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办2008-92《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川办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8]28号二○○八年七月三日)《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又好又快开展,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及《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社会影响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讲条件、打折扣;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
(二)在过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存在明显疏漏,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社会秩序混乱、群众基本生活无保障等问题的。
严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的关键环节 ——四川省军区审计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管理审计工作纪实
关 ” 要 求 招 标 文 件 、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工 合 同 必 , 工 施
须 经 审计 后 再进 行 招 标 和 订 立 合 同 , 保 了 四川 省 确
明确要求 投标人 对招标 人提供 的工程量 清单是 否
存 在漏 项 情况 给 予专 门 的 时 间 进行 认 真 复 核 . 果 如
有 漏 项 情 况 要及 时告 之 招 标 人进 行 更 正 . 如果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开标 和 开 工 后 . 涉 及 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有 项 的 项 目由投 标 人 自行 消化 效 地 防止 了招 标 人 有
军 区 “ 后 恢 复 重 建 ” 作 有 效 推 进 灾 工
后恢 复重 建 ” 程 建 设 实 施 管 理 审 计 . 格 把 住 “ 工 严 四
了规范 : 是 根据《 一 四川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确 规 定 : 设 单 位 、 理 单 , 建 监 位 、 工 单 位 不 得擅 自修 改 已经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施
规 的前 提下 , 对招 标主材 品牌 范围进行 了“ 同档次
的 主 材 品 牌 数 量 不 少 于 3家 ” 约 定 . 求 投 标 单 的 要 位 投 标 时 对 拟 采 用 的 主材 品牌 进 行 明确 . 效 地 杜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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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的 招 标 文 件进 行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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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 四川省军区 审计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川办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08]41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预防和处置各类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预防和处置行政争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涉灾行政争议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基础;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集中精力搞好恢复重建的重要条件。
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置恢复重建中的行政争议,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行政权力规范运用,有效预防和处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已有的涉灾行政争议要加以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妥善处理,力争使其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对无法化解的要引导其在法制的框架下解决,切实防止因处理不慎导致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
化解行政争议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规划调整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时,要做好对灾毁耕地的灾情评估,按照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分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并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公告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今年以来,四川省审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总体部署,组织全省审计机关2292名审计人员、785个审计组,分阶段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
截至2009年7月31日,各级审计机关已跟踪审计恢复重建项目1411个,审计项目总投资270.77亿元(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对社会捐赠资金、港澳特区政府援建资金等特殊资金将另行专项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现将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资金计划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下达我省中央财政“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干总数2203.43亿元(2008年498.93亿元,2009年897.35亿元,2010年807.15亿元),全省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41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筹集安排270亿元(2008年已下达93.86亿元,2009年—2010年176.14亿元)。
(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截至2009年7月31日,全省已到位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1257.88亿元。
其中:1.中央补助资金1043.14亿元;2.省、市、县地方财政214.74亿元。
(三)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省发改委提供的资料反映,全省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32728个,计划项目总投资8858.39亿元。
截至2009年7月31日,已累计开工23102个,占项目计划总数的70.59%,其中学校3120个、医院1651个、城市住房重建20.73万套、农村住房重建126.29万户;已完工项目14759个,占已开工项目的63.89%,其中学校613个、医院257个、城市住房重建5.35万套、农村住房重建117.9万户;已开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4249.43亿元,占计划投资总额的47.9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川府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9号二○○八年八月二十日)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精神,为实现汶川地震灾区“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必须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准备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重建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规划实施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全国各地区的无私援助,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众志成城、自强不息的精神支撑,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要进一步坚定灾后恢复重建的信心和决心,围绕总体目标,抓住恢复重建的机遇,为灾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
相关市(州)、县(市、区)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每项工作有领导负责,有部门牵头。
要细化工作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要抓紧编制实施规划,做好向上争取支持、对下帮助服务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指导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工作,主动加强与中央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争取中央更大支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1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7月8日川价发[2008]129号)
各市(州)物价局、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灾区各地要切实将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上。
二、水泥、玻璃属于区域性较强的建材产品。
省内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的要求,切实将水泥、玻璃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
确实由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川府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二○○八年十月二十日)为实现“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市场监管随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各类重建工程项目将大量启动。
由于项目投资多、规模大,施工范围宽、政策性强,建设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影响深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生命至上,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对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不适应灾后恢复重建要求的,应依法予以调整和改进。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服务为先;督促与指导并举,指导在前。
