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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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常见的有机废气(VOCs)及处置技术

六大常见的有机废气(VOCs)及处置技术

六大常见的有机废气(VOCs)及处置技术摘要:大气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废气排放管理也越来越得到政府、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机废气作为工业废气的主要组成局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影响较大,同时因其来源及成分复杂,处置难度及其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也各不相同。

本文扼要剖析常见有机废气品种及成分,以及常见有机废气的处置技术。

一、常见有机废气分类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产生于油漆消费、化纤行业、金属涂装、化学涂料、制鞋制革、胶合板制造、轮胎制造等行业。

有害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丙酮、甲苯、苯酚、二甲基苯胺、甲醛、正己烷、乙酸乙酯、乙醇等。

工业企业中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按产生来源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1. 喷漆废气:主要成分为丙酮、丁醇、二甲苯、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产生于油漆喷涂等外表处置企业,常见的处置办法有油帘吸收、水帘吸收,再配合二三级的活性炭吸附等。

2. 塑料、塑胶废气:主要成分为塑料、塑胶等粒子受热加工过程中挥发出来的聚合物单体,因塑料、塑胶组成成分较为复杂,废气中主要含乙烯、丙烯、苯乙烯、丙烯晴和丁二烯等烯烃类塑料聚合物单体,但浓度普遍较低、风量大。

触及企业主要有塑料造粒企业、化纤消费企业、注塑企业、橡胶消费企业等,处置办法主要有活性炭吸收、等离子净化等。

3. 定型废气:主要成分为其主要成分为醛、酮、烃、脂肪酸、醇、酯、内酯、杂环化合物、芳香族化合物。

触及的企业主要为染整企业、化纤消费企业,通常采用水喷淋处置工艺和静电吸附式处置工艺。

4. 化工有机废气:主要由化工企业排放产生,废气成分异化工企业设计消费的化工产种类类有较大关系,普遍会采用冷凝回收及催化熄灭技术等净化搜集处置办法。

5. 印刷废气:主要成分为油墨中挥发出来的甲苯、非甲烷类总烃、乙酸乙酯、乙醇等。

触及的企业主要为含有油墨印刷工序的企业,主要如包装品、印花等公司,普通采用活性炭吸附。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解读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解读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解读为依法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科学精准治理,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并印发了《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为全省VOCs排放企业推进VOCs排放综合治理,提升VOCs治理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撑。

一、实施背景“十三五”期间,国家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一系列行业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泄漏、敞开液面排放等5类无组织排放环节的VOCs管控要求;发布了印刷、石油炼制等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规范,为重点行业治理明确了可采用的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市场监督管理总结发布了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要求。

上述VOCs 标准规范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各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加全面的VOCs治理要求。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加强VOCs 排放综合整治,到2025年,VOCs综合总量下降10%以上。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统一行业VOCs治理要求和评判标准,强化VOCs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提升全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科研单位编制了涉我省12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VOCs行业治理指引,指导企业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二、总体思路《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采用分行业“菜单式”治理任务对照模式,实现重点行业“一行一表”,便于企业对标对表“照单施治”,逐条分类落实VOCs综合治理要求;治理指引聚焦我省12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按照“要求”和“推荐”提出差异化的管控要求;治理指引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出涵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特别控制要求、末端治理及环境管理等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要求。

广东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2018年最新(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是广东地区2018年最新(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电子设备制造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制鞋行业等等容易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行业做了明确的限值规定同时也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细情况,亲参考以下表格:一、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有项目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1、排气筒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mg/m3)最高允许速率(kg/h)I时段II时段I时段II时段苯 1 1 0.15 0.1甲苯10 5 0.3 0.2二甲苯20 10 0.8 0.6苯系物30 15 1.0 0.6VOCs 60 40 2.0 1.2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污染物厂界车间边界苯0.1 0.4甲苯 1.0 2.4二甲苯0.5 1.2苯系物 1.5 3.0VOCs 2.0 4.0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备注: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I时段限值;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II时段限值。

