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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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根据《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公司消防器材管理,保证突发火情时发挥消防设施应有的灭火效力,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公司财产减少损失,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3.5.1总则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消防组织职责和基层消防组织职能,加强基层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责任化管理,通过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自主管理方面自查、自改、分管系统督查与考核,使公司全员消防安全防范能力、防火意识不断提高。

3.5.2消防器材管理标准

3.5.2.1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和重点要害部位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5.2.2消防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部负责,建立公司消防器材的购置、发放管理台账,负责地面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安检科和各系统职能部门负责井下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3.5.2.3各单位要指定消防器材专人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使用消防器材台帐(使用地点、规格型号、数量、投入使用日期、现场责任人),送报保卫部备案。

3.5.2.4地面各单位领用的灭火器材,必须放置在通风干燥易于取放处,除办公区配备灭火器箱外,其它地点由区队自制焊接消防器材架,将灭火器材挂置于墙壁易于取放处(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米)。

3.5.2.5消防锨和消防桶必须与消防砂箱同一处放置,箱内砂子不少于总容积的五分之四,砂子过筛、无板结、无石子等杂物,

沙包数量足够,做到及时更新腐化包装、有防潮措施。

3.5.2.6地面消防设施要有防冻措施,灭火器防冻结、冻裂,消防栓要勤保养定期上油防锈蚀,勤检查防跑冒滴漏。

3.5.2.7各种灭火器要勤清洁、勤检查,规整摆放,铭牌、维修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及防伪标签不得污损、缺失。

3.5.3消防器材使用管理

3.5.3.1各类消防器材配置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扑救火灾外,一律不得私自动用、转借、倒卖。

3.5.3.2配置在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锨、消防水带等,非消防用途作业不得动用。严禁随意摆弄灭火器、玩耍,如有以上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3.5.3.3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消防器材,事后必须归放原处,使用后的空灭火器应及时送到保卫部消防专员收集,不得随意乱放。

3.5.3.4如有关部门非应急情况又因工作需要动用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的,应与保卫部消防专员取得联系,必须经许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动用,按条例处罚,工作完毕后,及时物归原处,用空的灭火器及时送到保卫部。

3.5.3.5各部门应妥善管理好所属范围的消防设施。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栓、消防结合器等灭火器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至1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任人罚款200元。

3.5.3.6对因过失造成消防器材损坏、失效的,由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双倍价赔偿。对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人,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责任人需交纳100元不良影响保证金。

3.5.3.7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造成消防器材被盗或丢失

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赔偿外,对器材管理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3.5.3.8消防器材损坏、挪用、被盗或丢失时,在未查清处理之前,暂由器材使用单位责任人包赔损失,保卫部及时补配消防器材。

3.5.3.9在没有火灾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灭火器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换药损失外,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换药费用的2倍的处罚。

3.5.3.10各单位井下使用的消防器材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对作业地点完结或变更的单位,及时把消防器材升井交到保卫部销账或书面向保卫部提供变更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3.5.3.11生产过程中需新增加消防器材的,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分管系统部门审批后到保卫部审核登记后发放,并及时完善消防台账。

3.5.3.12消防管理过程中有妨害消防管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5.3.13消防安全管理是公司每个员工的权力和义务,因此,维护消防设施是公司每个部门员工的职责。发现有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行为者,有权制止并向保卫部反映,制止者给予表扬奖励,管理不善的参照第十一条给予处罚。

3.5.4消防器材保养与维修

3.5.

4.1在灭火器有效备用期限内,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看灭火器的驱动气体是否压力有效、是否泄漏、是否有老化损件。

3.5.

4.2对于各种灭火器,各单位专人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

3.5.

4.3配置在公司各地点的灭火器,凡在户外的,每当冬天

来临前,必须认真做好防冻保暖。消防栓和其它灭火器材,专人必须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3.5.

4.4消防设施不足时,保卫部负责报申购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后,到上级消防部门指定厂商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使用。

3.5.

4.5消防设施若有损坏和已使用,要及时报送保卫部。原则上由提供设备厂家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修,非专业人员不能私自拆动修理,严禁各单位私自维修灭火器和疏散指示灯具。3.

5.4.6对于有效期已临近规定期限的灭火器,不论是否使用过,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或充灭火剂,以保证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3.5.

4.7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使用年限的,必须送保卫部,由保卫部牵头相关单位鉴定集中报废。

①报废标准:水基型灭火器满6年、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满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满12年、消防法规定的其它16项报废标准;

②维修标准:水基型灭火器满3年后维修,首次维修后每年一次;干粉、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满5年后维修,首次维修后每2年维修。

3.5.

4.8各类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换灭火剂充压,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由保卫部制定维修保养计划,统一集中后送消防部门维修检验。

3.5.

4.9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实行,未尽事宜实行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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