把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服务体系,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建项目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二、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各地震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和领导。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第1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第1号)—115个项目阶段性跟踪审计结果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厅从2008年10月份以来,组织全省15个市、直管市审计机关,对我省援建四川汉源县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
审计工作得到了汉源县委、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参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进展顺利。
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现将阶段性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安排和进度情况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湖北省对口支援汉源县灾后重建总体方案》鄂办文[2008]41号,我省对口援建四川省汉源县,其中,省直、武汉市对口援建县城,襄樊、黄石等十四个市、直管市对口援建乡镇,计划总投资20亿元, 115个项目,252个单项工程,其中:城乡住房165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56项;城乡基础设施28项;其他3项,包括灾民重建补贴、智力援助、医疗设备采购等。
所有援建项目从2008年7月开始,三年内完成。
截至2009年12月底,开工单项工程247项,已完工并交付使用140项,累计完成项目总投资156 034.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8%。
从审计情况看,省本级及武汉市援建工作按计划实施,整体推进平稳,进度较快。
咸宁、十堰、仙桃等14个地市援建项目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援建工作基本完成。
(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按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的要求,经测算,我省三年对口支援的实物量为20亿元。
(按省2007年地方预算收入590亿元为基数、每年计划增长15%测算),其中:省直8亿元,武汉市5亿元,承担援建任务的其他14个市、直管市共计7亿元,资金全部按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截至2009年12月底,援建资金已使用156 034.6万元,按资金来源分:各级财政预算资金93 815.3万元,占已使用资金的60.1%;社会捐赠资金62 219.3万元,占已使用资金的39.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
况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项目函[2008]96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川发改项目函〔2008〕960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厅局(公司):
为使省委、省政府领导全面、准确、及时了解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情况,指导全省灾后重建工作,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国家三年恢复重建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我委于2008年11月8日下发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08〕718号)。
根据省政府领导要作好灾后恢复重建全部项目进展月度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表格部分内容
(一)取消川发改项目〔2008〕718号中附件1至附件4(表一至表八),以本补充通
知表式内容要求填报。
(二)每月度填报4张信息报表
1、《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1-月实施进度信息表》(表一)。
2、《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1-月实施进度信息表》(表二)。
3、《灾后恢复重建项目1-月工程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川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的通知(川办发[2009]15号二○○九年二月十二日)2009年2月10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同志主持召开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督查工作会。
会议通报了“5·12”地震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近期督查工作情况,分析了恢复重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现将省直有关部门在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面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一、前期情况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委的具体指导下,在各省(区、市)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泛参与下,省发展改革委和全省各受灾市(州)、县(市、区)以及省直各部门一道,努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规划体系。
全程参与、协调、指导和编制完成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10个《专项规划》、43个《行业规划》、51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以及“8·30”攀枝花-会理地震涉及的3个重灾县(区)的《实施规划》、88个一般受灾县(市、区)的《项目规划》。
二是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库,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将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恢复重建任务,按三年(2008年10月-2011年10月)分解落实到39个重灾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报告制度。
省灾后重建委员会规划实施组建立了灾后重建项目半月报告制度,适时掌握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进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川办函[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285号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省交通厅编制的《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为科学、快速、有序推进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8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原则,以提高交通“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为重点,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全面恢复、完善灾区交通基础设施功能,为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干线公路为重点,兼顾高速公路,打通必要的县际、乡际断头路,适当增加必要的迂回路线,力争每个县有两个方向以上(含两个)抗灾能力较强的生命线公路,初步形成“生命线公路网”。
着力恢复、科学提升。
把恢复功能放在首位,科学提升公路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适当提高主要设施的技术等级和保障能力。
因地制宜、安全第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2号)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部,各银监局: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破坏,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到严重损失。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目前98%以上的受损网点已经恢复正常营业,但仍有相当部分银行网点因受损严重无法继续在原址办公,需要搬迁或重建。
与此同时,地震灾害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有的新设机构进度。
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根据会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要主动摸清准入需求状况。
各监管部门和各相关银监局要切实树立抗震救灾工作的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四川、重庆、陕西、甘肃、云南等受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摸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灾区新设机构和迁建机构的需求状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增强灾后重建工作的金融服务功能。
二是要切实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各准入审批部门要大力倡导现代办公方式,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属地银监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开展远程办公,节约时间,节约费用,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三是要科学把握准入审批节奏。
对于因灾需迁址办公的,要积极响应,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利尽快迁址营业。
对灾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稳妥推进。
要按照国家关于灾后“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的有关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准备充分程度和当地灾后重建工作的实际进度,有序有效开展,不宜在灾后重建规划以及防疫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要求或命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盲目进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川办函[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全面、及时掌握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科学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决定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