1、I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kg/h)排放限值(mg/m3)排气筒(m)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苯15禁排0.5 0.812 20 0.9 1.330 2.9 4.440 5.6 7.6甲苯15禁排3.14.740 20 5.2 7.930 18 27 40 30 46二甲苯15禁排1.0 1.570 20 1.7 2.630 5.9 8.840 10 15酚类15禁排0.1 0.15100 20 0.17 0.2630 0.58 0.8840 1.0 1.550 1.5 2.360 2.2 3.3甲醛15禁排0.26 0.3925 20 0.43 0.6530 1.4 2.240 2.6 3.850 3.8 5.960 5.4 8.3非甲烷总烃15 5.4 10 16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20 8.5 17 2730 30 53 8340 52 100 1502、II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kg/h)排放限值(mg/m3)排气筒(m)二类区域三类区域苯15 0.42 0.6312 20 0.7 1.030 2.3 3.640 4.2 6.3甲苯15 2.5 3.840 20 4.3 6.530 15 2240 25 38二甲苯15 0.84 1.370 20 1.4 2.230 4.8 7.040 8.4 13酚类15 0.084 0.13100 20 0.14 0.2230 0.48 0.740 0.84 1.350 1.3 1.960 1.8 2.7甲醛15 0.21 0.3225 20 0.36 0.5430 1.2 1.840 2.1 3.250 3.2 4.860 4.5 6.9非甲烷总烃15 8.4 13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20 14 2130 44 7040 84 120来源于:《DB44/ 27—2001》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排气筒排放限值备注:a 苯系物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合计。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附件2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编制说明一、编制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

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 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环境影响评价(产排污分析)

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环境影响评价(产排污分析)

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环境影响评价(产排污分析)1. 概述鞋业制造项目是一个涉及大规模生产和加工鞋类产品的行业。

在其营运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产生和排放污染物方面。

因此,进行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产排污分析,对于保护环境、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分析鞋业制造项目在营运期间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并评估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 产污分析2.1 生产环节鞋业制造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鞋业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和胶水中可能含有大量的VOCs,这些化合物会释放到大气中;•废水: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水进行清洗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各类废水,其中可能含有有机物、重金属离子、酸碱等物质;•废气:鞋业制造过程中可能使用到各类设备和工具,产生废气中可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鞋业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弃零件等。

2.2 排放情况根据相关数据和监测统计,鞋业制造项目的产污情况如下:•VOCs排放:由于溶剂和胶水的使用,鞋业制造项目每年可能会排放数百吨的VOCs,这些有机化合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空气污染和光化学烟雾等问题;•废水排放:鞋业制造项目每年可能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可能含有有机物和重金属物质。

这些废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否则会直接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废气排放:鞋业制造项目的废气中可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会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固体废物处理:鞋业制造项目每年产生大量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环境影响评价在鞋业制造项目的营运期间,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客观评估这些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项目能够在环境法规的限制下正常运行。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评审准备 (4)评审组织 (4)评审小组的组成 (4)评审会议流程 (5)评审意见 (5)复核 (5)材料提交 (6)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评审准备 (6)核实评审 (7)核实小组的组成 (7)核实评审要点 (7)核实评审结论 (11)材料存档 (11)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号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号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1总则............................................1.1适用范围..................................1.2编制依据..................................1.3术语和定义 ................................2涂装工艺及VOCs排放 .............................2.1涂装工艺..................................2.2VOCs产生与排放 ............................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3.1源头控制..................................3.3废气治理3.4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汽车制造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汽车制造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总则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涂装的汽车制造企业(含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生产工艺与汽车生产工艺的类似有轨电车或地铁车厢制造企业,可参照本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粤环〔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范围(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坚持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开展重点企业VOCs达标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

到2017年底,全省VOCs 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3年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

二、重点行业整治要点(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全省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最新资料】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最新资料】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进行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制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2.1 实用性原则:该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 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

