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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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项目说明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柴油机的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开展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车控函(2016)0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技术评价部开展了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项目,以期为各地、相关部门在进行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治理改造时,科学地评价和使用柴油机颗粒物治理技术装置/产品提供参考。

*根据我中心前期的工作基础和国内外专家咨询,现阶段只接受完全壁流式、不带任何旁通的颗粒捕集器(DPF)产品的信息公开申请和公示。

公开申请

颗粒捕集器(DPF)生产厂家需按照《关于开展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信息公示的产品类型并提供待抽样测试产品的相关信息。生产厂家应保证其申报的产品为其批量生产的产品,并保证其用于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时,与申报的产品以及出具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致。DPF生产厂家申报的后处理产品应该带有OBD诊断装置和监控系统,用以监控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参数;

当监控、诊断到产品性能参数超过设定目标、或对该产品的错误操作或者移除操作发生时,可发生引起操作者注意的可听的和/或者可视的警报,能主动或被动引导操作者进行/中断再生过程。

申报书中包括的测试产品信息应包括(1)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的规格、型号、系列产品的尺寸、再生方式等;(2)系统组成信息,如系统构成、各部分载体及涂层的规格、型号及相关参数、生产厂家、其他关键零部件(如再生系统、OBD报警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3)产品的应用条件,如产品的工作温度、最大碳载量、与柴油机尾气管路的连接形式、连接要求、产品适用条件、燃油适用性以及消耗性材料(如添加剂)的使用信息等。

厂家调研

收到DPF厂家申请材料后,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VECC)将组织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专家、后处理行业技术专家赴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调研工作,了解厂家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查看企业质量体系控制文件,审核文件有效期、注册员工数量、科研人员配备等。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线检测、关键部件质量控制情况和实验能力等。

调研结束后,VECC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厂家调研报告,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厂家进行整改。厂家完成整改报告后,VECC组织相关人员/专家对厂家生产线进行复检。

产品封样

在确认DPF厂家对生产线的产品质量有较好的控制能力后,VECC将分别联系DPF厂家和检测机构准备进行产品性能测试。在准备测试之前,DPF厂家需根据VECC提供的测试发动机信息准备批量生产产品(不少于20台)。VECC将委派工作人员在厂家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从不少于20台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四台进行产品封样,并按照《后处理装置抽检登记表》如实填写DPF生产厂家、型号、系统编号、关键部件型号等封样产品信息。封样产品由厂家负责派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封样产品在运输途中,封签不得损坏。产品封样完成后,厂家与VECC签订产品测试和接收监督的技术服务合同。

台架评价测试

封样产品将送往受VECC的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台架评价测试。安装产品后,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8工况稳态测试(以下简称8工况)和《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工况法)(HJ 689-2014)中瞬态WHTC工况(以下简称WHTC工况)进行产品新鲜态(预处理后)、产品再生后性能测试。拟进行信息公开的产品应满足以下的技术指标:

在测试工况下,颗粒物数量(PN)降低率不得低于95%;

在测试工况下,颗粒物质量(PM)降低率不得低于85%;

加装该后处理产品后,运行8工况的NO2/NO x比值与原机相比(差值)增加不得超过20%;

加装后处理产品后HC、CO和NO x等常规污染物与原机相比,增加不得超过10%;

加装后处理产品后CO2和油耗指标与原机相比,增加不得超过5%;

产品在WHTC工况下再生前后的苯、甲醛、甲苯、二甲苯、乙苯、乙醛、苯乙烯等非常规污染物的检测评估,与原机排放相比不得产生新增的二次污染物。

OBD功能性验证满足监控要求,至少满足后处理的状态(堵塞、移除、破裂)监控报警、再生系统故障报警。厂家或提供相应的数据及工程评估,以充分证明具有等效的监测作用。

信息公开

性能测试合格的产品,由VECC项目组负责在机动车环保网()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专栏中进行产品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公开;参与项目的厂家也将获得VECC 项目组工组人员提供的账号和密码,在线填写已信息公开产品的完整设备档案文件和/或改造车辆档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改造车辆、所用发动机的基本参数,型号、厂家和排放等级等;●安装产品的型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生产厂家及载体

涂覆厂家,再生方式等;

●监控系统的型号、编号等;

改造车辆所属部门名称、地址、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同时要求参与项目的厂家的监控信息能以不低于1Hz的频率按有关传输协议将产品运行参数(至少包括设备位置、DPF出入口温度、压力、DPF系统运行报警信号等)无线发送至环保部机动车监控中心的监控平台实现数据无线传输对接。

生产一致性检查

参与项目的厂家执行DPF登记备案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向我中心报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整套系统、DOC载体、DPF载体、关键部件(喷油器、加热棒)生产(购买)、销售(使用)量等情况的年度报告。

参与项目的厂家配合VECC的项目工作人员在生产环节进行对DPF生产、购买、销售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厂家例行检查或抽查,并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参与项目的厂家配合项目组在销售环节进行对DPF销售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例行检查或抽查,并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实际应用效果评价

产品应用于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后,应该经久耐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该使得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腐蚀、氧化、振动以及机械应力等现象获得合理的控制,通过性不受影响,不得发生排气管喷火或安全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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