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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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
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3、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各学部(学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部(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2、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
3、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4、班级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
5、优秀毕业班集体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5、诚实守信,按时交纳学费。
各学部(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0%。
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
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办法执行。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
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
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
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
3、
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
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