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地管理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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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体育运动场馆用地控制计划指标国土资规2017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场馆用地控制计划指标国土资规201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基本规定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体育运动场地工程制度牌

体育运动场地工程制度牌

体育运动场地工程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和管理,保障运动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育运动场地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室内体育馆、室外体育场、游泳馆等各类场地。

第四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计、严格施工的原则,确保场地质量和运动效果。

第五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场地的安全性、耐久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文明、规范的原则,确保运动员和观众的利益。

第七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注重团队合作、互动交流、共同进步,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第二章体育运动场地建设第九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根据场地用途和需求,确定场地类型、规模和功能,进行合理规划。

第十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根据场地位置、环境和条件,选择适宜的建设材料和技术,确保场地质量。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各项工程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设备调试和功能测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消防设施,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第三章体育运动场地维护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场地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场地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场地维护应建立维修记录和档案,记录维修情况和成本,及时更新设施信息。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场地维护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设施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持久使用。

第四章体育运动场地管理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制定管理规章和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职责。

第十八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保证场地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设施、设备、场地的日常巡查和保养。

201718足球竞赛规则(1)

201718足球竞赛规则(1)

第一章比赛场地1.场地表面比赛场地必须为全天然草皮。

若竞赛规程允许,可使用全人造草皮。

此外,如果竞赛规程允许,可使用人造和天然结合材料制成的整体草皮(混合系统)。

人造草皮场地的表面必须为绿色。

除国际足球理事会特许外,在国际足联所属的国家协会代表队之间、国际俱乐部之间比赛中使用的人造草皮场地,必须达到《国际足联足球场地质量项目》或《国际比赛标准》的要求。

2.场地标识比赛场地形状必须为长方形,且由不具危险性的连续标线标示。

不具危险性的人造草皮材料可作为天然草皮场地的标记使用。

这些标线作为边界线是其所标示区域的一部分。

只有在第一章中提及的标线可以标画在比赛场地内。

两条较长的边界线为边线,两条较短的边界线为球门线。

比赛场地由一条连接两侧边线中点的中线划分为两个半场。

中线的中心位置为中点。

以中点为圆心画一个半径为9.15米(10码)的圆圈。

可在比赛场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码)处,分别做垂直于球门线和边线的标记。

所有标线宽度必须一致,且不得超过12厘米(5英寸)。

球门线、球门柱和横梁的宽度必须一致。

允许其他标线出现在人造草皮的场地上,但其颜色必须有别于足球比赛场地使用的标线,且区分明显。

在比赛场地内制造未经许可标记的队员,必须以非体育行为予以警告。

如果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发现此类情况,则在随后比赛停止时警告相关队员。

3.场地尺寸边线必须长于球门线。

●长度(边线):最短90米(100码)最长120米(130码)●长度(球门线):最短45米(50码)最长90米(100码)4.国际比赛场地尺寸●长度(边线):最短100米(110码)最长110米(120码)●长度(球门线):最短64米(70码)最长75米(80码)竞赛方可以在上述尺寸范围内规定球门线和边线的长度。

从距两根球门柱内侧5.5米(6码)处,画两条垂直于球门线的标线。

这两条标线向比赛场地内延伸5.5米(6码),与一条平行于球门线的标线相连接。

由这些标线和球门线围成的区域是球门区。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体育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体育事业捐赠或者赞助。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经费投入机制。

体育事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体育事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体育工作。

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场的管理秩序,保障体育场使用者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体育场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体育场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观众、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进入体育场需遵守本规定,听从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命令。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在体育场内从事违法犯罪、扰乱秩序、损坏设施等行为。

第五条进入体育场时需携带有效证件,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在体育场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在体育场内禁止吸烟、喧哗、垃圾乱扔等行为。

第八条体育场内禁止擅自涂鸦、损坏设施,一旦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九条在体育场内举行活动需提前申请,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场管理者所有。

第二章体育场内规定第十一条运动员须遵守比赛规则,服从裁判员的判决。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训练时需保持专注、自律,遵守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十三条观众在观看比赛时需保持秩序,不得喧哗、辱骂、打斗等行为。

第十四条观众需遵守体育场内的禁止物品和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需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比赛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所有人员需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保持镇静,听从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体育场管理者需加强对体育场内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体育场管理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体育场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各个部门间需密切合作,共同维护体育场的管理秩序。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体育场管理者可采取警告、罚款、禁止入场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表现突出、有贡献的人员,体育场管理者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体育场管理者可报警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场管理者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者另行规定。

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体育场所的使用与维护,提高校园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体育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优质建设、精细管理”的原则,保证体育场所的安全、舒适和便捷使用。

第四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学校体育场所的使用率,满足师生的体育需求,提升学校的体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体育素养。

第五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校园体育设施的合法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体育场所的正常使用,合理规划和利用体育设施资源。

