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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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员职责1. 守护航空安全,确保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

2. 严格执行航空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的物品留在客舱内。

4.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5.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6.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7.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8. 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备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9.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的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0. 发现危险源后及时在SMS平台上发起报告,负责职责范围内SMS报告的分析,落实SMS报告中相关的整改措施。

三、安全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男性,净身高173-185cm,学历大专以上,退伍军人部分航空公司可放宽到高中,无纹身,裸露部位没有明显伤疤,视力裸眼0.7以上,年龄18-32周岁(各公司标准不一样,最大的不能超过32周岁),体能必须优秀。

2. 面试:面试分为初试、复试、终审和民航局体检,录取率不高,目前通过率在百分之几,基本上一场面试上千人或者几千人,通过的也就几十人。

3. 培训:安全员需经过公司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客舱安全检查、应急处置、英语口语等。

四、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服务质量等。

2. 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安全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安全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文件首航保卫〔2011〕177号关于下发《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规范我司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时间,明确航空安全员训练的考核管理机制,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安排>的通知》(民航公发〔2011〕2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及《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北京首都航空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㈠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以及非法干扰行为为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㈡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和教员训练。

㈢本规定适用于我司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航空安全员。

二、训练组织与职责㈠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㈡民航局公安局是航空安全员训练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请参照《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

1. 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2.指导、监督、检查训练工作;3.部署、组织训练考核工作;4.审定、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单位。

㈢我司负责训练工作的组织协调。

1.保卫部主要职责:⑴负责我司航空安全员参加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训前考核工作;⑵负责我司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计划、报送、协调工作;⑶负责我司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的考核工作;⑷负责编发我司航空安全员训练辅助材料。

2.客舱服务部安全员中队主要职责:⑴负责我司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的收集、反馈;⑵负责制定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计划;⑶负责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的组织实施、训练台帐的建立与反馈。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职责(1)执行航空安全检查任务,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2)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处理机上突发事件,协助机组和地面救援人员保障旅客生命安全;(4)维护客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5)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机上犯罪行为。

2. 权限(1)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检查;(2)制止机上旅客的不当行为;(3)在必要时,对机上旅客进行强制措施;(4)参与机上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选拔与培训1. 选拔(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2)身高、视力、听力等身体条件符合民航规定;(3)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4)通过民航局组织的选拔考核。

2. 培训(1)新入职的安全员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心理素质训练等;(2)在职安全员需定期参加复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流程1. 航班前(1)熟悉航班信息,了解旅客构成;(2)检查个人装备,确保完好;(3)参加机组安全会议,明确工作职责。

2. 航班中(1)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2)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协助机组处理机上突发事件;(4)维护客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

3. 航班后(1)总结航班安全工作,分析存在问题;(2)参加机组安全会议,反馈航班安全情况;(3)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工作汇报。

五、监督检查1. 民航局对航空安全员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2. 机场公安机关对航空安全员工作实施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航空公司对航空安全员工作实施内部监督,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六、奖惩1. 对表现突出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航空安全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公司安全员岗位说明

航空公司安全员岗位说明

航空公司安全员岗位说明一、岗位概述航空公司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重要岗位之一,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

航空公司安全员需要负责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两大领域,包括航空器安全管理、航空器维修质量管理、舱务服务安全管理、航空公司保障设施和服务的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二、岗位职责1. 负责建立、完善和更新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2. 负责对航行和地面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负责跟踪和监控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4. 负责编制航空公司的安全投诉处理程序,并负责处理和跟踪安全投诉事件;5. 协助进行飞行安全管理、航机维修质量管理、舱务服务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

三、岗位要求1. 具有航空相关专业背景,拥有相关的航空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2. 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有效沟通合作,提高公司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培养团队成员;5.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抗压能力,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保证工作的高效完成。

四、薪酬福利1. 航空公司安全员的薪酬水平较高,与其他管理人员相当;2. 航空公司安全员在工作期间享有航空公司的航班优惠和机票折扣,可以在休息期间享受到全球各地的旅游乐趣;3. 航空公司安全员还可以享受到航空公司提供的培训机会和晋升空间,有机会晋升为更高级别的管理岗位。