现将四川省统计局制订的《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转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省统计局)为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反映地震灾区灾后经济、社会、人民生活和对口援建等方面情况,反映恢复重建成果和突出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科学考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省政府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实施范围为“5·12”汶川地震国家确定的39个重灾县、我省确定的12个重灾县和“8·30”攀枝花-会理地震灾区的3个重灾县,涉及15个市(州)。
分别是:成都市:大邑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德阳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盐亭县、安县、梓潼县、北川县、平武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遂宁市:射洪县乐山市:夹江县南充市: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眉山市:仁寿县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巴中市:巴州区、南江县资阳市:简阳市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甘孜州:康定县凉山州:会理县二、监测内容及要求(一)监测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川府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二○○八年七月十日)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进入了受灾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省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再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政策(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二)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三)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
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
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通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审计厅(局),深圳市审计局,成都、西安、兰州、重庆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要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温家宝总理“要确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实施、不发生一起贪污和浪费案件”的指示,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开展以来,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全国先后组织3000多个审计组、近万人次审计人员,对13 000多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上万亿元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6540条,向社会发布47期阶段性审计结果公告,初步实现了“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的审计目标。
今年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胜之年。
按照中央“原定三年目标任务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的要求,已开工项目将进入建设关键期,并陆续竣工投入使用;未开工项目大部分将开工,并加快建设进度。
这些都对跟踪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计任务更繁重、时间要求更紧迫、肩负责任更重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川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24号二○○八年六月三日)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81号)精神和总体要求,现将做好我省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含城乡商贸、金融等的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建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组织体系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在恢复重建市场服务体系、增强市场服务带动功能的基础上,为灾后重建提供充分有力的市场服务支持,探索灾后重建城乡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以及金融业的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
工作原则是:坚持与推进地震灾区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灾区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统筹宏观调控要求、扩大消费需求与灾后重建需要,统筹商贸流通与服务业发展改革,统筹市场服务体系重建与创新,统筹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机构重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网点布局重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体系重建及政策支持。
四川省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工作是全省重建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6个受灾市(州)共同编制。
二、重建规划编制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一)灾害损失评估。
1.商贸流通和服务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5号2010年9月7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温家宝总理最近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再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再评估的范围: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川发改投资〔2009〕1225号),并且受今年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影响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再评估的内容:对再评估范围内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再次评估论证。
二、再评估的依据(一)有权鉴定机构的灾害损失评估、受损房屋鉴定报告,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专项防治规划。
(二)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家和省有关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再评估的原则本次规划项目再评估,必须坚持“三避让”原则,即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震断裂带、必须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必须避让行洪通道。
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再评估后,需调整的应及时调整,但要坚持中央和省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总规模不改变。
四、再评估的程序和进度安排灾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规划内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直管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灾区市(州)、县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再评估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需再评估的项目选址等进行逐项复查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再评估的情况汇报及项目选址科学性、安全性审核意见,并于9月25日前正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川震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川震监[2008]37号)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指示和政策规定,严格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为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现个别地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规避招投标监管,出现了重建项目既无立项审批,又无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不按规定报批,违规启动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审不公正等问题。
如不及时纠正和查处,任其发展,极易导致“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甚至出现腐败问题,必将影响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
对此,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要求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规范操作,强化责任追究,防止规避招投标行为发生。
目前,省纪委、省监察厅正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加强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灾后重建招标投标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来源广泛、数量巨大,承载着党和国家、对口支援省市和国际国内社会对灾区的关切之情,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物质基础的重要部分。
能不能管好用好抗震救灾款物,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大考验,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规范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川府发[2008]2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招标投标文件目录的通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我省“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现就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编制并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地震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重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资金的,适用本通知。