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1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胶粘工艺的制鞋企业行业,胶粘工艺是通过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如皮鞋、运动鞋、休闲鞋等,不包括缝绱工艺、模压工艺和注塑工艺。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系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包括胶粘剂、处理剂、硬化剂和清洗剂。

胶粘剂:包括油性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

油性胶粘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应满足《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 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按较严者执行,如PU胶、黄胶、粉胶、生胶、万能胶、喷胶及其他类。

水性胶粘剂指以水作为溶剂,VOCs含量在15%以下。

处理剂:刷胶前对鞋材进行处理,包括油性处理剂和水性处理剂。

油性处理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如橡胶处理剂、PU处理剂、TR/TPR处理剂、EV A处理剂、ABS处理剂、油皮处理剂、PVC处理剂、UV处理剂、人造皮处理剂、尼龙处理剂及其他类。

制鞋业碳排放标准

制鞋业碳排放标准

制鞋业是一个典型的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其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化学品和燃料的使用,因此对环境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为了减少制鞋业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标准。

一、制鞋业碳排放的现状目前,全球制鞋业的碳排放量已经占到了工业总碳排放量的5%左右。

其中,中国的制鞋业碳排放量尤其巨大,已经成为我国工业碳排放量的主要来源之一。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化学药品的使用:制鞋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多种化学药品,这些药品不仅会给环境带来污染,还会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

(2)能源消耗:制鞋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燃料和电力,这些能源的消耗直接导致了大量的碳排放。

(3)废弃物处理:制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处理,这也会产生大量的碳排放。

二、制鞋业碳排放标准的制定针对制鞋业的碳排放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标准。

该标准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行业特点:制鞋业的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标准的制定必须要考虑到这些特点。

(2)技术水平:标准要求合理并适应当前的技术水平,不能过于严苛。

(3)国家政策: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

(4)国际标准:标准应该参考国际上已经制定的类似标准,以便于与国际接轨。

三、制鞋业碳排放标准的内容制鞋业碳排放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过程中的化学药品使用量限制,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限制。

(2)能源消耗限制,包括电力和燃料的使用限制。

(3)废弃物处理方式的规定,包括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方式。

(4)制鞋企业需要达到的碳排放指标,包括总碳排放量和每个产品的碳排放量等。

(5)对于不达标的制鞋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制鞋企业碳排放标准的执行为了确保制鞋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碳排放标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机制,对于制鞋企业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制鞋企业宣传环保理念和碳排放标准,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制鞋行业VOC排放标准(广东2010)

制鞋行业VOC排放标准(广东2010)

ICS 13 040 40Z 60DB44 /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817- 2010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内容 (2)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2)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2)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3)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监测 (3)5.1布点 (3)5.2采样和分析 (3)5.3监测工况要求 (3)6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IDB44 /817- 2010II前言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附件目次前言 (I)1 总则 (1)1.1 适用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1)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2.1 平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2 凸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3 凹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4 孔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5 复合工艺及VOCs排放 (4)3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 (4)3.1 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 (4)3.2 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述 (5)3.3 印刷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8)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0)4.1 总体要求 (10)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1)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1)4.5 管理要求 (13)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1.2 编制依据本指南以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设计(粤环〔205〕4号)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设计(粤环〔205〕4号)