五、发展前景航空公司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比较大。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和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航空公司安全员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对于那些有着丰富经验和稳定发展前景的航空公司安全员来说,他们有机会晋升为航空公司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担任航空公司的安全主管、安全部门经理等更高级别的管理职位。

航空安全员教员管理办法

航空安全员教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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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初级教员晋升中级教员资质的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
(一)从事初级教员 3 年及以上,且完成空警总队或公共时及以 上的;
(二)具有独立开发相关安保类型课件的能力的; (三)具有独立完成课程设计和教案编写能力的; (四)能够独立完成理论、体能、技能中任意两种教学能力 的; (五)具备其他晋级能力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中级教员晋升高级教员资质的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 (一)从事中级教员 3 年以上,且完成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相关安保业务培训教学,累计课时达到 500 课时及以上 的; (二)独立开发课件或带领团队开发课件,被相关部门认证、 许可,并运用在航空安保教学的; (三)能够同时具备理论、体能、技能授课资质和能力的; (四)具备其他晋级能力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初级教员资格且从事教员工作一年及以 上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前申请晋级中级教员:
管理规定,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六)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 (七)经教员资质培训,考试合格; (八)具备相应资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理论教员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民航空防安全工作 3 年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
出现违纪违法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教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队伍教学工作; (二)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空
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教学能力; (四)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勤奋好学,刻苦钻研; (五) 掌握国家政策,熟悉航空安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第三十八条 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 民航局公安局提前终止其教员资格: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航空安全员职责:(1)负责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危险物品;(2)处置机上突发事件,如乘客斗殴、设备故障等;(3)排除各类对飞行安全的干扰和影响;(4)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工作;(5)维护旅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2.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航空安全员招聘、培训、考核、任用等工作;(2)制定和完善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制度;(3)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航空事业,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5)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

2. 培训内容:(1)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2)客舱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3)航空器设备使用及维护;(4)法律法规及民航政策;(5)心理素质培训。

四、考核与任用1. 考核:(1)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心理素质等;(3)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安排复训或淘汰。

2. 任用:(1)考核合格者,经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予以任用;(2)新任用航空安全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包括航班运行知识、机上应急处置等;(3)任用期间,航空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确保业务水平。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1.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1)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3)应急处置能力;(4)旅客服务态度。

2. 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确保航班安全。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安全隐患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航空公司安全员双照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双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员综合素质,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所有安全员。

三、安全员双照要求1. 安全员必须持有国家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民用航空安全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2. 《民用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安全员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复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安全员。

3. 《民用航空安全员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内,安全员需参加航空公司组织的复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安全员。

四、安全员培训与考核1. 航空公司应定期对安全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操作等。

2. 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航空公司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上岗证。

3. 安全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安全员岗位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

2. 负责航空器安全检查,确保旅客、行李、货物安全。

3.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配合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 维护航空器内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六、安全员奖惩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失职的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海航安全员管理制度

海航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安全员队伍素质,规范安全员行为,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海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航公司所有安全员及其相关人员。

三、安全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规章制度,确保航空安全。

2. 负责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3. 对旅客和机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指导,提高安全意识。

4. 协助机组人员处理紧急情况,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

5. 参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安全员选拔与培训1. 安全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

2. 安全员培训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两部分,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民航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2)航空器结构及系统;(3)应急处置和救援技能;(4)安全检查操作流程;(5)旅客服务礼仪。

3. 安全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员行为规范1. 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2. 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程序,确保航空器安全。

4. 不得接受旅客、机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等不当利益。

5. 不得泄露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安全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水平;(2)安全意识;(3)应急处置能力;(4)职业道德。

2. 对考核优秀的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员进行培训和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安全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海航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行业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行业规章制度为准。

