭、矿石等),不需要包装或不宜包装。

2.裸装货(Nude cargo)。主要指本来已捆扎成件或本身已成件,而且其品质比较稳定,不怕外界条件的影响,不需要另外再加以包装的货物。

3.包装货(Packed cargo)。由于商品本身怕受外界影响而改变商品的品质,如怕震动、碰伤等,使用某种包装器材加以包装,如桶装、麻袋装、箱装等,以维护商品质量和数量。

包装的作用 (一)保护商品的品质(二)便利运输和搬运(三)便利保管(四)容易分配(五)增强竞销能力

销售包装又称为小包装又叫内包装(Inner packing)。

1.销售包装的作用

销售包装除保护商品以外,还要适合于销售条件,起美化商品、宣传和介绍商品的作用。销售包装直接和消费者见面,所以在造型结构、设计装潢、介绍说明等各方面都要求艺术、美观、吸引人。

2.销售包装要求:

(1)便于消费者使用和携带。销售包装首先考虑便利消费者。包装造型设计要便于携带,如在包装上安有提手等设计;

(2)易于开启。某些需要密封包装的商品要设计得易于开启。

(3)便于识别商品。销售包装上面涉及到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和物品条码。销售包装上也会涉及到物品条码

外包装外包装也称运输包装/大包装/运输包装,这种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储存、计数和分拨等。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常见的有木箱(wooden case)、纸箱(carton)、胶合板箱(plywood ease)、木板条箱(wooden

crate)、纤维板箱(fiber board case)、三合板箱(three-ply-wooden case)、金属箱(metal case)、铅皮胎木箱(tin-lined wooden case)、塑料桶(plastic cask)、铁桶(iron drum)、木桶(wooden cask)、琵琶桶(barrel)、麻袋(gunny bag)、棉布袋(cloth bag)、塑料袋(polyethylene bag)、条筐(basket)、柳条筐(wicker basket)、塑料筐(plastic basket)、竹篓(bamboo bask

运输包装的选择原则(1)保护商品质量要求。(2)节约。 (3)适合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4)符合国外不同的规定。

外包装标志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磅码产地标志以及指示性、警告性标志:其中运输标志是必须具备的

中性包装(NETUTRAL PACKING )

(一)定义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即在出口商品包装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又分为定牌中性和非定牌中性,前者是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后者是指包装上无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又无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

(二)作用

中性包装的目的适应于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有利于打破某些国家的关税壁垒或非关税壁垒。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争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三)注意事项

1.需要注意的是应该选择具有相当实力的中间商或代理商,并注意和他们配合;

要注意买方提供的商标是否具有侵权问题,应该在合同中规避相关问题。

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

作用:便于运输,装卸作业

(1) 海牙规则,规定SHIPPING MARK应该由卖方提供,在装船以前提供,书面形式;清晰,保持到整个航程结束依然保持清晰,适合于远洋海运航行.

(2)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标准化的需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国际标准运输标志”.一般包括四行:第一行,收货人的英语名称字头或缩写,如果是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则需要全称;第二行,参考号,如合同号,发票号或运单号;第三行是目的港如,转运需要加上VIA 转运港;第四行,件数号码.

(3)ISO标准,基本使用欧洲的标准

作用在于:便于运输公司的装卸作业如:NEW YORK VlA PANAMA

编号的规则:

运输标志中的件号主要用来说明一批货物的总包装件数、本件货物的号码或是整批货物与本件货物的关系。例如某批货物共计60件,有三种规格,每个规格20件,那么运输标志上的件号可以表现为三组,即NOS.1—20,NOS.21—40和NOS.41—60。然而。在各类贸易单证上填写件号时则应为NOS.1—60,以说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为60件。当然,如果该批货物只有一种规格时,60件货物的件号则可以是一个,即NOS.1—60。如果一批货物有60箱,每一箱的包装方式和品种规格均不相同时,则可采用顺序件号的方法,即在货物包装上用C/NO.1;C/NO.2;C/NO.3...C/NO.60或C/NO.1—60;C/NO.2-60;C/NO·3-60…

C/NO.60-60的表示方法,后一种方法说明了整批货物的总件数与本件号数的关系,如

c/NO.2-60中的C表示Carton即纸箱,2-60中的60表明该批货物共有60件,2则表示本件是60件中的第二件。当然,在实际业务中,我们也常在客户的订单或来往函电中见到这样的写法“C/NO.1一UP",这通常表明包装件数待定,在货物装运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海洋运输的特点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历史最为悠久,世界贸易货运总量的 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物货运量中约90%是通过海洋运输的。

海洋运输的优点:

1.通过能力强

2.运量大

3.运费低(1)相比其他运输方式(2)不需要出钱借道。

4. 投资小

海洋运输的缺点:1.速度慢2.货运风险较大(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海盗掠劫(4)军事冲突(5)经济制裁。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的特点

(1) 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2) 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船货双方不另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3) 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4) 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5) 价格水平比较高,属于垄断价格。

班轮运输在整个海运货物总量只占到20%左右,但是班轮运输方式使用频率却非常高,货运承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

运费计算:总运费=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率之和)

=货运数量(重量或体积)×基本费率×(1+各种附加费率之和)