实用文档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01-29发布 2015-02-01实施发布附件1目次前言 (I)1 总则 (1)1.1 适用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2)2 涂装工艺及VOCs排放 (2)2.1 涂装工艺 (2)2.2 VOCs产生与排放 (4)3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 (5)3.1 源头控制 (6)3.2 生产过程控制 (6)3.3 废气治理 (7)3.4 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10)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汽车制造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汽车制造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涂装的汽车制造企业(含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生产工艺与汽车生产工艺的类似有轨电车或地铁车厢制造企业,可参照本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1.2 编制依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目录 一、适用对象 二、各重点行业企业检查要点
炼油与石化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制药工业 表面涂装行业
印刷行业 制鞋行业 家具制造行业 人造板制造行业 电子元件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纺织印染行业 合成纤维制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 理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 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等有关要求,帮助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准确把握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现场检查工作要点.切实提升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 业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广东省挥 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在实际执 法处罚等办案过程中应结合行为性质、具体事实及 情节等认定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 度简介
VOCs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框架
VOCs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已颁布)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国十条)
重点行业VOCs污 染控制技术指南
(制定中)
已经制定两项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
技术政策
管理条例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技术政策
管理条例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治理设施第三方 运用制度 (制定中)
工程技术规范
工程建设规范与 设施运营规范
排放标准体系
办法实施细则
设施环保验收 设施核查监理
技术性法规
(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共分为五章27条)
(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
技术政策
管理条例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规范
工程建设规范与 设施运营规范
排放标准体系
办法实施细则
设施环保验收 设施核查监理
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一)已有的VOCs国家排放标准(截止到2014年)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vocs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技术政策管理条例最佳技术导则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工程技术规范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建设规范与设施运营规范排放标准体系设施环保验收设施核查监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量申报制度总量制度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按日处罚制度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制定中环境保护法已颁布新法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已经制定两项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性法规行政性法规一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三技术性法规控制技术体系建设情况一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技术政策管理条例最佳技术导则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工程技术规范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建设规范与设施运营规范排放标准体系设施环保验收设施核查监管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量申报制度总量制度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按日处罚制度环境保护法已颁布新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性法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vocs污染防治的标志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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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技术文件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01-29发布 2015-02-01实施附件2目次前言 (I)1 总则 (1)1.1 适用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1)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2.1 生产工艺 (2)2.2 VOCs产生与排放 (3)3 制鞋行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 (4)3.1 源头控制 (4)3.2 生产过程控制 (5)3.3 废气治理 (6)3.4 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9)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制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制鞋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制鞋企业。

1.2 编制依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

2014年广东省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提出要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广东省制鞋行业目前基本上都是无治理排放,VOCs排放量大。

针对制鞋行业VOCs污染,编制《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制鞋行业VOCs控制。

本指南以制鞋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3]《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5]《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6]《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7]《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8]《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粘合剂》(HBC18-2003)[9]《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2013)[10]《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2013)[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1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2007)[1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15]《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16]《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1.3 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溶剂型胶粘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的胶粘剂。

1.3.3 水性胶粘剂以水作为溶剂的胶粘剂。

1.3.4 处理剂处理鞋材,去除鞋材表面污染物,增加材料表面极性,在面上形成良好的亲和效应,增强胶粘剂粘结效果的溶剂。

1.3.5 港宝用于鞋的前衬、后套,以保持鞋特定形状的材质。

1.3.6 港宝水浸泡港宝的溶剂。

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2.1 生产工艺制鞋指经过鞋形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等多道工序生产而成。

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裁断、帮面针车、贴底成型和整理包装四个部分。

根据各工序的特点将车间分为面部车间(或者针车车间)和成型车间。

若需对大底和中底进行处理,则有独立的组底车间。

产生VOCs废气产生VOCs废气图1 制鞋工艺流程图面部车间包括裁断和帮面针车。

裁断主要是根据纸板模将面料、里料和辅料等裁剪成各种形状。

帮面针车指按由里到外的顺序将裁剪的物料车缝成帮面,包括头里拼缝,边里后方处拼缝,头、边里拼缝,部分拼缝需要用到胶粘剂。

为固定帮面前衬后套的形状,需在帮面的前后端填入港宝,填充港宝时需用到港宝水(也可以在成型车间完成)。

面部车间用胶量少,用胶点多,基本上为VOCs无组织排放。

成型车间包括贴底成型和整理包装,贴底成型即鞋底和帮面的贴合,广东省制鞋行业基本上都采用胶粘工艺,通过胶粘剂将鞋底和帮面粘结组合,流水线生产,成型线长约50-100m,分为前段、中段、后段三部分,贴底成型工艺流程见图2。