国航客舱服务部乘务员、安全员管理手册2

国航客舱服务部乘务员、安全员管理手册2
第九章 奖励措施
根据空勤奖励基金的总量和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客舱服务部空勤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第条 奖励原则
贯彻执行“按劳分配,按绩效取酬”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空勤人员的飞行积极性,提高空中服务质量,确保空防安全和客舱安全,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飞行任务,奖励超额完成任务中的突出人员,以及航班生产和空中服务中的典型事例。
(四) 航后阶段:
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器械的交接工作、及时反馈航程中的各种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条 派遣
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国航保卫处的规定,客舱服务部对重点航线配备1至2名航空安全员。固定航线由客舱服务部派遣,紧急情况由公司保卫处制定计划。增减安全员的配备必须请示公司保卫处,征得其同意后,报客舱服务部执行。
第八章 业务培训
第条 分类:初始训练、提高服务训练、升级训练、转换机型训练、定期复训、重获资格训练。
(一)初始训练:新聘乘务员应参加初始训练,通过训练基本掌握专业基础技能和服务技能,掌握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紧急处置程序,获得飞行乘务员的资格。
(二)提高服务训练:飞行半年以上人员应参加提高服务技能训练。
(三)升级训练:
1.国内头等舱资格训练:飞行达1年以上的乘务员可参加。
2.国内乘务长训练、飞行达3年以上的乘务员可参加
3.国内转国际乘务员训练:飞行达1年以上的乘务员可参加
4.国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训练:在国际航线飞行达3年以上的乘务员可参加
5.国际航线乘务长资格训练:在国际航线飞行达5年以上的乘务员可参加
6.主任乘务长资格训练:任职3年以上的乘务长可参加
7.乘务教员资格训练:准备聘任的乘务教员
8.乘务检察员资格训练:准备聘任的乘务检查员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航班量的增加,航空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内部的关键角色,他们负责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的素质和能力,在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修改。

一、审定准则的修改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于审定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知识和技能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明确航空安全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包括对航空法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突发事件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

航空安全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

2.培训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规定航空安全员的培训要求。

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演练。

培训内容需要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培训课程需要根据航空公司的需求和特点进行定制。

3.考核方式:审定准则将优化考核方式,更加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除了书面考试外,航空安全员还需要进行实操考核,例如应急演练和模拟客户服务等。

通过实际操作的考核,可以更好地评估航空安全员的真实水平。

二、培训与考试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将增加培训与考试的内容和部分。

1.培训内容:根据航空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培训内容将更加贴近实际工作。

培训课程将包括航空法规、飞行安全、紧急情况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形式将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线上培训、实地培训、模拟演练等。

2.考试方式:除了书面考试外,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还将增加实操考核的要求。

实操考核将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乘客服务等方面的模拟演练。

三、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1.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周期将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审定周期为2年,每2年需要进行一次审定。

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客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航空安全员负责客舱内的安全秩序维护,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2.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航空安全知识,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3. 航空安全员应积极参与客舱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三、客舱安全管理制度1. 客舱安全检查(1)在航班起飞前,航空安全员应协助机组完成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2)在航班起飞过程中,航空安全员应随时关注客舱内乘客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机组。

2. 客舱秩序维护(1)航空安全员应保持客舱内秩序,对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2)航空安全员应关注乘客身体状况,对需要特殊关照的乘客给予帮助。

3. 应急处置(1)航空安全员应熟悉各类应急预案,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应急处置。

(2)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航空安全员应协助机组疏散乘客,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4. 旅客服务(1)航空安全员应尊重乘客,热情服务,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2)航空安全员应关注乘客需求,及时向机组反映乘客意见。

四、培训与考核1. 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航空安全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2. 航空公司应建立考核制度,对航空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客舱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客舱安全管理规定的航空安全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为准。

航班安全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航班安全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班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航班安全工作水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班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航班安全员是确保航班安全的重要力量,负责执行航班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2. 航班安全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制度。

(2)对旅客行李、货物进行检查,确保无违禁品和危险品携带。

(3)对机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

(6)协助机组人员处理机上突发事件。

三、工作要求1. 航班安全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疾病。

(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民航安全工作经验者优先。

2. 航班安全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工作期间,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班前会。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4)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时,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5)对机上设备进行检查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

四、应急处置1. 航班安全员应熟悉机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2. 遇到机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机组人员,协助机组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培训与考核1. 航班安全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航班安全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3.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方面。

4.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安全记录等方面。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航班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的航班安全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处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安全管理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套规则和标准。

以下是常见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资质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航空安全培训证书或资格,如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培训证书、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等。

2.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应接受必要的航空安全培训,包括航空安全政策与目标、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航空安全工作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经验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航空安全工作经验,例如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安全领域从事一定时间的工作。

