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4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多元化的城市更新内涵
❖ 城市规划的形体规划
❖ 强调“利人原则”的人本思想
❖ 强调城市历史价值的保护
❖ 可持续发展等
❖ 以多方伙伴关系为取向、更加注重社区参与和社会公平
城市更新的方式
❖ 重建或再开发(redevelopment)
7 明晰城市更新项目运作基本流程和各部门承担的职能
❖ 《更新办法》优化了许可事项 ❖ 取消了重复审查、缩短了审批时长 ❖ 为项目的快捷审批、有效实施和后续监管奠定了基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19
Contents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
《更新办法》出台的意义
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4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整建(rehabitation)
❖ 保留维护(conservation)
5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4年以来,深圳开展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现阶段的城中村、工业区升级改造面临了许多问题:
❖ 城市化过程中遗留的土地权属不清 ❖ 城村混杂交错 ❖ 覆盖面较为单一的改造政策无法有效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胁的城中村; ❖ 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25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深府办〔2008〕25号规定: “旧屋村”的认定标准和审定程序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 ❖ 《关于加快龙岗区老屋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深龙府办[2008]63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市城市更新办法办施办办圳;征求意办稿,第一章办办第二章城市更新办办办划与划第三章办合整治办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办办城市更新第五章除重建办城市更新拆第一办一般办定第二办办元办制定办的申办办批划划与第三办办元办的办制办批划与第四办办目办施主办体确第五办办目办施办及相办办批事办划第六办政府办办办施办办目第七办其他事办第六章其他办定第七章附办第一章办办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办办办落办《深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办《更新办法》,~办范本市城圳称市更新活办的办施管理~根据有办法律、法办、办章的办定~办合本市办办~制定本办办。
与第二条[适用范办]本办办适用于本市行政域范办的城市更新活办。
区内1第三条[指办思想]城市更新办办持以人办本~保障社和办办定~推办特一化和办代化当会区体国办化先办城市建办~促办办办办展方式办办~支持办略性新办办办办展~加强民生工程建办~办办公共服办均等化~推办文化办办融入城市办展~改善生办办境和人文办境~办办办色更新、低更新、有机更新、碳可持办更新。
第四条[市办办小办]市办办和城市更新工作办办小办;以下办“市办办小办”,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称新工作~办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办办行策。
决市办办小办下办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办日常工作机~具办办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城构体市更新办公室办在市办土部办。
划国市办办小办办行例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办市办办小办召办工作办。
会会第五条[市办土部办办办划国]市办土部办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办。
划国市办土部办及其派出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以下办办,划国构担;一,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办、操作办程和技办办范。
;二,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新办办办。
划;三,办办办办全市除重建办城市更新办。
拆划;四,办办办行办目除重建域土地的理。
拆区内清;五,办办城市更新办元办的办批或办批~办批办合整治办城市更新办目办~批准功能改办办城划划市更新办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府办[2016]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关于《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关于《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依法依规、提质提效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统筹、统一认识、明晰标准、把握政策,确保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盘棋,保障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2017年12月11日,我委印发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深规土规〔2017〕3号),对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理解适用进行解释,对审查标准进行细化,以利于各区对城市更新政策的统一理解,操作标准一致。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2016年10月,城市更新改革以后,各区承接了大部分城市更新业务的审批。
近期,我委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多方收集了各区(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发企业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意见主要集中在计划、规划、用地审查等具体执行操作方面,如计划审批方向、保障房配建比例测算、地价缴纳等。
为进一步加强各区对城市更新政策的统一理解,确保操作标准一致,我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对相关政策理解适用进行了解释,对审查的操作标准进行了细化。
此外,2016年以来,为全面贯彻国家土壤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省、市政府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因此,《处理意见(二)》相应也增加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的内容,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主要内容《处理意见(二)》主要是针对现行城市更新政策的解释,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二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三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四是关于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五是关于规范业务办理的内容。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该部分共3项内容,第一条针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更新计划管理。
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城市更新计划的重要性,明确城市更新计划审查的重点内容。
由于强区放权改革后,各区根据情况对城市更新流程进行了相应调整,部分区将城市更新计划与规划环节进行了合并。
因此,该部分内容强化城市更新计划的意义。
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6-29
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城市更新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更新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宣传引导】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深府办〔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强化市级统筹和区级决策,通过职权调整实现审批提速提效,推动城市更新加快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划、标准。
各区开展政策创新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权责对等原则。
各区应当遵循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对市政府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调整下放的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提质提效原则。
各区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市政府定期对各区下达工作任务并进行相应绩效考核。
(四)平稳过渡原则。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要尽快提高业务能力。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各司其职,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衔接。
三、主要内容(一)关于市规划国土委职权的调整。
原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
包括:1.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2.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或者审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
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201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2016)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2
【实施日期】2016.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
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6]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
通知
(深规土〔201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
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关于《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14龙岗区平湖街道天鹅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深圳市特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77443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等功能;②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落实不小于5808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不小于851平方米的社会福利用地及不小于9557平方米的教育设施用地。