第七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审批和监督机制,保障校园体育设施的公平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体育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部门设立主管领导,负责领导和指导体育场所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部门设立维护组、巡查组和安全监控组等专业队伍,负责体育场所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教育部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和体育教学需求,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遵循招标、审批、监督和验收的程序,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项目应由专业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标准解读

《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标准解读

12GB/T 34290-2017《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已于2017年9月7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全程参与了标准的起草工作,为了帮助读者对标准的理解,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室外供人们开展健身活动的器材和设备,即室外健身设施,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

二、设施管理单位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设施的所有者和最终的接收组织。

设施管理单位包括:采购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在标准中定义设施管理单位,目的是为了明确室外健身设施的管理主体,保证设施的管理具有组织性、有效性。

不应因为组织不健全和管理的不当或缺失,在使用器材时存在可见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例如管理组织的缺失或不健全、管理责权不明确、无人管理、器材的损坏及超过使用寿命等情况。

三、室外健身设施配置和管理总则标准规定了室外健身设施配置和管理的总的原则:1、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安全,包括设施安全、使用安全和人身安全。

含义如下:设施的选配应具有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

不得因为配置的不当给使用者造成明显的或潜在的安全隐患与风险,例如:—配置儿童荡椅等明显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或者很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安全性器材;—配置不符合人体运动学规律的产品和设备,设备选配的不合理、不科学等;—敬老院配置不适合高龄老人的器材。

2、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区域总体规划中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配建指标和设置规定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设施的配置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网路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当独立的有机整体;设施的配置应处理好与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产生对居民正常生活干扰的原则。

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确保体育教学、训练和比赛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使用、节约资源、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器材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体育教师、教练员负责体育器材场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确保器材场地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学生会、体育社团等组织应积极参与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和维护,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七条全体师生应爱护体育器材场地,遵守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器材,自觉维护场地卫生和秩序。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体育器材场地的使用应遵循教学、训练、比赛、课外活动等不同用途的合理安排,确保满足学校体育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体育器材场地的使用需提前向体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使用体育器材场地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体育器材场地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归还器材,保持场地卫生和器材完好。

第十二条体育器材场地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拆卸、修理器材。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体育器材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地和器材的安全。

第十四条体育器材场地的安全设施应齐全,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器材等,定期检查更新。

第十五条体育器材场地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器材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师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体育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体育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体育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单位的管理与运营工作,维护体育场单位的正常秩序,保障参与者的安全与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工作人员及所有使用体育场单位设施者。

第三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

第五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体育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

第六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符合要求者进行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做好安全管理和危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体育场单位设施和器材,做到妥善使用和保养。

如有破坏行为,将被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使用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定期公布违规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提升体育场单位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和运营秩序。

第十七条体育场单位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体育场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体育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闽价服〔2017〕29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7〕29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合理利用,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场(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规范,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室外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室外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室外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外场地管理,保障场地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室外场地在体育锻炼、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室外场地的管理,包括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田径场等。

第三条室外场地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场地资源合理分配,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

第二章场地使用第四条室外场地的使用应符合学校教育教学、体育锻炼、休闲娱乐等需要,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五条师生使用室外场地应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校外人员申请使用室外场地,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场地使用时间为工作日和周末的白天,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八条场地使用期间,使用者应遵守场地管理规定,爱护场地设施,不得损坏。

第九条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应将场地恢复原状,清理垃圾,关闭门窗等,确保场地安全。

第十条场地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使用者应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场地维护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室外场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场地设施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场地设施的巡查,防止非法占用、损坏场地设施。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使用室外场地违反本办法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使用权限,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室外场地,或违反场地使用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损坏场地设施的,应按照损坏程度赔偿,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室外场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学校室外场地的合理使用,维护场地设施的安全和完好,为师生提供良好的体育锻炼和休闲环境。

通过明确场地使用、维护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场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

2017国家对体育的政策规定

2017国家对体育的政策规定

2017国家对体育的政策规定体育一直都是热门关注的热点。

关于体育国家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

关于体育有哪些可以关注的热点问题。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对体育的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国家对体育的政策一、青少年体质问题针对我国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2013年两会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认为,“中央7号文件”《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未能收到显著成效,建议研究制定组织实施“青少年健康促进工程”,五年一个周期,争取2-3期改变目前状况。

体育总局崔大林委员认为,中国青少年体质不如韩、日,应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全面人才。

北航副校长唐晓青委员认为,学生体质下降关键是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学校体育教育一定要和兴趣结合。

马龙委员也认为,国外体育课堂趣味性明显强于国内,让孩子们更好的体会到了体育的乐趣。

二、退役运动员保障2003年邓亚萍等多名政协委员提出《关于采取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建议》的提案。

建议: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从公益金和竞技体育的收入中划出专款,建立对运动员、教练员经济补偿制度、保障运动员保质保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训、教一体化。