4.知识和能力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如飞机安全操作规程、飞行前准备、飞行期间的风险管控、飞行后的事故调查与分析等。

5.考核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和评估,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评估、应急演练等,以验证其对航空安全工作的掌握程度和应对能力。

6.证书颁发:根据评估结果,航空安全管理机构会颁发相应的航空安全员合格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

7.持续监督:航空安全员持有证书后,应定期接受航空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规则可能因地区、机构、职责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按照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执行。

海航安全员管理制度

海航安全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海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空安全,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全员,包括地面安全员、空中安全员和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航空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航空安全。

第二章安全员职责第四条地面安全员职责:1. 负责机场区域内旅客、行李、货物和航空器安全检查;2. 监督执行旅客登机、离机、行李托运、行李领取等环节的安全规定;3. 参与航空器地面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停放、加油、充电等;4. 配合机场管理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机场安全秩序。

第五条空中安全员职责:1. 负责机上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2. 指导旅客使用安全设备,协助旅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3. 监督机组人员执行航空安全规章制度;4. 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旅客和机组人员疏散、救助。

第六条专职安全员职责:1. 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和评估;3. 指导、监督各部门安全工作;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对安全员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以下能力:1. 掌握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 熟悉航空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3. 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公司对安全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知识掌握程度;2. 安全操作技能;3. 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 安全培训、考核情况;3. 安全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4. 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问题的安全员,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航空安全,维护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航班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客舱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册航空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客舱管理工作。

二、职责与权限1. 航空安全员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航空安全法规,维护客舱秩序,保障机上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航空安全员有权对违反航空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进行没收。

3. 航空安全员有权对客舱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给机组长。

三、客舱安全检查1. 航空安全员在航班起飞前、起飞后和降落前,应对客舱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安全隐患。

2. 航空安全员应检查旅客携带的行李是否符合规定,对超重、超大或违禁物品进行妥善处理。

3. 航空安全员应检查客舱内的应急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四、客舱秩序维护1. 航空安全员应维护客舱秩序,确保旅客遵守航空安全规定和机组指令。

2. 航空安全员应协助机组人员处理旅客纠纷,维护客舱和谐氛围。

3. 航空安全员应密切关注旅客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机上突发事件处理1.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机上应急程序,遇有突发事件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2. 航空安全员应协助机组人员疏散旅客,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3. 航空安全员应配合机组人员对机上火警、劫机等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六、旅客服务1. 航空安全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协助旅客取放行李、解答旅客疑问等。

2. 航空安全员应尊重旅客,礼貌待人,不得对旅客进行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行为。

七、培训与考核1. 航空安全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2. 航空安全员应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执行客舱管理工作的能力。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航空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航空旅行环境。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及航空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航空公司所有空中安全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空中安全员的行为,提高安全员队伍素质,确保航班安全运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空中安全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航空安全保卫规定,维护航空器内秩序;2. 监督旅客行为,防止扰乱航班秩序的事件发生;3. 对可疑物品、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航空器安全;4. 协助机组处理紧急情况,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5.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空中安全员的权限:1. 对旅客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2. 对可疑物品、人员进行检查;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4. 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和报告。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空中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3.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4. 通过民航局规定的体能考核;5. 通过民航局规定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空中安全员培训内容:1. 航空安全保卫知识;2. 航空器操作知识;3. 紧急情况处置技能;4. 民航法律法规;5. 英语沟通能力。

第八条空中安全员考核:1. 定期进行体能考核;2. 定期进行专业知识考核;3. 定期进行应急处置能力考核;4. 定期进行安全服务考核。

第四章纪律与奖惩第九条空中安全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航空安全保卫规定;2. 严守航空保密制度;3. 严守职业道德,不得索要旅客财物;4.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航空公司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对违反纪律的空中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空中安全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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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
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编制
第九条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
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第十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录用和技术等级
第十一条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
有关规定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
施。

第十五条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
卫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

第五章训练
第十八条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第十九条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

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条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
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

对考核不合格者,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二十二条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

第六章勤务派遣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航空安全员执勤时,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及《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第二十六条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应当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视情给予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勤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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