班轮运费运费的计量标准

1.按毛重计收, (1)用“W”表示(2)一般以公吨为单位,也有按长吨或短吨计。(3)适用于重货。按国际惯例,凡1吨货物的积载因数小于立方米.(4)又称为重量吨

2.按体积或容积计收,(1)尺码吨(2)用“M”表示。(3)以立方米或立方英尺计算的。(4)适用于货物积载因数大于船舶载货容积系数的轻货。凡1吨货物的积载因数大于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均为轻泡货。

3.按货物毛重或体积计收;即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者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4.按货物价值计收,(1)称从价运费(2)按货物FOB货价一定百分比计算。(3)一般为高值货物,如黄金、白银、名贵皮毛、名贵药材、精密仪器、名画古董等。(4)在积载和保管方面需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承担较大责任。还可能需要保险。

5.按货物毛重或体积或价格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d.Val 表示。也有先按货物重量或体积,然后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Val"表示。

6.按货物的件数或个数计收。适用于包装固定且包装内的数量、体积和重量不变的货物,按每箱、每件、每捆等特定的运费率计算运费。

7.议价运费(Open Rate),由船方和货主临时议价。通常是在承运粮食、矿物、豆类等价格较低的大宗货物时采用。

集装箱货物看书p89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是国际问的货物运输。

(4)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运输单据及装运条款看书p95-110

六、保险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一.风险

全损,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分四种情况:

A、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B、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已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备任何使用价值。如水泥遭水泡结成硬块;

A、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法挽回。如船只被海盗劫去或被敌对国扣押;

B、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如:半年无音讯。则可看作全部灭失。

英国:6个月

我国:在时间上以该船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准,超过两个月没有音讯,就可以索赔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指货物虽然没有完全灭失,但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也分四种情况:

A、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且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B、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修理费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C、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后,整理和续运抵达目的地的运费已经超过残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D、被保险货物遭受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需要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货物。

E如果货物没有损失,但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将他运往原定目的地,也属于推定全损。

当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申请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货物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为有效,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要想保险公司能按全损赔偿,必须经过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补偿。委付成立与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委付通知书必须及时发出。

②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明示或默示地承诺才能生效。

③必须是对全部标的物进行委付。

④不能附带任何保留条件。

共同海损: AVERAGE

1、含义: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2、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非主观的臆测

(2)船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必须是非正常的,因共同海损直接造成

(4)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

保险及险别看书p125

计算

出口保险:保险金额=CIF货值×(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FR=CIF×[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进口保险:保险金额=CIF货值

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FR/(1-平均保险费率)

七、票据

在信用证下和托收下的区别

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Promissory Note)——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Cheque or Check)——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区别:

A、背书(ENDORSEMENT)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分后手和前手。

B、拒付(DISHONOUR)也称为退票,是制持票人提示汇票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要求付款时,遭到了拒绝付款。还包括付款人拒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于付款已不可能时。

(1) 制持票人提示汇票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2) 要求付款时,遭到了拒绝付款

(3) 付款人拒而不见

(4) 付款人死亡或宣告破产

汇票分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2)按照有无附属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3)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又分为几种: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C、提单签发后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D、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

(4)根据抬头不同可以分为(1)记名汇票

(2)无记名汇票

(3)指示汇票

票据行为

汇票的使用又出票、提示、逞兑、付款等。如需要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等。

A、出票(ISSUE):包括写成汇票(DRAW)和将汇票交给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在出票时收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第一是限制性抬头,不能转让。如“Pay A ”or“pay A negotiable”;第二是指示性抬头“Pay A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A co”除了某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还可以背书;第三是持票人或来人抬头“pay bearer”。无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以转让。

B、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

C、承兑(ACCEPTANCE)是付款人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包括写成“承兑”签字和日期并交给持票人的动作。

D、付款(PAYMENT)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汇票由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履行付款。

汇付书p159

托收(Collection)的一般含义是出口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法。

(一)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一般是出口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出口所在地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收货款的银行。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进口所在地银行,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一般是托收行在国外的分行,支行或联行。实际收款的银行。

付款人(Drawee)进口人,汇票的受票人。

(二)性质:商业信用

1.委托人和托收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按委托申请书办理,收取手续费,而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可能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如收不到款代收银行也无能为力,所以在托收方式下,委托银行代收货款,能否收到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誉,属于商业性质。银行提供仅提供服务不承担任何付款保证,也没有检查货运单据齐全或正确与否的义务。

2.对于出口人要承担进口人拒付的风险并要挤占发货的资金.实际上是出口人利用给予进口人资金融通,来吸引客户,扩大出口和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目的。

3.对进口人有利

(1)可以不用挤占资金货少挤占资金。甚至还可以融资。

(2)几乎没有风险。

风险分析:

对于买方有利,表现在(1)不用垫款;(2)风险小

对于卖方,存在风险:遭到对方拒付—商业信用

遭到对方拒付后的措施:(1拉回(2)另寻买家(3)低价处理(4)抛弃事前防范:

(1调查对方资信,一般大的企业风险小;以往商业作为

(2)争取用CIF/CIP成交

(3)收取部分预付款

(4)买出口信用保险或卖方利益险

(5)代收行不能由买方指定

(6)了解各国做法和习惯

信用证书p168

一.定义: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