三、改善足球发展环境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投资人曾在2004年针对行业自律问题提交了《建立公平竞赛审议委员会,强化足球职业联赛的行业自律》的提案。

希望按照国务《体育法》第33条规定,设立相关的体育仲裁机构。

广州恒大俱乐部许家印曾提出《关于中国足球改革的几点建议》认为,中古哦足球存在着为职业化、年轻化、硬件设施差和足球人口不足三大问题,并提议从建立职业联赛独立运营机制、兴建大型专业足球场合加快扩大足球人口三个方面解决问题。

四、教练员待遇、运动员文化提升2010年刘翔委员递交了《对创立竞技体育教练员有效保障机制的建议》,建议全面提高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同时希望提高教练员的待遇。

刘翔还提交《关于完善、提升运动员文化素养、行为品质的建议》的提案,号召希望加强运动员文化素质教育提升工作。

学校体育场地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场地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场地规章制度为了维护学校体育场地的良好秩序,保障师生身心健康,提高体育运动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供全体师生遵守:一、场地使用的范围和时间1.1 学校体育场地包括操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为全体师生、教职工和校外人士所共用。

1.2 学校体育场地的使用时间为上课时间外的午间和晚间,周末和节假日为全天。

1.3 若有特殊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地,需提前向学校体育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二、场地的预约和借用2.1 各班级或社团可提前向学校体育部门预约体育场地使用时间,避免场地冲突和浪费。

2.2 借用场地时,要按规定时间开始和结束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时间。

2.3 借用场地后,使用者应认真清理场地,保持场地整洁。

三、场地使用的注意事项3.1 使用体育场地时,必须穿着适宜的运动服装和鞋子,不得穿着拖鞋或裸露脚部。

3.2 使用体育设施时,需按照指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施的用途或结构。

3.3 使用场地时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场地内大声喧哗、吸烟或乱扔垃圾。

3.4 使用场地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避免发生冲突或意外事故。

四、场地管理和维护4.1 学校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场地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4.2 如发现场地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学校体育部门进行修复和改进。

4.3 在场地改造或维护期间,应暂时关闭或限制使用,以确保师生的安全和健康。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5.1 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给予警告、停用体育场地等处罚,并记录在案。

5.2 对于多次违规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停用场地、取消使用资格等。

5.3 如发生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学校体育场地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师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体育环境,创建和谐的校园氛围。

愿体育运动成为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中国学校体育》2017年第04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根据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强化学生课外锻炼,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繁荣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当前我国面临着体育场馆的教学属性和社会健身要求不相匹配,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资源不足、使用效益不高与学校、社会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面临着教学时间和社会开放时间冲突,服务运行的盈利性和公益性难以平衡及责任的认定难以区分等严峻形势。

各地要提高认识,把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作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逐步创造条件推进开放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及体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

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加快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根据地方、学校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分批分阶段推动实施,形成健康有序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格局。

坚持校内优先,安全为重。

学校体育场馆要首先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需要和日常活动需求,优先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组织开放,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形成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安全保障机制。

坚持服务公众,体现公益。

明确服务对象,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立足公益,积极探索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多元化的成本补偿机制。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2.03•【文号】教体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根据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强化学生课外锻炼,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繁荣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当前我国面临着体育场馆的教学属性和社会健身要求不相匹配,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资源不足、使用效益不高与学校、社会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面临着教学时间和社会开放时间冲突,服务运行的盈利性和公益性难以平衡及责任的认定难以区分等严峻形势。

各地要提高认识,把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作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逐步创造条件推进开放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及体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

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加快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根据地方、学校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分批分阶段推动实施,形成健康有序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格局。

坚持校内优先,安全为重。

学校体育场馆要首先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需要和日常活动需求,优先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组织开放,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形成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安全保障机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7年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7年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基本规定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 (7)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编制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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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体育馆和塑胶田径场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和延长使用年限,更好地发挥其对学生、教职工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目前我院体育场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范(暂行)规定。

一、学生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体育场馆不对学生单独开放;
2.学生上体育课、运动训练和体育协会活动,按照课表和训练活动计划由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有序使用;
3.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时,须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教师在现场组织管理;
4.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二、本校教职工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本校教职工使用体育场馆不得影响正常的体育教学、训练和学生协会活动等;
2.原则上每天18:00-21:00时和双休日的8:30—11:30、15:00—18:00时对教职工开放;
3.本校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与直系亲属(配偶、子女三人)到体育场馆活动,不得带其他人员入内;
4.各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时,须
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
5.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三、外单位人员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学院体育场馆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2.外单位组织大型活动需要使用场馆时,由学院与其有工作联系的部门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其活动时间原则上与学院教职工时间一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体育教学、训练及学生集体活动;
3.在使用体育场馆时,联系部门须有人员在现场组织协调;
4.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四、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不得对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体育运动器材、饮水等服务。

普洱市第一中学总务处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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