三、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规定的范围并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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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经厅领导批准,现将《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审计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008]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特殊党费安排并列入审计计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灾后重建紧急贷款项目、港澳援建项目的审计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跟踪审计程序第五条省审计厅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 008]55号)确定的组织方式,统一制定33个重灾县和省直管建设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相关市(州)、县审计机关纳入统一安排,共同实施;在完成省审计厅计划的情况下,各市(州)、县审计局,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008] 55号)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成果按规定汇总上报。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分局)按照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项目跟踪审计。
第七条实施跟踪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项目相关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在同一区域内对批量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确定当地政府为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审计组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有关处(分局)根据审前调查和项目情况,研究制定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将初步设计、重点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工程造价结算作为重点控制环节,并将确定的跟踪审计方式、审计介入时间等,提前告知被审计单位。
以当地政府为被审计单位时,应要求当地政府将跟踪审计的内容和要求转送至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同时,应注意整体分析和项目独立审核相结合。
第十条审计组按照确定的跟踪审计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介入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和管理,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工程进展情况、信息等及时报告审计组。
审计组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就跟踪审计现场工程量测量等情况,以审计组现场检查(勘验)单进行记录取证;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审计组审计建议单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整改建议;重大问题以审计建议函的形式出具整改建议;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汇总记录等形式做好全程跟踪审计记录。
第十一条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提供审计内容涉及的资料(详见附表)。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尽可能利用照相、录像、GPS等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地貌进行测量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它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或合同段完工并办理结算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组审核意见,作为下一阶段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的审计资料。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充分利用跟踪审计成果,及时汇总审计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具有法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章跟踪审计内容第十五条项目前期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合理、齐全。
(二)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监督招投标工作或对招投标程序以及执行结果的完整、合法性进行检查,对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含清单量、项目特征描述等)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按程序进行修正。
(四)各参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计取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规。
(五)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依法签定合同。
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周密、齐全、公平,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一致,工程价款结算原则是否与现行国家或省级以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相符等;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
(六)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过程。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了解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通过跟踪审计为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其中对项目批件、招投标、征地拆迁等能够完成的审计工作,应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审计的重点是(一)、(三)、(五)、(九)、(十)部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根据需要参加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复测、工程例会和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并提出书面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监督重点隐蔽工程施工及其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及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四)建设资金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五)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对工程中期的计量支付或阶段工程结算,要复核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对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测算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查。
(六)大宗设备、材料采购审查。
主要检查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是否按规定招投标,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检查购销合同中涉及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是否与招投标要求一致;检查施工现场实物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检查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检查盘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盈亏状况以及处理措施。
此外,还要关注建筑市场规范问题,防止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关注需求和供给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供需基本平衡,保障灾区群众切身利益。
(七)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和按进度支付。
(八)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实施情况。
(九)注重工程质量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是否规范,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质量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检查交工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审计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审计的重点是(二)、(三)、(五)、(六)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及时整理、核对、完善各阶段竣工决算资料。
(二)对以前阶段未进行、不完整或审计后有调整的内容进行补充审查。
(三)根据各阶段的审计意见和其它建设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它竣工文件资料,主要有: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查。
审查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审查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票据,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2.设备投资审查。
主要包括:设备采购过程审查,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审查,设备投资支出核算审查。
3.待摊投资审查。
待摊投资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4.其他投资的审查。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内容的实际支出,取得各种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支出。
5.其他相关事项审查。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6.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查。
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完整。
7.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
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8.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查。
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