一般都要经历3次涂胶(中底、帮面刷胶,一次面胶底胶和二次面胶底胶),1次刷处理剂,6次加热,1次过加硫箱,1次冷冻。

后段的整理包装包括补胶、鞋面的清洗、贴鞋垫等。

VOCs主要来源于处理剂、胶粘剂、清洗剂的使用。

因车间面积大,人员密集,需要较好的通风,车间整体通风一般采用排风扇强制通风,工艺线废气由集气罩统一收集,通过排气筒排放。

因此成型车间内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

图2 贴底成型工艺流程图备注:①中底、帮面刷白胶:少数企业直接涂刷PU 胶,大多企业采用白胶。

某些运动鞋不需要在中底、帮面刷白胶,而是通过针车直接将中底和帮面缝制在一起。

②加热:各加热阶段视材质和胶黏剂的类型,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将有所不一样。

组底车间是将各种鞋底组件,如LOGO 、气垫材料、垫片等通过胶粘剂粘在大底上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大底,其工艺流程如图3所示。

VOCs 主要来源于胶粘剂的使用,大多为无组织排放。

图3 组底工艺流程图2.2 VOCs 产生与排放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港宝水等原辅材料含有一定的有机溶剂,其含量如表1所示,是制鞋行业VOCs 的主要来源。

部分胶粘剂在使用前,为增加其内聚力与耐热性,需加3-5%硬化剂进行调配,硬化剂中含80%以上的有机溶剂。

从原辅材料使用范围分析,面部车间、成型车间和组底车间都存在VOCs 排放。

表1 制鞋行业原辅材料VOCs 平均含量部分企业有印刷工艺和喷漆工艺,油墨和油漆也是制鞋企业VOCs的来源之一。

表2列出了制鞋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主要类型及成分,VOCs主要为丙酮、丁酮、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环己烷等。

表2制鞋行业含VOCs原辅材料及其成分一览表3 制鞋行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制鞋行业属于溶剂产品使用源,VOCs污染防治可从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三方面着手。

3.1 源头控制源头控制主要指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见下表3。

针对某些鞋材无法使用水性胶粘剂的问题,可采用水性胶粘剂和油性胶粘剂结合使用的方法,逐步向水性胶粘剂方向发展。

原辅材料购入前,需有相应的原辅材料检测报告,确保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

表3 制鞋行业源头控制可行技术说明:①若国家出台有关的标准,则按标准执行。

鼓励其他VOCs含量低于10%的水性胶粘剂的使用。

3.2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一方面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量或者配套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另一方面指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3.2.1 生产工艺改进制鞋行业生产工艺改进的可行技术见表4。

表4 制鞋行业生产工艺改进的可行技术3.2.2 废气收集制鞋行业废气收集的可行技术见表5。

表5 制鞋行业废气收集可行技术3.3 废气治理3.3.1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要求。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若现场条件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

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少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3.3.2 治理技术推荐VOCs治理技术种类较多。

传统的有吸附法、吸收法、燃烧法、冷凝法,联用技术有吸附-冷凝回收、吸附浓缩-催化燃烧。

新技术主要有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氧化、生物法、膜分离技术等。

从方法原理与应用实例来看,以上技术均有一定的治理效果。

关键是治理设施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与企业工况匹配、后期运行管理规范合理。

制鞋行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属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废气成分复杂,回收价值低,所排有机物大多为中低沸点有机物;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低。

企业无废水排放。

根据制鞋行业有机废气排放特点及治理技术的适用性,本指南推荐表6中的治理技术。

优先使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其次是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氧化法,当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氧化法处理效率较低,达不到3.3.3各类治理技术的应用要求时,需与其他治理技术联合使用。

对于吸附法,包括联用技术中用到的吸附法,除有脱附装置的吸附设备,都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仪器,以便实时监测吸附剂的饱和更换情况。

表6 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在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效率高,能耗低的基础上,也鼓励新的治理技术的开发应用。

根据制鞋行业工艺特点及VOCs排放特征设定典型工况,在此条件下对上述治理技术进行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分析。

典型工况:废气量,30000m3/h;废气浓度:100mg/m3;VOCs成分:丙酮、丁酮、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环己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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