15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和通讯及南岭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深圳天安数码城发展有限公司58298①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等功能。
16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马东片区城市更新单元深圳市坪山坪环股份合作公司67725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等功能;②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落实不小于不小于2546平方米的教育设施用地一处及不小于8606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17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鸿发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深圳市鸿万邦实业有限公司13956①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等功能。
18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中航幕墙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深圳市中航城投资有限公司17299①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等功能。
19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上下横朗城市更新单元深圳市融信和投资有限公司133818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等功能;②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落实面积不小于15275平方米公园绿地。
20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新社区白石岗片区更新单元深圳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67989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落实不小于7218平方米公园绿地及不小于1497平方米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特别提示:1.本表所列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等工作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
2.本表所列“申报主体”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须依据城市更新政策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确认后产生。
3.本表所列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建设要求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确定,除满足本表所列要求外,还应满足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关于交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和城市更新政策中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20)》(草案)
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20)》(草案)一、加强产业结构升级,积极鼓励开展各类旧区综合整治,推进以城中村、旧工业区为主要对象的拆除重建。
(一)草案提出,在规划期内,全市完成各类更新用地规模30平方公里,其中: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为主的拆除重建类更新规模为12.5平方公里,实现年均土地供应2.5平方公里;非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更新规模为17.5平方公里。
深圳市目前城市更新主要方式是以拆除重建为主,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类是少之又少,目前深圳市综合整治类约10个试点项目(推进也较为缓慢),另外功能改变类据了解只有1个。
所以从上述信息可以看出,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类的规模比例较拆除重建类大,表现出政府已开始对未来拆除重建类项目的规模控制。
(二)规划期内力争改造完成100个旧工业区项目,为产业一体化和创新驱动发展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规划期内力争完成100个城市中村或旧住宅区、旧商业区综合整治项目,有序推进环境质量提升,努力建成生态宜居城市。
总结为:五年内,最完成200个项目的审批,平均一年为40个,每季度为10个,从数量上来说确实较历年每年的数量有所减少。
二、配建保障性住房约350万平方米,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总规模约100万平方米。
暂行措施征求稿第二十条将保障房配建比例从原来的8%(三类地区)、10%(二类地区)、12%(一类地区),按照改造的类型不同总体全部上调,未来保障房配建比例最低15%、最高40%。
另一方面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6-2020)(征求意见稿),规划期内通过新供应用地、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安排建设商品住房35万套、3150万平方米,其中安排新供应用地建设2.5万套、225万平方米;城市更新建设26万套、2340万平方米;征地返还用地建设6.5万套、585万平方米。
通过新供应、城市更新配建、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拆迁安置、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等新增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5万套,830万平方米;通过挖掘存量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企业自有用地建设、城际合作、盘活社会存量住房等方式安排筹集保障性住房25万套,合计新增安排筹建保障性住房40万套。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最新送审稿)
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城市更新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更新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宣传引导】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深规土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1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行为,细化处理程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根据《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6月1日《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行为,细化处理程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根据《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工作;负责审核未纳入城市更新统筹处理的土地安置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审批土地置换并报市政府备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具体工作;负责审核与城市更新统筹处理的土地安置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
第三条各辖区范围内已确定但尚未安排的土地安置,应当自《若干规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落实相关用地。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市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安置年度计划,经辖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土地安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安置的时序安排。
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草案
精心整理
一、加强产业结构升级,积极鼓励开展各类旧区综合整治,推进以城中村、旧工业区为主要对象的拆除重建。
(一)草案提出,在规划期内,全市完成各类更新用地规模30平方公里,其中: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为主的拆除重建类更新规模为12.5平方公里,实现年均土地供应2.5平方公里;非拆除重目前
米。
、12%。
2.5万套、225万平方米;城市更新建设26万套、2340万平方米;征地返还用地建设6.5万套、585万平方米。
通过新供应、城市更新配建、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拆迁安置、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等新增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5万套,830万平方米;通过挖掘存量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企业自有用地建设、城际合作、盘活社会存量住房等方式安排筹集保障性住房25万套,合计新增安排筹建保障性住房40万套。
总结为:房价高企,政府开始调控引导百姓居住问题,加大民生问题力度,同时通过保障房
精心整理
的方式吸引人才,提升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及综合竞争力。
三、合理引导建筑增量分配
通过城市更新优化建筑规模结构,重点保障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建筑面积,合理提高居住建筑及产业(含研发)建筑面积,适度控制商业(含办公)建筑面积。
规划期内通过拆除重建类更新预计供给建筑总面积约4600万平方米。
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为3150万平方米,商业(不含办公)建筑面积约为300万平方米,产业(含研发)建筑面积约为752万平方米,公共配套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
改造
4号向性。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
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围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围新出现的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围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围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围用地面积的15%。
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围、拆除围、配建要求等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围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按照整村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十七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
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其他主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特区报或者商报及本部门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