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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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柏煤矿
矿井粉尘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科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粉尘管理和建立矿井粉尘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以“珍惜生命,远离尘源”为主题,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安全
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新柏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矿井粉尘管理工作由总工全面负责,生产技术科具体办理粉尘管理各项工作业务,通灭队负责粉尘管理相关工程实施,各有关基层单位负责本区域粉尘工作实施和现场管理。
第三条矿井粉尘管理工作要坚持消除尘源和及时清理积尘两个重点,不断完善各级领导粉尘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矿井粉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矿井防尘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强化粉尘管理责任制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把矿井粉尘管理工作和小康矿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粉尘管理机构,充实粉尘管理和防治人员,严格落实粉尘管理制度和措施,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和严防煤尘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矿井安全。
第四条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管理工作不能掉以轻心,各级粉尘管理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粉尘管理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到生产组织的每个环节中。
第五条生产技术科在每月安排作业计划的同时,要下达粉尘防治计划和粉尘冲洗任务,并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求各个基层单位必须按时完成。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尘管理工作的政策、法令和有关文件精神。
第六条在总工的指导下,生产技术科结合本矿井生产实际情况,分析粉尘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抓住粉尘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制定方案。生产技术科每旬末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业会议,落实粉尘防治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粉尘防治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
第二章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验收
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的防尘系统,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使用正常。
第二条1165回风巷、1065回风巷、三采区回风下山、三采区轨道下山、各区段运输、回风石门、四采区辅助运输通路、3509、3510运输、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不安装和安装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三条主井筒、1050大巷、三采区运输下山、采掘工作面其它地点每隔50m 设一个三通阀门,并且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压气喷雾器。一处不安装和不按规定安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四条使用的防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级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条井下所有的防尘管路、压气喷雾器、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全部由通灭队负责安装、维修和回收。
第六条通灭队按生产技术科安装要求完成安装后,移交给各个相关管理单位进行防尘使用。每次移交必须进行记录在案,一次记录不清楚,罚款50元。
第七条各个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每损坏或丢失一个压气喷头罚款500元;每节φ13胶管罚款100元;每个球阀罚款100元;每隔闸阀罚款100元;φ50钢管每米罚款50元。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管理好通灭队移交的各个防尘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更换,否则罚款100—200元。综采工作面上下顺槽防尘设施按回采进度由通灭队负责挪移,并保证喷雾设施开关灵敏,使用正常,发现一次不能使用,罚款100元。
第九条通灭队在安装回收防尘管路时,要通知使用单位,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并进行签字,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一次不通知和未作记录,罚款通灭队100元。
第十条对发生丢失,损坏的防尘管路及设施在及时处理之后,由通灭队负责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通灭队对安装、回收、更换的防尘设施及管路,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将各数量按旬上报生产技术科。
第十二条井下所有的防尘设施,由生产技术科牵头,调度室、安全检查科、通灭队等单位配合,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由通灭队及时更换和回收。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采掘工作面距茬面不超过50m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一处不安装,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地点,都必须安设压气喷雾器,一处不安装,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矿井主要进风和回风巷、3510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按规定安装隔爆水袋(水棚),生产技术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一处不安装,罚款100元;一次不检查,罚款50元。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上出口200m范围内至少安装3道净化水幕,若回风顺槽长度不足200m时,可延伸到回风顺槽以外的回风巷道中安装净化水幕,达到降尘目的。一处不安装,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每隔200m安装一组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且安装平、正,开关灵活,雾化效果好。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第十八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及技术要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隔爆设施应做到每周检查一次并及时维护。一处不安装,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日常维护、回撤由通灭队负责。
第二十条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隔爆设施要安装加水装置,每个隔爆水袋(槽)要进行编号管理,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主要隔爆水袋采用硬质水槽。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且不得大于200m,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可不安设隔爆水棚。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m;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水袋应采用易脱钩的吊挂方式,挂钩位置应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水棚安装完毕,水槽(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科做为矿井综合防尘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井下各地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调度员等有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综合防尘问题,有权责令现场落实整改或限期甚至停产整改。
第三章防尘管理
第一条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永久性防尘水池且容量不得小于200m3。
第三条掘进井巷、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冼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